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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纳税

发布时间: 2023-08-31 16:55:02

1. 股票期权怎么收税

法律主观:

股票期权,是指一个公司授予其员工在一定的期限内(如10年),按照固定的期权价格购买一定份额的公司股票的权利。行使期权时链好,享有期权的员工只需支付期权价格,而不管当日股票的交易价是多少,就可得到期权项下的股票。期权价格和当日交易价之间的差额就是该员工的获利。如果该员工行使期权时,想立即兑现获利,则可直接卖出其期权项下的股票,得到其间的现金差额,而不必非有一个持有股票的过程。究其本质,股票期权就是一种受益棚档铅权,即享受期权项下的股票因价格上涨而带来的利益的权利。

法律客观: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指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原则上适用于境外注册、国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该项权利,也有权放弃该项权利。股票期权不得转让和蠢做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股票增值权主要适用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股票增值权不能转让和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

2. 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怎么征收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那么应该如何缴纳呢?下面我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有税务机关反映了这样一件事情:2006年,某上市公司推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公司10名高管授予股票期权500万份。期权拥有者在授权日起5年内可以6.59元/股的行权价购买公司股票,其中等待期为2年,禁售期6个月。2006年、2008年,公司先后转增股份,行权价格逐步降低。2008年6月1日,高管在行权日以4元/股行权。然而,2009年,该上市公司因违规操作、业绩下滑被迫取消原激励计划,按原价回购股票。
2011年,税务机关发现了这一涉税问题,但此时该上市公司已取消激励计划,原价回购股票。税务机关在对“股权激励案”的实际征管中,遇到了难题:一是如果有高管行权时未申报税款,税务机关能否追征?二是公司原价回购,高管并未在期权计划中有实际获利,追征的税源问题如何解决?三是由于激励计划最终被取消,高管如果在行权环节缴纳了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税?现行有关的政策规定是在行权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但对征税来源、后续管理等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造成了诸多征管困难——追征则税源已不存在,不追征则有执法风险。这就引起了笔者对我国股票期权个税相关政策的思考。
“一揽子”政策是否过于粗糙?
股票期权计划形式多样,不同的实现形式和限制条件,赋予持权人的权利义务就不一样,给持有人带来的收益性质也不同。如某些期权计划中对发行对象的认定、期权转让条件、行权条件等有具体要求,旨在通过股票期权激励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而努力工作,期权收益主要来源于股价的长期增长,是真正意义上的“激励股权”。而某些股权激励计划对上述要素未作详细有效的规定,通常在授权日即赋予确定性收益权,持有人不需承担任何股价波动风险,所授予的股票期权往往是企业变相给予员工的奖励。对这种友搜“虚假期权”,法律是不应鼓励的。然而,现行的税收政策既未对股票期权进行详细定义,也并未按其性质进行分类,政策规定过于粗糙。
“行权日”征税是否合理?
在行权日,员工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选择购入相应的股票,是否应在“行权日”征税,主要看选择权的收益是否已在行权日实现。按照现行规定,员工在行权购入股票时就应计算缴纳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但笔者认袜告顷为,是否应在“行权日”征税,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激励股权”,在“行权日”征税不合理。
一是由于收益不确定。员工行权的实质即是买入企业股票。虽然通常情况下其购入价格会低于行权时的市场价格,但是由于市场价格是不断变化波动的,在将来转让时点的市场价格并不能确定,在股价下跌的情况下甚至还可能出现亏损。如在上面案例中,高管行权后,由于激励计划被取消,股票被原价回购,高管未获任何收益。二是由于收入未实现。股票期权作为股权激励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员工取得股权后,通常存在“禁售期”的限制,在禁售期内,员工不能出售由“期权计划”取得的股票,并不能马上获得收益。期权收益尚未实现,若此时进行征税,会造成收入与税款不匹配,从纳税人角度来说也不具备纳税能力。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是否合适?
现行政策规定,无论是期权转让日的转让所得还是行权日计算的应纳税所得,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理由是股票期权中的选择权收益,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是从收益的来源来判断股票期权所得的性质。而笔者认为,期权收益的征税项目不能简单套用“工资、薪金所得”。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不能仅从收益来源来判断征收项目。目前我国的个税政策主要是分告陆项目管理,划分项目的根据是收益性质而不是收益来源,仅从来源判断其适用“工资、薪金”项目有失谨慎。第二,期权收益与普通工资、薪金所得有区别。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具有确定性和现金支付性这两大明显特征。而期权是在将来才能确定下来的收益,既不能在得到的时候缴税,也无法列入企业的工资总额。股票期权比股票更具有不稳定性、不确定的收益,是一种投资。另外,工资通常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完全代替。从这两点来看,股票期权并不是一种广泛的工资形式,确切地说,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工资。在《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确认,股票、期权、红利等是与投资相关的不列入工资总额的收益。不是工资,因此也不作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第三,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税率难以体现税收公平和政策导向。现在工资、薪金所得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股票期权涉及的收益金额通常较大,偏高的税率可能会抵消“激励”作用,与其他性质的所得税负对比可能有失公平。
行权后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收入是否应征税?
按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这个政策也不甚合理。
一是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转让”所得暂不征税的规定,是我国基于保护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利益的考虑而出台的政策。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股票,在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上与普通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有本质区别,如果同样适用不征税政策,明显不符合税收公平性原则。二是对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规定已明确转让收入应按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股权激励”计划中获得的股票,性质上更近似于“限售股”,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样影响税收公平。
几点建议
基于前文对现行政策合理性的分析,并考虑我国股票期权的相关法律环境和征管经验,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分类管理,发挥政策导向性。
由于股票期权的形式多样,不同的股权激励计划,实现的经济效应截然不同。因此,应区分不同的期权性质,分类立法管理。股票期权发源、发展于美国。美国的国内税务法则,就把股票期权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两类,前者是经济和法律所提倡的,较后者在税收上有较大的优惠。我国资本市场运作尚未完全规范,信息透明度不高,更应在政策上进行细化,对股票期权发行对象的认定、实现条件、等待期、限售期、销售比例设置更明晰的要求,对“激励性期权”在政策上给予保护和鼓励,对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严格征管,防止出现政策漏洞。
第二,区分性质,准确把握征税时点。
对于“激励性股权”,鉴于在授权日与行权日,员工虽然获得选择的权利和低于市价购入股票的潜在收益,但由于其收益并未真正实现,因此建议在授予日和行权日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在股息红利取得日、股票转让日,根据其实际收益计征个人所得税。前面案例中出现的征管困难,很大程度上是政策规定在行权日征税,但收益未实现、没有缴税资金来源两者的矛盾造成的。不在行权日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是对激励性股权的政策保护,避免由于不合理的税收负担减少甚至抵消“股票期权计划”的激励作用。
而对于“非激励性期权”,在授权日虽获得选择权,但未实现收益,也不应征税。在行权日或行权日前,员工可以通过转让期权或者在行权后马上出售股票实现收入,即使员工在行权日不马上出售股票也是出于期望股价上涨获取更多收益的驱动,所以此时可以将个人持有的股票,视为按市价卖出然后再买入的结果,此过程已包含应税收益的产生,因此在行权日应该对期权收益征税。
第三,洞悉实质,明确征税规范。
股票期权给持有者带来的收益,主要由选择权的收益、行权后股票持有期间的收益和股票转让收益组成。对于选择权带来的收益,适用什么项目征税?按照什么方法征税?需要作更多的思考。美国对于选择权收益是按照“普通收入”征税,以区别于资本收入,包括工资、营业利润、股票收益、期权收益、基金利息、小费、佣金、投资房地产一年内的收入等。可见,美国税法中并未简单把期权收益归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是作为相对独立收益形式列示。我国与国外的个人所得税体制虽然不一样,但也不能简单套用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
第四,用对“优惠”,确保税收公平性。
股票期权计划下获得的股票,其性质、取得方式、支付对价等方面与投资者在二级市场取得股票都有不同,投资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股权激励计划”下获得的股票。笔者认为,“股权激励”计划中获得的股票,性质上更近似于“限售股”,其转让收益应按限售股转让所得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实施股票期权行权应缴纳个税怎么算

1.个人股票期权(不可公开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第一,施权时,不征税;
第二,员工行权时,按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价(当日收盘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以转让净收益,按工资薪金缴税。
第三,行权后股票再转让,获得差价,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员工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第四,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结合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2.员工接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磨闭期权税务处理(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汪亮薪金所得。
(2)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瞎陵裂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3)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权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 股票期权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次下发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从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定、应纳税款的计算、征收管理等方面对股票期权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该文件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直以来,对于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取得的所得应在哪个环节以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国税法并未明确作出规定。近年来,国内多家国有控股公司、高科技公司等上市企业进行了企业员工股票期权的试点兄答,财税与证券领域要求有关部门尽快明确针对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呼声日高。
该项政策出台,体现两方面的意图,其一,政策针对的是"企业内部职工股",而非股民在流通市场上买卖股票的所得。对于普通股民在流通市首尘迟场的所得,基于保护资本市场及其投资者利益的考虑,目前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二,企业员工由股票期权获得收益,与流通市场获利不同,基本没有风险可言,对这一部分所得征税,也体现税务总局在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逐步加强个税征管。
一、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所得
1、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股票期权所规定的特定价格一般为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折扣价或约定价。
"股票期权"具有特殊内涵,不能视同"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为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被授予人有选择放弃或实施在未来获得股票的权利,所以其收益较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更具有不确定性。
2、股票期权所得,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授予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者李额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所得,这部分所得一般称为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作为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资本利得,这部分所得一般称为转让股票(销售)所得。
二、股票期权授予时的涉税情况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股票期权在授予时,被授予人有选择放弃或实施在未来获得股票的权利,所以其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例如:某境内上市公司于2002年1月1日授予某高管人员20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3年,约定价格为当年1元/股。到了2004年12月31日,公司上市股票价格为10元/股,该高管人员可以按1元/股购进,再按10元/股卖出,从而该高管人员可获利190万元。如果该高管人员对该股票期权一直未行权,到了2004年12月31日,公司上市股票价格为1元/股,该经理人放弃了行使该股票期权的权利,没有获得利益。
三、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涉税情况
员工对股票期权行权时,其从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股票期权所得(行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股票期权所得(行权所得)个税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举例:某境内上市公司于2003年1月1日授予某高管人员10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5年,约定价格为当年1元/股。如果到了2006年12月31日,公司上市或股票价格上涨到5.5元/股,该高管人员按1元/股购进,再按5.5元/股卖出,获利45万元。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5.5-1)=450,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适用45%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5,375,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50,000×45%-15,375=187,125元。
四、转让股票(销售)所得的涉税情况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获得的所得,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将行权后的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并由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为境外企业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举例:某境内上市公司于2003年1月1日授予某高管10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5年,约定价格为当年1元/股。如果到了2005年7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3元/股,该高管人员按1元/股购进,2006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5.5元/股,该高管人员将上述股票卖出,获利45万元。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3-1)=200,000元;转让股票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5.5-3)=250,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股票期权所得适用45%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5,375,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45%-15,375=74,625元;而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该高管人员获得的250,000元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并由直接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所得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境内外来源划分及应纳税款的计缴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有关规定,需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
根据有关税收法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华工作期间或离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仍应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判定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上述个人来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形式收到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凡能够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工资制度及折扣认购有价证券办法,证明上述所得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工作所得的,可仅就其中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也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所得(行权所得)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的,或者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规定的本应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但实际由其境外母公司(总机构)或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情形的,相应所得的应纳税款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上述应纳税款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所得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确定。
举例: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某高管于2005年3月1日来境内某上市公司工作,2005年月10月1日境内某上市公司授予某高管10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5年,约定价格为当年1元/股。如果到了2005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4元/股,该高管人员按1元/股购进,该高管人员按1元/股购进,再按4元/股卖出,获利30万元。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4-1)=300,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股票期权所得适用25%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375,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10×25%-1,375)×10=61,250元;如该高管是2004年7月1日来华工作,则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12×25%-1,375)×12=58,500元。
六、股票期权所得税收的征收管理
为加强对股票期权所得的税收征管,对股票期权相关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了明确规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 期权是如何交税的

1,期权行权时需要交税,由于是未上市公司发行的期权,并且假设你们公司也没有被上市公司控股,不能适用【2005】35号文件的优惠计税办法,需要直接计入当期所得缴纳个税所得税。
颂和判期权行棚岁权所得为行权价低于购买日市场价的差额,可是股票还未上市,如何确定市场价呢,国税函〔2007〕1030(已失效)提到的方式可供参考:
由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为便于操作,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野改易价格情形外,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2,公司上市后,股票在国内二级市场上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