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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发布时间: 2023-02-18 12:24:32

⑴ 上市公司的员工可以购买自己公司的股票吗

不可以,《证券法》中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

1、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着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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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责任形式

《证券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责令依法处理;责令关闭;退还资金;依法赔偿;取缔;撤销证券任职或从业资格;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暂停或撤销自营业务许可;撤销证券业务许可;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警告;罚款;依治安处罚条例处罚;没收;行政处分;刑事处分等等。

其中,罚款有的是在一定标准内按一定比例罚款,最高达20%;有的按一定标准的倍数罚款,最高达5倍;有的按金额罚款,最高达人民币60万元;有的则是按其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罚款等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人的措施。所谓证券市场禁人,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全部上缴国库。

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证券犯罪

违反《证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为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

⑵ 员工持股是怎么一回事,是强制要求员工购买公司的股票吗

不是。

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新型股权形式。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委托员工持股会(或委托第三者,一般为金融机构)作为社团法人托管运作,集中管理,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作为社团法人进入董事会参与表决和分红

包括两种类型:

(1)企业员工通过购买企业部分股票而拥有企业部分产权,并获得相应的管理权;

(2)员工购买企业全部股权而拥有企业全部产权,使其职工对本企业具有完全的管理权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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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步骤

1、 设立员工持股会,统一管理员工股东的出资

2、 界定员工持股会的职权,规范员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

3、 员工持股计划的设计

内容包括:

(1) 收益人的范围与数量,主要是确定持股员工的资格。

(2) 员工持股总量控制和员工股票的分配。

(3) 员工股票的托管。

(4) 员工股票的出售。

⑶ 员工买自己公司的股票违法吗

普通员工一般是可以随意买卖公司的股票的,但如果是公司的高管或限制性大股东,则买入本公司的股票要符合公司股票限制性规定。高管通常买卖股票要符合公司章程和遵守“股票买卖窗口期”禁止交易规定,如:
1、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不能买卖股票;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能买卖股票;
3、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能买卖股票等;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有一个行业是不能够去购买股票的,这个就是专门搞股票的证券行业。法律上就是有明文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如果去炒股也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大多去工作的话,是需要销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⑷ 员工持股是好事吗

员工持股是一种新型股权形式,是指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或者全部股权。上市公司进行员工持股计划,势必会从二级市场上回购一部分股票,把这一部分股票作为激励奖励,派发给员工,这在短期内能为市场带来增量资金,并不能长期提高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从员工持股的来源上看,员工绝大多数是以低于市场价格获得公司的股票,有些甚至是无偿方式购买该公司的股票,相对于那些以市场价格购买的投资者而言,他们有更多的亏损空间,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股票的健康发展。

利好是指刺激股价上涨的信息,投资者在对一只股票进行分析时,不应只对单一的因素进行分析,还需结合其它的因素进行分析。比如,上市公司的业绩、银行利率、市场环境、经济政策等等。当一家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进行员工持股计划,并不会刺激该公司的股票大幅上升。

为什么要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ption Plan,简称ESOP)是指为了激励、吸引员工,通过让员工持有公司股票而使其获得剩余劳动成果的利益分享并参与经营决策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一种长期绩效奖励计划。

具体来说,就是由员工(包括没有股份的管理层)出资购买公司的部分股权(或是增发的股票),成为公司股东,通过员工持股组织代理员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分享公司发展壮大的成果,如分红和上市交易,这也是“最牛前台”传奇得以产生的制度因素。


员工持股计划在理论上是为了解决代理人问题而出现的。

代理理论认为,公司所有者和代理人(没有股票的管理层和员工)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对其自身的工作状况、努力程度的了解要高于公司所有者,其个人目标和公司目标通常难以统一,因而在履行代理职责时可能不会做出对公司股东最有利的决策,从而产生所谓的“代理人风险”。

而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形式的股权激励,就是为了将公司的利益与代理人的利益相结合,实现经营目标的统一,价值取向的统一,激励与约束的统一,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相统一,从而尽可能的消除这种风险。

到底该不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在中国之所以推行缓慢,除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较晚、相应制度不够成熟的因素之外,最大的问题,或者说争议,还在对员工持股理论的认识层面。

员工持股理论的支持者认为,应当加快相应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将西方先进市场的经验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广泛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民企和国企中推广员工持股制度。

员工持股制度作为现今世界公司治理的一种重要发展趋势,应该将员工持股制度作为国企改革的重要配套战略措施来激励国企员工的积极性,激发国企活力,提高企业效率,促进国企改革转型,为促改革、稳增长的发展目标服务。


反对者认为,中国历史上员工持股出现过许多不公平不平等的现象,还涉及不少腐败、违法行为,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中国基本经济制度中,企业、特别是国企实行员工持股制度很可能会在员工中产生新的不公平现象,拉大贫富差距,从而反过来影响企业发展。

而最主要地担忧是,员工持股制度可很大能会被企业作为一种对员工利益输送的手段。

从宏观上看,这是效率与公平之争;从微观上看,这是收入分配之争。

现在好多企业在创业之初发展很快,经过一段时间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就会遇到瓶颈。

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要么发展停滞,要么公司被淘汰,而解决好了,公司则会平稳而迅速的进步。

⑸ 员工持股属于什么收入


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涉及到的纳税问题有两个:
一是收入按照什么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与自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适用的税率是否有区别?
二是员工持股平台是否可以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一、员工持股平台的收入分两种--分红收入、股权转让所得
分红收入
首先,居民企业投资居民企业获得的分红收入属于免税收入。这是给分红收入的一种税收定性--分红不属于一种经营所得,而是已经完税后的股东所得(当然,如果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低于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除外),如果居民企业分红给居民企业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就属于对于同一种经营收入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了。因此,只有将分红收入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分红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率是20%。
其次,既然分红不属于企业经营所得,而是穿透到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那么,合伙企业获得的分红就不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而是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分红所得,应该按照自然人享有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中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股份转让收入
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时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那么,员工持股平台在转让股份时,是按照合伙企业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累进税率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税率?
从法规上讲,是适用5-35%的累进税率。但是,在实务中,以前确实很多地方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后来,国税总局专门出台了文件纠正地方不按照经营所得征税的行为。
只有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收入符合核算条件可以适用20%的所得税。
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中规定: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中规定:
(一)关于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
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引进投资类企业,自行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 20%。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按照 "先分后税 "原则,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额,比照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地方政府的规定违背了《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应予以纠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中规定: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四、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二、 持股平台是否可以办理递延纳税备案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显然,从实质上判断,员工持股平台的股权激励方式符合上述规定—员工获得持股平台的合伙份额,持股平台的主要财产甚至几乎是唯一财产是持有的开展股权激励的公司股份,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实质上员工获得合伙份额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公司股份。
事实上,员工在获得股权激励时,通常约定了锁定期或者未来服务年限要求,即股份不能立马变现,还没有产生实际所得,股份的未来变现价值是不确定的,即当前时点员工还没有实际获得所得,没有所得也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待股份变现时才实现所得,才发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因此,持股平台也可以办理递延纳税备案。
而且,众多案例表明,持股平台的方式股权激励也可以使用上述文件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持股平台办理递延纳税备案并不意味着可以适用“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如前所述,是按照经营所得的纳税。
案例:300985致远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2019 年 9 月 25 日,公司形成出资人决定,股东长春汇锋将其持有公司 的股权以人民币 元的价格转让给王然,股东长春汇锋将其持有公司 的股权以人民币 元的价格转让给众志汇远,股东长春汇锋将其持有公司 的股权以人民币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卫钢。同日,长春汇锋分别与王然、众志汇远、吴卫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发行人考虑与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绑定,共同分享公司成长价值,决定向公司核心员工授予股份,众志汇远系公司核心员工的持股平台。以 1 元的名义价格向众志汇远转让股权系发行人考虑到受让方出资人的工作岗位及对公司的贡献程度所做的股权激励,发行人对此已确认股份支付并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
吴卫钢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远多年的朋友,对致远装备的业务情况比较了解,出于看好致远装备的发展前景, 2018 年起讨论相关投资事宜。参考 2018 年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9, 万元,经友好协商,长春汇锋以600 万元向吴卫钢转让致远装备 股权(对应 万元注册资本,交易发生时致远装备总注册资本为 8, 万元),折合 元/出资额,对应致远装备总体估值为 20, 万元。
公司 2018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4, 万元,吴卫钢受让的发行人 3%股权对应 2018 年净利润 PE 倍数为 倍,本次交易系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定价公允。本次交易系吴卫钢个人的真实投资行为,不存在股权代持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01 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2020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就上述股权激励对相关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事项进行备案,并取得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朝阳区税务局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确认相关人员可暂不纳税
长春汇锋就上述股权转让所得已汇总在其所得税申报中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相关方已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或进行递延纳税备案,该等股权转让不存在税务风险。

⑹ 员工买自己公司的股票是怎样的体验

从很多投资的理论来说,普通员工其实是不应该主动增持自己公司股票的。原因很简单:你不能陪着公司一起跳坑,得给自己留一条后路。
但这话半年前说,会被无数互联网公司员工出来打我的脸,因为人家都觉得近水楼台,干嘛不买?
从有良心的经营者的角度来说,企业管理者也不应诱使员工购入本公司股票。这个逻辑是:公司的运营责任,以及在资本市场上的估值如何,其实都取决于管理层在经营上的策略方针。基层员工领到的是工资,完成的是份内的工作,没有理由将自己的劳动所得再贴补到公司的股票里,为公司撑台。这么说虽然略显自私,但企业与员工的关系本就应该公私分明,不应该用感情来绑架或者利诱员工。
你买了,公司股票涨了,你赚,是你自己的事情;同样,公司股票跌了,赔的也只是你自己。
当然,很多朋友都不傻,可以说:“我看到公司业务蒸蒸日上,对公司未来有信心,我为什么不买?”这就牵扯到了一个“系统性风险”的问题。
恰好目前系统性风险正大,所以我也不用举太多例子:A股几乎全盘腰斩的局面里,难道里面都是烂公司?公司业绩再好,你也只能把它和年终奖挂钩,但股票,该跌还是要跌的。好公司并不代表好股票,这是炒股的第一节课你就该学到的。
话说回来,持有自己公司的股票是一种什么体验?
普通员工里也有不少加入了“员工持股计划”的,这就是所谓的“期权”。拥有期权的普通员工,尽管在严格意义上不是直接持有股票,但你拥有的是“定价购买权”,随你心意可以折换差价兑现期权,或者直接用现金买入这部分股票。对于很多互联网从业者来说,这已经是很常见的事儿了。
我曾经先后拿过两家公司的期权,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一家在东京A证上市。拿期权的滋味其实没有拿股票爽,因为大多数期权条款里都会规定“如果你提前滚蛋了,那么期权全部收回”。这就是所谓的 One Year Cliff ,拼死拼活你也要干满一年,否则期权对你来说就是白纸一张。
大多数期权的全额兑现时间设为3-5年时间,即使董事会批给你5%股份的期权,如果你只干了2年就走,可能也只能兑现1%左右的水平。这其实是董事会对公司的保护条款:如果聘任的人不符合公司要求,或者公司临时觉得这个人请的太贵了,那么就早点儿让他走人,少分点儿钱给他。
对于普通员工来说,拿着期权也不是想套现就能套现的----所有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都需要受到证监会的监管,在公司公布季报、年报、并购、拆分、重大事项之前的2周左右时间之内(各国规定不一),所有内部员工的持股和期权的交易都会被列为“内幕交易”的调查范畴。很多公司干脆直接在这段时间里关闭交易。而可以交易的时间段,被称为“窗口期”。
嗯,所以尽管你看到公司股票飞涨,但是也无法套现;或是价格跌破你的期权行权价格,但还是没法出逃,看着期权变成废纸-----这就是员工持股的体验。

⑺ 公司内部员工集体持股违法吗

公司内部员工集体持股不是违法行为。

公司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内部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将该股份用于股权激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⑻ 让员工直接持股,有何利弊

上期说到大部分的公司会更加青睐有限合伙企业作持股平台,除此之外,公司还可以选择让员工直接持股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那么让员工直接持股,有何利弊?

员工直接持股的方式,就是将激励员工作为目标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直接登记在工商机关。员工作为目标公司的直接股东,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一般来说,由于上市公司的公众公司属性,股东数量不受限制,并且上市公司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施股权激励时,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十分方便,所以一般上市公司不会特意设立持股平台来实施股权激励。

一、直接持股的优势

1. 可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员工通过直接持股,使员工不仅获得了股权带来的直接收益,还获得了企业带来的增值收益,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让员工获得了股东身份。这种身份可以激发员工的股东意识,潜在的让员工以股东身份来打工,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也为公司带来长期的利益。因为是公司的直接股东,享有公司股东的全部权利,他的荣誉感、归属感也会变得特别强烈。

2. 留住优秀人才

当然,员工直接持股最明显的优势是有利于留住优秀的人才。越是优秀的人才,在企业获得的股权份额越多,优秀的员工便更愿意留在公司。当企业价值不断提升时,员工会放大股权利益的想象空间,进而强化优秀员工对企业未来的认同感,促使优秀人才更愿意留在公司并对企业尽职尽责。

二、直接持股的劣势

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鲍乐东主任在《12步玩转股权激励》一书中曾提到,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由于股东数量受限以及非公开的属性,股权和控制权的关联将会更加明显。如果贸然通过员工直接持股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可能会造成股权稀释、控制权受影响、公司决策效率降低等不利后果。

1. 股权稀释与控制权

直接持股使员工成为普通股股东,员工按预定的价格购买普通股,创始人股权被相对稀释。一般而言,控制权大小与股权大小直接挂钩,因此激励对象直接持有的股权增加,会削弱公司创始股东的控制权,影响创始人对公司进行治理。如果创始人不注意,极有可能造成公司被他人控制或者产生董事会股东会僵局的情形,损害公司的利益,从而影响公司运营。

2. 公司决策效率降低

基于所持股权的权能,激励对象享有相应的决策权、表决权,如果一个公司直接股东众多、决策权分散,那么对于公司形成的快速有效的决策机制,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从而降低公司决策效率。当公司需要进行某项决议时,可能会造成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异议股东的存在可能导致该决策无法形成。

3. 激励对象数量限制

根据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若采取激励对象直接持股的方式,极易导致股东人数突破上限。这使得人数较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激励方案难以完全实施,造成激励方案落地难的困境。

要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控制员工的持股比例。也有很多的公司,为了更稳定地控制公司,采用间接持股方式,这里可以参考上期内容。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鲍乐东主任说过:“由于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会在控制权、成本、税负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公司会选择不同的方式来实施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