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办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办理指引》)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提交协议转让办理申请:
(1)转让股份数量不低于上市公司境内外发行股份总数5%的协议转让;
(2)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主体对公司持股50%以上,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协议转让,转让股份数量不受前项不低于5%的限制;
(3)与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的协议转让;
(4)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协议转让;
(5)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涉及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等情形的,申请人可以比照本指引向本所提出确认申请。
此外,根据《暂行规则》《办理指引》和《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违约处置通知》)第三点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可以向本所提交办理申请:
(1)拟转让股票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股票,且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
(2)提交协议转让申请时,该笔交易出质人为对应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东;
(3)不存在《办理指引》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的申请,本所不予受理。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❷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价格有何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应当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外,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价格应不得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5%),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价格应不得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80%。
根据《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的70%。
转让双方就股份转让协议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涉及变更转受让主体、转让价格或者转让股份数量的,以补充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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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流通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协议转让
你好,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目前在本所上市的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
(1)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
(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3)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办理。
注:1、与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指占总股本5%(含5%)以上的股东权益变动。
2、由于上市公司流通股包括无限售流通股和限售流通股两个类型。申请人拟协议转让限售流通股的,应先向本所法律部咨询再行办理。
❹ 协议转让规定
协议转让就是买卖双方达成了意向,然后签订协议,确认成交,完成股票转让。但是,新三板是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场所而且有指数、有行情、有交易系统,转让个股票肯定不需要交易的双方约个地点见个面签个协议来完成股票的转让吧,这必须是肯定的。
法律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八条转让双方申请办理协议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转让协议依法生效;
(二)协议各方为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
(三)拟转让股份的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已经获
得有权机关的批准;
(五)转让双方须披露相关信息的,已经依法合规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六)中国证监会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❺ 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的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1、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3、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办理交割手续和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第三十八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❻ 上交所协议转让要发公告吗
为了防范通过集中交易进行违约处置对市场产生冲击,本次《通知》在严格限制适用条件的前提下,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将单笔转让比例下限由5%降为2%,并适当放宽了转让价格限制。其目的在于为转让双方提供更大的自主协商空间,提高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的便利性。
与此同时,《通知》明确了上述处置方式的适用条件和配套监管要求:一是仅适用于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的情形。对于不满足《通知》规定的转让条件,但是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以下简称《办理指引》)规定的协议转让条件的,仍然可以按照《办理指引》进行协议转让。二是要求转让双方在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前,及时按照《通知》规定通过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未达到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的,要求披露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三是要求质权人和出让方、受让方共同签署转让协议,并对相关协议转让业务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核实。四是对于提交材料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要求或者违反承诺的,上交所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据介绍,2019年以来,随着市场环境变化,股票质押风险逐步缓解。但从总体来看,化解股票质押风险,特别是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风险,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在证监会的部署和带领下,上交所坚持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到突出位置,控增量、化存量,多措并举推动上市公司防范化解股票质押风险。近两年,上交所通过优化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合约展期安排、支持发行纾困专项债等方式,为上市公司股东纾解股票质押困境提供支持;通过强化股份质押的信息披露要求,引导大股东合理控制质押比例,强化质押风险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为了支持抗疫工作,证监会明确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客户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如是湖北地区客户(即注册地在湖北省内的企业或者住所地在湖北省内的居民),可申请展期6个月,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展期事宜;如是其他地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至6个月,以纾解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流动性困难。本次放宽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涉及的协议转让办理要求,是关于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的“监管组合拳”之一。
上交所表示,将严格执行《通知》,支持相关各方有效防范化解股票质押风险。上交所同时将按照证监会“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工作要求,把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和维护市场稳定运行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完善市场化、法制化处置机制,共同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❼ 上市公司股份协转的折扣有要求吗
上市公司股份协转的折扣有要求的,上市公司股份准备上市,要求股份超5万的员工签一份协议,协议要求三年内不得转让,锁定期满后每年可转让股份百分之十五,锁定期满五年内转让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应当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❽ 什么情形下,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可以协议转让
您好,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
1.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
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3.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❾ 武汉市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管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武汉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证管办)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监管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应经市证管办审核或批准,并到股权登记机构 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让方、受让方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作出出让、受让股权决定;
(二)转让方、受让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价格参照股份有限公司每股净资产确定;
(三)受让方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转让方、受让方向市证管办报送有关文件;
(五)市证管办审查后,予以批准或转报复审;
(六)转让方、受让方在接到市证管办批文之日起的15日内,到股权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第四条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中,转让方应向市证管办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或批件;
(四)股份托管登记凭证;
(五)对拟转让股份质押或其他法律争议事项的说明;
(六)按规定应进行信息披露的转让方、受让方的联合公告草稿;
(七)市证管办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受让方除应向市证管办报送前款(一)、(二)、(六)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报送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同意受让股权的决议;
(二)自身基本情况简介及资信说明;
(三)自身及子公司或附属企业持有转让方股份的情况说明;
(四)股权转让协议书;
(五)所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受让方受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达30%以上,并要求豁免收购要约义务的,还应补充下列文件:
(一)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书;
(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三)在一定期限内不出让受让股份的承诺。第五条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未经市证办审核或批准,未到股权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协议转让行为无效。第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证管办不予审核或批准: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文件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转让股份有有权有争议或被有权机构冻结的。第七条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协议转让,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第九条本办法由市证管办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