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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联谊公司股票案

发布时间: 2023-02-01 07:26:07

‘壹’ 大庆联谊股票案为什么破 产

中国证监会对大庆联谊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查明,其违规事实有二:一是欺诈上市,二是1999年虚假年报。
大庆联谊案是我国证券史上首例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状告上市公司的共同诉讼官司。
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充满坎坷,一波三折,前后耗时近两年时间。2004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对大庆联谊案作出终审判决,有3起案件改判,其余均维持原判,判决公司赔偿金额约为883.7万元,承担受理费20.6万元,申银万国对433起案件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金额为608万元。

‘贰’ 十多年前买了一只股票,600065大庆联谊,退市多年了,请问什么时候再会上市

不一定会上市,上市公司退市后可以和有实力的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成功后可以申请恢复上市,恢复上市后在退市前买入的股票还可以进行正常交易。
尤其是在股市当中,股民是非常惧怕股票退市,因为很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亏损,刚好也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股票退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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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么意思?
股票退市也指的是上市公司不符合交易相关财务要求以及其他要求等等,要么自主终止上市或者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况,最终由上市公司转变为非上市公司。
退市也有区别,分别是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能够由公司自主决定的属于主动性退市;被动性退市一般的形成原因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得到了来自监督部门的惩罚,即吊销《许可证》。如果退市的话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很多人都不会去判断一个公司到底是不是好公司,可能分析的时候也会遗漏一些信息,最终使得亏损这一不好的事情发生,这里推荐一个免费的股票诊断平台,将股票代码进行输入,看你买的股票究竟如何:【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二、股票退市了,没有卖出的股票怎么办?
当股票退市,交易所有会进行整理,有一个整理期,意思就是,如果股票符合退市规定,被要求强制退市,那么在这期间能卖股票。把退市整理期过完了,这家公司就要退出二级市场了,不能够再进行买卖了。
假如你不清楚股市,最好是优先买入龙头股,不要什么也不清楚就往里投资,小心白白打了个水漂,以下是我归纳的各个行业的龙头股:【吐血整理】各大行业龙头股票一览表,建议收藏!
若是退市整理期过了之后还没有卖出股票的股东,只能够在新三板市场上进行买卖交易了,退市股票可以在新三板进行处理,伙伴们要是想在新三板进行股票买卖,要想进行买卖还需要在三板市场上开通一个交易账户。
要注意的是,退市后的股票,存在“退市整理期”,尽管说可通过这一时期卖出股票,然而实际上对散户是很不友好的。股票如果进入退市整理期,最早必然是大资金出逃,小散户卖出小资金是十分不容易的,由于卖出成交的原则是时间、价格、大客户优先,因此等到可以卖出股票的时候,股价已经大幅度下跌了,散户亏损的实在是太过于惨重了。注册制度下,散户们要购买那种退市风险股的话,随之而来的风险也是不小的,所以千万不能做的事情就是买卖ST股或ST*股。

应答时间:2021-09-24,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叁’ 琼民院源如何利用会计政策作假事件起因怎么东窗事发(最好附加图片)

“琼民源”,全称海南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经是中国股市1996年最耀眼的“大黑马”之一,股价全年涨幅高达1059%。因被指控制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而受到查处,公司股票也从1997年3月1日起停牌。在经过一年多漫长而痛苦的等待和期盼之后,1998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琼民源”案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调查发现,“琼民源”1996年年报中所称5.71亿元利润中,有5.66亿元是虚构的,并巳虚增了6.57亿元资本公积金。鉴于“琼民源”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马玉和等人制造虚假财务数据的行为涉嫌犯罪,中国证监会旋即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

1998年6月10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受审者即是“琼民源”董事长马玉和。从1996年初至1997年2月底,“琼民源”从股市“最大黑马”渐渐现形为“最大骗局”。11月12日,北京市中院做出判决:“琼民源”董事长马玉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此,中国股市有史以来最大的股市神话落下帷幕。

“琼民源”在1996年因虚假年报严重误导投资者,使股价在短时间内扶摇直上,大批股民高位套牢,构成中国证券史上最严重的一起证券欺诈案。因此对该公司的重组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上一次艰难的实验。

“琼民源”事件使10万余名“琼民源”股东成为股市一幕幕场景的无奈看客,他们当中,几乎所有的人都经历了期望、祈望、失望、无望的精神熬炼过程。作为创始人的马玉和是如何成为数万人噩梦的制造者?这一切是怎么开始的?

平地升腾,“股市神话”

1996年初,深圳市场尚在熊途未尽的阴影中徘徊,成指一度被打到1000点之下,之后就开始了全面的反转行情,并以3倍涨幅列当年世界各股市升幅之首。由于香港回归临近,深市倍受投资者关爱。而且宏观经济转好,通货膨胀逐月回落,出台金融利好已成定局……

随着股市转暖,指数慢慢攀升,大量普通人开始涌入股市。深市不失时机地树起深发展的大旗,携大盘不断越过历史上的成交密集区。与此同时,一批多年被视做“垃圾”的股票也开始踏上“价值回归”之途。一天百分之几十,不过数日翻倍的股票比比皆是。人们需要赚大钱,市场需要大黑马。

正当人们一方面追捧绩优,一方面苦寻黑马之时,一只在众多垃圾股中埋没已久的股票,在被某些看不见却是强有力的手掌悉心把玩之后,突然闪出了光亮。这便是被市场人士称之为“创造1996年中国股市神话”的“琼民源”。

之所以被称为“神话”,完全在于一种简单直观的比价关系。“琼民源”在1996年4月以前深指处于低谷之时,其股价仅在2元左右。而市场转好进入牛市后,“琼民源”随着大盘一起“价值回归”,到6月份,股价已翻出一倍之多。由于熊市数年,市场中这类被“低估”的股票不在少数,涨出一两倍并不稀奇。然而,经过一个月的盘整,从7月1日开始,“琼民源”以4.45元起步,在近四个月的单边上涨中,其股价已然指向20元,翻了数倍。这时的“琼民源”俨然从一只无人光顾的垃圾股一跃而成为备受人们追捧的绩优股,甚至取代了深发展的龙头地位,成为启动深市走强、“低价股革命”的先导。至此,一个为人瞩目的“股市神话”被造就出来。

市场炒作,“价值发现”

1996年上半年,在深发展“价值回归”的示范效应下,几乎每只股票都无一例外地从低谷走了出来。此后一段时期,市场炒作题材似乎一时进入了真空,市场急欲寻找一个同样能激发人气的新“龙头”。几乎与此同时,在主力策动下,市场又扯起了“价值发现”的大旗。任何一个可资利用的题材都可能被套上诱人的光环。

主力在处心积虑编织各种概念的同时,也在不遗余力地寻找着资质尚可的“黑马”。在“琼民源”被挖掘出来后,套在它身上的光环也就最多,最为光耀。诸如“扭亏概念股”、“首都概念股”、“农业概念股”、“房地产概念股”、“高科技概念股”、“政策倾斜概念股”、“高速成长概念股”,乃至令人费解的“关系概念股”等等。可以说,任何一种概念都无不显示“琼民源”所独具的“优势”和可能带来的“高额回报”。

“琼民源”在一连串惊人之举中,又添上了更为醒目的一笔。1997年1月22日,公司率先公布1996年年报。这份被冠以“闪亮登场”的年报中赫然列出:每股收益0.867元,净利润同比增长1290.68倍;分配方案为每10股送转9.8股。年报一出,市场无不震撼,股价当即创出26.18元的新高。欢呼者有之,顿足者有之,恨无慧眼者更是将手心捏出了汗,也有一部分头脑清醒者表示不解:“琼民源”如此骄人的业绩,利润从哪儿来?

三项重大违规问题

中国证监会在公布的“琼民源”案调查结果中共提出三项重大违规问题:虚报利润、虚增资本公积金、操纵市场。

——关于虚报利润。公诉人认定,“琼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与关联公司及他人签订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作建房、权益转让等无效合同,编造了5.66亿元的虚假收入,这些虚假收入均来自于北京民源大厦。民源大厦是“琼民源”与北京制药厂、香港冠联置业公司、京工房地产公司、北京富群新技术开发公司等四方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中,北京制药厂提供地皮,香港冠联置业公司作为出资合作的一方,另一合作方富群公司则是“琼民源”的第二大股东。民源大厦项目现已停工。就是这个未完成的项目,在1996年末给“琼民源”带来疑点重重的共三笔总计5.66亿元收入。

——关于虚增资本公积金。“琼民源”1996年年报宣称,其资本公积金增长6.57亿元,主要来自对部分土地的重新评估。公诉人认为,所谓6.57亿元资本公积金,是“琼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和确认的情况下编造的对四个投资项目的资产评估,违反了有关法规,构成了严重虚假陈述行为。

——关于操纵市场。据中国证监会调查,“琼民源”的控股股东民源海南公司曾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联手,于“琼民源”公布1996年中期报告“利好消息”之前,大量买进“琼民源”股票,1997年3月前大量抛售,获取暴利。

重组过程

数据表明,“琼民源”调账后,总资产由原来的近26亿元变成了10亿元左右,净资产由原来的20多亿元变成了近8亿元。这表明,对“琼民源”进行任何方式“资产重组”的可能性已经为零。

案件审理结束后,“琼民源”开始进入了重组阶段:

一是股权转让。1998年11月20日,北京市政府批准将民源海南公司持有的“琼民源”38.92%国有法人股股权划拨给北京住宅开发建设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住总”)。

二是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999年1月5日,“琼民源”临时股东大会在深圳召开,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聘请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和德威资产评估公司对“琼民源”资产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及授权新一届董事会进行公司重组。

三是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确立公司重组“发起设立、定向增发、等量换股、新增发行”方案。

四是“琼民源”终止上市,北京住总与其他法人股东共同对“琼民源”进行“二次创业”。本次公司重组换股工作完成后,由“琼民源”董事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琼民源”终止上市申请。“琼民源”终止上市后,在北京市政府和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下,进行“二次创业”。

重组整体方案评价

“发起设立、定向增发、等量换股、新增发行”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创新,展示了一种全新的重组模式。本次重组保留了被重组公司的法律主体延续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存续,不发生变动,避免了当前普遍采用的资产置换方式中遇到的债务转移和再融资难题,为重组后拥有不良资产的企业继续发挥作用、切实改善经营提出了可行的发展思路和具体措施。换股方式方案兼顾了各方利益,解决了重组面临的难题。

第一,“琼民源”社会公众股东获得补偿。通过“等量换股”,将社会公众股东由可落实每股净资产仅为0.032元的“琼民源”换到1998年预计每股净资产2.21元的新设公司股票。考虑二级市场中关村定价,社会公众股得到了较好的补偿。

第二,北京住总获得如下益处。一是通过本次重组实现上市,投入优质资产,开辟融资渠道,实现控股上市公司中关村,实现集团通过资本运营取得进一步发展的战略目的。二是大幅提升企业知名度。三是为政府分忧,为社会稳定出力。作为本次公司重组主体,北京住总承担着巨大的风险,重组方案设计一直将保护和补偿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维持社会稳定放在首位,这为北京住总、中关村塑造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对于中关村发展,既构建了中国资本市场的“中关村硅谷”高新技术龙头概念,又由七大知名企业共同发起设立公司,为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构筑和高科技项目的引进埋下了双重伏笔。

但是,本次重组也暴露了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些深层问题。企业虚假上市、虚假信息欺诈行为所形成的损失如何在上市公司、监管者、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市场参与者之间分摊?各方的责权利如何科学界定?等等。“琼民源”虽保留了法律主体地位,但是通过换股,“琼民源”股东成为中关村股东,获得了投资补偿。优胜劣汰是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与形式。不能真正退市,让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无疑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琼民源”一案终于落下帷幕,但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远未结束,如何看待、思考和吸取“琼民源”的教训,是规范我国证券市场必须面对的课题。

‘肆’ 迟夙生的人物事迹

执业30年来为数千名当事人提供过法律咨询与帮助,多次代理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大北集团案、大庆联谊股票案、“齐二药”假药案等。
1998年3月,迟夙生第一次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来北京参加“两会”。从那时起,她关注的问题从律师执业,扩展到农民工讨薪、教师待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和待遇等方面。十来年过去了,她依旧执着地关注着这些弱势群体。
“我是为数不多的还继续奋斗在一线当律师的代表。”迟夙生笑称,她是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以来最早一批从事律师工作的,当时23岁,是黑龙江省最年轻的律师。30年来,一直没有离开律师岗位。
迟夙生还是齐齐哈尔第一个砸破自己“铁饭碗”的执业律师,1994年成立了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夙生律师事务所。此举在老工业城市具有标杆意义,得到了当地党和政府的支持。正因为如此,她作为当地杰出人物之一,当选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在网络上,只要输入“迟夙生联系电话”,就能找到她的办公电话。她的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之初至今,一直有这样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坚持向社会免费提供法律咨询。3年前,迟夙生把这项服务延伸到了当地的电台、电视台、报纸及网络上。每个周日的早上7:30到8:45,迟夙生都会准时到齐齐哈尔市广播电台与听众交流。 2012年1月12日,“贵州打黑第一案”再审进入第4天。4天内,黄敏先后将四名抗辩律师驱逐,并在庭审中使用方言审理。其中被驱逐的女律师迟夙生当庭昏厥,法警无一人伸出援手。30分钟后迟夙生才被担架抬出法院送往医院救治。
审判长黄敏在原定开庭时间15分钟后敲响了法槌。第一公诉人、被临时指派为小河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的贵阳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刘奕提出,前次庭审中律师要求调取的黎庆洪进出看守所的体检记录已经调取,但由于本案被告人数多达57人,要求法庭先进行辩护人对被告人问话等实质审理,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即对黎庆洪等是否遭刑讯逼供等问题进行质证),黄敏立即对此表示同意。
但根据有关法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辩护律师朱明勇立即指出黄敏的裁决违法,遭黄敏“口头训诫”。律师迟夙生继续表示抗议,也遭训诫,继续反对后,黄敏下令将其驱逐出庭。迟夙生也成为庭审4日以来,第四位遭强行驱逐的辩护人。
迟夙生未理会驱逐令继续大声抗议,黄敏左侧的男性审判员大声对法警呵道:将迟夙生带出法庭!23名法警一拥而上,将其团团围住。由于心脏病发,迟夙生随即当庭昏厥。辩护律师立即提出休庭将迟夙生送出就医,黄敏不予理睬,法警无一人伸出援手。30分钟后,迟夙生被担架抬出法院送往医院救治。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5日在北京开幕。在会上,人大代表迟夙生再次提议卖淫合法化,引发各界争议。
问:您有些提案很超前,比如“卖淫合法化”,您找了30个代表附议,当时是怎么游说他们的?
迟夙生:那是2003年提出的。国家对于卖淫嫖娼的态度历来都是严厉打击、毫不留情。但是改革开放程度越高,出现的卖淫嫖娼的现象就越多。到如今为止,仍然是这样。
现行《刑法》规定,组织卖淫嫖娼罪判死刑。但是被组织的卖淫嫖娼这部分人是分三类的,一类是被强迫的,还有是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嫖娼,对他们可以保留死刑;但是还有自愿的成年人,她选择一种生活方式,并且作为她的职业,那么应该把她们组织起来保障健康,安全地交易,不应该判处死刑,甚至不应该定罪。
今天我们必须面对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现实,今后10年或者20年,很多贫困的人面临娶不到妻子的局面。因为有卖淫嫖娼的存在,强奸犯罪实际上大量减少了,过去严厉禁止卖淫嫖娼的时候,强奸犯罪量是非常大的,这是客观现实。
2003年提出来之后,确实有了一定的改善,比如说过去公安机关办案是以公共场所放置的安全套减少为组织卖淫嫖娼的一个衡量标准,甚至可能用这个来处罚你,后来确实安全套的放置多了很多,大概和当时积极的提议有关系。多放一次安全套,可能减少一次染病的机会。不管社会上怎么评价,我认为自己是无愧的,我确实为人民负了责。
问:在为敏感的提案寻找其他代表的支持时,有没有遇到过直接的反对?
迟夙生:当然有反对,有人不愿意参与敏感的话题的讨论,不参与就不参与吧,当时律师同行们还是比较支持我,还有医务界的代表。(我所在的)黑龙江代表团的人倒是不多。很成功的联名上了30个人,尽管后来没有列为正式的议案,但是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了这样的呼吁我也知足了。
妓女合法化,只不过是为男性提供合法宣泄场所。但是他的影响是造成社会价值观的冲击,道德的沦丧。可以造成家庭社会的破裂,现在不是古代,男人说的算,女子也顶半边天。其次,可以助长女子不劳而获的懒惰性,毕竟只要躺在床上,钱就滚滚而来,不是太容易了么?那出色的女人我们不说,一般的女人辛辛苦苦读书上学,赚的钱还不如一个失足妇女赚的多。这边10年才凑款买到一个轿车,那边一夜就能买到轿车,这么做法会造成每个女人的中国梦的很大冲击。同样,也有多少女人是抱着我只是赚我该赚的钱,赚足了,我就退出,过平淡的一生,但是又有多少这种女人,在同僚和妈妈桑的设计下陷入奢侈生活永远只能靠妓女收入来满足她们虚荣心。在美国虽然合法卖淫,但是真正拿到合法执照的妓院,你消费一次起码2000美金。代表美国政府的态度是妓女是富人玩的,不是你中产阶级和穷人玩的。另外,如果一个妓女要去教学生,也同样遭到美国家长的反对,美国家长怕美国的价值观遭到冲击,妓女不是光荣正常的职业,不是农民,工人可以当教师去教学生,但是中国显然做不到,也不可能做的到 。艾特豪丝(risty Althaus)前年获得美国科罗拉多州妙龄小姐亚军,但是被人发现拍摄A片,同样遭到开除。
反对方还认为,如果妓女合法,那么小偷强盗是不是合法?这也是社会滋生产物,杜绝不掉!不是因为存在,我们就一定要去合法,我们要做的是减少他们的存在。有些人喜欢用男人需要发泄的理由来说,那么我们给出的建议是去澳门,那个地方是合法的。第二点,当你是有老婆的男人还去这种地方,你代表婚姻忠贞吗?第三种,人性的贪婪和好奇,我们发现有一个事实,越是贫穷的地方,哪怕你卖淫是合法的,这个地方童妓就多,当然当地的司法机关也不会管理这些童妓。所以,关键是政府的能力。反对方提供的建议,我们可以调查每个妓女,你为什么要当?比如:有的女学生时代遭到小混混的欺负,从而自暴自弃,那么我们就加强警察和学校的联系,如果小混混打扰学生正常环境,或者不良学生勾结社会闲杂人员,警察就要强力出击,扫清这些社会败类。又比如,有的学生认为学费太高,我们同样可以加强补助,有的女学生家里欠债,或者弟弟需要上学。这同样是社会和政府的责任,要给与正当帮助女学生来赚钱,而不是走这种歪门邪道。女学生看到别人富裕家庭买奢侈包包,政府是不是提供一些教育宣传和推出学生有能力消费的名牌。如果女人去外地打工找不到工作,是不是该有免费的学习班?
妓女永远存在,但解决的关键是看政府的能力,政府做的好,天下没有几个女人会无聊到做妓女。政府做的不好,天下人当妓女有几个不是解决肚子和生存的问题。妓女合法化看似提供法律作为保护妓女的手段,但是却打开一个罪恶之窗,一个来钱容易的捷径之路。

‘伍’ 谁是刘芳

名义上,他是一个散户
拥有一个最普通的名字
(边烽伟:因为刘芳这个名字并不是非常奇怪的名字)
事实上,他却是股市大亨
轻轻松松就能赚取上亿元
(边烽伟:他等于是最快地享受了短期内的利润最大化)
他是谁
是真正的散户,还是潜伏在暗处的神秘力量?
敬请收看经济观察《谁是刘芳》

记者出镜:各位好,欢迎收看《经济观察》。今天我们要给大家讲述的,是一个看似普通的投资者的投资神话。说这位投资者普通,是因为在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名单中,他以一个最常见的名字“刘芳”出现在公开资料中;而说他创造了投资神话,是因为一年不到的时间里,他就轻轻松松地赚取了上亿元人民币。所以我们只能用看似普通来形容这个“刘芳”。那么,刘芳到底是谁呢?他是怎么创造股市神话的呢?我们今天的经济观察就一起来看看刘芳的故事。

正文:
涨停,涨停,还是涨停!在7月9号发布定向增发公告后,*ST金泰在随后的43个交易日里,股价从3.16元一飞冲天,直线上升到26.58元,涨幅高达741%。连续42个涨停之后,上市公司ST金泰一举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涨停次数最多的一只股票。
这个名叫黄俊钦的人,是*ST金泰的大股东新恒基公司的老板,他的个人账面财富也因为ST金泰的连续涨停,而一度达到了1417亿元,直逼亚洲首富李嘉诚。ST金泰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疯狂涨停?为什么在连续42个涨停之后,公司又紧接着出现了7个连续的跌停呢?大股东新恒基将对上市公司实行的资产注入究竟是真还是假呢?一连串问题将上市公司董事长黄俊钦推上了风口浪尖。(快闪)
而就在市场开始质疑黄俊钦的时候,有一个人或许正在暗暗品尝搭顺风车带来的巨大甜头,这个人名叫刘芳,他以普通投资者的身份出现在*ST金泰一季度报告中的。公开资料显示,刘芳持有公司312万2403股股票,2.11%的持股量使其成为第一大流通股股东。记者计算了一下,在今年3月6号停牌前,ST金泰的股价从来就没有超出过4元。以每股4元来计算,刘芳的建仓成本低于1250万元。而在连续42个涨停之后,8月30号ST金泰的股价已经达到了25。31元,也就是说,如果此时刘芳还继续持有这只股票的话,其市值已经超过了7900万。在短短42天内,刘芳的收益超过了6600万元。
不过,让人吃惊的还不仅仅是刘芳的收益,他对这只股票的建仓时间也让人觉得蹊跷。在上市公司去年底公布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中,并没有此人的身影。显然,刘芳是在今年一季度大举进入*ST金泰的,而就在他建仓后不久,ST金泰的股价就一飞冲天了。

边烽伟 证券分析师
因为ST金泰在复牌之后有40个涨停,因为它是ST的股票,而且在涨停的时候每天的成交量非常小,所以应该是买不到的。如果你要买入的话,应该是在涨停之前,而且这个股票在涨停之间的走势,一直是以横盘为主,所以没有什么在盘面上的迹象,所以刘芳买入,肯定是在启动之前,这是可以肯定的。

那么,作为一名散户投资者,刘芳为什么敢于大举持有一只亏损的ST股票,他的底气从何而来?为什么他对股价的启动时间把握得如此精准呢?是依靠准确独到的分析,还是碰运气,抑或是不可告人的"内幕消息"呢?刘芳的神奇投资故事引起了注册会计师边烽伟的注意。他告诉记者,投资者持有ST股票,并且能够享受到这么大的收益,不外乎三种情况。

边烽伟 证券分析师
第一种是老股被套,可能经历了一波熊市,一直被套;一种是运气,比如说前期的海通,海通证券借壳都市股份,之前有很长的一段时间是横盘的,有很多人当时传闻各种各样的可能性,他进去,最后拿了一个香饽饽;另外一种就是我们常说的内幕交易,或者有消息。

那么刘芳属于哪一种情况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呢?

边烽伟 证券分析师
从刘芳来看,因为他买入的时间点正好是在那一个季度,也就是在今年一季度左右,去年年底左右,所以只有这一个季度买入的人,他等于是最快地享受了短期内的利润最大化。所以我们从这个角度来看,他应该是第二种和第三种的可能性最大一些。(转黑)

记者出镜:
看来,这个名叫“刘芳”的人,运气真是不错。ST金泰在最短的时间内给他创造了利润的最大化。目前,刘芳是否已经获利了结,要根据ST金泰的三季度报告才能得出结论。而刘芳的神奇之处,还远不止这些。这个普通的人名,还出现在桐君阁、汕电力、云内动力等十多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前十位股东名单中。

42个涨停板之后,*ST金泰的所有股东都身家暴涨。从概率学上说,几乎谁都有可能买到这样一匹黑马,所以刘芳如果仅仅只是对ST金泰大量持有,或许还无法引起市场的关注。但事实上,我们在桐君阁、川化股份、汕电力等十多家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中,都能看到这个名字。而这些股票最近的走势,更是令人不得不佩服刘芳的投资眼光。
这张表格纪录了刘芳在今年二季度新进的上市公司。其中,新进桐君阁361.41万股,位列无限售条件股东第一位,仅次于控股股东太极集团;新进凯迪电力74.11万股,位列第三位;新进汕电力A60.43万股,新进三环股份115.82万股,同时位列第七位;另外他还新进了52.68万股川化股份,位列第九大股东。

刘芳2007 年持有的流通股股票
股票简称 持股数量(万股) 无限售条件股东地位 截止日期
*ST金泰 312.24 1 2007-6-31
桐君阁 361.41 2 2007-6-31
凯迪电力 74.11 3 2007-6-31
汕电力A 60.43 7 2007-6-31
三环股份 115.82 7 2007-6-31
川化股份 52.68 9 2007-6-31

让人不得不佩服的是,从4月1号到今天,这6只股的表现都非常抢眼。其中,一只涨幅超过300%,两只超过100%,涨幅最小的桐君阁也有34.56%的收益。粗略计算,刘芳持有的这6只股票的总市值已超过1.5亿元。事实上,除了这6家直接持股的上市公司,刘芳目前还间接持股新都酒店和S飞亚达两家公司。另外,今年一季度的时候,刘芳还曾经持有广安爱众21.53万股、建发股份286.9352万股、亿城股份97.0127万股、ST达声37万股,不过在这些公司的半年报当中,这个名字已经消失在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单中。而在去年,刘芳的名字还出现在太极实业、酒钢宏兴、云内动力以及*ST比特等公司的十大流通股股东榜上。这不禁让人产生一个疑问,这么多刘芳究竟是不是同一个人呢,如果是同一个人的话,拥有如此雄厚资金实力的他,真实身份又是什么呢?

边烽伟 证券分析师
这个非常难说,因为刘芳这个名字并不是非常奇怪的名字,非常正常,所以都很难说。

看来,这十几个刘芳是不是同一个人,还需要相关部门查看证券登记资料才能得到答案。不过仔细分析一下,我们发现这十几个刘芳对这些个股的介入特点上,存在惊人的相似,都可以用“早、快、准、狠”来形容。

边烽伟 证券分析师
第一,里面没有大盘蓝筹股,基本上都是有一些题材的,或者说重组的,有股改的,所以这些股票和ST金泰多少有点相似的地方;这些股票刘芳的名字进去的时候,往往是在这些股票启动前的一个季度,因为我们现在是一季度一季度的公告持仓情况,所以那么巧,这些股凡是刘芳出现的地方,都是能够拿到利润最大化的,他都是在这儿之前一个季度就已经埋伏了,然后在一个季度之内往往这些股票至少都有50%以外的涨幅,所以确实是不容易。

不容易做到的事情,刘芳似乎很轻易地做到了。那么,以自然人身份持股的刘芳,背后是否另有控制人呢?让普通投资者想不明白的是,一位散户能够独立掌握如此多上市公司股票的绝佳介入时机,而且能够控制这么多的资金进出,这究竟是个什么样的散户呢?一时间,“刘芳的真实身份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成为股市讨论的热点。

股民
记者:你觉得他跟你一样,是一个普通的散户投资者吗?
A:不会的,肯定跟我两样的,否则我就买了
B:很神秘的,这肯定的
C:大概靠公司研究吧
D:我就觉得他肯定是有背景的,跟机构是联手的
B:这个肯定有内幕,要不是,他为什么都参加了股改前的ST的股东,而且是成为大股东,对吧

刘芳的真实身份让人难以捉摸,而刘芳是否涉嫌内幕交易,这个问题更是一个不容易回答的问题。

边烽伟 证券分析师
这些股票里面都有许多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在你进去的时候,你可以说是投机,但是也没那么准,从我们来看,个人投资者连续那么准地投入,或者说拿到回报,这个从长期来看,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只能说是疑似,因为这个东西是无证无据,空口无凭。

那么,随着刘芳这个名字逐渐被市场所关注,上市公司自身又是怎样看待这个被称为“史上最牛的散户”的呢?记者联系了多家被刘芳持股的上市公司,得到的答案几乎都是:“流通股股东的事情,与上市公司无关”。

记者出镜:上市公司对自己的流通股股东究竟是谁,似乎持漠然的态度。而对于我们来说,也不能简单地将刘芳与“内幕交易者”划上等号,这还需要监管部门的调查。但刘芳持股之多、介入时机之好,获利之轻松,不得不让投资者心生疑惑。而事实上,如果我们仔细回忆一下近一两年中,资本市场上一些有重大题材的股票的走势的话,不难发现,拥有神奇预见力的投资者并不少。

早在2005年的时候,一个名叫“舒晨芳”的名字,就曾受到过关注。这个名字在股市中的表现,与今天的刘芳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舒晨芳曾出现在海虹控股和ST建峰中,这两只股票后来的走势,证明了舒晨芳“神奇”的预见力。此后,ST吉轻工的股东名单中也曾出现过这个舒晨芳,一年后该公司更名为光华控股,成为两市“大牛股”之一。不难发现,这种“神奇投资者”现身的上市公司,往往跟重大的炒作题材有关。在A股市场上,重大消息公布之前股价大涨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比如:第一高价股中国船舶,在今年1月23号当天放量涨停,随之停牌,1月29号披露整体上市事项并复牌,从此开始了从40元到240元的漫漫牛途;丝绸股份于今年5月21号到23号连续3天涨停,之后明确资产置入的消息;在ST金泰出现之前的连续涨停冠军S前锋,也在停牌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大涨9%,停牌后明确,原来是首创证券要借壳上市。这些重大题材或许成就了无数个神奇的投资故事。
对于这种现象,证券分析师边烽伟认为,上市公司在进行资产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之前,往往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协调与审批。时间长,环节多,在某种程度上会形成不对称消息滋生的土壤,所以投资神话的产生也就在所难免了。

边烽伟 证券分析师
一个股票一般要有资产注入的话,一般要经过几个关卡,一个是先是企业和企业之间,那么企业的高管先拿到消息,然后他们有意向,然后去找券商的承销,投行人员,投行的人员又能拿到(消息),在这个中间可能前前后后,一般的一个大型的企业,我们看到一些股票可能前后一年半的时间,快的话可能要六个月,最快要三个月左右,所以这个时间段是非常长的,你很难把握这个中间他不会一点点的风声就吐出来。

而事实上,这种靠消息成就的投资神话不仅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特产,即便在成熟市场中也会存在内幕交易或消息走漏的情况。今年5月,香港一对夫妇在事先知道了“新闻集团即将收购道琼斯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后,购入了道琼斯股票,并因此获利800多万美元。那么,这些神奇的个人投资者,是否应该纳入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内呢?历经过“红光实业虚假上市案”、“银广夏陷阱案”、“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被誉为 “中国证券市场维权第一人”严义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既然“刘芳现象”已经引起了市场的高度关注,监管部门就有责任进行调查。

严义明律师
十几家上市公司,他都是第一大流通股股东,而且每一个股票都买得那么准,买入以后不久都有非常巨大的成长,然后在一个比较高速的成长过了以后,股价涨过以后他都会全身而退,为什么?也就是说问这个为什么,是中国证监会的法定责任,那么排除这种为什么后面隐含的种种可能,是他的法律责任。一旦那么样的话,市场都能确定刘芳他是正当的,或者说合法的在做这种证券投资,如果不能排除的话,那就说有很多嫌疑了。

但问题是,如果真的要对这些以个人投资者身份出现的获益者进行调查的话,难度很大。事实上,“内幕交易如何控制,在全世界都是个难题。”在我国《证券法》中,对于内幕交易、内幕交易的知情人、内幕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从事内幕交易者,不是没有详细的处罚办法;而强大的数据库和软件系统,也可以为发现和分析各种异常交易纪录,提供全面的资料。但关键问题是,对内幕交易的取证和认定很困难。

吕涛 律师
不光是我们国家,全世界都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因为这个证据很难取,它这个内幕交易是转瞬即逝的,所以在取证方面比较难。

显然,在目前的市场中,刘芳式的神奇投资者根本不需要向任何人证明,为什么自己可以在某个特定的时候,大举进入某一只股票,他们也可以在未来,继续在题材股公布题材之前大举建仓,续写他们的投资神话。那么,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监管部门是如何对引起市场疑惑的投资者进行取证调查的呢?

边烽伟 证券分析师
就像美国一样,举证倒置,你出现了这种情况,你举证你不是拿到消息来买的,你给很长的报告,为什么你在这个位置买入金泰,为什么你持有金泰这么巧在一个季度,所有的东西都要举证到。

美国证交会就是利用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处理了“香港夫妇购买道琼斯股票的内幕交易”的。当时,美国证交会在获悉了“这对夫妇的投资故事”后,在短短4天内,对这对夫妇采取检控行动。在证交会提出起诉后,联邦法官也下令冻结了这对夫妇在美林公司香港办事处开立的交易账户,并责令被告或其律师到美国出庭。同时,证交会还顺藤摸瓜,追查到了有可能涉嫌提供内幕信息的道琼斯董事、香港东亚银行总裁李国宝。

吕涛 律师
不是我这个调查部门要证明你是不是有问题,而是你要反证证明自己没有问题。那么这个实际上就减轻了调查者的难度。

而在我国,这种举证倒置的调查方法,还没有完全引入证券调查中。
另外,在分析人士看来,除了举证倒置,国内司法体系可以向成熟市场借鉴的地方还有很多。比如,美国法律规定,在处理内幕交易案件时,无需考虑内幕交易者是否有“利润所得”,一概予以处罚,相关获利人最多可处以25年监禁或罚款。而在我国,违法成本却相对较低。

吕涛 律师
比如说,我们国家对内幕交易的罚款最高是60万人民币,但在美国可以达到250万,在美国可以处以25年监禁,但是在中国最高刑也就是5年。

此外,不少国家的监管部门还规定,将内幕交易民事罚款的10%奖励给举报者;而我国并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我国已经开始借鉴发达市场的经验。就在本月,证监会公开表示,《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开始在业内试行。其中,《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对内幕人的认定进行了细化,补充了内幕人、内幕信息的范围;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则将一些典型的操纵手法,如虚假申报、抢先交易、特定交易、尾市交易操纵等行为纳入了认定范围。近期,证监会对杭萧钢构、广发证券等内幕交易案件的处置过程也显示,举证倒置已经尝试着被应用于调查过程中。

严义明律师
像刘芳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存在违法,是不是存在损害其他投资人利益的情况,是不是破坏了公正的社会证券交易秩序?如果有的,追究这一类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恢复公正证券交易秩序的必要前提。

记者出镜:股市里总有一些说不尽的话题,先有"股神"林园,再到"带头大哥"王晓,这回轮到了"史上最牛的散户"刘芳。其实,市场对“刘芳”这样的“神奇投资者”的猜疑与推测,有时候并非仅仅源自对投资者个人的不信任,更多地是对市场规范与公平的期待。显然,在“全流通”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并购、资产重组的事情越来越多,内幕信息也相应增多,因此,如何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的监控,怎么样有效甄别内幕交易行为,及时进行控制和禁止,已经成为监管部门最为重要的任务。

‘陆’ 民事赔偿的案例举要

在《证券法》中,证券市场侵权行为大致分为发行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欺诈客户等五类,相应地,涉及上市公司侵权损害的民事赔偿之诉是前四类,诉讼方式则表现为投资者集团诉讼和投资者个人诉讼为特征的直接诉讼,而相应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也不是侵权行为人简单的几句道歉话或事后纠正所能了结的。
发行欺诈的民事责任可以是股东要求发行人、中介机构及其他侵权人返还所募资金并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类案例如过去的大庆联谊案、目前仍未了结的通海高科案等。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可以是投资者要求内幕交易人及其他侵权人赔偿由于内幕交易引起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这类案例如1994年中国证监会对襄樊上证利用内部信息买卖延中实业股票案的查处等。
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可以是投资者要求操纵市场人及其他侵权人赔偿由于操纵市场引起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这类案例如目前的亿安科技案,过去的申银万国证券操纵陆家嘴股价案、华天集团操纵华天酒店股价案、苏州信托操纵东大阿派股价案等,就是表现为虚假陈述的银广夏案中仍有可能存在操纵市场的案中案,虚假陈述的目的在于操纵股价盈利,而能够操纵股价往往是黑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民事责任可以是投资者要求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赔偿由于其虚假陈述引起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虚假记载的案例如过去的琼民源案、东北制药案、红光实业案、ST黎明案等,现在的郑百文案、银广夏案、麦科特案等;重大遗漏的案件如现在的华纺股份案(发行人没有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上披露其第一大股东所持2500万国有股被法院冻结的事实)等。 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远比直接诉讼广泛,它与公司本身的诉权范围相同。其诉讼可以是上述直接诉讼案件的后果所引起,也可以是其他原因所引起,比如董、监事违反忠实义务和善管注意义务等,这些不法行为均有可能被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就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而言,公司的董事与大股东、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侵犯公司利益的资产重组、担保、所募投资款借贷、委托投资理财等问题引起的责任争议比较突出,也容易引起股东们的关注。
例如,在银广夏案中,假使发生了对该公司的民事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后,而该公司拒绝或怠于对公司董、监事行使职权追索损失时,具有一定条件和资格的股东是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而最终因法院的原因没有形成诉讼的红光实业案中,如果发生股东代表诉讼,则股东至少可以要求负有责任的公司经营者向上市公司赔偿该公司被证监会行政罚款的100万元和被法院判处刑事罚金的100万元。
又例如,银广夏虚假信息案发生后,媒体披露出金陵股份、轻纺城、基金景宏、基金景福也大量持有银广夏股票,如果投资者对银广夏民事赔偿的集团诉讼案件为法院审理后,上述公司、基金在证明与中小投资者具有共同利益的情况下也应当奋起参与、主张权利,否则上述公司及基金的有关的股东、基金持有人也是可以对该四家董事怠于行使职权而行使股东代表诉讼之诉权的。
再例如,三九药业案中,三九药业的大股东和关联方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被查实后,虽然有了还款计划,但如果不能及时还款、及时整改,而公司董事会又怠于行使职权,股东将可以对公司管理层、大股东、关联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同样问题的还有ST猴王案、ST粤金曼案、ST棱光案、美尔雅案等等,在此不一一枚举了,这些公司要么巨额资金被人占用、要么为人提供巨额担保、要么两者兼而有之。 股东代表诉讼的性质具有代位诉讼和代表诉讼的两面性特征。一方面,该股东以公司代表机构的立场代替公司起诉,类似于民法中的债权人代位诉讼;另一方面,该股东提起诉讼又是为了全体股东的利益,类似于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
股东代表诉讼的机能可以概括为两个:损害赔偿机能和违法行为抑止机能。所谓损害赔偿机能,是指董事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公司遭受的损失,应由其自己向公司承担补偿和赔偿,是公司损害的回复机能。所谓违法行为抑止机能,是指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令董事有所畏惧,而不致实施使公司受损的违法行为,是抑止董事违法执行职务、确保公司健康经营的机能。
股东代表诉讼的意义和最终目的,不仅仅在于使公司的损害能够得到补偿或赔偿,更重要的是鞭策和警告公司的经营者,使之不致在将来实施同样的加害行为。换句话说,违法行为抑止机能的发挥,才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根本目的和意义所在。

‘柒’ 请问哪里可以找到证券违规的案例

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证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2011年至2013年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情况,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构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重大虚假内容,骗取了证监会的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欣某公司上市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沿用前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并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众披露了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过程

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欣某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之后,在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三份财务报告中仍包含虚假财务信息,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温某乙、刘某胜在公司上市后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欣某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采取伪造财务数据等手段,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财务虚假内容并发行股票;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温某乙、刘某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7年4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

2019年4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对温某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刘某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欣某公司的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进行调查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欣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后,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涉案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

三、典型意义

1.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上市公司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信心,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现出来,损害投资者利益。对于不同阶段涉财务造假信息的违规披露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应刑罚。司法办案当中要注意区分不同时期信息披露行为触犯的刑法规范,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不同罪名,数罪并罚;对于审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线索,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诉。

2.综合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作用。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监管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触发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追诉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根据执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时追究相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认为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防止以罚代刑,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条件的,还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强制退市。

3.注重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3月实施的新修订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等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办理过程中,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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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分别系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别系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边某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其中,杨某杰在出具重大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王某宇作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某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草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某通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某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被相关投资人认购。其中,两位投资人在边某的介绍下分别认购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以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被告单位中某通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卢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办理,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了加强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采取措施增强中介机构职责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体系,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

三、典型意义

1.坚持保护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和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并重,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1年开展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于2015年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了非公开发行债券制度。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益创新,但一些中小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严重损害了私募债券市场信心,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私募债券、新三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中的创新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保护创新和惩治犯罪并重,坚定地维护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依法惩治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的犯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严厉惩治中介机构参与财务造假,促进落实“看门人”责任。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开展“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

3.注重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资本市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对于办案当中发现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职业操守、职业规范,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缺失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深入分析原因,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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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数十个他人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的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进行与虚假申报方向相同的交易,从而影响三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随后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获利,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581万余元。其中:

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华资实业”股票,违法所得金额425.77万余元。其间,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9000万余元、3.5亿余元、2.5亿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京投银泰”股票,违法所得金额1369.14万余元。其间,5月3日、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4亿余元、4.5亿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伙同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银基发展”股票,违法所得金额786.29万余元。其间,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报卖出量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卖出量的52.33%,撤回申报卖出金额1.1亿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主动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唐某博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诉。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诉。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某博、唐某子减轻处罚,对唐某琦从轻处罚,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2581万余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严厉惩治各类操纵型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违法干预证券市场供求关系,破坏自由、公平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操纵市场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明显增强,操纵手段花样翻新。新修订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常见操纵手段,并降低了定罪标准,全面加大了惩治力度。司法机关要准确认识操纵型证券犯罪方法手段的变化,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各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肃追究。

2.准确把握虚假申报操纵犯罪和正常报撤单的界限。虚假申报操纵是当前短线操纵的常见手段,操纵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司法办案当中要准确区分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和合法的报撤单交易行为,着重审查判断行为人的申报目的、是否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并结合实际控制账户相关交易数据,细致分析行为人申报、撤单和反向申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撤单所占比例、反向交易数量、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行为性质。

3.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不让贪利型犯罪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要注意发挥各类刑罚方法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增强刑事追究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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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间,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荐华某公司的超声波制浆技术,并具体参与了青某公司收购该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过程。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参与了项目的考察洽谈活动,并于同月28日与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合作内容。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筹划重大事项。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发布签订收购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框架协议的公告。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复牌并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上述公告内容系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王某分别与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陈某、战友王某仪联络、接触。上述人员及王某仪的妻子王某红在青某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计1019万余股,成交金额2936万余元,并分别于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前、发布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公告复牌后将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共计1229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王某红等5人涉嫌内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陈某不供认犯罪事实,王某仪、王某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分析,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在涉案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联络、接触,并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交易行为具有明显异常性,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王某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构成内幕交易罪。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王某仪、王某红涉嫌内幕交易罪,尚某、陈某涉嫌内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35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仪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对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的王某仪、王某红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陈某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依法履职。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及上市公司高管、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影响市场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主动、被动向第三人透露相关内幕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利用掌握的相关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证券从业市场生态。

2.准确把握内幕交易犯罪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依靠间接证据同样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在指控证明过程中,要根据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围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联络行为,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证明要求,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交易数据、行程轨迹、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社会关系等相关证据,按照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对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构建证明体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实,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明链条,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明结论唯一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于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检察机关在办案当中要注重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释法说理工作,通过讲法律、讲政策、讲危害、讲后果,促使其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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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夫于2007年开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后担任交易员、副总监,负责分发、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下单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职务权限。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经理指令下单交易股票后,使用其父胡某勋、岳父耿某刚证券账户或者指使胡某勋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同期交易买入与本公司相同的股票,买入成交金额共计11.1亿余元、卖出金额共计人民币12.1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86.07万元。

二、诉讼过程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

被告人胡某夫辩称,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缺乏违法性认识,部分买入与基金经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为属于“交易巧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胡某夫身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后,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员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账户或明示其父胡某勋操作,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经释法说理,胡某夫家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00万元,胡某夫在庭审时当庭表示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充分认识“老鼠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依法严肃查处犯罪。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的忠实义务,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和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和信心,也同时危害了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后,不论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前交易,还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同期交易,都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价其刑事责任。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从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杜绝侥幸心理,强化守法意识,严格依法履职,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重视客观性证据的证明作用,以证据证明反驳不合理辩解。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加大,证券市场犯罪活动日趋隐蔽,犯罪手段狡猾多变,案发后规避责任、企图以拒不供认犯罪事实逃避惩罚的现象日趋增多。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应当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运用,依靠严谨的证据体系和科学的证明方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使其受到应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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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董事长滕某雄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明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无法履行协议条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签订了以自有资金2.25亿元认购某银行定增股的认购协议,同时授意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某山发布公告。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该协议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发布该虚假消息。随后,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发布“中止投资某银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海某公司股价(收盘价)由18.91元上涨至30.52元,盘中最高价32.05元。按收盘价计算,上涨幅度61.40%,同期深综指上涨幅度20.68%,正偏离40.71%。从成交量看,上述认购公告发布前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4020万余股,日均成交402万余股;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个交易日的10个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8220万余股,日均成交量822万余股;放弃公告发布后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6221万余股,日均成交622万余股。虚假信息的传播,导致海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交易量异常放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

‘捌’ 原股票“大庆联谊”我忘了代码,现更换成什么名称了

公司披露的2005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根据相关规定,上交所决定自3月10日起暂停大庆联谊股票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