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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减持公司股票规定

发布时间: 2023-01-18 05:53:03

① 公司法董监高减持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董监高减持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董监高减持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 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 强制执行 、执行 股权质押协议 、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 期间,以及在 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适用前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 质押 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 股权质押 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 6 个月内或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证券交易所为防止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有序引导减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依照法律和交易规则,对构成异常交易的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设定的比例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 号)同时废止。 对于许多上市公司来说,董监高减持对于企业发展有着较为深刻的意义,因为股权结构的变化会使管理人员重新洗牌,相应的就是企业发展方向的调整,因此董监高的好坏一定程度上就决定了企业的经营。

② 董监高是什么董监高减持规定详细内容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对于董监高的股票增持放松限制,详情请阅读《证监会放宽条件 鼓励大股东和董监高增持》。其中的董监高是什么?董监高减持规定详细内容是什么?
董监高是什么
董监高是什么?董监高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是指董事会成员,监事是指监事会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董监高减持规定
通知内容已自开始施行。证监会支持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具体举措包括:
允许减持过股票的产业资本通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定向资管等方式立即在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票,所购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股价出现大幅下跌,连续十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6个月内不减持的,可以不受定期公告前30日、业绩预告或快报公告前10日等窗口期限制。
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达到或超过30%的,可以不等待12个月立即增持2%股份。
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
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③ 大股东减持股票规定

大股东减持股票规定有以下几点:
1、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3、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4、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 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 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 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 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④ 股票高管减持是好是坏

高管减持是指高管在二级市场上卖出自己公司股票的行为,是一种利空消息,很明显这并不是一件好事。
作为本公司的投资者来说,自家公司的高管卖出了本公司的大量股票,投资者们就应该要注意了,毕竟公司是在他们自己的手里管着的,真正有什么问题,也就只有他们才知道。如果说出现高管大量卖出股票的情况,作为投资者肯定是要担心了。
拓展资料
高管减持方式
从高管减持的披露来看,创业板高管减持的方式主要有在职抛售和辞职套现两种方式。公司法对高管减持进行了限制,要求上市公司高管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的股份,且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25%,并在辞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股份。
在解禁期满后,如果公司没有对股票出售的特殊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高管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持有总量的25%,然而当高管辞职,半年后可以套现的股票会增加更多,这就促使了高管倾向于选择辞职套现的方式进行减持。
减持影响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高管辞职减持虽然不触犯法律的规定,但对公司、市场和投资者甚至是社会的稳定都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大批量高管的离职减持,不利于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也违背了我国创业市场的设立初衷。创业板市场的推出主要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加速创新技术向产业化的转变以及加速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然而,创业板企业接连不断出现高管减持的问题,使其成为以上市、达到解禁日为目的的“短视”公司。更有甚者,高管通过内部消息或者粉饰业绩等手段拉高股价,再进行减持。对创业板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造成危机,甚至对资本和社会的稳定性造成破坏。
当限售股解禁后,高管们迫不及待地辞职套现,使流通股的数量迅速增加,加大了市场的压力。在现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股票价格会产生波动,极大地危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市场的秩序,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且高管减持这一行为也会被市场解读为该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不好,认为股价被高估,将导致股票价格向下的走势,极大地动摇了投资者的信心。
因股票发行制度的原因,一二级市场之间存在较大的利差,上市公司的高管通过出售持有的原始股可获得巨额的利益,呈现“一夜造富”的现象。在公司的成长过程中,投资者们通过购买股票帮助上市公司融资,之后,高管们却通过减持,将高额利益纳入囊中,将风险抛给广大投资者,不仅加剧了贫富的差距,甚至会引起社会的动荡。

⑤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是怎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市公司 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 期间,以及在 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⑥ 董监高减持规定

一、正面回答
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减持规定是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每年不超过持有数量的25%。该规定在实务操作中,以上一自然年度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时该董监高账户中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基数,乘以25%,计算下一自然年度可减持的股份数量。
二、分析详情
董监高减持规定是为了减少公司各董事的持股比例,以防止其处于控股地位而借此滥用公司法人的身份,使得其他的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对于民事主体来说,为了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需要监督公司的行为。
三、董监高减持窗口期、持股变动申报
窗口期减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持股变动申报。董监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本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1、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3、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4、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⑦ 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股票管理规定

公司高管减持股票需要审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指出,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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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公司高管减持股票一定会跌吗

公司股票遇到减持,一般来说是一个利空消息,股价下跌的概率大。但是在二级市场中,有上市公司公布减持的时候,股价也有上涨的情形。
证监会对股东减持的规定如下: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得超过3%,并且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拓展资料:
减持国有股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基本目的在于实现"政企分开",转变企业运行机制,使它们能够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经济主体,为实现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为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奠定必要的微观基础。
国家减持国有股主要有五种途径。
国有股配售。国有股配售是将上市公司的部分国有股权定期出售给特定投资人,使其国有股逐步实现上市流通。国家采取这种方式减持股既可以及时套现资金,又可以使国有资产增值。
股票回购。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购回国家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然后注销。由于在早期上市公司国有持股比例普遍较高,回购的余地很大,回购国有股一般不会使国有股东丧失控制权。同时,回购国有股可以使投资者从每股收益提高而上升的股价中获利,对国有股东来说,转让也使其盘活了手中无法变现资产,取得了现实的收益,又不会对市场产生过大的资金压力。
缩股流通。缩股流通是指上市公司将现有的国有股按当初发行价进行并股,转由战略投资基金持有,然后上市流通,战略投资基金持有的国有股及法人股,在第一年不得出售,从第二年起必须提前六个月公布拟出信股票种类及数量。国家如果要退出某些行业式公司,可以将股份合部出售给战略投资基金;如果不想退出,则可以长期持有,保持相对控股。
拍卖。一般来说,企业破产、清产时才采取拍卖形式,其实拍卖也可以作为国有股减的途径之一。对于国家来说,拍卖可以及时兑现资金,虽然拍卖成交价将由市场来定,但国有股可设定一个不低于将资产的起价,国家不会因此造成损失。
股权转债权。股权转债权的具体办法是由上市公司把国有股权转为债权。上市公司因此而形成的债务,既可以分期偿还,又可以通过可转换债券形式上市交易,具体转债比例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