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有股份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
国有 股权转让 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 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②交易股权权属清楚; ③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④采取拍卖、招 投标 、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 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全部国有股转让或部分转让股权使国家丧失控股的,已经取得同级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② 国有股权转让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国有股权转让办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 上市公司 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 投标 、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 管制 度和办法; (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二、国有股权转让基本程序 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 公司法 》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 转让合同 ,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 律师 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 股权转让合同 ,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 公司章程 》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③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存在以下情况,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进行股权转让:1、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2、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3、其他特殊原因。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一)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二)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三)其他特殊原因。
④ 国有股权转让最新规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
转让国有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
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家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有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及实施结果。
国有单位包括:
1国家机关
2军队武警
3公检法
4人大
5政协
6党的机关
7事业单位
7国有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