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扩展阅读: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贰’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是否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叁’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需要交税吗
总体来看,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可以分为两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因此,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地点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财税[2009]167号文第四条规定,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因此,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地点为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对员工股权激励,由于其所得性质的特殊性(详见本文第四部分),纳税地点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
四、计税种类及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了十一种所得的种类,分别为:(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股权转让,归根结底是持有者转让其在标的公司中占有的资产份额及基于该财产份额所享有的权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也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税[2009]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等均分别规定了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因此,总的来说,应当按以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并非全部股权转让均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从最早的国税发[1998]9号文开始,对员工股权激励一直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七级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也是实质课税原则的要求。相应地,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由于已经不再具备工资、薪金的性质而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值得注意的是,股权转让中的财产原值仅指取得股权的成本,不包含为经营公司业务向公司投入但未转化为股本的资源。合理费用是指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经税务机关认可后予以扣除。合理费用主要包括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不包括不被认可的其他费用,如为促成交易发生的宴请费用等。另外,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也即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对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股权激励计划,其应该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更为复杂。总得原则是区分员工获得的基于其劳动关系的所得和在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的所得。
‘肆’ 转让股票所得交个人所得税吗
法律分析:不需要,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伍’ 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收入交哪些税
转让股票,这是转让金融商品,对于企业来讲,按金融保险业计算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卖出原价减买入原价的余额,对于个人转让股票暂免征营业税。
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不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取得的股票股利,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分得的该股息属于境内上市公司的,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执行税率为10%,如果属于非上市公司或境外公司的,按照税率20%征收;
新增内容:2013年1月1日以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转让股票,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非上市或境外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财税[2009]167号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六、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码、本期减持股数及减持取得的收入总额。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
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陆’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法律分析: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柒’ 转让股票所得交个人所得税吗
股票转让所得税是财产转让的应税项目,而且根据相关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