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盈峰环境东方财富
1、12月9日,盈峰环境盘中快速上涨,5分钟内涨幅超过2%,截至9点31分,报8.31元,成交1084.48万元,换手率0.07%。
2、盈峰环境融资融券信息显示,2021年12月8日融资净买入780.05万元;融资余额3.49亿元,较前一日增加2.29%
融资方面,当日融资买入3314.26万元,融资偿还2534.22万元,融资净买入780.05万元。融券方面,融券卖出2.78万股,融券偿还2.29万股,融券余量149.81万股,融券余额1217.95万元。融资融券余额合计3.61亿元。
拓展资料:
1、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11月18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马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环境监测仪器的研发、维修及运营服务,环境治理技术开发等,2020年12月,入选“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民营企业表扬”名单。
2、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告公司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并通过考核的 231 名在职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内可行权 1,781.40 万份股票期权。
3、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正式开始行权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26
日。本次自主行权股票期权的期权代码:037087;期权简称:盈峰 JLC3。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共 231 人,合计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1,781.40 万份,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可行权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已经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
‘贰’ 大北农股权激励怎么行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下
称: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经2014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97名激励对象在公司的第二个行权期内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即2014年1月12日至2015年1月11日止)可行权总数量为2722.5987万份
股票期权;
2、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
告。
一、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1、股权激励计划及授予情况简介
2011年11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大北农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审查。
2011年12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司获得股权激励备案无异议函。
2012年1月11日,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大北农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2012年1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股权期权首次
授予日为2012年1月12日。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授予102名公司员工共计2,380万份股
票期权,占公司总股本的5.94%,行权价格为36.71元。
2、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历次变动情况
由于刘勇、黄华栋、张书金、陈勇等4人离职以及实施2011年度利润分配,
2012年5月16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调整后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
人数减少至98人,授予数量调整为456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8.21元。
2013年4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认为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满足,可行权总数量为1824万份,并采取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截至2013年5月27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98名激励对象中已行权数量为
82.56万份,剩余期权数量为4477.44万份。
由于实施2012年度利润分配,2013年5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
案》,调整后行权价格为9.02元,期权数量为8950.2732万份,其中第一期剩余可
行权数量为3481.0882万份。
2014年1月11日,股权激励第一个行权期结束,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
全部行权,已授予未行权的期权数量为5469.1850万份。
由于原激励对象朱策亮离职,2014年4月20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的议案》,调整
后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97人,已授予未行权的期权数量变更为
5445.1974万份。
表:已授予股票期权历次变动情况一览表
该次变
该次取 该次激励 该次变动 该次变动
该次行权 动后激 变动原因
变动日期 消期权 对象减少 后期权数 后行权价
数量 励对象 简要说明
数量 人数 量(万份) 格
人数
2012-1-12 — — — 2380 36.71 102 —
2012-5-16 100 4 2280 36.71 98 离职
2012-5-3 4560 18.21 98 分红送转
2013-5-27 82.56 4477.44 18.21 98 行权
该次变
该次取 该次激励 该次变动 该次变动
该次行权 动后激 变动原因
变动日期 消期权 对象减少 后期权数 后行权价
数量 励对象 简要说明
数量 人数 量(万份) 格
人数
2013-5-28 8950.2732 9.02 98 分红送转
2014-1-11 3481.0882 5469.1850 9.02 98 行权
2014-4-20 23.9876 1 5445.1974 9.02 97 离职
2014年4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认为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满足,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与公告人员一致,本次可行权总数量为
2722.5987万份。
二、关于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序号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2013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等待期内,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告中各年度
利 润 分 别 为 76,913.24 万 元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
73,728.16万元;2009-2011年经审计
1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
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
负。
36458.19万元、34600.47万元,满足
行权条件。
根据《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 2013年,激励计划97名激励对象绩效
2
格。 考核均合格,满足行权条件。
以本公司201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3年度 以本公司201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
3 净利润增长率达到155%,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2013度净利润增长率157.73%,净资
13.5%。 产收益率16.69%,满足行权条件。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
4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件。
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
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
5 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
的。
说明:净利润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孰低值;净资产收
益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孰低值。
综上所述,公司已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行权期条件,实施的激励计划
相关内容与已经披露的激励计划内容不存在差异,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总数量为
2722.5987万股,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量的30%。
三、本次行权股票来源、种类、激励对象、可行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一)本次行权的股票来源和种类: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定向发行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二)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可行权数量:
本次行权前
本次行权占股票期
持有的股票 本次行权数
序号 姓名 职务 权激励计划已授予
期权数量 量(万份)
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万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常务副
1 薛素文 总裁、财务总 143.9259 71.9630 0.79%
监
2 宋维平 高级副总裁 143.9259 71.9630 0.79%
3 张立忠 高级副总裁 215.8889 107.9445 1.19%
副总裁、董事
4 陈忠恒 71.9630 35.9815 0.40%
会秘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575.7037 287.8520 3.17%
二、其他激励对象
本次行权前
本次行权占股票期
持有的股票 本次行权数
序号 姓名 职务 权激励计划已授予
期权数量 量(万份)
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万份)
其他管理、技术与业务人员(93 人) 4869.4936 2434.7488 26.83%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4869.4936 2434.7488 26.83%
合 计 5445.1973 2722.6008 30.00%
(三)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9.02元/股。若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
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2014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
(五)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限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激励对象必须在行权期限内行权完毕,行权期限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
(六)公司董事会将按《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8号——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
的规定为激励对象申请办理自主行权,由激励对象选择在可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七)第二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委托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
相关手续。
四、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激励计划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股权激励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
备上市条件。
五、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已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行权期条件,实施的激励计
划相关内容与已经披露的激励计划内容不存在差异,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总数量
为2722.5987万股,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量的30%;
2、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
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明确的可行权条件,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
的情形,其作为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97位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4、同意公司授予的97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内依据有关规定和激励计
划行权;
5、股票期权的行权有助于建立股东和职业经理人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
束机制,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增强公司竞争力。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内行权。
六、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核实意见
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97名激励对象与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一致。激励对象的2013年度考核结果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的《考核方法》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向97名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的方式进行行权。
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第二个行权期是
否符合行权条件进行审议后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97名对象第二个行权
期2013年度绩效考核均合格,其作为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公司的整体业绩亦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八、律师意见
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行权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行权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
行权价格、行权时间安排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九、激励计划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激励计划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次股票期权可行权激励对象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十、激励计划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必须在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内
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
效,由公司注销。
十一、激励计划第二期行权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假设本次可行权的2722.6008万股若全部行权,对公司当期
和未来各期损益没有影响,公司净资产将因此增加24557.8592万元,其中:总股
本增加2722.6008万股,计2722.6008万元,资本公积增加21835.2584万元。具体
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十二、其他事项说明
1、参与激励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无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情况;
2、本次激励对象行权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得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叁’ 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有哪些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有:
1、虚拟股票方案;
2、持股方案;
3、期股激励方案;
4、股份期权;
5、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其他股权激励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肆’ 求实行股票期权的国企名单
1华中私募股票内部操作系统
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6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7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8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9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11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高层发行股票期权的具体数据和占发行股本的百分比
这应该是保密的吧!
.
‘伍’ 有方科技回复科创板:26位核心人员来自中兴通讯
导语:有方 科技 核心团队成员及高管等人中有26人曾在中兴通讯系公司工作和任职。公司部分核心人员存在从中兴通讯离职后加入公司的情形,但核心团队自2009年入主公司并主导经营发展时即组建了独立的研发部门和研发团队,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等方面与关联方具有独立性,并且完全独立于中兴通讯或其关联公司。
7月5日,资本邦讯,深圳市有方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有方 科技 ”)回复科创板问询函。
有方 科技 是一家物联网接入通信产品和服务提供商,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物联网无线通信模块、物联网无线通信终端和物联网无线通信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外协加工方式实现)及销售。财务数据显示,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3.28亿元、4.99亿元、5.57亿元、1.61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153.57万元、5163.21万元、4324.31万元、1546.51万元。在上市标准选择上,有方 科技 选择的是第一项上市标准。
资本邦获悉,有方 科技 于5月7日提交招股说明书,6月4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有方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交所的问询函主要关注了有方 科技 的经营资质/租赁房产等7个方面问题。普门 科技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以下回复。
需要关注的是,2016年2月,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2018年5月,发行人股票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转让。
此外,有方 科技 曾申报A股IPO上市,但数次撤回。资本邦了解到,2017年6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受理。2018年4月,中国证监会批准了公司终止首发的申请。前次创业板申报的报告期2015年至2017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4,722.20万元、32,803.75万元、49,896.9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07.95万元、2,153.57万元、5,304.74万元。公司报告期初业绩体量较小但业务发展迅速,因此面临较大的资金缺口压力,结合2018年初公司IPO审核进程不及预期等外部因素的综合影响,公司经审慎考虑决定撤回前次创业板IPO申请。公司撤回创业板IPO申请后于2018年8月、2019年3月进行了两轮外部股权融资,共计融资20,160.00万元,部分缓解了公司资金压力,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垫定了基础。
上交所注意到,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实际控制人王慷于1998年3月至2009年12月任职于中兴通讯,而2009年12月起发行人存在以王慷为核心的创业团队的股份代持行为,同时发行人的多数董监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曾就职于中兴通讯或其关联公司。问题1:上述人员在中兴通讯或其关联公司任职期间的工作经历及任职情况,是否为中兴通讯等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参与公司相关专利研发工作。
有方 科技 回复:发行人核心团队成员、董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共有26人曾在中兴通讯、深圳市中兴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移动”)、深圳市中兴集讯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集讯”)、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康讯”)工作和任职。在公司核心团队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除田同军外,不存在其他同一人既参与中兴通讯(含下属子公司)的专利研发工作,又同时参与公司的专利研发工作的情形。
问题2:发行人现有专利与中兴通讯等公司的专利是否具有相关性,上述人员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核心人员将职务成果投入发行人的情形。
有方 科技 回复:公司部分核心人员存在从中兴通讯离职后加入公司的情形,但核心团队自2009年入主公司并主导经营发展时即组建了独立的研发部门和研发团队,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等方面与关联方具有独立性,并且完全独立于中兴通讯及其关联公司。目前公司拥有的各项知识产权均为公司申请取得,相关技术全部来自于自主研发。
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共拥有22项已授权的专利,相关专利均通过了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国家专利局的审查,具有创新性、新颖性和实用性,与中兴通讯(含下属子公司)的上述专利没有相关性。公司所有专利权自国家专利局登记公告以来,公司未收到任何第三方(含中兴通讯)对公司拥有的22项专利提出异议的任何函件或通知,亦未与任何第三方(含中兴通讯)发生过任何与专利有关的诉讼或仲裁。
问题3:上述人员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否存在竞业禁止的约定,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风险除谭延凌、肖悦赏、林深外,上述人员未与原任职单位签署任何竞业禁止协议或包含竞业禁止条款的相关协议,亦不存在相关法律纠纷或风险。谭延凌、肖悦赏、林深与原任职单位中兴移动曾签署竞业禁止协议,鉴于以下原因,存在法律纠纷的风险较小。
有方 科技 回复:1.谭延凌、肖悦赏、林深的竞业禁止义务已分别于2011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26日、2012年2月26日届满,且谭延凌、肖悦赏、林深离职后未收到原任职单位的任何竞业禁止补偿金,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报告出具之日,该等人员与原任职单位未因竞业禁止协议发生任何法律纠纷。2、若未来原任职单位追诉谭延凌、肖悦赏、林深,谭延凌、肖悦赏、林深可以诉讼(仲裁)时效已过及未收到任何竞业禁止补偿金为由进行抗辩,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较小。发行人并非前述竞业禁止事项的当事人,不存在相关的法律纠纷或风险。谭延凌、肖悦赏、林深承诺因竞业禁止事项与原任职单位发生法律纠纷,导致公司遭受任何经济上的损失,将由其补偿;实际控制人王慷亦承诺,如上述人员因竞业禁止事项与原任职单位发生法律纠纷,导致公司遭受任何经济上的损失,将由其无条件补偿。
问题4:报告期内,中兴通讯等公司的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存在重叠情形。
有方 科技 回复:1、公司与中兴通讯的主营业务存在差异,公司的主要客户与中兴通讯的主要客户不存在重叠的情形公司主要从事物联网无线通信模块、物联网无线通信解决方案、物联网无线通信终端的研发、生产(外协加工方式实现)及销售。中兴通讯为全球领先的综合通信信息解决方案提供商。中兴通讯的业务板块包括运营商网络业务、消费者业务、政企业务,其中,运营商网络业务系中兴通讯为客户提供无线接入、有线接入、承载网络、核心网、电信软件系统与服务等创新技术和产品解决方案;消费者业务系开发、生产和销售智能手机、移动数据终端、家庭信息终端、融合创新终端等产品,以及相关软件的应用与增值服务;政企业务系中兴通讯为政府及企业提供各类信息化解决方案。2018年,中兴通讯的营业收入为855.1亿元,其中运营商网络业务、消费者业务、政企业务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70.7亿元、192.1亿元、92.3亿元。由于中兴通讯的主营业务和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较大差异,各自聚焦不同的业务方向,双方的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不同类型的产品和服务,因此,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和中兴通讯的主要客户不存在重叠的情形。
由于芯片是公司和中兴通讯主要产品的核心组件,且芯片行业的市场集中度高,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兴通讯的主要供应商存在重叠的情形2016年至2019年1-3月,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物联网无线通信模块、物联网无线通信终端和物联网无线通信解决方案,原材料主要为基带芯片、存储芯片、射频芯片、PCB板等。中兴通讯消费者业务的产品主要包括手机等消费电子类产品,需要采购基带芯片、射频芯片、存储芯片等生产通信产品所必需的核心组件。基于芯片生产制造的产业格局,全球芯片主要由高通、联发科、三星等少数几家世界着名的芯片制造厂商供应。因此,鉴于国际芯片产业的竞争格局,中兴通讯与公司的主要芯片供应商存在重叠的情形。综上,报告期内除高通等国际知名芯片供应商外,中兴通讯的主要供应商与公司的其他主要供应商不存在重叠的情形。
问题5: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掌握了蜂窝通信技术、可靠性技术、应用层协议技术、基带和射频技术、嵌入式软件及云平台技术5项核心基础技术,并自主研发了无线通信智能模块高精度定时器技术、无线通信智能模块加密技术、数据传输粘包处理技术、防饱和基站连接技术、数据压缩算法技术、OpenCPU/OpenLinux技术、无线通信模块数据传输实时性技术、无线通信模块网络切换技术、基于MSM8909和phase-II射频架构的高性价比4G全网通技术、MCU程序加密签名技术、NB-IoT低功耗快速联网技术11项核心应用技术。
有方 科技 被要求补充披露公司的业务起源和技术来源,是否存在来自于中兴通讯或其关联公司,或由该等主体的人员负责或协助研发等情形,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或非关联方的职务发明的情形,核心技术对第三方是否存在依赖,是否存在诉讼、纠纷或其他引致权利不确定性的情况,公司是否具备自主创新能力。
有方 科技 回复:公司部分核心人员存在从中兴通讯离职后加入公司的情形,但核心团队自2009年入主公司并主导经营发展时即组建了独立的研发部门和研发团队,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等方面与关联方具有独立性,并且完全独立于中兴通讯或其关联公司。目前公司拥有的各项知识产权均为公司申请取得,核心技术全部来自于自主研发。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共拥有22项已授权的专利,相关专利均通过了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国家专利局的审查,具有创新性、新颖性和实用性,与中兴通讯(含下属子公司)的上述专利没有相关性。公司所有专利权自国家专利局登记公告以来,公司未收到任何第三方(含中兴通讯)对公司拥有的22项专利提出异议的任何函件或通知,亦未与任何第三方(含中兴通讯)发生过任何与专利有关的诉讼或仲裁。因此,公司不存在利用关联方或非关联方的职务发明的情形,核心技术对第三方不存在依赖。公司亦不存在涉及技术方面的诉讼、纠纷或其他引致权利不确定性的情形。综上,公司具备自主创新能力。
本文出品: 资本邦 作者: Mes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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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北鼎晶辉科技的三年服务期是什么
2021年2月8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2月8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594,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5、2021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11月26日作为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日,向25名激励对象授予148,5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6、2022年3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相关解除限售和归属事宜,并根据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及激励对象的实际情况,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处理。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2月8日,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2月9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柒’ 乐鑫科技有几次股权激励
有四次股权激励,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数量: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060,320股,占目前公 司股本总额80,030,500股的1.3249%。 (3)授予价格:95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 股9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激励人数:共计173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 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根据岗位薪酬结构不同,本次计划的激励对象分为 两类,第一类激励对象7人,第二类激励对象166人
‘捌’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一、 股权激励的载体 拟新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用于获得、持有、出售、运作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由公司总经理潘爱霞女士担任,全部激励对象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该有限合伙仅作为实现本股权激励计划而设立,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不做任何其他用途。
二、 激励对象的确定 1、激励对象及其获授的股份价格及数量上限由董事长提议并报董事会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确定(请见附件一)。 2、激励对象的范围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全体在职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及其他董事长根据具体情况提名的员工。 3、激励对象应当每年确定一次,每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超过八(8)名,所 我们让医疗数字化 有被记载为有限合伙人的激励对象在同时期一共不得超过五十(50)名。 4、与公司有全职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无论主动还是被动),即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全职劳动关系时,丧失股权激励资格。其所持有的尚未行权的激励股份应当按照其购买股份的股款金额按照其持有时间加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出售给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其他非与公司具有全职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如欲放弃未行权的激励股份时,其所持有的尚未行权的激励股份应当按照其购买股份的股款金额按照其持有时间加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出售给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
三、 激励股份的来源及数量 1、激励股份自于公司向有限合伙定向增发。 2、激励股份数量:总计为4447753股,为公司现有全部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10%)。 3、激励股份价格:人民币2元/股。 4、激励股份的性质为:限制性股份,具体表现为:自获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出售。 5、用于激励的股份与其他股份享有同等权利义务。
四、 有限合伙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1、合伙人认购激励股份的资金应当自行筹措,公司不得向其提供资金,亦不得对其融资提供担保。 2、鉴于在本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前几年激励对象获授的股份数量小于有限合伙认购的公司股份数量,而授予激励对象部分以外的股份由有限合伙 我们让医疗数字化 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代持,该部分资金暂时亦由普通合伙人代垫,待后续激励对象确定后,由普通合伙人释放(转让)其获授部分的股份。
五、 激励股份的行权 1、激励股份限售期过后,持有股份的激励对象可以通知有限合伙企业行权,即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售记载于其名下的股份,激励对象每次申请出售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三分之一。 2、行权申请提交时间为每年5月1日到5月31日,行权时间为每年6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行权价格为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3、有限合伙将激励对象要求行权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售后所得的资金应当在到账后十个工作日内分配给激励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玖’ 哪些“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进行股权激励
根据你的提问,经股网在此给出一下回答: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
(一)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注: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一)、(二)类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三)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注: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三)类企业,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读解】很显然,这里的“国有科技型”概念必须做狭义解释,主要指向的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相关的科技企业,因而,除新三板挂牌国有科技企业外,其他国有投资企业并不是此次股权激励的重点对象。
股权激励的十二条红线:''不得”之情形
(1)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2)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3)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4)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
(5)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6)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7)股权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权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权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8)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
(9)企业要坚持同股同权,不得向激励对象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10)采用间接方式的,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发生关联交易。
(11)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
(12)在职激励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收回激励股权。
【读解】以上可以称之为“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十二个铁律”,也是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底线和风险点。
激励方式
按照文件规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三种: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
一、股权出售
股权出售,就是将国有股权出售给激励对象。
文件对股权出售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只是原则性指出:“第十条 企业实施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报相关部门、机构或者企业核准或者备案。”
二、股权奖励
1、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
文件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
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读解】股权出售是指按照一定条件,将国有股权的所有权转让给激励对象,而股权奖励是指基于一定条件,激励对象可以无偿获得一定的国有股权,但文件同时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必须在无偿获得一定股权同时要购买同等数量的国有股权。
2、股权奖励的企业条件:
第十条企业实施股权奖励,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制定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首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及企业股东以各种方式投资或补助形成的净资产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
三、股权期权
1、只有小型和微型国有科技型企业才可以使用股权期权进行激励。
按照企业划型标准,也就是说只有营业收入在2000万以下的工业科技型企业,和营业收入在1000以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和信息传输业才可能成为激励对象。
2、 企业业绩考核主要指标
按规定主要指标为: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金营运指数等
3、企业以股权期权方式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分期缴纳相应出资额的,以实际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4、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
四、分红激励
分红激励分为两类:项目收益分红激励与岗位分红激励。
1、项目收益分红激励
第一种分红办法:约定。由重要科技人员与企业实现约定。
第二种分红办法:法定。具体为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2、岗位分红
1、拟实施激励企业的财务条件
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2、对象条件
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原则上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
3、分红限制
(1)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
(2)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2/3。
(3)激励对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再享有原岗位分红权。
以上就是经股网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股网,一家以股权为核心内容的企业家股权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