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业让员工入股,算不算非法集资
让员工集资入股问题更合理合法:
应该咨询法律部门,按照法律程序,成立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同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监事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股份制章程要多次与大家讨论。一旦制定通过,就要严格执行。财务还要报表,弄清楚该分红部分、扩大在生产部分、风险部分等。只能入股不能退股,可以继承或者转让。转让可以是原始股股价,也可以协商。增股部分也要预算进去最好。
所谓员工入股,系指企业提供各种有利条件,使员工取得所属企业的股票而成为企业的股东。由于股权代表着损益的负担,员工愿意承担企业经营成败的风险,惟员工入股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你的目标的让员工一起来承担运营风险,不过只需要参与年终分红!你需要跟员工签订入股协议书 按你可以以合伙协议的方式把上述事项约定清楚,除了约定上述事项后,还应该约定下列事项。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当然作为管理者你可以加入,员工只负责入股承担责任,但日常管理经营权由你来掌握,遇重大决策,员工可参加决策等。
❷ 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向员工集资购买原始股,请问个人购买原始股的风险和在美国有限售股吗
需承担股价波动风险
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权,但成本极低(即股价波动风险全由流通股股东承担),惟一不便就是不能在公开市场自由买卖。
后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企业所有股份自由流通买卖。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股改后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之为限售股。
(2)公司向员工集资的股票扩展阅读:
原始股的认购
对有意购买原始股的朋友来说,一个途径是通过其发行进行收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由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社会上出售的所谓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
另外一个途径即通过其转让进行申购。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为记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一年之后的转让应该在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内进行,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一些违规的股权交易大多数是以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而投资咨询机构并不具备代理买卖股权的资质。
❸ 上市公司配股是什么意思
配股是上市公司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用通俗的话讲,就是向全体股东“发行新股”,有种强制融资的意味。
比如A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是10元/股,而截至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是1亿股。
某天,A上市公司发布每10股配售3股的方案,可配股数量是3000万股,配股价是5元/股。
相当于向全体员工集资1.5亿元,相应的,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3亿股。
【拓展资料】
1.不参与配股会怎样?
一般来说,只要在股权登记日收盘后还持有该股票,就可以参与配股。
参与方法很简单,在交易软件直接输入配股代码,手动挂单买入,买入数量必须是等于或者小于你获配的数量。
比如你持有10000股A公司股票,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方案,最多可以配3000股。
而配股缴款时间是股权登记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没有缴款就视为放弃配股认购权。
由于配股完成后,股价将除权处理!也就是说,你持有却不配股,将面临较大的损失。
还是以A公司为例,可以简单计算下复牌后的除权价是(10+5×0.3)÷1.3=8.85元。
也就说,停牌前你1万股的市值是10万元,复牌后市值只剩8.85万元,白白损失1.15万元。
2.配股是好事还是坏事?
其实这要一分为二来看。
一方面,对公司来说,配股是一种融资,如果管理层能将资金用于需要的地方,把公司经营好,那对股东肯定是一种好事。
另一方面,对股东来说,相当于“打折买股票(一般配股价都会低于市价)”,在牛市还好,毕竟有填权的预期在。
在熊市就不好说,可能有些人本身就是被套,如果没钱参与的话,相当于持股还要被摊薄,就算参与,也算是被动补仓。
当然,就当下的A股而言,虽然还无法确认牛市的来临,不过从配股情况来看,至少不算坏事。
比如某只妖股,股权登记日股价是13.84元,而配股价只有4.04元,相当于给全体股东低价上车的机会。
而配股缴款停牌期间,A股又大幅上涨,导致该股配股完成后复牌补涨,截至3月12日收盘,股价已经涨到21.64元。
❹ 关于单位让员工集资入股问题怎么更合理合法呢
应该咨询法律部门,按照法律程序,成立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同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监事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股份制章程要多次与大家讨论。
一旦制定通过,就要严格执行。弄清楚财务报表、分红部分、扩大在生产部分、风险部分等。只能入股不能退股,可以继承或者转让。转让可以是原始股股价,也可以协商,增股部分也要预算进去最好。
所谓员工入股,系指企业提供各种有利条件,使员工取得所属企业的股票而成为企业的股东。由于股权代表着损益的负担,员工愿意承担企业经营成败的风险,惟员工入股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当然作为管理者你可以加入,员工只负责入股承担责任,但日常管理经营权由你来掌握,遇重大决策,员工可参加决策等。
(4)公司向员工集资的股票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❺ 某公司向其员工集资,按照合约规定,每人集资5000元,从第三年年末开始偿还,还期5年,假设前三年的贴现
前三年的利率为 3%,后五年为 5%。递延年费从第 3 年末到第 7 年末发生 5 次。 但由于第三年利率为3%,第四年利率为5%,不能一次性贴现至第三年年初。所以,有两个步骤。首先将第4年末至第7年末至第3年末的四份年金贴现,即a (P/A, 5%, 4)然后将贴现值加上第三年年末发生的年金a,即a(P/A,5%,4)+A,以3的利率贴现到期初 %,即[A(P/A,5%,4)+A](P/F,3%,3)=5000,解决方案A=1201.91。
拓展资料:
1、如何区分投资和集资,如下,股权投资:公司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的责任仅限于其投资资本的比例,各方的责任仅限于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公司的利润由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注册资本。资金筹集:是一种融资方式,从企业内部获取资金的方式之一。让下属掏钱入股就是集资。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投资及集资注意事项,股票投资:
2、共同投资人将共同投资的全部或部分出资转让给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时,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共同投资者依法转让出资的,其他共同投资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让。公司未盈利或未满一年不得撤回技术股和项目股在公司解散过程中,应先解决撤回股本的问题。低于初始股本的,在足额偿还股本的情况下进行投资者辞职并要求撤回其股份的,必须提出辞职和撤回股份的申请,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辞职和撤回。
3、离职期间,公司将分四次返还股份,一年内返还全部股份。退出时间为每年下一个季度的开始。根据公司法的法律制度,总经理辞职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的类似业务活动。
❻ 企业对员工激励转让的股是原始股吗 安全吗
企业对员工激励转让的股,不一定是原始股。
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不是上市公司,也就谈不上原始股了。
如果是上市后的股权激励的股份,那也不是原始股。
企业对员工激励转让的股的安全性,与该公司其他形式获得的股份是一样的。
投资是否安全,要看企业经营情况。可以参看银行对该企业的信用评级。
拓展资料:
什么是原始股?
原始股是公司在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级市场上以发行价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企业股票。
原始股与股票异同:
1、原始股属于股票的一种,原始股通常指一级市场上购买的股票;
2、股票包括原始股和上市之后的流通股票。简单讲就是原始股属于股票一种,股票包含原始股,原始股是指未进行二级市场公开流通交易的股票。
原始股存在的风险:
1.虚假项目投资类:以虚构投资项目可获得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 诱使被害人认购或加盟入股、取得“代理加盟商”资格,签订买卖合 同和购销合同等进行非法集资或吸存。该类作案方式最为常见,如虚 构工程项目、虚构养老保险险种、投资开发金矿、转让公司股权、投 资智能饮水机项目、入股“彩民俱乐部”、投资某类交易中心、投资 购买大楼、合作电子安装工程、投资绿色工程、绿色餐饮连锁工程, 推销购买保健品,购买度假休闲时权证等。
2.证券投资类:以即将在国内外上市,届时可获得成倍投资收益 为名非法公开销售“原始股”,或以投资海外公司的基金为名等进行 集资或吸存。
3.非法传销类:采取以专卖、代理、加盟等做诱饵“拉人头式” 发展下线会员、“网络直销”、购买股权入会和“重复消费”等方式 进行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
4.金融诈骗类:以利用信用卡提现、消费等方式进行恶意透支, 频繁开具空头支票,使用虚假收入证明、房产资料等证明申请贷款等 作案手法对商家及金融机构进行金融诈骗。
5.合同诈骗类:以签订合同方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 及被害单位的财物。主要合同诈骗类型有: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 义、虚构项目、为被害单位提供广交会展位等实施合同诈骗;利用伪 造、变造、作废的银行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签订合同骗 取财物;通过赊货或先以履行小额合同、支付小额订金的方法,诱使 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收到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 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或不予返还骗取财物;诱骗客户签 订合同交纳高额定金,当客户交货时故意人为地控制加工产品的合格 率,使产品的合格率达不到合同要求,以此为借口骗取客户的定金等。
6.普通诈骗类: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进行提供虚假网上 炒股炒汇服务、涉外婚介、网络诈骗等非法经营或电信诈骗活动;利 用虚假招生、赌博、消灾求平安、资助解冻民间宝藏等从事诈骗活动。
❼ 企业向企业内部职工集资到期不还违法吗
可以起诉要求返还。或者以非法集资报案。内部集资其实只是一个不同说法的问题,如果有人告他,那就是非法集资。如果员工都是自愿的可以说成是民间借贷,那就是合法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7)公司向员工集资的股票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 最近的变化: 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❽ 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向员工集资购买原始股,请问个人购买原始股的风险和在美国有限售股吗
需承担股价波动风险
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权,但成本极低(即股价波动风险全由流通股股东承担),惟一不便就是不能在公开市场自由买卖。
后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企业所有股份自由流通买卖。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股改后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之为限售股。
(8)公司向员工集资的股票扩展阅读:
原始股的认购
对有意购买原始股的朋友来说,一个途径是通过其发行进行收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由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社会上出售的所谓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
另外一个途径即通过其转让进行申购。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为记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一年之后的转让应该在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内进行,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一些违规的股权交易大多数是以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而投资咨询机构并不具备代理买卖股权的资质。
❾ 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以股票方式向员工集资
不可以!
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股份制公司,但是股东的股份是出资额,股东的权利以出资额占总资本的比例为限。公司会给每一位股东一份出资证明,也即股份证明,但是不是股票。
发行股票的行为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采取增加资本的形式向股东或员工集资,但是不能以股票的形式,而是以出资证明的形式,而且,按照公司法,股东的人数不得超过50人。如果员工超过50人,则此法不通!
❿ 公司集资入股合法吗
合法,企业内部集资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在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大背景下,可以有效扩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毕竟企业内部职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一般都比较了解。
第一,借款对象仅限于单位内部职工,这里的单位内部员工不包括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通过招聘吸纳为公司员工的人员;
第二,集资资金必须是用于单位内部的经营活动。
非法集资怎么认定?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据,是对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因此,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设置非法集资罪,必须进一步分析论述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最新借贷规定》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十四条 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此,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如果达到一定程度,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第十四条 第(二)项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则相应借贷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