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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程序

发布时间: 2022-12-28 04:09:28

㈠ 法院执行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是什么

上市公司 股权转让 流程如下: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 公司法 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3、出让方即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评估、验资。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部门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5、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 股东大会决议 。 6、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7、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 股权转让合同 。 8、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其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 9、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㈡ 深圳金融法院如何处置股票

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方法处置。
证券公司依法按照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客户证券交收账户、自营证券交收账户和证券处置账户内的上市公司股票。

㈢ 司法冻结股票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这些被冻结的股票不能买卖。如果涉嫌犯罪的人需要用卖掉这些股票的钱还债,那将由法院组织拍卖。拍卖地点应当是在股市以外的大宗交易市场。对公司股票进行司法处置,尤其是保全和执行,除传统的管辖问题外,还会涉及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被保全财产或主要财产的财产所在地的确认,以及以质押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标的财产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管辖法院的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㈣ 法院股权拍卖最新规定

对股权作价进行拍卖后,竞买人竞拍得股权的,法院会通知有关的部门协助竞买人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执行程序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适用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资料,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上市公司股权拍卖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股权拍卖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拍卖条件;
2.拍卖前要确定好拍卖的底价,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3.拍卖公开进行;
4.注意对竞买人资格的审核。
二、法院拍卖股权的流程
1.对股权进行价格评估;
2.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
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
4.确定拍卖保留价;
5.举行拍卖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在执行程序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有关文件,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㈤ 股权执行的股权执行的程序

修订后的《公司法》分别在第三章、第五章的有关条文中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的转让程序,其中就有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股权的规定。由于股权执行是广义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因此,股权执行除了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诸如《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一些关于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外,股权强制执行还要按照《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具体说来,股权的强制执行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步:
第一,对被执行人的股权予以冻结或者对相应股票予以扣押。对股权进行冻结或对股票进行扣押,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权人请求冻结债务人股权或扣押相应股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依法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人民法院不宜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应作出冻结、扣押有关权利的民事裁定书,并将裁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同时向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其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被扣押股票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和红利。显然,这种冻结、扣押不以被执行人是否同意为条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得知申请执行事宜后先行转让其在公司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以逃避债务的履行。
第二,委托评估或协商价格。人民法院决定转让股权后,应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确定被执行股权的转让价格。如果协商不成,应对股权的价值组织评估,作出评估鉴定结论。因为被执行的股权不同于一般的出资额转让。一般意义上的出资额转让仅仅是原来数额的转让,而股权的价值则是随着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而变化的,企业经营得好,资本积累迅速,其股权价值远远高于出资额,反之,股权价值会低于原出资额。人民法院通过组织当事人协商或委托评估,对股权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认定,从而使执行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进行评估时,应组织公司配合评估鉴定机构对企业现有的财产、债权、债务、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得出股权的实际价值,作为转让依据。对于评估鉴定机构,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指定,当事人同意由法院指定的,法院可指定有相当等级评估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评估结论应送达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第三,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实现股权的强制转让。在以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理股权时,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实现股权的强制转让有以下三种方式:(1)拍卖。拍卖时,拍卖价格应以协商或评估确定的股权价值数额作为参考。拍卖时,通知其他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即使有股东参与竞买,也应按照“价高者得”的拍卖法则进行。[5](2)变卖。如果拍卖时无人竞买或通过拍卖方式无法实现股权转让,则法院只能在一个合理价格基础上将股权抵偿给申请人或第三人。当然,法院应先征求股东的意见,各股东对法院提出的价格享有优先购买权。(3)被执行人自行转让。被执行人在依法维护债权人利益基础上,可以自由选择股权转让对象。由于股权已被人民法院冻结,其行使转让权只能置于法院监督之下,特别是转让所得收益,必须先用于清偿被执行人债务,因此,这种转让具有强制性。
第四,作出裁定转让股权。法院应作出转让被执行人相应数额股权的民事裁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执行人及所在公司。
第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或协调工作。《公司法》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根据该条规定,强制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就股权转让的有关问题协商一致,依法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受让方的姓名、名称、住所以及相应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是三资企业,还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㈥ 法院如何强制执行公司股权

股权强制执行,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作为股东的,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㈦ 法院查封股票如何处置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处置的方式包括:司法拍卖、二级市场处置、以股抵债、司法划转、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等。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如果您现在被冻结的卡里还有10%定金的数额,法院原则是不能再冻结您其他银行卡的。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㈧ 上市公司股票怎么司法拍卖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是我国相对比较优质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公司才能上市发行股票的,股票是具有一定价值的,股票可以用于出质为债务提供担保,所以股票也可以被拍卖。人民法民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于委托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然后委托有资质的公司拍卖股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应当于委托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被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当事人是国有股份持有人的,人民法院在向该国有股份持有人送达冻结或者拍卖裁定时,应当告其于5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㈨ 被执行人持有公司股权如何处置

法律分析:执行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时,执行法院在采取控制措施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30日内自行处置,并由执行法院控制相应价款,也可以直接指令证券公司限期抛售(强制平仓)或者按照收盘价直接抵债给债权人并办理过户手续。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时,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㈩ 限售股法院强制执行

限售股 法院强制执行 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 上市公司 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决定》等规定。 1.虽然《 公司法 》等法律 法规 对一些特殊的股票或股份凭证,在转让方式上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规定,如发起人股份在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等,该条规定应理解为只适用于当事人自主协议转让行为,人民法院的 强制执行 行为应不受限制。 2.从股份公司的性质出发,其完全的资合性决定了股份的自由转让是公司法上的一般原则和实践中的经常现象。股份转让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行,法院对相关股权的强制转让同样如此。因为法院强制转让首先要符合法定条件(股东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还需符合法定程序,并做好 股权转让 的登记和公示。 3.从对申请执行人债权保护的角度出发,如果只执行股权的派生利益不利于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执行股权的派生利益,前提必须是公司有利润可以分配。股权分为自益权(收益权)和共益权(决策权等),自益权是股东利益的根本,但其实现必须依赖共益权的保障。被执行股东往往可以利用共益权和其他股东一起,使得公司没有利润可分,而只享有自益权的申请人却无可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