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分(买)了五万股,有多少收益
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分(买)了五万股,实际收益需要看实际情况所决定,是不能准确预测的。
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股票期权的行权也有时间和数量限制,且需激励对象自行为行权支出现金。
公司股权激励介绍:
在我国有些上市公司中应用的虚拟股票期权是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的结合,即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虚拟的股票认购权,激励对象行权后获得的是虚拟股票。
让激励对象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的股票,这些股票是公司无偿赠与激励对象的、或者是公司补贴激励对象购买的、或者是激励对象自行出资购买的。激励对象在股票升值时可以受益,在股票贬值时受到损失。
㈡ 股票期权激励是利好吗
股权激励是利好的,有以下作用
1.激励作用
股权激励使得企业与员工利益达成一致,员工也由此生成了企业主人翁的意识,主动、积极地为企业作出贡献,完成企业既定的目标,以实现企业,最大限度地发挥潜在价值。而对于企业来说,员工自发的工作,监督的成本就会降低。
2.约束作用
一方面,通过股权激励,员工、股东及企业就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如果通过一致的努力,企业获得了良好的发展,出现了盈余,那么股东与员工都能够从中获得利益;如果企业出现亏损,那么大家就要共同分担。另一方面,员工行使期权是有着一定的前提条件的,比如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离职,如若离职的话就需要将既得利益返回给企业。
3.改善员工福利
对于企业来说,福利是留住员工的关键因素,而股权激励能够留住人才就是因为对员工的福利有所改善。在这方面美国的ESOP是一个良好的借鉴对象。ESOP即为员工持股计划,在美国已经有超过1万家企业的1 000多万员工通过拥有股票来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其持股总额已经高达1 200亿美元。这样的福利效果是非常明显的,同时还能够增加员工的向心力,使企业上下一心,拧成一股绳。
4. 稳定员工
无论哪一种股权激励模式,行权时,都有一定的限制,比如说规定在几年之内不得离职,否则既得利益就会受损等。
所以一般获得激励的员工不会轻易跳槽,尤其是那些处于核心管理层的高级管理人员、掌握企业命脉的技术核心人员,他们被激励的力度会更大,相应的限制更多。所以,股权激励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稳定军心的作用。
㈢ 公司准备上市,分给员工期权
为员工预留多少股权比例的期权池?
这个问题对应的是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的定总量。定总量,即确定用于股权激励的激励股权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在总量上,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规模的公司预留激励股权的总量不同,但一般会对激励股权的总量严格限制,范围通常为10%-15%。
期权池的股权来源是由大股东转让吗?还有其他方法吗?
期权池股权的来源除了大股东转让外,还有定向增发、所有股东等比例稀释的方法。方法很多,这就要求我们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要定源,即确定激励股权的来源。
因为股权来源不同主要影响的对象是股权所有者,即股东,股权的让渡的背后是收益权和决策权的让渡,而股权激励的本质是股东与员工共享收益,所以股东会选择在让渡收益权的同时保留决策权,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由大股东作为持股平台的GP,员工作为持股平台的LP,即可保证持股平台的决策权集中于大股东一人。
一般初创公司都会为实施股权激励预留一定股权比例的激励股权池,早期股权池的股权通常由创始股东转让,且在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前完成股权代持平台的设立。若创始股东持股比例较低,还可选择定向增发、所有股东等比例稀释的方法设立激励股权池。
所有股东同比例稀释与创始股东转让的形式相似,都是股东放弃自己的部分股权权益,适用哪种方式关键取决于双方的协商和投资人的选择。
定向增发在设计期权池的做法中并不常见,往往是由于公司初创时未设立期权池,在公司完成多轮融资后创始股东所持股权逐渐减少,可能不足51%(相对控制线),甚至不足34%(安全控制线),将不利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综合多方因素,最终选择以定向增发的方式设立期权池。
㈣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一种怎样的方式
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促使管理者为股价上涨努力,使管理者与公司股东利益保持一致。
㈤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定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规定主要是为了激励员工们能够更好的工作,但是股权都是上市公司所有,员工有临时收益权。
㈥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上市公司依照本办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㈦ 如何正确选择股权激励模式
法律分析:公司中所适用的股权激励模式可分为三种,分别为实股、虚拟股及期权或期股,具体适用中要结合公司行业、发展阶段、人员情况及业务规模等选择适合自己的股权激励模式。
—、实股模式:
实股模式有很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包括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以及银股等,比较适合发展期、成熟期、拟上市或拟挂牌、已上市或已挂牌的企业
二、期权、期股模式:
期权、期股模式的表现形式包括股票期权、期股及业绩股票,比较适合互联网、初创期、科技型的企业。
三、虚拟股:
虚拟股,其表现形式包括分红权虚拟股、增值权虚拟股、干股等。这种模式比较适用于餐饮连锁、零售连锁以及贸易型的企业。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