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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持是否需向其它股東公開

發布時間: 2022-06-06 06:12:55

㈠ 代持股權是否被公司法承認呢

代持股權是合法的,法律是承認的。但是需要說明的是,代持股權是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的。股權代持是由名義出資人和實際出資人私下裡私人協商的,所以股權代持這種行為是沒有公開性的。名義出資人對內對外行使的都是實際出資人的權利,所以可能會做出擅自利用自己的權利的行為,作出的一切不利於雙方的決策。如果後期名義出資人去世,那麼將會把實際出資人卷進遺產糾紛中。

【法律依據】
《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㈡ 簽訂股權轉讓代持協議,需要告知其他股東嗎

當然,《公司法》及一般公司章程都會規定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的話都需要作出股東會決議。

㈢ 如何理解股份代持的問題

所謂股權代持,也被稱為委託持股、隱名持股、股權掛靠,是指實際出資人(即被代持人)與名義出資人(即代持人)以協議或其它形式約定,由名義股東以其自己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由實際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並享有投資權益的一種權利義務安排。

雖然股權代持帶有隱藏真實股東身份的因素,但其在法律層面上是受到認可和保護的。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因此,證監會要求企業在IPO前要進行股權代持關系的清理。具體來說,我們從證監會的反饋意見中看出,證監會的審核關注點在於股權代持的歷史真實原因及關系真實性、股權代持過程是否合法有效、股權代持的處理結果是否達到股權權屬清晰的要求。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

第一,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二,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三,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那麼我們該如何判斷股權代持關系的真實性性呢?一方面可以通過查閱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的委託持股協議並向雙方確認,另一方面通過查明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出資以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享有股東權益來判斷代持關系的真實性。

股權代持產生的原因是什麼如下:

1、《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規定上限是50人,員工持股人數過多就可能選擇股份代持。

2、除了股東上限,還對股東人數的下限有要求(2人),創始人會選擇另一個人代持股份,兩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人員是不能出資合法地成為股東的:

1 在政府部門或其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擔任黨政領導幹部、公務員的人員(含高等學校黨政領導幹部)

2 軍人

3 國有企業領導幹部

4 違背競業禁止規定的人員

5 外籍人士或機構

㈣ 代持股權是否合法

代持股份是合法的。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

拓展資料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來持有股份的一種行為。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通過一紙協議來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的事實,而這也是股權代持成為合法行為的一個基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簽訂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言外之意是認可股權代持協議的合法性。

不過,在證券市場,代持股權的行為是被禁止的。證券律師劉偉濤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咨詢時表示,「我國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不允許股份代持的存在,但是在證券市場,代持是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劉偉濤表示,發行人股權清晰這個表述就是表明不允許IPO企業股權代持,如果企業出現股權代持情況,就無法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