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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協議轉讓股票

發布時間: 2022-06-03 19:51:31

㈠ 非公開轉讓的股票屬於金融衍生品嗎

不屬於。
股票是一種金融資產。金融衍生品是是指與一種金融資產掛鉤,依賴於標的資產價格變動的合約。金融衍生品包括遠期、期貨、期權、互換等四大類。一般綁定的標的資產有股票、利率、匯率和商品。以股指期貨為例。股指期貨就是與股票指數掛鉤的一種金融衍生品,指數上漲,則股指期貨的價格也上漲,指數下跌,則股指期貨的價格也下跌。
金融衍生品一般用於對沖風險。比如,某股票與價格指數的漲幅具有密切相關性。那麼在買入該股票的同時購買與之相關的看跌股指期貨,如果股票價格下跌,股指期貨價格也跟著下跌,這樣股票市場上的虧損就可以通過股指期貨上的盈利來進行彌補。

㈡ 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合同是什麼意思

非公開發行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也就定增發行。一般由於牽扯重大數額,同時影響公司的未來發展,證監會規定非公開發行不能超過10人。為此參與定增的投資的這需要與發行商簽署股票認購合同。
認購合同需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協議標的物:「標的股份」系指發行人按照本協議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向認購人發行本協議
約定數量的人民幣普通股,有額外說明的要協議具體說明
2.認購價格、認購方式和認購數額。雙方同意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規定作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定價依據
3.股款的支付時間、支付方式與股票交割
4.限售期。至少一年內不得轉讓
5.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6.協議的生效和終止。非公開發行還需要上報證監會,需要發行人董事會審議通過;需要發行人股東大會批准;需要有權國資主管部門批准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需要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和豁免認購人在本次非公開發行.
除上述內容外還需要協商股款的支付時間、支付方式與股票交割等方式。是一款商業買賣合同.約定發行公司和認購投資公司(個人)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受法律保護
參照來源非公開發行:http://ke..com/view/1184622.htm

㈢ 什麼是非公開交易股權

是指投資於非上市股權,簡稱PE。
國內通常把PE翻譯成狹義的股權投資,即「私募股權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的資金來源,既可以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也可以採取非公開發行方式,向有風險辨別和承受能力的機構或個人募集資金。

㈣ 什麼是非公開股權轉讓

1、非公開股權轉讓是指雙方協議的股權轉讓,一般是指投資於非上市股權轉讓,國內通常把PE翻譯成狹義的股權投資,即「私募股權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的資金來源,既可以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也可以採取非公開發行方式,向有風險辨別和承受能力的機構或個人募集資金。
2、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㈤ 大業證券是合法合規的嗎

圍繞《監管辦法》,證券導報進行了解讀。 1、 監管對象為非上市公眾公司 《監管辦法》規范的對象為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 2) 股票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 《監管辦法》突破了傳統的股東人數200 人之限,允許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公開轉讓和發行,規定除公司股東、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人員以外,特定對象的市場參與主體不局限為機構投資者,變為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允許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轉讓和發行向個人投資者開放。 具備以下條件的公司即為受到《監管辦法》規范的非上市公眾公司: 1) 股東人數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後超 200 人或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的股票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權明晰,合法規范經營,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此外,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 2、健全公司治理機制、強化公司自治能力 《監管辦法》主要從三方面強化公司自治能力:一是兼顧非上市公眾公司特點和監管實際需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非上市公眾公司章程指引對非上市公眾公司治理作出原則性規定,引導其健全公司治理機制,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會必須健全,明晰職責和議事規則;二是突出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要求董事會對公司治理機制是否保證所有股東享有充分、平等的權利進行討論和評估,並在章程中約定表決權迴避制度。三是促進糾紛依法自治,要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間矛盾和糾紛解決機制,支持股東通過仲裁、調解、民事訴訟等司法途徑主張其合法權益。 3、信息披露義務 《監管辦法》規定了非上市公眾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有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的義務,並規定了包括定期報告、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等需履行信息披露的文件名稱,但具體的內容與格式、編制規則及披露要求,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除監事會公告外,公眾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發布,並應當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 人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監管辦法》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簡化和突出重點,定期報告僅包含半年度報告及年度報告,不要求披露季報,其中,半年報必須在上半年結束後兩月內發布,年報必須在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發布;披露方式為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有利於建立統一的電子化披露平台。 4、並購重組與收購行為 1) 並購重組 非上市公眾公司實施並購重組行為的,應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並聘請證券公司和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 2) 收購 《監管辦法》對收購人或者其實際控制人的公司治理及誠信記錄提出要求,要求收購人或實際控制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和良好的誠信記錄」。 《監管辦法》對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公司的股份規定了鎖定期,要求收購人在公眾公司收購中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2 個月內不得轉讓。 在並購重組與收購中,《監管辦法》通過引入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並提出重組的相關資產應當權屬清晰、定價公允、重組後的公眾公司治理機制健全等要求,保護非上市公眾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5、股票轉讓的要求 1) 非公開協議轉讓 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協議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3 個月內,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交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並審核。 《監管辦法》對因其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公司不設准入門檻,可在上述情形發生後3 個月內向證監會申請核准或者降低股東人數,在3 個月內股東人數降至200 人以內的,可以不提出申請。為防止出現監管套利風險,該制度的設計要求其只能向特定對象以非公開方式協議轉讓,並不允許其股票公開轉讓。如果此類公司擬公開轉讓或定向發行,則按照下述規定申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核准。 2) 公開轉讓 非上市公司申請其股票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的,股票公開轉讓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應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 以上通過,並製作公開轉讓的申請文件交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並審核。 《監管辦法》對申請股份公開轉讓的公司放鬆行政管制、簡化行政審批,重點要求治理機制健全、信息披露規范,不設財務指標,不做盈利要求。同時,要求證券公司出具推薦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同時,證券交易場所出具是否同意掛牌的審查意見。 6、定向發行的要求 1) 定向發行即為向特定對象的發行,具體包括兩種: 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以及股東人數超過200 人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 其中,特定對象的范圍包括: A、公司股東; B、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 C、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現實生活中,科技型、創新型企業往往需要通過相應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留住核心人員等內部員工,《監管辦法》將核心員工納入發行對象范圍。至於核心員工的認定,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並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徵求意見,由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後,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監管辦法》同時規定了定向發行的人數限制,即包括核心員工在內的除股東外的特定對象定向發行合計不得超過35 人,將股權激勵的規模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 2) 定向發行的發行方式為儲架發行制度 儲架發行制度源於美國,是一項關於公眾公司再融資行為的特殊流程規定,即為一次核准,多次發行的再融資制度,相對於傳統證券發行一事一審的監管模式而言,儲架發行是對一攬子項目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的持續監管模式。根據《監管辦法》的相關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申請定向發行股票,可申請一次核准,分期發行。被核准發行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在3 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且發行數量不低於總量的50%,其餘可根據項目需求在12 個月內分次擇機募集完畢,每期發行後5 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 核準的豁免 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審核實行快速融資豁免制度,對定向發行後股東累計不足 200 人的或在12個月內發行股票累計融資額低於1000 萬元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不要求其向監管部門申請核准,可自辦發行,在每次發行後5 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相比較徵求意見稿,《監管辦法》將小額融資豁免標准由徵求意見稿中的「1000 萬元」的絕對值變為「在12 個月內發行股票累計融資額低於公司凈資產的20%」的相對值,更好地促進創新性企業的發展。 上述限制,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亦同。 7、交易場所 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票均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但根據發行對象為公開或特定而選擇不同的交易場所並遵循不同的規則。 1) 公開轉讓 非上市公眾公司進行公開轉讓的,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 2) 不公開轉讓 非上市公眾公司不進行公開轉讓的需要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登記託管,股東有轉讓需要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協議轉讓和定向轉讓。 3) 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非上市公眾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股票的,應當遵守《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 非上市公眾公司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場所的相關規定。 《監管辦法》中非上市公眾公司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時需要遵循相應規則的規定,為非上市公眾公司未來上市預留的空間,達到交易所上市要求時可以進行「轉板」。 除此之外,根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的規定,其他地方性股權交易所不能進行標准化交易和集中競價,只能掛牌交易200 人以下的非公眾公司,不屬於本《監管辦法》規范的非上市公眾公司進行交易的場所。

㈥ 非公開發行的股票什麼時候可以賣

依不同的投資者有12個月和36個月的限售期,非公開發行股票可以上市交易
拓展資料:非公開發行的股票通常是對機構投資者發行的股票。根據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對非公開發行股票有以下規定:第九條: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第十條:發行對象屬於本細則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募集資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 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最近1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個人建議: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㈦ 非上市公司在哪裡發行股票別人怎麼認購該公司的股票

非上市公司採用定向轉讓的方法發行股票,認購該公司的股票的對象只能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關聯人、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股東一旦取得股份,便失去了對入股資金的經濟支配權,擁有的只是股權以及與股權相關的公益權和收益權。股份轉讓,是股東根據自身利益和預期心理決定對持有股份轉讓與否的權利。

通常理解股權數額和股份數額在意義上是一樣的,只不過股權數額一般是用百分數表明。

(7)非公開協議轉讓股票擴展閱讀:

非上市公司股份出質登記問題:

在託管制度建立後,工商機關成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的股權託管機構。工商機關對公司設立後的股東和股份的登記、變更等事項均進行詳細記載並具備法律上的公示效力。

且股東名冊保存於工商機關,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登記應在工商機關辦理,即股份出質記載於保存在工商機關的公司股東名冊後,股份質押合同生效。

另一方面,如果直接修改現行股份出質記載方式,而是逕行規定股份出質應在工商機關辦理登記。

在工商機關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有詳細的、具有法律意義上登記備案的基礎上,該規定同樣達到解決問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