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上市股東人數要求
法律分析:公司上市股東人數限制為: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發起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上市公司,是指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
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Ⅱ 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的建立條件
那麼荷蘭民眾何以信任東印度公司而願意把錢交給它呢?不僅僅是因為荷蘭政府也是公司股東,更因為荷蘭人有誠信的傳統和文化。歷史上就有荷蘭船商寧可餓死病死、犧牲數人生命,而不動用客戶的食物和葯品的例子。
可以說,荷蘭人是現代商品經濟制度的創造者,他們將銀行、證券交易所、信用以及有限責任公司有機地統一成一個相互貫通的金融和商業體系。
荷蘭人很早就認識到股票市場的作用主要有:
(1)募集生產資金;
(2)優化資源配置;
(3)吸引公眾參加民眾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
(4)將長期風險短期化,集中風險分散化,有利於將全國人民分散的短期資金集合成集中的,長期巨額資金。
Ⅲ IPO時,股東人數200人限制問題
問題一:
:「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15%以上。」
關於這一條,是出自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1993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這條來源於94年的老款公司法,公司法99年修訂了一次,04年第二次修正,05年第三次修正,現在用的是第三次修正的,從06年1月1日實行的新版本。所以這一條已經不再適用。
現在修改為:發行前股東人數不超過200人,(防止變相公開發行,也就是禁止你沒經過證監會同意,自己擅自發行)。
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10%以上。」 注意 4億元以上的 從15%變為10%。
第二個問題:你理解有一定偏差,pe,vc等把公司推出上市後,ipo後賺一筆前,這個賺錢,應該有2個價格,一個是他們多少錢買的,第二個是ipo發行價格。 而不是你所理解的ipo發行價格與鎖定期到期後的股價。
風險投資者在公司還未上市的時候,低價購買公司股份,甚至按照注冊資本的一元一股購買(很少)。因為這時候公司是否能上市,也是未知數,如果不能上市,則風投就是賠了,所以,他們購買的價格都很低,在ipo成功後,價格肯定遠遠高於這個價格,所以說他們大賺一筆。
專業搞上市的,為了你這個問題,還專門找到了94版的第一次公司法。
只為解疑答惑而已。
Ⅳ 股份公司股東人數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沒有上限。設限的是公司的發起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具備下列的條件: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的規定;發起人制訂公司的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並且需要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公司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同時還規定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國際慣例。如果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沒有規定,一則發起人太少難以履行發起人的義務,二則防止少數發起人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對發起人的最高限額則無規定的必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Ⅳ 上市公司原始股東最多多少人
上市公司原始股東人數沒有最高限定。
原始股東人數有最低限制。上市前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1000人。中小板塊和創業板上市的小企業,持股人數上會有所放寬,但無論如何上市前股東人數是越多越好.如果公司真的上市,原始股就能翻10倍以上利潤應該是不想分給員工。
(5)荷蘭股票交易所股東人數限制擴展閱讀:
上市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設立的,或者《公司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發起人主要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以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公司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達到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比例在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表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Ⅵ 個股的購買者人數是不是受股東人數的限止呢
在股票交易市場上,股東人數是不受限制的,它只是個統計數字。買的人多了,股東人數就多了,您要是買進去,也就成了股東之一了。
Ⅶ 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股東人數、經營分紅等各方面,相比於非上市公司,將受到哪些約束或限制
1、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授權部門核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未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有時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2、上市公司因其股票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使其股票的流通性及變現能力極強,這不僅能使投資者通過買賣股票的行為進入或退出資本市場,以達到獲取資本利得或及時轉移投資風險的目的,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公司改善經營管理、接受公眾及政府的監督。
3、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股東人數、經營分紅等各方面,相比於非上市公司,將受到哪些約束或限制: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強制性的,在每個季度必須向社會公開披露其經營情況,而非上市公司沒有這樣的強制性要求。
股東人數:非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必須超過法定的要求,上市之前最少不低於2—200人。根據上市公司的成立條件,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因此股東人數只要符合該規定即可。
分紅:不管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都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完全由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決定。
Ⅷ 荷蘭上市的股票怎麼交易
需要找到荷蘭本土的券商作為代理商才可以交易荷蘭股票。
荷蘭所有的股票交易都在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位於荷蘭阿姆斯特丹市,成立於十七世紀初,是世界上第一個以金融股票為主的證券交易所。
世界上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誕生於1602年在荷蘭成立的東印度公司。股份公司這種企業組織形態出現以後,很快為資本主義國家廣泛利用,成為資本主義國家企業組織的重要形式之一。伴隨著股份公司的誕生和發展,以股票形式集資入股的方式也得到發展,並且產生了買賣交易轉讓股票的需求。
這樣,就帶動了股票市場的出現和形成,並促使股票市場完善和發展。1611年東印度公司的股東們在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就進行著股票交易,並且後來有了專門的經紀人撮合交易。
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形成了世界上第一個股票市場,現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成為最基本的企業組織形式之一;股票已經成為大企業籌資的重要渠道和方式,亦是投資者投資的基本選擇方式;股票市場(包括股票的發行和交易)與債券市場成為證券市場的重要基本內容。
(8)荷蘭股票交易所股東人數限制擴展閱讀:
一、股票買賣禁忌:
1、急於挽回損失
在暴跌市中投資者往往被套嚴重,賬面損失巨大,有的投資者急於挽回損失,隨意的增加操作頻率,或投入更多的資金.這種做法不僅是徒勞無功的,還會加重虧損程度。在大勢較弱的情況下,投資者應該少操作或不操作,耐心等待大勢轉暖,趨勢明朗後再介入。
2、滿利
滿利是指投資者總想買在最低價和賣在最高價,一味地追求利潤最大化。有的投資者喜歡追求暴利,總想把一隻股票的所有利潤全部拿下,結果是經常來來回回的做電梯。爭取最有可能實現的利潤,穩步增長,才是賺錢之正道。
3、急於搶反彈
特別是在跌勢未盡的行情里,搶反彈如同是「火中取栗」,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火上身。在近期的市場環境下,不存在踏空的可能性,投資者千萬不要因為貪圖反彈的蠅頭小利,而冒被深套的風險。
4、滿倉
中國股市中的第一代大戶中,其中大部分是因為過度滿倉(透支)而被打穿的,最終落個被交易所強制平倉出局的下場。炒股和做人一樣,凡事要留有迴旋餘地,方能進退自如。
對於散戶而言,投入股市的錢,如果都是養家糊口的養命錢,一旦滿倉被套,巨大的心理壓力下造成的憂慮情緒,必將影響對後市行情的分析判斷,最後結果不言而喻。
二、在不同階段不同市場情況,應用股票賣出技巧不同:
1、跌市初期,如果個股股價下跌得不深、套牢尚不深的時候,應該立即斬倉賣出。這種時候考驗投資者能否當機立斷,是否具有果斷的心理素質。只有及時果斷地賣出,才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如果股價已經歷了一輪快速下跌,這時再恐慌地殺跌止損,所起的作用就有限了。深幅快速下跌後的股市極易出現反彈行情,可以把握好股價運行的節奏,趁大盤反彈時賣出。
3、在大勢持續疲軟的市場上,見異常走勢時堅決賣出。如果所持有的個股出現異常走勢,意味著該股未來可能有較大的跌幅。例如在尾盤異常拉高的個股,要果斷賣出。越是採用尾盤拉高的動作,越是說明主力資金已經到了無力護盤的地步。
4、內地股市還沒有推出做空機制,因此投資者只能採用被動做空的方法,在跌市中,先將股票賣出,等跌到一定深度之後重新買回,通過這種方法來獲取差價,降低成本。
5、當股市下跌到達某一階段性底部時,可以採用補倉賣出法,因為這時股價離自己的買價相去甚遠,如果強行賣出,損失往往會較大。可適當補倉以降低成本,等待行情回暖時再逢高賣出。這種賣出法適合於跌市已近尾聲時。
Ⅸ 公司上市股東人數限制是那幾個
公司上市股東人數限制為: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發起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上市公司,是指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