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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發行股票股東

發布時間: 2022-06-01 04:43:48

A.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 定向發行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
稱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和申請掛牌公司(以下合稱發
行人)的股票定向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
《公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公眾公司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
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制定本
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規定的股票定向發行,是指發行人向符
合《公眾公司辦法》規定的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發行過程中,發行人可以向特定對象推介股票。
第三條 發行人定向發行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的,
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
國股轉公司)自律審查。
發行人定向發行後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應當在取得
全國股轉公司出具的自律監管意見後,報中國證券監督管
1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四條 發行人定向發行所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
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發行
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
責,保證發行人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實、准確、完整。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應當向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
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時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資料,
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發行對象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相
關規定及時向發行人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信息,全面
配合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不得要求或者協助發行人
隱瞞應當披露的信息。
第五條 主辦券商應當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和申請
文件進行全面核查,獨立作出專業判斷,並對定向發行說
明書及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
審慎履行職責,作出專業判斷,並對定向發行說明書中與
其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
完整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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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
所、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
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全國股轉系統業務規則,
勤勉盡責,不得利用定向發行謀取不正當利益,禁止泄露
內幕信息、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或者操縱股票交易
價格。
第七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定向發行相關文件進行自律審
查,通過反饋、問詢等方式要求發行人及相關主體對有關
事項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披露。
第八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定向發行事項出具的自律審查
意見不表明對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
完整性作出保證,也不表明對發行人股票投資價值或者投
資者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發行的基本要求
第九條 發行人定向發行應當符合《公眾公司辦法》關
於合法規范經營、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發行對象等方面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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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存在違規對外擔保、資金佔用或者其他權益被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情形的,應當在相關情形
已經解除或者消除影響後進行定向發行。
第十條 發行人、主辦券商選擇發行對象、確定發行價
格或者發行價格區間,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維護發
行人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發行對象可以用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認購定
向發行的股票。
以非現金資產認購的,所涉及的資產應當權屬清晰、
定價公允,且本次交易應當有利於提升發行人資產質量和
持續經營能力。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公眾公司辦法》的規定,
在股東大會決議中明確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
第十三條 發行對象承諾對其認購股票進行限售的,應
當按照其承諾辦理自願限售,並予以披露。
第十四條 發行人董事會審議定向發行有關事項時,應
當不存在尚未完成的股票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重
大資產重組和股份回購事宜。
第十五條 發行人按照《公眾公司辦法》第四十七條規
定發行股票的,應當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
的相關規定,履行內部決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無需提
供主辦券商出具的推薦文件以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
4
見書。
發行人對定向發行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
性負責,發行人的持續督導券商負責協助披露發行相關公
告,並對募集資金存管與使用的規范性履行持續督導職責。
第十六條 全國股轉公司受理發行人申請文件至新增股
票掛牌交易前,出現不符合本規則第九條規定或者其他影
響本次發行的重大事項時,發行人及主辦券商應當及時向
全國股轉公司報告;主辦券商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持
續履行盡職調查職責,提交書面核查意見。
第十七條 發行人在定向發行前存在表決權差異安排的,
應當在定向發行說明書等文件中充分披露並特別提示表決
權差異安排的具體設置和運行情況。
第十八條 由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特殊原因導致定
向發行相關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發行人可以不予披露,
但應當在發行相關公告中說明未按照規定進行披露的原因
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公司認為需要披露的,發行人應當
披露。
第二節 募集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存儲、使用、監管
和責任追究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募集資金使用的分級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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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許可權、決策程序、風險防控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募集資金專項賬
戶,該賬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及相
關業務領域,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可以投資於安全性高、
流動性好、可以保障投資本金安全的理財產品。除金融類
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用於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其他權
益工具投資、其他債權投資或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
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營業
務的公司,不得用於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
券等的交易,不得通過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方式變相改
變募集資金用途。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在驗資完成且簽訂募集資金專戶
三方監管協議後可以使用募集資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記前不得使用募集資金:
(一)發行人未在規定期限或者預計不能在規定期限
內披露最近一期定期報告;
(二)最近十二個月內,發行人或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行政監管措施、行
政處罰,被全國股轉公司採取書面形式自律監管措施、紀
律處分,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因違法行為被司法
機關立案偵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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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定向發行說明書中披露
的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變更資金用途的,應當經發行
人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及時披露募集資金用途
變更公告。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定向發行說
明書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資金能夠使用後
以募集資金置換自籌資金。置換事項應當經發行人董事會
審議通過,主辦券商應當就發行人前期資金投入的具體情
況或安排進行核查並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
募集資金置換公告及主辦券商專項意見。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每半年度對募集資金
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出具核查報告,並在披露年度報
告和中期報告時一並披露。主辦券商應當每年對募集資金
存放和使用情況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核查,出具核查報告,
並在發行人披露年度報告時一並披露。
第三章 掛牌公司定向發行
第一節 發行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的發行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就定向發行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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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決議,並及時披露董事會決議公告和董事會批準的定
向發行說明書。
董事會作出定向發行決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發行對象確定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具體發
行對象(是否為關聯方)及其認購價格、認購數量或數量
上限、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等事項;
(二)發行對象未確定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發行
對象的范圍、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發行對象及發行
價格確定辦法、發行數量上限和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等
事項;
(三)發行對象以非現金資產認購發行股票的,董事
會決議應當明確交易對手(是否為關聯方)、標的資產、
作價原則及審計、評估等事項;
(四)董事會應當說明本次定向發行募集資金的用途,
並對報告期內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說明。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應當與發行對象簽訂股票認購合
同。認購合同應當載明該發行對象擬認購股票的數量或數
量區間、認購價格、限售期、發行終止後的退款及補償安
排、糾紛解決機制等。
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確定的,應當在認購合同中約
定,本合同在本次定向發行經發行人董事會、股東大會批
准並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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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發行對象以非現金資產認購定向發行股
票的,資產涉及的審計報告或評估報告最晚應當於股東大
會通知公告時一並披露。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就定向發行事項作出決
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
二以上審議通過。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發行人應當及時
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股東大會決議應當明確授權董事會辦理定向發行有關
事項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期滿後發行
人決定繼續發行股票的,應當重新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第三十條 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確定的,董事、
股東參與認購或者與發行對象存在關聯關系的,發行人董
事會、股東大會就定向發行事項表決時,關聯董事或者關
聯股東應當迴避。
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未確定的,最終認購對
象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持有發行人
股票比例在 5%以上的股東或者與前述主體存在關聯關系的,
且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時相關董事、股東未迴避表決的
發行人應當按照迴避表決要求重新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
進行審議。
發行人股東大會審議定向發行有關事項時,出席股東
大會的全體股東均擬參與認購或者與擬發行對象均存在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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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關系的,可以不再執行表決權迴避制度。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定向發行說明
書後,董事會決議作出重大調整的,發行人應當重新召開
股東大會並按照本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進行
審議。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年度股東大會可以根據公司章程
的規定,授權董事會在規定的融資總額范圍內定向發行股
票,該項授權至下一年度股東大會召開日失效。
第三十三條 主辦券商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在發行人股
東大會審議通過定向發行事項後,按照相關規定出具書面
意見,發行人及時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在披露主辦券商和律師事務
所出具的書面意見後,按照相關規定向全國股轉公司報送
定向發行申請材料。
全國股轉公司對報送材料進行自律審查,並在二十個
交易日內根據審查結果出具無異議函或者作出終止自律審
查決定。
第三十五條 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確定的,
發行人應當在取得全國股轉公司出具的無異議函後,披露
認購公告,並依據認購公告安排發行對象繳款。
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未確定的,發行人可以
在取得全國股轉公司出具的無異議函後確定具體發行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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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對象確定後,主辦券商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對發行對象
認購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出具專項核查意見。發
行人應當將更新後的定向發行說明書和中介機構專項核查
意見一並披露,經全國股轉公司審查後,發行人披露認購
公告,並依據認購公告安排發行對象繳款。
認購結束後,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認購結果公告。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應當在認購結束後及時辦理驗資
手續,驗資報告應當由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
所出具。發行人應當與主辦券商、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
行簽訂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
第三十七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新增股票
掛牌手續,並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等文件。
第二節 發行後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發行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參照本章第一節除第三十二
條之外的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就定向發行有關
事項作出決議,並聘請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分別對本次
定向發行的合法合規性出具書面意見。
第三十九條 中介機構書面意見披露後,發行人及其
主辦券商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的相關規定
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出具自律監管意見,並及時披露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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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進展公告。
第四十條 全國股轉公司在收到發行人申請出具自律監
管意見的相關文件後,於二十個交易日內出具自律監管意
見,並依據發行人的委託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確定的,
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作出核准決定後,參照本章第一
節的相關規定安排繳款認購。
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未確定的,發行人可以
在中國證監會作出核准決定後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發行對
象確定後,發行人、主辦券商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參照本章
第一節的相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第四章 申請掛牌公司定向發行
第四十二條 發行人在申請其股票掛牌的同時,可以
申請定向發行股票。發行人取得中國證監會核准文件或全
國股轉公司同意掛牌及發行的函後,履行繳款驗資程序,
並將本次發行前後的股票一並登記、掛牌。
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申請掛牌同時定向發行,應當符
合全國股轉系統股票掛牌條件和本規則第九條規定,且不
得導致發行人控制權變動。
發行對象應當以現金認購申請掛牌公司定向發行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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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第四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在申請掛牌前完成定向發行
事項的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程序,並將掛牌同時定向發
行的申請文件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第四十五條 發行人申請掛牌同時定向發行,應當披
露無法掛牌對本次定向發行的影響及後續安排。
第四十六條 股票定向發行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的,
全國股轉公司對發行人掛牌與發行相關文件一並進行自律
審查,審查無異議的,出具同意掛牌及發行的函。發行人
應當在取得同意掛牌及發行的函後,按照本規則第三十五
條的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股票定向發行後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發行人應當按
照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的規定,向全國股轉公司申
請出具掛牌及定向發行的自律監管意見。全國股轉公司出
具自律監管意見後,根據發行人的委託,將自律監管意見
發行人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查資料報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
人取得中國證監會核准文件後,按照本規則第三十五條的
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申請掛牌同時定向發行的,發行
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體在本次發行
中認購的股票應當參照執行全國股轉公司對於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掛牌前持有股票限售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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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發行人申請掛牌同時定向發行的,不得
在股票掛牌前使用募集資金。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申請掛牌同時定向發行並進入創
新層的,發行對象應當為《公眾公司辦法》第四十二條第
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的投資者以及符合基礎層投資者適當
性管理規定的投資者。
發行人按照前款規定完成發行後不符合創新層進入條
件的,應當按照認購合同的約定終止發行或作出其他安排。
第五十條 申請掛牌公司就定向發行事項未取得中國證
監會核准文件或全國股轉公司同意的自律審查意見,但符
合掛牌條件的,其股票可以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
第五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掛牌同時定向發行,本章未
作規定的,適用本規則除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
二條之外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 中止自律審查與終止自律審查
第五十二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發行人的定向發行申請
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進行審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發
行人、主辦券商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全國股
轉公司,全國股轉公司將中止自律審查,通知發行人及其
主辦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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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辦券商、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被中國證監會依
法採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
或者接管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
(二)主辦券商、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或相關簽字人員
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市場禁入、限制證券從業資格等監
管措施,尚未解除;
(三)主辦券商、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或相關簽字人員
被全國股轉公司採取暫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自律監管措施
尚未解除;
(四)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需要
補充提交;
(五)發行人主動要求中止自律審查,理由正當並經
全國股轉公司同意的;
(六)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出現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情形,發行人、主辦券
商和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未及時告知全國股轉公司,全國股
轉公司經核實符合中止自律審查情形的,將直接中止自律
審查。
第五十三條 因本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
三項中止自律審查後,發行人根據規定更換主辦券商或者
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更換後的機構應當自中止自律審查
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盡職調查,重新出具相關文件,並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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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機構出具的文件進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見,對差異情況
作出說明。
因本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中止自律
審查後,主辦券商或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更換相關簽字人員
的,更換後的簽字人員自中止自律審查之日起一個月內,
對原簽字人員的文件進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見,對差異情
況作出說明。主辦券商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
全國股轉公司出具核查報告。
因本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六項中止自律
審查的,發行人應當在中止自律審查後三個月內補充提交
有效文件或者消除主動要求中止自律審查的相關情形。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所列中止自律
審查的情形消除後,發行人、主辦券商可以向全國股轉公
司申請恢復審查。
第五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將
終止自律審查,通知發行人及其主辦券商:
(一)發行人不符合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的;
(二)發行人主動撤回定向發行申請或主辦券商主動
撤銷推薦的;
(三)發行人因發生解散、清算或宣告破產等事項依
法終止的;
(四)本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中止自律審查
16
情形未能在三個月內消除,或者未能在本規則第五十三條
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相關事項;
(五)發行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期定期報告;
(六)以非現金資產認購定向發行股票的,非現金資
產不符合本規則相關要求;
(七)發行人申請掛牌同時定向發行,不符合掛牌條
件的;
(八)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對全國股轉公司作出的終止自律
審查決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相關決定之日起的五個
交易日內,按照相關規定申請復核。
第六章 監管措施與違規處分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則,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視情節
輕重採取以下自律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約見談話;
(三)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四)出具警示函;
(五)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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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說明;
(七)要求公開致歉;
(八)要求限期參加培訓或考試;
(九)要求限期召開投資者說明會;
(十)暫停解除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
限售;
(十一)建議發行人更換相關任職人員;
(十二)暫不受理相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或其
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
(十三)暫停證券賬戶交易;
(十四)限制證券賬戶交易;
(十五)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規則,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視情節
輕重採取以下紀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認定其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
(四)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
第五十九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可
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一)編制或披露的發行申請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
18
擅自改動定向發行說明書等文件;
(二)發行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和全國股轉公司自律審查;
(三)發行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實、准
確、完整,但未達到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
程度;
(四)發行人未按照相關規定履行發行程序或未及時
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發行申請文件前後存在實質性差異且無合理理
由;
(六)募集資金存管與使用不符合要求;
(七)未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重大事項或者未及
時披露;
(八)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全國股轉公司反饋意見,
且未說明理由;
(九)以不正當手段干擾全國股轉公司自律審查工作;
(十)發行人等相關主體無合理理由拒不配合主辦券
商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相關工作;
(十一)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視
情節輕重採取紀律處分:
(一)發行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認定存在虛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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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未經全國股轉公司自律審查或未經中國證監會
核准,擅自發行股票;
(三)偽造、變造發行申請文件中的簽字、蓋章;
(四)發行人按照本規則第十五條定向發行,發行人
或相關主體出具的承諾或相關證明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
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條 全國股轉公司發現相關主體涉嫌違反法
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發行人發行優先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
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

B. 請問一個公司是否可以隨意發行股票呢發的股票越多越好嗎請通俗解釋下

發行股票的要求是很高的,必須得到中國證監會的核准。具體的就不去粘貼過來了,最低的發行後股本需要達到3000萬股。然後主板的公司發行前必須連續3年盈利,營業額及利潤都要在幾千萬元以上,你說的大股東一般是發起人,一般是以資產折股的。

通俗的講就是一個公司經營得很成功,然後覺得規模小了點,需要發行一些股票籌集更多的資金加快發展。然後原來的大股東以原來的資產摺合多少股,小股東們就在發行的時候看好公司的話就買一點。也不見得越多越好,主要看公司規模,還有大股東一般要保留控股權的

C.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四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下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設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經營估算書;
(四)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五)招股說明書;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l刁批准,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條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股東大會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後,董事會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公司債券的發行規模由國務院確定。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審批公司債券的發行,不得超過國務院確定的規模。
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申請,不予批准。
第二百一十條未經本法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l%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未經法定的機關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或者製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D. 欺詐發行股票股東罪既遂犯了以後怎麼處罰

犯了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的量刑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犯罪構成

本罪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是企業在市場經濟下的一種有效的集資手段。
所謂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若乾股份,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因此股票的發行即是股份的發行。股份的發行分為兩種情況:
1、為設立公司而首次發行股份,可以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發起設立,即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第二種是募集設立,即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
2、發行新股。即股份有限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擴大資本總量而進行的發行股票、籌集資本的行為。
所謂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發行公司債券。
所謂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約有價證券。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之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
(3)具有償債能力;
(4)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
(5)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從以上可以看出,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向社會公眾融資,吸納社會剩餘、閑散資金,籌集到較大數量的生產經營資金。但是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這種面向社會公眾的大規模的籌集資金方式並不是一家企業、公司自己籌措資金的簡單行為,而是事關廣大股票、債券的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因為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要向投資者負責,發行股票要定期付給股東紅利,發行債券要按時歸還本金及其利息,這依賴於發行公司、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及其經濟效益的好壞,因此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同時由於這種活動涉及面廣,事關大量資金的流向,與社會金融秩序的穩定甚至社會安定密切相關,因此必須嚴格規范,加強管理和監督,如果放任自流,不加約束,必然會干擾金融秩序,影響經濟穩定健康發展,損害廣大社會投資者的利益,甚至造成社會不安定的因素。為了規范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保證現代企業制度的依法健康地建立和發展,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我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章分別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和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程序及審批制度作了嚴格的規定,並在第210條中規定:「未經本法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依規定進行審批,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發行和變相發行企業債券。未經批准發行或者變相發行企業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活動,凍結並責令退還所籌資金,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條就是對這種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行為構成犯罪的條件及其刑罰的具體規定。 本罪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行為人須有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尚未發行或正在准備發行的,不構成本罪;同時,如果不是採取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方式,而是採取其他方法非法集資的;也不構成本罪,例如公司之間以高利貸方式相互拆借資金,如果構成其他罪,應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處罰。這是因為本罪所懲治的是侵犯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的行為。
2、行為人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是擅自進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這包括兩種情況:
(1)既不具備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條件,又未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關於股票發行的條件,公司法規定,對於募集設立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其餘股份應向社會公開募集,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有關文件,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經審查,對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募股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募股申請,不予批准。不予批準的募股申請,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已作出的批准如發現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予以撤銷。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經募集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上同期銀行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必須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並簽訂承銷協議;必須同代收股款的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公司登記成立後,應當將募集了多少股份、如何募集的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備案。
對於發行新股,公司法規定了以下條件: 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並且間隔一年以上; 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發行新股的審批機關與審批程序與首次發行股票時相同。關於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及審批程序,公司法中同樣作了嚴格的規定。發行債券的條件是: 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 利息; 籌集的資金投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限定的利率水平;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發行公司債券的審批程序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其公司的權力機構即股東大會或股東會作出決定,還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後,才能發行公司債券;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則必須在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後,再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後,才能發行公司債券。企業發行企業債券除滿足相應條件(已如前述)外,還必須報經審批,中央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同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批;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2)雖符合法律規定發行股票的條件,但未經有關主管部門(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是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發行企業債券,是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計劃委員會及其分支機構)的批准。這是因為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批準是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重要的必經程序,體現了國家對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這種重大經濟行為的嚴格管理和監督,公司、企業雖具備條件但未經批准即發行股票、公司債券,逃避了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監督、管理,擾亂了發行管理秩序。這里的「未經批准」既包括根本未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包括雖然提出申請,但未得到批准和對已作出批准決定但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又予以撤銷後仍然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還包括雖經過批准,但未按照規定的方式、范圍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例如超出招股說明書所載明的股票發行總數超額發行股票的;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是按股票票面金額發行,但行為人卻擅自以超過票面金額的價格溢價發行股票;又如超出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的公司債券發行規模發行公司債券的等等。
3、擅自發行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如果情節較輕,不宜作為犯罪來認定和處理,應由證券管理部門依照《公司法》第217條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26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所謂情節嚴重,本條原則列舉為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至於數額巨大的標准、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具體應包括哪些情形,本條未作規定,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總結司法實踐經驗作出司法解釋予以明確。我們認為,在實踐中,後果嚴重可以理解或掌握為給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購買者造成重大損失:「其他嚴重情節」可以理解為多次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或者經證券主管部門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後仍不改正,繼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F. 企業私自向社會發放自己印刷的股票犯法嗎

當然犯法!

《證券法》第十二條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發布新股應有什麼文件

《證券法》第十一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G. 上市公司可以隨意增發股票嗎

什麼是定向增發------對特定的機構或公司發行新股,普通股民無法參與。 不定向------向普通股民發行新股。 定向增發的優勢至少有三:一是定向增發極有可能給上市公司的業績增長帶來立竿見影的效果,比如說G鞍鋼向鞍鋼集團定向增發,然後再用募集來的資金反向收購集團公司的優質鋼鐵資產,可增厚每股收益,據資料顯示,G鞍鋼在定向增發後的每股收益有望達到1.03元,而2005年報只不過為0.702元;二是定向增發有利於引進戰略投資者,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三是定向增發也改變了以往增發或配股所帶來的股價壓力格局,這是因為定向增發有點類似於「私募」,不會增加對二級市場資金需求,更不會改變二級市場存量資金格局。另外,因為定向增發的價格往往較二級市場價格有一定溢價,這也有利於增加二級市場投資者的持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