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提前購回質押股份是好是壞
法律分析:一個是控股股東股票質押。對於二級市場來說,利好的情況是控股股東可減持的股份被鎖定,市場籌碼相對減少,賣壓減輕。而如果這筆貸款的最終用途為上市公司提高了業績的話,將是更大的利好。還有一個是回購交易,其本質就是在一定時期內減少了市場上股票的供應量,對該股票來說是利好。
法律依據:《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 第四條 證券公司參與股票質押回購,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堅持平等自願、誠實守信、公平對待客戶的原則,防範利益沖突,維護客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Ⅱ 關於股東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提前購回是會造成股票下跌嗎
應該不會,相當於提前還款
Ⅲ 股份質押提前購回是利空還是利好
法律分析:不屬於利空,只屬於中性消息,一般來說這種做法是說明股東急需用錢,但又不願意把股賣出套現(注意如果控股股東的股票處於限售期內除外,原因是其股票還沒有到時限上市流通交易),通過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能在一段時間內融資得到現金,一般這些質押式回購是有期限的,回購到期時必須用現金贖回相關股票並支付相關回購融資利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 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 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Ⅳ 大股東提前回購質押股票好嗎
法律分析:可減持的股份被鎖定,市場籌碼相對減少,賣壓減輕。而如果這筆貸款的最終用途為上市公司提高了業績的話,將是更大的利好。還有一個是回購交易,其本質就是在一定時期內減少了市場上股票的供應量,對該股票來說是利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Ⅳ 股票質押提前購回
法律分析: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簡稱「股票質押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Ⅵ 質押股票提前回購是利好還是利空
股票質押式回購是利好還是利空.
回購的涵義是什麼?上市公司和央行這兩者回購的異同點是什麼?股價會因回購上漲還是無波動?相信很多小夥伴都急切想了解,學姐來幫各位科普一下吧。開始之前,不妨先領一波福利--機構精選的牛股榜單新鮮出爐,走過路過可別錯過:【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證券市場中的回購是什麼
證券回購 ,就是證券回購交易,是指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同時就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反向成交。證券回購也囊括著股票回購和債券回購。
1、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操縱現金等手段,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的行為。公司有權將所有回購完成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都會採取行動,將回購股票看成「庫藏股」保存下來,不會干預短時間內的交易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以後另外作為其他方面使用,譬如執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亦或是當需要資金時就出售掉它。
2、債券回購:意思是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一時間,使用著契約的方式,約定了在以後的某一天用著約定的價格(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由債券「賣方」向「買方」,也就是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再次購買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從交易發起人的角度出發,只要是抵押出債券的話,有借入資金的這些交易都叫做進行債券正回購;只要是主動借出資金的情況,再去獲取債券質押的交易,這個行為是進行逆回購。想知道手裡的股票好不好?直接點擊下方鏈接測一測,立馬獲取診股報告:【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二、上市公司回購股票
若是上市公司回購股票的話會因為這些原因:①實行股權激勵計劃;②避免惡意收購;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穩定公司股價,提高公司形象。那回購股票是利好還是利空呢?還是要看實際情況如何:
1、回購後注銷:要是在股價低估的情形下,回購股票,隨後注銷,這樣就會引起公司總股數的降低,每一股的收入將大大提高,這種回購行為是利好。股票的價格假如沒遭到低估就對其回購,有意吸引不明真相的群眾來哄抬股價,這樣就會虧損股東的權益,這也就是被藏起來的利空了。
2、回購不注銷:如果公司在低位回購股票,且當做庫存股同時股份還是留著,然後在股價高位時,派發股份作其他的用處。公司有自己炒自己股票的嫌疑,因此不注銷便是利空。自然,要是從短期來看,回購股票就和大資金買入股票是一樣的,這對股價是非常有利的。
三、央行正、逆回購
正回購和逆回購的回購方式是央行回購的方式,不管是正回購還是逆回購,都是央行在公開市場上吞吐貨幣的行為,相當於一種貨幣政策。央行逆回購的主要目標是以下兩個,一面是調節市場資金的流動性,另一面是調節利率。一方用抵押融入資金,抵押來源於一定規模的債券,這一過程就是正回購,而且還承諾日後再購回所抵押債券的交易行為。也是央行經常使用的公開市場操作手段之一,央行利用正回購操作就能夠實現從市場回籠資金的效果;逆回購的意思是央行向一級交易商購買有價證券,還要在約定在未來特定日期將有價證券賣給一級交易商的交易行為,逆回購實際就是央行向市場上投放流動性的操作,逆回購要是到期了就說明是央行從市場收迴流動性的一個操作。這樣的情況下,央行回購究竟好還是壞呢?我們需要分情況來分析:
1、逆回購:中國人民銀行使用資金購買有價證券(向一級交易商購買),其實是向市場投放資金,若是資金進入實體企業以後,這樣就也就能刺激企業運轉,所以對於股市是利好的。其次也就是市場上的資金有增加後,就會有多餘的資金進入股市,這樣的話就刺激股市上漲。
2、正回購:央行在賣出逆回購的時候其實就是在回籠資金,市面上的錢少了,就會導致沒有多餘的錢再流入股市當中,從而影響到投資情緒變成悲觀,股價會下跌不少。所以回購消息需要及時的了解到,【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應答時間:2021-09-25,最新業務變化以文中鏈接內展示的數據為准,請點擊查看
Ⅶ 股票質押式回購提前購回意味什麼
法律分析: 不屬於利空,只屬於中性消息,一般來說這種做法是說明股東急需用錢,但又不願意把股賣出套現(注意如果控股股東的股票處於限售期內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Ⅷ 提前回購質押股票是好是壞
法律分析:質押回購是好是壞要結合具體的情況來看:股票質押回購在很多情況下被當做大股東套現的行為,許多大股東通過質押獲得現金後,就不在轉換成質押物的股票了。這種情況下的質押式回購其實就是大股東的減持行為,對股價不利。如果上市公司因為一些重大項目而需要融資,那麼質押式回購是不錯的融資手段,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在一段時間內融入現金,選擇質押式回收方式不但能夠保住控股地位又能籌到資金,資金流入後有利於公司開展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一條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Ⅸ 股東提前購回質押股票
法律分析:屬於中性消息,一般來說這種做法是說明股東急需用錢,但又不願意把股賣出套現(注意如果控股股東的股票處於限售期內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Ⅹ 提前購回解除質押是利好還是利空
一般來說,被質押的股票解除質押是好事。所以提前購回解除質押,對持股是利好的表現,說明還清了券商的欠債,股票被返回了。解除質押是贖回清算公司持有的股份,降低公司資產風險。
股東解除質押表明股東本身的財務情況可能好轉,間接地有利於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其次,股東解除質押表明股東認為未來的股價可能會上漲,上漲之後的股份能夠質押更多的貸款,所以會做解除質押的操作。
股票質押式回收大多是在股東有迫切資金需求,但由於個人不願意賣股套現或者因為股東所持有股票尚在限售期內無法進行上市流通交易,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在一段時間內融入現金,選擇質押式回收方式不但能夠保住控股地位又能籌到資金,資金的流入刺激企業短期內的股票上漲,是一種利好消息。
但通常情況下這種質押式回購是有期限的,回購到期時必須要用現金贖回股票或證券,並支付一定的利息,這就造成後期償還本金和利息之後,資金的流出使公司股票價格下跌,此時,質押式回購就是利空消息。
質押股票是指將股票進行質押給銀行等金融單位從而進行融資的一種方式,目的在於解決上市公司股東融資難的問題,絕大多數資金融入方為上市公司主要股東,且資金主要用於企業經營周轉,與其他杠桿資金加杠桿用於購買股票有明顯不同。
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用於質押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對上一年度虧損的,或股票價格波動幅度超過200%的,或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或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是不能成為質押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