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風險的分析
從我國非公開發行的股票前史會發現,我國非公開發行的股票普遍價格較低。非公開發行的股票的市場存在著利益輸送,打股民經過操作股票發行的價格與數量而危害了中小股民的利益,所以對非公開發行的股票項目的剖析風險點,是十分必要的。
近些年來,非公開發行股票現已逐步成為了一種較為重要的融資方法,於上市公司而言其重要性天然顯而易見,但因為這種方法牽扯著利益輸送問題,讓不少小股民的利益得到了危害,所以認識到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風險相當重要。
一、項目立項階段的風險
1.承包失利風險與發行人本質風險
證券發行承銷市場的競賽反常劇烈,既有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兼具的明星企業,也有著本質較差的擬發行證券企業。一方面,承包失利風險是指承銷商未能爭取到事務,無法回收前期投入的承包本錢。另一方面,本質較差的發行人混入證券發行市場,而證券公司沒有進行逃避,就面臨著發行人本質風險。形成的可能結果是,發行人發行的失利或許發行成功之後對出資者形成不良影響使得證券公司聲譽受損。
2.計劃規模風險、方針法令風險與市場風險
證券發行市場的需求特色有易變性,發行計劃的創新又受到證券市場有關法令法規方針的束縛。首先,計劃規模風險是指計劃的規模不妥形成的項目失利的可能性。計劃的規模要考慮擬發行證券企業的具體狀況,需求多少融資金額,徵集資金的頭像,融資機構,融資種類。確認這些事項不但需求專業知識還需求經歷、判別。其次,承銷商還面臨著市場風險。另外,承銷商在執業進程中面臨著方針法令風險。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證券市場在規范化的進程中,不斷有新的方針、法令出台,這些新的法令監管方針對發行創新的支撐或許按捺,決議著本次發行股票的走向。
3.競賽風險
目前我國尚處於核准制向注冊制的改變進程中,證券市場上具有證券公司一百多家,相互之間未來獲得承銷項目而競賽的現象不時存在,隨著競賽的劇烈,承銷商堅持正當競賽和合法合規的方針面臨著巨大的應戰。
二、盡職查詢階段的風險
1.和諧風險
在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中,承銷商需求和諧好本身、發行人和其他中介機構三者之間的聯系。盡管承銷商、發行人和其他中介機構的終極方針都是為了項目的發行成功,但在觸及本身風險時,其利益訴求不同,會產生分歧。首先,發行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考慮,會要求承銷商和其他中介 C構對公司發行資料過度包裝。另外,發行人為了防止露出自己的問題,還或許有意阻撓中介機構進行充沛的盡職查詢。其次,會計師事務所、財物評價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這些中介機構因為收費不同、本錢不同,才能不同,可接受風險水平不同,會形成各家中介機構的特別考慮。最終,發行人有權選擇中介機構的運用與否,使得中介機構更樂意照料發行人的利益。
2.盡調不充沛的風險
盡職查詢是指中介機構在發行人的合作下,對企業的前史沿革、財政信息、事務信息和法令法規相關方面信息做全面深化的審閱。在盡職查詢的進程中,或許存在時刻急迫、本錢過高、盡調人員的忽略等要素,遺漏了企業的重要信息或許過錯認識了企業的狀況。
以上便是出資非公開發行股票風險的剖析,期望能夠協助到我們。非公開發行股票不能在社會上的證券交易機構上市買賣,只能在公司內部有極限地轉讓,價格動搖小,風險小,適合於大眾的心思現狀。
『貳』 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
基本上和你沒有多大的關系
只會停一段時間的牌,很快就會開出來的
『叄』 嘉誠國際股票股吧
嘉誠國際(603535.SH)12月13日在投資者互動平台表示,公司嘉誠國際港(二期)已基本建成,正在進行收尾工作,並已開始試運營。嘉誠國際(603535.SH)12月13日在投資者互動平台表示,嘉誠國際海南數智物流中心(位於海口市)規劃建築面積約22萬平方米,其建設進展公司將依據信息披露要求,通過定期報告、臨時公告等多種形式進行披露。_
12月9日,嘉誠國際盤中漲幅達5%,截至11點10分,報31.66元,成交2218.09萬元,換手率0.48%。
拓展資料: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6 年修訂)(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為本法律意見書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法律法規」)及現行有效的《廣州市嘉誠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 公司章程》」)的規定,北京市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廣州市嘉誠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託,指派律師出席了公司於 2021 年 11月 18 日召開的 2021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並對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事項進行見證,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2. 公司 2021 年 7 月 20 日刊登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廣州市嘉誠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議公告》;
3.公司 2021 年 9 月 25 日刊登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廣州市嘉誠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議公告》;
4. 公司2021年10月22日刊登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廣州市嘉誠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公告》;
5. 公司2021年10月22日刊登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廣州市嘉誠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決議公告》;
『肆』 非公開發行新增股份是什麼意思啊 會對當前股票的價格造成影響嗎 我可以參加購買嗎
非公開發行股份通常也就是指的是定向增發,主要是針對不超過10人的特定投資者發行股票,這些投資者一般與公司存在特定的戰略合作關系,普通投資者即使持有公司的股份也是不能參與的。
至於非公開發行股份對公司股價的影響,就要看公司增發的目的是什麼。具體來說,如果公司增發新股是作為引入戰略投資者的一種手段,或者是公司逆向收購的一種方式(其實就是公司增發完之後,大股東發生變化,上市公司被其他企業收購的一種情況),那麼公司股價必然大漲,但如果僅僅是融資的需要的話,意義就不大。
你的情況是,公司非公開發行早就過了,現在是當時發行的股份參與到正常流通環節,即上市交易,由於這些股份的持有人可能會拋售手中的股份,對現在價格會造成一定壓力,因此你的股票短期來看上漲概率極小,注意避免下跌風險,不過既然已經套住了,也不要太在意了。因為,也有可能機構為出貨會拉高股價的,自己要多留意盤面的變化,及時做出決定(盡管這種概率比較小,畢竟當時的投資者看中的是公司長期價值,如果這種價值無法從公司最近一年的業績中得以體現的話,那股價下跌可就慘了)。注意當時發行價是4.5元,現在價格6元溢價30%呢,所以要注意下跌風險。
『伍』 哪些律所符合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見書資質
其實關於如何找律所早有跡可循,此前基金業協會發布問答:中國基金業協會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見書》,引入專業法律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是對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同時也是中國基金業協會開展私募基金行業事中自律檢查、事後自律處分的重要基礎和依據。
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法律意見書》,並視情況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或重大事項變更的反饋意見中提出進一步的詢問,要求提供進一步的信息或出具相關法律意見。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在核查包括《法律意見書》所列事項在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重大事項變更等內容的過程中,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採取約談高管人員、現場檢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相關專業協會征詢意見等方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核查。
這個法律意見書不是你想出就能出,基金業協會是需要審核的。
盡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相關規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可就中國法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的律師事務所及中國執業律師,均可受聘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自願選擇符合上述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但根據中國證監會、司法部聯合發布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1號)第八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選擇具備下列條件的中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1、 內部管理規范,風險控制制度健全,執業水準高,社會信譽良好;
2、 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其中五名以上曾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
3、 已經辦理有效的執業責任保險;
4、 最近兩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根據中國證監會、司法部聯合發布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1號)第九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鼓勵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且最近兩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律師參與出具法律意見書:
1、 最近三年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
2、 最近三年連續執業,且擬與其共同承辦業務的律師最近3年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
3、 最近三年連續從事證券法律領域的教學、研究工作,或者接受過證券法律業務的行業培訓。
此外,依據中國基金業協會近期召開的法律意見書工作座談會,中國基金業協會將開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抽查工作。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以風險導向為原則,聘請會員律師事務所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資料和法律意見書進行抽查。對於未能勤勉盡責的律師事務所,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再接受由其提交的法律意見書,並提請全體會員慎重聘用有關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綜上,小編認為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見書的風險不小,而小編周圍靠譜的律所考慮到相關風險,報價普遍10萬以上。
具體什麼樣的律所較為靠譜也是有跡可循的,例如,基金業協會公示從業機構包括了18家律師事務所,具體名單如下:
18家律師事務所名單
除此之外,國內的一線證券律所同樣優先考慮,例如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國浩律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等等。
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見書,有需要的可以咨詢鷹朋!我們提供法律意見書輔導,會幫您聯系相關律所,為您免去尋找律所的麻煩。
『陸』 非公開發行股票提案出來後,證監會在什麼時候給予答復
快的話1個月,慢的話有可能3個月,具體以公司公告為准。
具體流程:提交證監會核准,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上市公司聘請保薦人和律師配合公司編制申請材料,連同保薦意見書和法律意見書提交證監會審核。
證監會自上市公司報送申請材料後,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二周左右會安排一次見面會,請上市公司的高管和證監會領導、業務處長及審核員溝通審核流程。
見面會後當天或次日安排內部的審核會,就上市公司再融資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討論,然後向公司出具反饋意見。收到上市公司對反饋意見的回復後,一般在一周左右安排初審報告討論會決定初審報告的主要內容。會後10天左右安排發審會,並對再融資進行最終的表決,一般15天後做出核准決定。
對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投向屬於國家宏觀調控的產業的,證監會需要徵求國家發改委的意見。
『柒』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問題
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有限售期;過了限售期,新發行的股票上市跟正常股票交易一樣,原來的漲跌幅限制是多少仍然是多少(10%和5%)。
『捌』 非公開發行股票程序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1、停牌申請(選)
上市公司在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預計該信息無法保密且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並可能導致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可向深交所申請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會預案之日起復牌。
2、(發行對象為下列人員的,在董事會召開前1日或當日與發行對象簽訂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細則12條》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 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3、董事會決議
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董事會應當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決議事項:(一)本次股票發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三)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四)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另見《細則13條》
表決:上市公司董事與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議案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表決通過後,決議在2個交易日內披露,將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與決議同時刊登。表決通過後,2個工作日內報告證交所,公告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使用募集資金收購資產或股權的,同時披露相關信息見《發行管理辦法》 )。
4、向深交所報送文件並公告
董事會作出決議後,上市公司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深交所報送下列文件並公告:
文件:(一)董事會決議;(二)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三)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四)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審核報告;(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指引》 第八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涉及以資產認購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七條規定的文件外,還需提交下列文件:(一)重大資產收購報告書或關聯交易公告;(二)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三)法律意見書;(四)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評估事務所出具的專業報告。)
5、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通知: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註明提供網路投票等投票方式,對於有多項議案通過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表決的情形,上市公司可按《關於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進行優化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向股東提供總議案的表決方式。
發行涉及資產審計、評估或上市公司盈利預測的,結果報告至遲應隨召開股東大會通知同時公告。
決議事項: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作出的決議,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二)發行方式和發行對象; (三)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四)募集資金用途;(五)決議的有效期;(六)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七)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表決: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上市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股票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公布:股東大會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議案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上市公司應當公布股東大會決議。
6、保薦人保薦、向證監會申報
上市公司向證監會提交發行申請文件,詳見《細則》
包括: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保薦人出具發行保薦書和盡職調查報告等
結束公告: 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審查的決定後,應當在收到上述決定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向深交所報告審核時間:上市公司應在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前向深交所報告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的召開時間,並可申請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於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決定撤回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的,應當在撤回申請文件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審核結果公告:上市公司應當在該次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之日作出決定後次起的兩個交易日內公告會議發審委審核結果,並說明尚需取得證監會的核准文件。
7、向深交所提交核准文件
上市公司在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核准文件後,應當於當日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的核准文件;(二)發行核准公告;(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初審-發行審核委審核-核准或不核准決定
(第十五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涉及以資產認購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外,還需提交下列文件:(一)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的重大資產收購報告書或關聯交易公告;(二)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三)法律意見書。)
(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取得證監會核准文件後,由上市公司及保薦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內選擇發行時間;在發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薦人向符合條件的對象提供認購邀請書。之後,上市公司及保薦人應在認購邀請書約定的時間內收集特定投資者簽署的申購報價表。申購報價過程由律師現場見證。之後,簽訂正式認購合同,繳款,驗資,備案。詳見《細則》)
8、刊登發行核准公告
上市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經深交所登記確認後,上市公司應當刊登發行核准公告。
發行核准公告的內容應包括:(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體日期;(二)核准發行的股份數量;(三)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涉及以資產認購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還需披露第十五條所述文件。
刊登處:非公開發行新股後,應當將發行情況報告書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報刊,同時刊登在證監會制定的網站,置備於證監會制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9、辦理發行認購事宜
發行: 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當在六個月內發行股票,並到深交所、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辦理發行、登記、上市的相關手續。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完成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准。
銷售方式: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均屬於原前十名股東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
代銷-報告證監會: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完成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發行情況報告書;
(二)主承銷商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報告;
(三)發行人律師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見證意見;
(四)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
(五)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手續: 上市公司刊登發行核准公告後,應當盡快完成發行認購資金到賬或資產過戶等相關手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備。
股權登記:上市公司完成發行認購程序後,應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證券登記業務指南》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請辦理股份登記手續。
限售處理: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非公開發行股票新增股份(以下簡稱新增股份)的登記手續後,對新增股份按其持有人承諾的限售時間進行限售處理,並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登記完成的相關證明文件。
10、辦理新增股票上市——由保薦人保薦
新增股份登記完成後,上市公司應申請辦理上市手續。
上市公司申請新增股份上市,應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新增股份上市的書面申請;(二)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的全部發行申報材料;(三)具體發行方案和時間安排;(四)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五)發行完成後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六)資產轉移手續完成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律師就資產轉移手續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如涉及以資產認購股份);(七)募集資金專項帳戶開戶行和帳號等(如適用);(八)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對新增股份登記託管情況的書面證明;(九)保薦機構出具的上市保薦書;(十)保薦協議;(十一)保薦代表人聲明與承諾書;(十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刊登: 新增股份上市申請經深交所核准後,上市公司應當在新增股份上市日前的五個交易日內,在指定媒體上刊登《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
《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次發行概況。應披露本次發行方案的主要內容及發行基本情況,包括:本次發行履行的相關程序,本次發行方案,發行對象情況介紹,本次發行導致發行人控制權發生變化的情況,保薦人關於發行過程及認購對象合規性的結論意見,律師關於發行過程及認購對象合規性的結論意見,本次發行相關保薦機構、律師;
(二)本次發行前後公司基本情況。應披露本次發售前後前10名股東情況,本次發行前事股份結構變動情況,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情況,本次發售對公司的變動和影響;
(三)財務會計信息及管理層討論與分析。應披露最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財務指標,按非公開發行股票完成後上市公司總股本計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標,發行人對最近三年又一期財務狀況、盈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的分析;
(四)募集資金用途及相關管理措施。應披露本次募集資金運用概況、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市場前景、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具體情況、募集資金專戶存儲的相關措施;
(五)新增股份的數量和上市時間。應披露上市首日股票不設漲跌幅限制的特別提示;
(六)中國證監會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四、其他
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深交所對該公司股票不設漲跌幅限制;上市公司總股本、每股收益按《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中的相關指標進行調整。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或相關股份權益變動的,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及其股東、保薦人應當履行其在《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中作出的相關承諾。
上市公司應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並遵守募集資金使用的相關規定。
『玖』 港股如何找法律意見書
你好,給你個範本你找找就行。
金隅股份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法律意見書
本公告乃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按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發出。
茲載列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之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法律意見書,僅供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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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關於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觀意字【2014】第0147號
致: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受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託,指派本所律師列席公司2013年度周年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人員資格、表決程序進行核查見證,並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使用,未經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賴。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會告材料,隨同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並公告。基於
上述前提,本所按照中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文件扣與本次股東大會有關的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發表如下法律意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公司於2014年3月29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a》、《-il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刊發了《北京金隅觀韜律師事務所關於北京金隅股情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法律意見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通知》,會i通知栽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召開地點、召開方式、股權登記日、審議事項、會議登記方式,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事項。公司於2014年4月2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和上述報刊上刊發了《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補充通#》,金告本次股東大會增加一項臨時提案。公司於2014年5月1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刊發了本次股東周年大會會議資料。
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方式分為現場會議方式和網路投票方式(以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為平台)。現場會議召開時間為2014年5月22日下午14:30,地點為北京市東城區北三環東路36號環球貿易中心D座22層第六會議室,
會議由公司董事長蔣衛平先生主持。網路投票時間為2014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一15:00。
現場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網路投票時間與會議通知相一致。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的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
根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或其授權代理人出示的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託書,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和股東代表8人,代表3,434,471,28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4,784,640,284股的71.78%;通過網路投票出席會議的股東共18人,代表股份3,603,734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4,784,640,284股的008%。
除上述股東或其授權代理人之外,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還包括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境內外審計師、境外法律顧問和本所律師。
經本所律師核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採取會議現場投票和網路投票方式,對會議所議議案進行了逐項表決,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現場投票和網路投票進行了計觀.韜律師事務所關於北京金隅股份有FL套司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票和監票,在合並統計現場投票和網路投票後,對表決結果予以公布
本次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方式表決通過如下議案
1、《關於公司董事會2013年度工作報告的議案》;
2、《關於公司監事會2013年度工作報告的議案》
3、《關於公司2013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
4、《關於公司2013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的議案》
5、《關於公司執行董事2013年度薪酬的議案》:
6、《關於會司2013年度審計費用及聘任2014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7、《關於公司提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候選人的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方式表決通過如下議案
1、《關於公司修訂《章程》的議案》;
2、《關於會司擬發行債券的議案》;
3、《關於公司發行股份之一般授權的議案》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
四,結論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頁無正文,僅為《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關於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簽字蓋章頁)
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韓德晶
經辦律師:胡勝林 熊若雯
若幫到請採納,謝謝
『拾』 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四條修改為:「公眾公司公開轉讓股票應當在全國中小
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進行,公開轉讓的
公眾公司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
二、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可轉換公
司債券等證券品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三、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股東大會的提案審議應當符合規
定程序,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參與權、質詢權和表決權;董事會
應當在職權范圍和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對審議事項作出決議,不
得代替股東大會對超出董事會職權范圍和授權范圍的事項進行決
議。」
四、第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關聯交易不得損害公
眾公司利益。」
五、第十四條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二款、第三款。第二款
為:「公眾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不
得實施侵佔公司資產、利益輸送等損害公眾公司利益的行為。」第
三款為:「未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或授權,公眾公司不得對外
提供擔保。」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股票公開轉讓的科技創新公
司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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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人資格;(二)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
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三)持有人所
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事項范圍;(四)特別
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五)特別表決權股份與普通股
份的轉換情形;(六)其他事項。 全國股轉系統應對存在特別表
決權股份的公司表決權差異的設置、存續、調整、信息披露和投
資者保護等事項制定具體規定。」
七、第二十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信
息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
當及時、公平地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
真實、准確、完整。」
八、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信息披露文件
主要包括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
發行情況報告書、公開發行說明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具
體的內容與格式、編制規則及披露要求,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九、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股票公
開轉讓與定向發行的公眾公司應當報送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並
予公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款修改為「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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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公眾公司,應當報送年度報告,並予公
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十、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發生可能對股
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眾公司
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系統
報送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
能產生的後果。」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中國證監會對公眾公司
實行差異化信息披露管理,具體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十二、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公眾公司實
施並購重組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嚴格履行公告義務。
參與並購重組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准確地向公眾公司
通報有關信息,配合公眾公司真實、准確、完整地進行披露,在
並購重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禁止利用該信息進行
內幕交易。」
十三、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在公司
網站或者其他公眾媒體上刊登依本辦法必須披露的信息,但披露
的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時
間。」 第二款修改為「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公眾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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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關信息的,應當符合本條第一
款的要求。」
十四、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股票
向特定對象轉讓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協議轉讓。申請股票掛牌公開
轉讓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十五、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
申請其股票掛牌公開轉讓的,董事會應當依法就股票掛牌公開轉
讓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股東大會決議必
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第二款修改為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中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按照中國
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修改公司章程;(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
司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按照相關規定披露公開轉讓說明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及其他
信息披露內容。」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公司申請其股票掛牌公
開轉讓時,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申請發行股票。」
十六、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股東
人數超過 200 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掛牌公開轉讓,應當按照中國
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公開轉讓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
不限於:公開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符合
《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
的推薦文件、全國股轉系統的自律監管意見。公司持申請文件向
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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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股東人數未
超過 200 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掛牌公開轉讓,中國證監會豁免核
准,由全國股轉系統進行審查。」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申請股票掛牌公開轉讓的
公司應當聘請證券公司推薦其股票掛牌公開轉讓。證券公司應當
對所推薦的股票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進行持續督導,督促公司誠
實守信、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規范運作
水平。 股票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應當配合證券公司持續督導工
作,接受證券公司的指導和督促。」
十九、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本辦法施行
前股東人數超過 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
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在證券交易
所上市。」
二十、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
法所稱定向發行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
累計超過 200 人,以及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兩種情形。」
第三款修改為「股票未公開轉讓的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符合本
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 35 名。」
二十一、第四十條修改為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司
應當與發行對象簽訂包含風險揭示條款的認購協議,發行過程中
不得採取公開路演、詢價等方式。」
二十二、第四十一條修改為第四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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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股東大會就股票發行作出的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數量上限);(二)發行對象
或范圍、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三)定價方式或發行價格(區
間);(四)限售情況;(五)募集資金用途;(六)決議的有效期;
(七)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八)發行前滾存
利潤的分配方案;(九)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原第二款調整為
第三款,修改為「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中還應當包括以下內
容:(一)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修改公司章程;(二)按照
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三)
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照相關規定披露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
況報告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內容。」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董事會、股東大會決
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股東參與認購或者與認購對象存
在關聯關系的,應當迴避表決。 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
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二十四、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公司應當
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定向發行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
當包括但不限於:定向發行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
書、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
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股票公開轉讓的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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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公司前十名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及核心員工定向發行股票,連續 12 個月內發行的股份未超過公
司總股本 10%且融資總額不超過 2000 萬元的,無需提供證券公司
出具的推薦文件以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按照前款
規定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中應當明確發行對象、發行價格和
發行數量,且公司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認購人以非現金資產
認購的;(二)發行股票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動的;(三)本次
發行中存在特殊投資條款安排的;(四)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 12 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
給予行政處罰或採取監管措施、被全國股轉系統採取紀律處分
的。」
二十六、第四十五條修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向特定對
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公司,應當持申請文件向中
國證監會申請核准。股票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還
應當包括全國股轉系統的自律監管意見。 股票公開轉讓的公眾公
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的,中國證監會
豁免核准,由全國股轉系統自律管理。」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四條:「股票公開轉讓的公眾
公司可以向全國股轉系統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以下
簡稱公開發行)。前款所稱的不特定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投資者適
當性管理規定。」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五條:「公司申請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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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
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 3 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
假記載;(三)依法規范經營,最近 3 年內,公司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
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
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
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最近 12 個月內未受到中國
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六條:「公司董事會應當依法
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
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公司股東大會
就本次股票發行作出的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本次
公開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二)發行對象的范圍;(三)定價
方式、發行價格(區間)或發行底價;(四)募集資金用途;(五)
決議的有效期;(六)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七)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八)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七條:「股東大會就公開發行股
票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
過。公司股東人數超過 200 人的,應當對出席會議的持股比例在
10%以下的股東表決情況單獨計票並予以披露。 公司就公開發行
股票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投票的方式,公司還可以
通過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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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
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公開發行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
限於:公開發行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保薦人出具的股票
發行保薦書、全國股轉系統的自律監管意見。公司持申請文件向
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三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九條:「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
文件後,依法對公開發行條件、信息披露等進行審核,在 20 個工
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條:「公開發行股票,應當聘
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其保薦業務適用《證券發行
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相關規定,本
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一條:「尚未盈利或者已在股
票發行申請文件中充分分析並揭示相關風險的公司申請公開發行
股票,在公開發行股票當年即虧損的,其保薦人不適用《保薦辦
法》第六十七條相關責任。」
三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二條:「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
證監會和全國股轉系統的規定製作、報送和披露發行保薦書、回
復意見等相關文件,遵守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系統的規定,配
合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系統工作,自提交保薦文件之日起,保
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全國股轉系統應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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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保薦辦法》和本辦法制定全國股轉系統股票發行保薦業務規
則,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三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三條:「保薦人持續督導期間
為公開發行完成後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 2 個完整會計年度。」
三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四條:「公司公開發行股票,
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承銷,按照《證券法》
有關規定簽訂承銷協議,確定採取代銷或包銷方式。 申請公開
發行股票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可以參與戰略配售。 公
司在全國股轉系統公開發行股票、證券公司承銷在全國股轉系統
公開發行的股票以及投資者認購在全國股轉系統公開發行的股
票,適用本辦法。」
三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五條:「公司、承銷機構及相
關人員不得存在以下行為:(一)泄露詢價或定價信息;(二)以
任何方式操縱發行定價;(三)誇大宣傳,或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
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四)向投資者提供除公開發行意向書等
公開信息以外的公司信息;(五)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國證監
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六)以代持、信託
持股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
(七)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申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
助或者補償;(八)以自有資金或者變相通過自有資金參與網下配
售;(九)與投資者互相串通,協商報價和配售;(十)收取投資
者回扣或其他相關利益;(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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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六條:「公司公開發行股票,
可以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也可以通過合格投資者網上
競價,或者網下詢價等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公司
和主承銷商應當在公開發行說明書和發行公告中披露本次發行股
票採用的定價方式。 發行價格可以參考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如
有)、同行業可比公司的市盈率或市凈率等。如果發行價格明顯偏
離股票市場價格,公司應當對定價依據及定價方式、定價的合理
性作出充分說明並披露,主承銷商應當對本次發行價格的合理性、
相關定價依據和定價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損害現有股東利益等發
表意見。」
四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七條:「公司通過網下詢價方式
確定股票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的,詢價對象應當是經中國證券業
協會注冊的網下投資者。 公司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全國股轉系
統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相關自律規則的規定,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
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
四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八條:「全國股轉系統應當根
據本辦法制定全國股轉系統股票發行承銷業務規則,並報中國證
監會批准。」
四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九條:「股票公開發行的申請
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公司與主承銷商應當及時向全國股轉系統
報送發行與承銷方案,並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四十三、第五十條修改為第七十一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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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對公司股票轉讓、股票發行、信息披露的監管職責,有
權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等採取《證券法》規定的有
關措施。」
四十四、第五十一條修改為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全國
股轉系統應當發揮自律管理作用,對股票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及
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
地披露信息。發現股票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向
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採取自律管理措施。」增加兩款,第二款為「全
國股轉系統對股票發行承銷過程實施自律管理。發現異常情形或
者涉嫌違法違規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全國股轉系統對相關事
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直接責令公司、證券公司暫停或中止發行。」
第三款為「全國股轉系統可以依據相關規則對股票公開轉讓的公
眾公司進行檢查。」
四十五、第五十二條修改為第七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中國
證券業協會應當發揮自律管理作用,對從事公司股票轉讓和股票
發行業務的證券公司進行監督,督促其勤勉盡責地履行盡職調查
和督導職責。發現證券公司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
相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採取自律管理措施。」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建立對承銷商詢價、
定價、配售行為和詢價投資者報價行為的自律管理制度,並加強
相關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採取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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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四十六、第五十四條修改為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證
券公司在從事股票轉讓、股票發行等業務活動中,應當按照中國
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責地進行盡職調查,規范履行內核程序,
認真編制相關文件,並持續督導所推薦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
務、完善公司治理。」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證券公司承銷公
眾公司股票,應當依據本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公司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有關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等相關規定,
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定價和配售過程
管理,落實承銷責任。為股票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
和人員,應當按照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
定職責,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四十七、第五十五條修改為第七十六條,修改為:「證券服務
機構為公司的股票轉讓、股票發行等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
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
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公司的主體資格、股本情況、規范
運作、財務狀況、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
完整性進行充分的核查和驗證,並保證其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四十八、第五十六條修改為第七十七條,修改為:「中國證監
會依法對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
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被檢查或者調查對象有義務提供相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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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資料。對於發現問題的單位和個人,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
改正、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並記
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立案調查或者移送司法機
關。」
四十九、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公
司在其公告的股票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
或者編造重要虛假內容的,除依照《證券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外,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終止審核並自確認之日起在 36 個月內不
受理公司的股票轉讓和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增加一款作為
第二款:「公司擅自改動已提交的股票轉讓、股票發行申請文件的,
或發生重大事項未及時報告或者未及時披露的,中國證監會可視
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終止審核並
自確認之日起在 12 個月內不受理公司的股票轉讓和股票發行申請
的監管措施。」
五十、第五十八條修改為第八十條,修改為:「公司未依照本
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八條規定,
擅自轉讓或者發行股票的,依照《證券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一條:「公眾公司違反本辦法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對相關
責任主體給予警告,單處或者並處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十二、第六十條修改為第八十二條,修改為:「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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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證券法》有關規定進
行處罰。」
五十三、第六十三條修改為第八十四條,修改為「公眾公司
內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對公眾公司股票價
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泄露該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
賣該股票的,依照《證券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五條:「股票公開轉讓的公眾
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未按本辦法規定配合證券公司、證券
服務機構盡職調查、持續督導等工作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
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
五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六條:「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
員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持續督導責任,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
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五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八條:「證券公司、證券服務
機構擅自改動已提交的股票轉讓、股票發行申請文件的,或發生
重大事項未及時報告或者未及時披露的,中國證監會可視情節輕
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12 個月內不接受相
關單位及其負責人員出具的與公眾公司股票轉讓、股票發行有關
的文件等監管措施。」
五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九條:「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在承銷證券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