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東承諾繼續鎖定有限售條件流通股是利好嗎
是利好,因為股東沒有這個承諾的話他隨時可能將手裡的大量股票在二級市場或大宗交易平台減持,對股價的沖擊力大,股東承諾繼續鎖定流通股的話則相當於給大家吃了顆定心丸。不過這個也算不上太大的利好,當一般消息看吧。
2. 上市公司大股東承諾收購一定量的股票有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有書面公開承諾的話,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證券法》第九十六條: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收購人依照前款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證券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原則制定上市公司收購的具體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在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後,履行其收購協議;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且擬繼續履行其收購協議的,或者不申請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收購人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在與上市公司股東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3日內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提交豁免申請及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委託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同時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派出機構收到書面報告後通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前述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或者30%以下,並自減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其後收購人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擬繼續增持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下列豁免事項:(一)免於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二)存在主體資格、股份種類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免於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未取得豁免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擬以要約以外的方式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發出全面要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免於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請:(一)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二)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三)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准,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於發出要約;(四)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收購人報送的豁免申請文件符合規定,並且已經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或者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豁免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就收購人所申請的具體事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取得豁免的,收購人可以繼續增持股份。《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以簡易程序免除發出要約:(一)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並,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二)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三)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當事人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五)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並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六)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七)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中國證監會不同意其以簡易程序申請的,相關投資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請。
3. 騰訊第一大股東宣布減持,承諾三年內不再出售,你對此怎麼看呢
騰訊第一大股東宣布減持,承諾三年內不再出售,我認為是正常現象。
1.已經獲利巨大,可以減一部分;
2.第一大股東是長線投資,減持之後鎖定三年很正常;
3.減持是正常行為,對於股票沒有多少影響。
騰訊作為中國最好的互聯網企業,如果能夠成為它的大股東是一件非常了不起的事情,因為騰訊就是一台賺錢機器,買入騰訊的股票能夠給你帶來幾千倍的收益,這可不是每個投資機構都擁有這樣的眼光和實力。騰訊第一大股東宣布減持,承諾三年內不再出售,我認為這是很正常的行為,因為騰訊第一大股東已經持有騰訊十多年的股票,獲利已經非常大,這個時候減持沒有任何問題,而且這種減持也不違規,減持之後還持有騰訊大量股票,這是正常的一種商業減持,我認為沒有必要過多的進行解讀。
資本市場上,大股東只要過了鎖定期都可以減持,這種減持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很多人過渡關注了騰訊減持的問題,資本市場合格的減持都非常正常,沒有必要過渡的進行解讀。
4. 面對公司股價深幅下跌,大股東承諾增持股票,增持了嗎
增持了又怎麼樣?有些股票增持了照樣跌。
002417深南股份,去年11月28日公告,公司實際控制人周世平十二個月內,增持公司股票合計金額1億元內,價格20元內。後來也真的增持了36.5萬股。可以股價還不是照樣下跌啊!發公告那天的高點14.98元,然後一直就沒有達到,現在只剩下10.36元,跌去了4.62元(-30.84%)。還有600321正源股份也如此,從增持公告(11月23日)那天的4.34元跌到現在的2.34元,跌去了46%。看來,大股東增持並非意味著公司股票的價格被低估,因此也不宜作為投資者買入股票的依據。比如,深南股份11月28日公告增持計劃那天的動態市盈率達到342.66倍,正源股份達到605倍。股票的價格明顯沒有被低估,相反還被高估。因此,這樣的股票即便有大股東增持,也不能作為投資者買入的依據。
5. 股東承諾: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
這是招股說明書里德股東承諾。裡面的上市之日指的是什麼日期?
第一次開盤為上市之日。
比如我看到創業板的特銳德的預計發行日期為9月25日,而上市之日卻是9月30日。從深交所公布的那些文件中可以得到某隻股票的上市日呢?
市之日卻是9月30日,第一次開盤9月30日。
6. 大股東承諾不減持,是不是說每天都不能賣股票,還是說在一定期間內為凈買入就算不減持
是說在這個時間段,不能賣出已買進的股票。一直持有,或者買入更多
7. 8月23上市的限售股大股東承若24個月內不交易不轉讓 公司控股股東銀鴿集團在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中承諾: (1
不是這個意思, 24 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者轉讓只是股改時股東做的承諾(2005年),現在股東做到了,限售時間到了,有上市流通權的限售股解除限售(解禁),就是和散戶手上的股票一樣可以流動,不是又承諾24月不減持,是減持還是增持還是不動要看股東自己的意願。
8. 大股東承諾增持股票如果不能兌現是否構成違規
這個不違規的,承諾的事情可以反悔的。比如父親說把房子送給孩子,過幾天反悔了,就可以不送的。不是法律規定一定要做的。增持無非是穩定股民的信心,現在股市跌了,增持也沒有什麼用的。所以它就不增持了。
9. 大股東承諾資產注入的股票有哪些
恆陽牛業資產將會注入到新大洲,建議關注小市值的成長股,目前你關注哪些板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