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確認股權與確認股東資格的區別
確認股權與確認股東資格的區別在於,確認股權是以百分比表示,確認股東資格是以名稱表示(自然人或單位)確認一個股東有多少股權就能確認這個股東的資格。
一、股權:
(一)股權的定義:
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二)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
(1)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
(2)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
(3)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
(4)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
(5)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
(6)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
(7)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三)股權主要分類:
1、自益權和共益權
這是根據股權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對股權的分類,即自益權是專為該股東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股息和紅利的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等;共益權是為股東的利益並兼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表決權、請求召集股東會的權利,請求判決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權利、賬薄查閱請求權等。
2、單獨少數股東權
這是根據股權的行使是否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為標准而進行的分類,即單獨股東權是股東一人即可行使的權利,一般的股東權利都屬於這種權利;少數股東權是不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就不能行使的權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條的規定,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權利,必須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方可行使。少數股東權是公司法為救濟多數議決原則的濫用而設定的一種制度,即盡量防止少數股東因多數股東怠於行使或濫用權利而受到侵害,有助於對少數股東的保護。
3、普通特別股東權
這是根據股權主體有無特殊性所進行的分類,即前者是一般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後者是特別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如優先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 公司法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四)股權轉讓限制:
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即各國法律對股權轉讓明文設置的條件限制[3]。這也是股權轉讓限制中最主要、最為復雜的一種,中國法律規定,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主要表現為封閉性限制,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閉性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⑵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 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轉讓中國《公司法》第144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第146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方即發生轉讓的效力。」此類轉讓場所的限制規定,在各國立法上也極為少見。這也許與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論佔主導的思想有關,但將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為股權轉讓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⑶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7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對發起人股權轉讓的限制,使發起人與其他股東的權利不相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各類市場主體平等行使權利不相稱。
⑷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7條第2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其目的是杜絕公司負責人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公司的內部信息,從事不公平的內幕股權交易,從而損害其他非任董事、監事、經理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⑸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中國《公司法》第148條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購買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轉讓或者購買股份的審批許可權、管理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1997年7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20條規定:「股權轉讓協議和修改企業原合同、章程協議自核發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後,企業投資者按照修改後的企業合同、章程規定享有有關權利並承擔有關義務。」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後,必須在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且公告。同時,第149條第3款還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這里的「抵押權的標的」應當更為准確地表述為「質押權的標的」。因為根據中國《擔保法》第75條的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應是權利質押中質押權的標的。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質押,則質押人與質押權人同歸於一人。
二、股東資格:
(一)定義:
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指各民事主體作為公司股東的一種身份和地位。具有股東資格 ,就意味著股東享有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在內的各項權利;同時,也意味著需要承擔股東應當承擔的相應義務,主要是指在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二)股東資格的認定
股東資格取得之必要而充分的條件是具備上述一系列的形式化與實質性的條件,但在實務中,這些條件常常並不完全具備,如何通過不完整的證據來判斷股東資格,就成為司法實踐中必須解決的問題。當股東出資、公司章程記載、股東名冊記載與工商登記的股東不一致,可按以下原則來認定股東資格:
(1)當實質性證據與形式化證據發生沖突時,應優先適用形式化證據來認定股東的資格。實質性證據不具有形式化證據的特徵和證明功能,只是證明某個主體有出資行為,而實際出資並不當然取得股東資格,故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作為認定股東資格的證據。如實際出資者與在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不一致就股東資格發生爭議時,應堅持以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記載為准確認股東資格。
(2)在對內關系,即股東資格的爭議發生於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或股份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時,工商登記只具有對外公示的功能和證權的效力,應當以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記載為認定股東資格的依據;如果公司章程記載與股東名冊記載的內容發生沖突,原則上應堅持公司章程優先適用的原則處理,因為公司章程為社團的自治性憲章,而股東名冊只是經公司章程確認的股東資格的一種記載,是由公司章程派生而來的。
(3)在對外關繫上,工商登記是對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證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須共同簽署公司章程並經工商登記,在設立登記中記載有股東名稱或姓名的人可以對抗公司、其他股東和第三人而主張其具有股東資格。同樣,善意第三人完全可以僅以工商登記來認定出資人或受讓人的股東資格,而不考慮其他形式條件或實質條件。這主要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從而保護交易的安全。
(4)股東資格是出資者取得和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基礎,確定股東資格,無論對於投資者還是對於公司和債權人來說,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在認定股東資格的標准方面應當綜合考慮影響股東資格的各種實質和形式因素,任何單獨的一個因素都不足以能確認股東資格,並且不同情況認定的標准也有所不同,必須考慮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因素加以認定,並且區別對內關系和對外關系。
(三)股東資格的法定限制:
1.普通股東的資格限制:
(1)自然人股東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雖然《公司法》並未對自然人股東的行為能力做出明確要求,但是,按照《民法通則》的基本規定,自然人作為公司股東應當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才能有效地進行相關投資協議的簽訂、章程的簽署、出資的繳納等法律行為。
(2)法人股東應是可以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法人。目前,各類國家機關被禁止經商、辦企業,也就不能成為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但是,經國家授權的專門機構可以可以作為發起人投資設立公司,譬如,2003年12月成立的中央匯金公司即系經國務院批准組建的國有獨資投資公司,代表國家對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關於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事業法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盡管1998年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對此予以禁止,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發嗬的《關於企業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1]又有所松動,其第6條指出,「社會團體(含工會)、事業單位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具備法人資格的,可以作為公司股東或投資開辦企業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的規定不得經商辦企業的除外」。此外,我國禁止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作為股東設立從事其他行業的公司,《律師法》第27條規定,「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不得作為投資主體向其他行業投資設立公司」。
(3)公司不能成為自己的股東。為了避免因公司兼為自己股東的雙重身份可能導致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清,防範因公司收購和持有自己的股權導致公司實際資本的減少,以及可能發生的上市公司藉此操縱本公司股票價格的現象,各國公司法一般都禁止公司成為自己的股東。
(4)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為所任職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了避免在被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東會中的身份重合,進而危害任職企業的利益,《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4條做出如上禁止性規定,這也同《公司法》第149條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同本公司競業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2.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資格的限制:
《公司法》第79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這是為了便於公司設立責任的承擔和公司經營管理的參與和監督。
⑵ 怎麼理解「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5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我國《公司法》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於股東大會會議召開前30日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前5日至股東大會閉幕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這樣規定的原因:無記名股票是沒有記載股東姓名的,召開股東大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是為了確定參會股東的身份和資格,交存後股票暫時不會流通,可以避免會議期間股東身份發生變更,主要目的是避免無記名股票持有人隨意將股票轉讓後,卻又同時行使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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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什麼是無記名股票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有何區別
無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記載股東姓名或名稱的股票。
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的區別:
1、記載方式上不同。
無記名股票不記名
記名股票則記名。
2、在轉讓上不同。
無記名股票在轉讓時出股東的姓名沒有在股票和股東名冊上登記,所以,轉讓十分簡便,無須辦理過戶手續,只需將股票交付受讓人即可生效。
記名股票的轉讓則要辦理過戶手續。
3、在分配利息上不同。
無記名股票在分配利息時,公司無需發書面通知。
記名股票在分配利息時,公司則要向股東發書面通知。
(3)確認無記名股票的股東資格擴展閱讀:
無記名股票的特點是必須具體地佔有股票本身,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需要經常向公司提示股票,留心股東大會的消息。
無記名股票可以任意轉讓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種股票就是公司的股東,都可以憑持有的股票對公司主張股東權,享有該股票所代表的權利。
中國《公司法》在這方面的規定為:股份有限公司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⑷ 如何確定股東資格的取得
解答:在公司類案件中,當事人起訴要求確認股東資格的案件屢見不鮮。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即向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並對公司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者。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投資人取得和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基礎。股東資格到底何時取得?在實踐中是有爭議的問題。以公司章程上記載股東名字取得?以出資人實際繳納出資取得?還是以股東在工商部門登記取得? 股東資格可以憑借公司章程、工商登記、股東名冊、出資證明一系列形式化證據予以證明。(1)公司章程的約束力主要及於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章程記載賦予股東之間相互抗辯、否定股東資格的權利。公司章程的記載,並非確定發起人股東資格的充分條件,只是一個必要的形式化證據。(2)工商登記並非設權程序,只具有證權功能。工商登記可以被視為證明股東資格並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第三人可以憑借工商登記的材料來主張或否定股東的資格。(3)股東名冊是證明記名股東的充分的表面證據,是記名股東據以對抗公司,行使股東權的依據。股東名冊主要是解決公司和股東之間關系的法律文件。(4)出資證明書和股票等股份證書只是投資人取得出資額和股份的物權性憑證,是持有人對出資額股份擁有物權性權利的憑證,它只是證明投資人是出資額或股份的合法持有人,並非證明投資人與公司間存在某種成員關系。 在各種表面證據發生沖突時,原則上應當堅持股東名冊優先的原則處理,但同時應當按照爭議當事人的具體構成確定各類表面證據的選擇適用規則。如股東外部第三人提出的爭議,根據工商登記材料優先規則處理;如系公司與股東之間發生的爭議,根據股東名冊優先規則處理;如系發起人股東之間發生的爭議,適用公司章程記載優先規則的原則處理。由此推導,在公司當中,一般憑股東名冊可能確認股東資格,至於該名冊的取得過程存在瑕疵,這是其他法律責任的問題,不是否定股東資格的問題。而無記名股東則以股票提示作為證明股東資格的依據。
⑸ 公司發行的股票,按照是否記錄股東名稱,分為哪兩種
按是否記載股東姓名,股票可以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
1.記名股票。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名冊上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很多國家的公司法都對記名股票的有關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一般來說,如果股票是歸某人單獨所有,則應記載持有人的姓名;如果股票是歸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法人所有,則應記載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法人的名稱;如果股票持有者因故改換姓名或者名稱,就應到公司辦理變更股東姓名或者名稱的手續。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各股東所持股份數、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記名股票有如下特點:
(1)股東權利歸屬於記名股東。對於記名股票來說,只有記名股東或其正式委託授權的代理人才能行使股東權。除了記名股東以外,其他持有者(非經記名股東轉讓和經股份公司過戶的)不具有股東資格。
(2)可以一次或分次繳納出資。繳納股款是股東基於認購股票而承擔的義務。一般來說,股東應在認購時一次繳足股款。但是,基於記名股票所確定的股份公司與記名股東之間的特定關系,有些國家允許記名股東在認購股票時可以無須一次繳足股款。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應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
一次繳納的,應當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當繳納首期出資。全體發起人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
(3)轉讓相對復雜或受限制。記名股票的轉讓必須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而且要服從規定的轉讓條件。一般來說,記名股票的轉讓都必須由股份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辦理股票過戶登記手續,這樣受讓人才能取得股東的資格和權利。而且,為了維護股份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法律對於記名股票的轉讓有時會規定一定的限制條件,如有的國家規定記名股票只能轉讓給特定的人。我國《公司法》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上述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便於掛失,相對安全。記名股票與記名股東的關系是特定的,因此,如果股票遺失,記名股東的資格和權利並不消失,並可依據法定程序向股份公司掛失,要求公司補發新的股票。我國《公司法》對此的具體規定是: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2.無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東名冊上均不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無記名股票也被稱為「不記名股票」,與記名股票的差別不是在股東權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的記載方式上。無記名股票發行時一般留有存根聯,它在形式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股票的主體,記載了有關公司的事項,如公司名稱、股票所代表的股數等;另一部分是股息票,用於進行股息結算和行使增資權利。我國《公司法》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無記名股票有如下特點:
(1)股東權利歸屬於股票的持有人。確認無記名股票的股東資格不以特定的姓名記載為根據,所以,為了防止假冒、舞弊等行為,無記名股
票的印製特別精細,其印刷技術、顏色、紙張、水印、號碼等均須符合嚴格的標准。我國《公司法》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於股東大會會議召開前30日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5日前至股東大會閉幕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2)認購股票時要求一次繳納出資。無記名股票上不記載股東姓名,若允許股東繳納部分出資即發給股票,以後實際上無法催繳未繳納的出資,所以認購者必須繳足出資後才能領取股票。
(3)轉讓相對簡便。與記名股票相比,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較為簡單與方便,原持有者只要向受讓人交付股票便發生轉讓的法律效力,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不需要辦理過戶手續。我國《公司法》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4)安全性較差。因無記載股東姓名的法律依據,無記名股票一旦遺失,原股票持有者便喪失股東權利,且無法掛失。
⑹ 上市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有關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的程序:
(一)股東大會會議召開前30日以前就相關事項作出公告;
(二)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三)簽訂股權協議;
(四)辦理變更登記,並更改股東名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條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⑺ 不記名股票的法律特點
法律分析:有下列特定:
1.股東權利歸屬股票的持有人。確認不記名股票的股東資格不以特定的姓名記載為根據,而是以佔有的事實為根據。
2.認購股票時要求繳足股款。
3.轉讓相對簡便。與記名股票相比,不記名股票的轉讓較為簡單與方便,原持有者只要向受讓人交付股票便發生轉讓的法律效
力,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不需要辦理過戶手續。
4.安全性較差。因為沒有記載股東姓名的法律依據,所以,不記名股票一-旦遺失, 原股票持有者便喪失了股東權利,且無法掛
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發行審核委 員會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該機構外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具體組成辦法、組成人員任期、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⑻ 無記名股票有哪些特點
無記名股票特點有:
無記名股股票所有權的特點是必須具體地佔有股票本身,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需要經常向公司提示股票,留心股東大會的消息。無記名股票的好處在於發行手續簡單,易於購買和轉讓,不足之處在於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1、股東權利歸屬股票的持有人
確認不記名股票的股東資格不以特定的姓名記載為根據,而是以佔有的事實為根據。因此,持有該股票的人就是股東,就可以行使股東權利。也因為這一點,為了防止假冒、舞弊等行為,不記名股票的印製特別精細,其印刷技術、顏色、紙張、水印、號碼等均須符合嚴格的標准。
2、認購股票時要求繳足股款
不記名股票上不記載股東姓名,若允許股東繳付部分股款即發給股票,以後實際上將無法催繳末繳付的股款,故認購者必須繳足股款後才能領取股票。
3、轉讓相對簡便
與記名股票相比,不記名股票的轉讓較為簡單與方便,原持有者只要向受讓人交付股票便發生轉讓的法律效力,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不需要辦理過戶手續。
4、安全性較差
因為沒有記載股東姓名的法律依據,所以,不記名股票一旦遺失,原股票持有者便喪失了股東權利,且無法掛失。 公司對股東情況難以控制,可能導致經營風險較大。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⑼ 無記名股票的無記名股票特點
無記名股股票所有權的特點是必須具體地佔有股票本身,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需要經常向公司提示股票,留心股東大會的消息。無記名股票的好處在於發行手續簡單,易於購買和轉讓,不足之處在於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1、股東權利歸屬股票的持有人
確認不記名股票的股東資格不以特定的姓名記載為根據,而是以佔有的事實為根據。因此,持有該股票的人就是股東,就可以行使股東權利。也因為這一點,為了防止假冒、舞弊等行為,不記名股票的印製特別精細,其印刷技術、顏色、紙張、水印、號碼等均須符合嚴格的標准。
2、認購股票時要求繳足股款
不記名股票上不記載股東姓名,若允許股東繳付部分股款即發給股票,以後實際上將無法催繳末繳付的股款,故認購者必須繳足股款後才能領取股票。
3、轉讓相對簡便
與記名股票相比,不記名股票的轉讓較為簡單與方便,原持有者只要向受讓人交付股票便發生轉讓的法律效力,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不需要辦理過戶手續。
4、安全性較差
因為沒有記載股東姓名的法律依據,所以,不記名股票一旦遺失,原股票持有者便喪失了股東權利,且無法掛失。 公司對股東情況難以控制,可能導致經營風險較大。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⑽ 無記名股票是指什麼
無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記載股東姓名或名稱的股票。且無記名股票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且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