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具體如下: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短線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㈡ 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
法律分析:非上市公司在我國的法律上是不允許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私自售賣轉讓公司的股權。那樣就會造成違反的行為,會在我國法律上構成罪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九條 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因其不存在「上市交易」的問題,只可能適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㈢ 非上市股票股權可以轉讓嗎
非上市公司股權是可以轉讓的,但是股份公司的發起人一年內不能轉讓,離職後半年內也不能轉讓,不論是否上市。記名股票可以通過背書方式轉讓,不記名股票交付即轉讓。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㈣ 什麼是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可利用證券市場進行籌資,廣泛地吸收社會上的閑散資金,從而迅速擴大企業規模,增強產品的競爭力和市場佔有率,而非上市公司則沒有這個權利。
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拓展資料:
那麼他們有什麼不同呢?主要不同有以下五點:
1、股份轉讓方式不同:公司上市,就是把公司的所有權分成若干小份,放在市場上流通,機構或個人投資者如果看好公司的行業或者前景,就可以到公開市場上買入該公司的股票。不上市就是不把股權放在公開市場上流通,如果有需求,就以非公開的方式進行轉讓。
2、對經營和財務的要求不同:上市公司每年得定期披露財務報告,大小事務都得公告出來。遇到大事,得通過股東大會的表決。非上市公司不需要按時披露自己的財務信息,上市公司要按時披露信息。
3、融資能力和途徑不同:上市公司在IPO時會首次公開發行融資,之後也可以在市場上公開或者非公開進行再融資,還有並購時的配套募集資金,並且因為募集資金的對象范圍大了,募資能力也是有增長的。而非上市公司只能通過像銀行借貸等債務融資的方式獲得資金,費用較高。
4、公司構架不同:非上市公司不需要按照完整的管理架構和管理制度來管理企業,上市公司就不行了,要有完整的股東大會制度,完整的董事會、監事會、董秘制度,完整的法人治理結構。非上市公司卻沒有這樣的要求。
5、對股東意義不同:上市都是一個事業的節點,成為一家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這是資本市場對一個企業家能力的認可。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個特定組成部分,它公開發行股票,達到相當規模,經依法核准其股票進入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進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決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
與上市公司不同,非上市公司在制訂員工持股及管理者收購計劃時,其股權購買價格的確定沒有相應的股票市場價格作為定價基礎,因此其確定的難度相對要大得多。在美國的非上市公司通常採用的方法是對企業的價值進行專業的評估,以確定企業每股的內在價值並以此作為股權出售價格的基礎。
㈤ 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股票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稱之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反之,則被稱之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在我國的法律上是不允許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私自售賣轉讓公司的股權。那樣就會造成違反的行為,會在我國法律上構成罪名。但是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股權通常是流動的。為了避免非上市公司造成犯罪的行為,所以我國法律對於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有了限制。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三十九條 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㈥ 沒有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買賣股票嗎
是可以的。股票交易是分為兩種的,一種是我們常見的可以在交易所自由買賣的股票,這種屬於場內交易,另外一種就是上面所說的場外交易,沒有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想要募集資金,可以通過發行股票進行場外交易的方式來籌集資金,也就是我們說的私下交易,只能通過場外交易的方式進行,一般來說可以在銀行或證券公司來進行交易,也可以簡單理解為私下交易
另外,要發行股票必須要滿足的一點就是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只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話,是不具備發行股票的資格的,想要發行股票只能轉為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拓展資料: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有可能給不法分子進行違法活動關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觀點,主流觀點及最近幾年的司法判例認為協議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該屬合法有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除了國有企業應參照《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4條及相關規定外,其他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實施股權轉讓的行為,在當事人意思表示很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下,應屬有效。
㈦ 非上市公司可以發行可轉債嗎
法律分析:非上市公司能發行可轉債。從理論上講,法律規定兩類公司可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一是上市公司,二是非上市公眾公司。但是對於第二類,在相關條文中規定非上市公司由證監會另行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全稱是「可轉換成股票的公司債券」,如果該債券不上市,也不公開募集資金,則非上市公司也可以。但如果要公開募集,則必須是上市公司。
法律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發行公司債券,可以附認股權、可轉換成相關股票等條款。上市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可以發行附可交換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 條款的公司債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行附減記條款的公司債券。上市公司發行附認股權、可轉換成股票條款的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的相關規定。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附認股權、可轉換成股票條款的公司債券,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㈧ 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涉及營業稅嗎
是根據不同情況繳稅。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不是經營行為,不繳納營業稅,法人股東轉讓股權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股權轉讓行為,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轉讓雙方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要按照萬分之五的稅率繳納印花稅。關於股權轉讓增值稅,(一)非證券化股權轉讓不征增值稅。證券化的股權轉讓按「金融商品轉讓」徵收增值稅。(二)不動產租賃企業合同未到期提前收回租賃的不動產,付給承租方違約金,該行為不屬於增值稅應稅行為,不徵收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三)試點納稅人提供再保險服務,實行與原保險服務一致的增值稅政策。再保險合同對應多個原保險合同的,所有原保險合同均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時,該再保險合同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否則,該再保險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原保險服務,是指保險分出方與投保人之間直接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保險關系的業務活動。(四)根據《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納稅人隨納稅申報表提交附送材料或報備材料進行備案的,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報送資料並列明減免稅的項目、依據、范圍、期限等,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享受增值稅減免,備案時的參考資料:《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貸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