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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持為了非公開發行股票

發布時間: 2022-05-16 09:00:47

㈠ 股票減持後的一般走勢

一般的走勢是一般會略微出現上升趨勢
原因是:股票減持完是指大股東在二級市場上進行減持的股份已經全部賣出,一般來說,當個股減持完畢之後,說明市場上的空單減少,是一種利好的消息,市場上的投資者會陸陸續續地買入,在買入單的推動下,個股會出現上漲的情況。
拓展資料:
(一)統計數據顯示,在近期A股市場各大股指新高迭創的同時,上市公司重要股東減持套現也在創出新高。數據顯示,農歷新年以來,滬深兩市共有350家公司的股東減持,累計減持36.83億股,累計套現406.97億元,刷新年內新高。
(二)減持只要遵循三個原則:
一是適量有序;
二是提前預告、穩定預期,這一點尤其重要,因為證券市場最擔心的是不確定風險,確定了的信息,對股價影響就會降至最低;
三是為了上市公司的發展。那麼適量有序的減持不但不會對二級市場股價產生壓力,反而有利公司股價上漲。」
(三)現行減持制度也暴露出一些問題:
一是大股東集中減持規范不夠完善,大宗交易轉讓股份成為繞道監管的「後門」;
二是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解禁後的減持數量沒有限制;
三是對於雖然不是大股東但持有首次公開發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的股東,在鎖定期屆滿後大幅減持缺乏有針對性的制度規范;
四是有關股東減持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夠完備,一些大股東、董監高利用信息優勢「精準減持」;
五是市場上還存在董監高通過辭職方式,人為規避減持規則等「惡意減持」行為。
(四)減持的原因:
大股東對公司未來發展不看好,公司業績可能要走下坡路,導致股價一直陰跌不止,而大股東對於公司業績提升沒有信心,只能想辦法把二級市場的股份兌現,不然等公司業績出現大幅虧損的時候會跌更多,所以會提前減持。

㈡ 非公開發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是利好嗎

限售股上市流通是好是壞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通常情況下限售股可流通會增加市場的拋售壓力,對於投資者來說也就是利空類的消息,股價可能會跌。而另一方面,可能會出現限售股利益方了能讓拋售的價格高一些,會想辦法將股票價格做上去,這對於投資用戶來說就是利好,股價可能會漲。

溫馨提示:
1、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2、股票投資是隨市場變化波動的,漲或跌都有可能。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應答時間:2021-08-19,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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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減持新規2021


1.盡管減持新規公布後,上市公司的減持行為有所下降,但不可忽視的一點是,違規減持的行為依然存在。對此,滬深交易所繼續保持高度關注。以深交所每周五的通報為例,經統計後發現,自5月26日以來,至少有10家公司因為違規減持,深交所對其發出監管函。
對於類似的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違法減持甚至清倉式減持及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將重拳治亂,嚴厲打擊。
減持新規對於正在減持的大股東有沒有限制
當然有,新規規定競價交易新舊規都是不能在90日內賣超過總股份的1%,具體有什麼新的變化呢?雖然限定時間內的減持比例沒有變更,但是新規從大股東變成了大股東+pre-IPO股東+認購非公開發行股東。另外,對於認購非公開發行股東的減持限制:其持有的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解除限售後的12個月內,不能減持超過50%。須注意的是,減持比例的規定,大股東與一致行動人是合並計算的。

2.請仔細研判證監會最近九大新規對股市的利弊影響
現在會一直下跌,12月才是底部,建議散戶離場。2020年市場會到3萬點。現在是最後一跌,跌幅會非常可怕。
證監會修改了哪些退市規定?
7月27日,證監會發布實施《關於修改的決定》(下稱《決定》),對退市制度作出三方面修改完善,包括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強化證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實施主體責任,明確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董監高等人員的主體責任等。在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正式實施的《決定》的修訂內容顯著擴充。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完善了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確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的基本制度要求。
二是強化了證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實施主體責任,明確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實施規則。
三是落實了因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主體的相關責任,強調其應當配合有關方面做好退市相關工作、履行相關職責的要求。

㈣ 減持新規出來後,哪些最受益

一、VC面臨系統性機遇。
在減持新規中,明確提出講給創投基金政策優待,基金減持待遇將與其持股期限成反比。
目前市場主流資金追逐後期項目時,大量有潛質的中早期項目面臨缺乏資本關注甚至無人問津的局面,此時對於從事早期投資的VC而言,有大量優質項目可挑、極大的議價優勢與控制力優勢。
二、產業基金將重新活躍。
上市公司由於再融資渠道收窄、減持受限等原因,獲取資金的成本和難度將提升。因此,通過產業基金來進行布局和投資將是一種綜合成本與效率而言較優的模式。
由於再融資和並購重組新政的限制,上市公司不謀求產業基金的控制權才會是更優的選擇,這對於有著募集渠道優勢的機構而言,將是系統性的重要機遇
三、基本盤強大的上市公司或成舉牌主力。
事實上,這一趨勢的確已經開始了,大量業務衰退的傳統行業上市公司實控人轉讓其控制權或被其他上市公司舉牌。
在炒作失效後,實業經營能力將成為市場衡量上市公司價值的基本出發點。
那些行業前景好、管理層經營能力強的上市公司將得到更多資金青睞,也就更容易通過收購或舉牌來控制或影響其他上市公司
另外,這個減持規定給了聰敏的投資者抽身的機會,延緩下跌時間,改變不了高估值的股票估值回歸的必然。
減持規則對非公開發行股份提前動手了,大宗交易接盤的要六個月後才能賣,意味著大宗交易這一塊如果不是為了長期投資基本不會有資金接盤了,那麼要減持的股份只能直接往二級市場懟。
而且針對非公開發行持有的股份,競價減持90天內不能超過總股本1%,且一年內不能超過其持股總數的50%。
假設一個定增基金持有某上市公司4%的股份,一年內只能賣掉2%,且這2%如過果是競價減持,至少要180天,也就是半年。
如果從時間周期裡面說,定增基金都有嚴格的退出期,只會強化各類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必須著手從現在謀劃好出貨周期,反而激化減持意願,以免到時候資金出現缺口而無法調劑。
接下來,如你所見,密集的減持公告如煙花絢爛。——檢驗真金白銀的時刻到了。
其實道理很簡單:股價估值太貴了就會爭先賣出,下跌是遲早的事情,聰敏的投資者應該趁機盡早認錯止損出局,拿著垃圾股的命運就是下跌再下跌最後退市。
相反,如果估值足夠便宜,大家買還來不及誰還想爭先恐後賣呢?
專業投資者者最核心的工作是定價,即判斷一個股票大體應該值多少錢,而股價何時漲跌那是沒人知道的(除非你去操縱市場)。
投資者如果沒有定價能力,盲目買股票代價會越來越大。市場到了要相信社會分工,要相信專業的價值的時候了

㈤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好事還是壞事

上市公司發布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消息對於上市公司來說是一件好事,非公開發行股票是為了給公司新項目或技術升級提供資金支持,有助於公司新的發展。同時有投資者參與到非公開發行中,說明投資者對公司未來看好。
1.很多公司之所以要成為上市公司,就是為了有更多的途徑來募集資金,通過募集的資金來推動公司的發展。一家公司想要獲得更好的發展,資金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成為上市公司能夠給企業拓寬融資的渠道,給企業的發展帶來無限的可能。
2.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一種方式就是非公開發行股票,所謂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上市公司向特定的投資者發行股票來募集資金,很多上市公司會通過這種方式來募集資金,將資金投入到企業的運營中,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3.上市公司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需要投資者參與投資,對於這些投資者來說,之所以會投資該上市公司的股票,肯定是看好公司未來的發展,公司有獨特的吸引力才會使得投資者來投資上市公司。
拓展資料:
1.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非公開發行股票不能在社會上的證券交易機構上市買賣,只能在公司內部有限度地轉讓,價格波動小,風險小,適合於公眾的心理現狀。如果不是這樣,而是一下子在社會上推出大量的公開上市股票,那麼,股民們在心理准備不足、認識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現反常行為,從而影響社會的穩定。2020年,2月14日,中國證監會對外發布了《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決定》將鎖定期由36個月和12個月分別縮短至18個月和6個月,且不適用減持規則的相關限制。
2.就全國而言,人們的金融意識、投資意識還不高,對股票這種既不還本、收益又無一定,風險較大的證券認識不足,有的甚至將股票與債券混為一談。實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做法,投資者對投資效果看得見,摸得到,有利於擴大股票和股票市場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培養公眾的投資意識,為股票市場的發展奠定有益的基礎。

㈥ 非公開發行前大股東減持是為什麼

減持就是為了套現
這對股票是一個利空

㈦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下列減持行為:

(一)大股東減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減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減持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的股東,減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以下統稱特定股份);

(三)董監高減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股票收益互換等方式取得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發生非交易過戶,受讓方後續對該部分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細則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對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減持方式、減持價格等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諾。

第四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該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第五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數量、性質、種類、價格,並遵守本細則的相關規定。

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第六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大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並應當依照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特定股份後,受讓方在6個月內減持所受讓股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

第七條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的,對各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股東開立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普通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各賬戶可減持數量按各賬戶內有關股份數量的比例分配確定。

第八條 計算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減持比例時,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的持股合並計算。

一致行動人的認定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本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本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三)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東及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應當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

(一)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對董監高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備案減持計劃,並予以公告。

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轉或籌劃並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大股東、董監高應當立即披露減持進展情況,並說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是否有關。

第十五條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或者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具體減持情況。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按本所有關股東股份質押事項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違反本細則規定,或者通過交易、轉讓或者其他安排規避本細則規定,或者違反本所其他業務規則規定的,本所可以採取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違規減持行為導致股價異常波動、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本所從重予以處分。

減持行為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股份總數,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數量之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發布的《關於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6〕5號)同時廢止。

本細則施行之前本所發布的其他規則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准。

㈧ 深交所減持新規實施細則

法律分析: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在股份限制轉讓期間屆滿後十二個月內,減持數量還不得超過其持有的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五十六條 收購人雖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 排導致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 未超過 30% 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辦理。 ? 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30% 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 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 當在前述 30 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 30% 或者 30% 以 下,並自減持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其後收購人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擬繼續 增持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免於發出要約的,應當按 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㈨ 大股東減持股票規定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解釋新規時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在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該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擬出售的數量、時間、價格區間等;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暫無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計劃的,應該承諾:如果第一筆減持起六個月內減持數量達到5%以上的,他們將於第一次減持前兩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規定,:即當買入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必須暫停買入行為,並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上述報告、公告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對於持股比例已達5%以上的投資者,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均應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在報告期及報告後兩日內不得再進行買賣。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㈩ 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票規則

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票的規則是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公司法董監高減持規定:
一、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適用本規定。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三、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 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四、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五、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