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開發行股票可以不簽訂承銷協議嗎
您好
公開發行股票
不簽訂承銷協議的事情很少,幾乎沒有見到過,不過我聽說確實也有這樣的事情,不過沒有協議的話,合作的風險會急劇加大,我覺得這是一個很不好的行為~
⑵ 股票發行承銷業務的一般流程
法律分析:流程如下:1.尋找與確認客戶;2.議定承銷條件;3.簽定承銷同意書;4.盡職調查;5.簽署承銷契約;6.組織承銷團;7.承銷價格市場測試;8.簽署承銷團備忘錄;9.承銷價格穩定操作;10.路演;11.決定掛牌價格;12.掛牌交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定條件負責證券發行申請的注冊。證券公開發行注冊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證券交易所等可以審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依照前兩款規定參與證券發行申請注冊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持有所注冊的發行申請的證券,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進行接觸。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注冊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證券發行申請經注冊後,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發行證券的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發行人不得在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前發行證券。
⑶ 股票公開發行前是否准許該公司自行出賣股票 股票的兩種承銷方式的承銷機構是否固定都有哪些
股票公開發行前是否准許該公司自行出賣股票:股份制公司在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前,是可以自行出賣股票的,很多非上市公司都可通過有關部門的批准,實施內部發行股票。
股票的兩種承銷方式的承銷機構是否固定:承銷機構一旦確定,一般不會更改。
股票的承銷機構:根據1996年6月發布的《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頒布的《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才能從事股票承銷業務。未取得資格證書或資格證書已失效的證券經營機構,除作為分銷商並以代銷方式從事股票承銷外,不得從事股票承銷業務。股票的承銷機構主要是投資銀行和證券公司。
⑷ 簡要說明投資銀行在股票公開發行與承銷中的職責有哪些
投資銀行在股票中公開發行與承銷中的職責是從事以證券的承銷和交易為基礎性業務。
即股票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是一項專業性強,技術復雜的工作,需要各類相關專業中介提供協助。
是投資者和發行人之間的聯系紐帶,在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以便在上市工作中能充分配合,加快工作進度。
(4)股票公開發行需要承銷嗎擴展閱讀:
投資銀行在股票中及職責其職能詳情:
投資銀行是指從事以證券的承銷和交易為基礎性業務,並在此基礎上發展其它業務為經營范圍的金融機構。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 即股票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是一項專業性強,技術復雜的工作,需要各類相關專業中介提供協助。其中投資銀行作為承銷商,是IPO市場最核心的金融中介機構,是投資者和發行人之間的聯系紐帶,在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具體來講,在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中,投資銀行作為承銷商承擔著以下方面的主要職責。
1、股票發行前的盡職調查,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指承銷商在股票承銷時。
以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股票發行人及市場的有關情況及有關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的核查、驗證等。
盡職調查的范圍主要包括:發行人的主要財務狀況、經營環境與風險、公司管理,以及股票市場環境與國家產業政策等方面的內容。
2、股票發行與上市的輔導,股票發行與上市的輔導指由擔任承銷商的投資銀行對擬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進行的規范化培訓、輔導與監督。
輔導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按照《公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
建立規范的組織制度與運行機制,促進上市公司經營機制轉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發行文件的准備。
股票發行准備階段最實質性的工作是由發行參與人准備招股說明書,以及作為其根據和附件的專業人員的結論性審查意見。
這是發行人向證券監管部門申請核准或注冊登記的必備材料。募股文件包括招股說明書在內總共有八項內容,涉及面廣,且製作要求嚴格,具有較強的專業性。
文件准備是否完善准確直接關繫到發行人股票發行的成數。
投資銀行作為承銷商,其中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協助發行人全面、准確地編制好各類相關的發行上市文件。
尤其是「招股說明書」這一公司發行上市過程中最為重要的文書,以便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能夠順利地通過證券監管部門的審查核准。
3、確定股票發行價與穩定價格,股票發行定價是投資銀行股票承銷工作的關健一環,關繫到發行人、投資者和投資銀行三方的利益。
合理的發行價格需考慮市場的承受能力、發行人的經營業績及未來發展潛力、股票二級市場狀況等因素,是整個股票發行過程中專業性最強的一項工作。
發行定價過高,不僅會使投資者不願購買,股票發行不出去,影響到企業的籌資目標和公眾形象,定價過低又會導致發行人不能籌到盡可能多的低成本資金。
投資銀行作為專業機構,熟悉資本市場狀況,擁有豐富的市場信息,具備專業的定價技巧和經驗。
可以協助發行人確定一個合理的股票發行價格,以使發行人在實現最大融資規模的前提下保證股票全部能夠顧利地發行出去。
4、合理的發行定價只是確保了股票的順利發行,但股票上市後若價格大幅波動,遠遠高於或低於發行定價。
不僅會對發行人和投資者帶裹不利的影響,同時也有損於投資銀行在承銷市場中的形象,影響到其未來承銷業務的順利開展。
因而投資銀行的承銷工作並沒有隨股票發行的完成而結束,對公司股票上市後一定期間的價格表現,投資銀行仍然要承擔一定的穩定職責。
5、股票的銷售一般公開發行股票規模和募集資金數額較大,單靠發行人自己往往無法完成股票的銷售。
投資銀行可憑借其廣泛的網路,良好的客戶關系,幫助發行人將股票順利地售於投資者,並從中獲取相應的收益。
⑸ 股票發行上市需要哪些機構的參與
(1)保薦機構(股票承銷機構);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保薦機構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核查,向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在發行人證券上市後,保薦機構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義務。
(2)會計師事務所;股票發行的審計工作必須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該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的賬目進行檢查與審驗,工作主要包括審計、驗資、盈利預測等,同時也為其提供財務咨詢和會計服務。
(3)律師事務所;企業股票公開發行上市必須依法聘請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律師主要對股票發行與上市的各種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判斷,並對有關發行上市涉及的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
(4)資產評估機構(如需要評估);企業在股票發行之前往往需要對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這一工作通常是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資產評估具有嚴格的程序,整個過程一般包括申請立項、資產清查、評定估算和出具評估報告。
⑹ 股票的承銷方式主要是指什麼
法律分析:股票承銷的兩種方式:
1、股票代銷。指發行公司和證券經營機構達成協議,由後者代理發行公司發行股票的方式。
2、股票包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向不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⑺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為什麼一定要承銷商發行呢,自己直接發行不好嗎
股票承銷商是股票發行人聘請的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它既是股票發行的承銷商。又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且往往還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如果發行人向全球發行股票,這時的承銷商又是為發行人發行股票的全球協調人
同時法律要求證券承銷商承擔保證責任 理由如下:
第一,承銷商處於可對發行公司的品質給予擔保認可的地位。某種程度而言,一流的證券承銷商的聲譽,即對其所承銷的證券作了保證。因此,證券承銷商的地位,實際上會大大的影響投資者。普通的投資者認為一流的證券承銷商不會承銷不良的證券,而且其所承銷的證券必然會適合大眾持有,發行證券必然符合其承銷的標准。同時投資者可能認為承銷商於同意承銷前,必定已經將發行人過去的財務報表加以嚴格的審查。
第二,承銷商對有關發行公司事項之調查與確認,處於特別有利之地位:蓋證券承銷商擁有富於經驗之專家,且具備從事調查之必要設備,並獲取充分之報酬。
第三,證券承銷商可以自主選擇是否承銷發行的證券,承銷商希望避免承擔責任,應當慎重調查發行人的有關情況。
承銷商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是證券發行人的主要審查者,應當就其過錯對投資者造成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當承銷商的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開文件製作時,要求其就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更是理所當然。
如果公司是自己發行股票上市 沒有人知道這公司 是做什麼的 具體財務情況怎麼樣?哪個敢相信敢去買?所以證券承銷商的作用突顯出來……。
⑻ 上市公司在一級市場發行股票必須要承銷商嗎
必須的,超過5000萬的要承銷團
⑼ 股票承銷制度是如何的
法律分析:股票承銷,是證券發行人藉助證券承銷機構來發行證券的行為,亦即證券的間接發行。根據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過程中承擔的責任和風險的不同,承銷又可分為包銷、投標承購、代銷、贊助推銷四種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發行新股的決議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
(一)新股種類及數額;
(二)新股發行價格;
(三)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⑽ 股票發行價是怎麼定出來的
股票的發行價格是公司根據自身的經濟情況結合未來發展的規律在符合交易所定價機制的情況下確定的。
每隻股票的發行價不同,沒有固定的公式計算。
目前股票發行價格分為定價和詢價,定價發行是由公司內在價值、盈利能力、發展潛力、發行數量等因素綜合決定股票的發行價格,股票詢價是指在股票上市定價時,根據發行人的情況和市場需求,先確定一個發行價格的區間,然後根據大多數投資者能接受的價格水平確定新股的發行價格,一般用於注冊制。
拓展資料
目前我國確定發行價的方法屬於固定價格法,即通過稅後利潤和同行的市盈率來確定新股發行價,公式為:P(股價)=EPS(每股稅後利潤)*PE(市盈率)。
【1】每股稅後利潤:每股稅後利潤=發行當年預測利潤/發行當年加價平均股本數=發行當年預測利潤/(發行前總股本數+本次公開發行股本數*(12-發行月份)/12)
【2】市盈率:由於未上市的股票還沒有市盈率,因此此處的市盈率主要是參考同行同行,以及行業發展前景、近期股市行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