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叫公開發行股票
公開發行是指沒有特定的發行對象,面向廣大投資者分開推銷的發行方式。發行人通過中介機構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廣泛地發售證券。在公募發行情況下。所有合法的社會投資者都可以參加認購。公開發行的股票不一定要求上市。但是上市必須要求公開發行股票。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貳』 非公開增發股票和公開發行是什麼意思
非公開發行股票,也是集資的一種,
這是利好!首先對公司來說,非公開發行股票,有資金使用,可以投資,建設等等的項目。對公司利好,
對股民來說,發行不低於某價錢,是不用擔心的股價的!
對公司和股民來說,這只股票增發股票,好的公司才有人去購買增發非公開股票,
如果壞的公司,誰去購買增發非公開股票??
那你現在明白了吧?
即是只向大股東或者公司董事局等,發行這些股票!發行這些非公開的股票,通常會鎖上n年的,至於多少年,就要看公司決定!如果發行成功。這些股票就成為非流通股票的
有一個特別的價錢,很多時候都發布說不低於某價錢的!
一般這些股票發行到10個人以內,至於多少人,那就要看公司決定。
我們普通股民是不能買入這些非公開發行股票
.......
『叄』 普通股票具有兩個重要特徵一是二是
1、普通股票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股票。
2、普通股票是風險最大的股票。
即股息隨公司利潤的大小而增減的股票。是相對於優先股而言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一種股份,是構成股份公司資本的基礎,也是股票最普遍的一種形式。股份公司初次發行的股票一般均為普通股。
拓展資料: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股票是股份證書的簡稱,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或作價抵押,是資金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
股票至今已有將近400年的歷史,它伴隨著股份公司的出現而出現。隨著企業經營規模擴大與資本需求不足要求一種方式來讓公司獲得大量的資本金。於是產生了以股份公司形態出現的,股東共同出資經營的企業組織。股份公司的變化和發展產生了股票形態的融資活動;股票融資的發展產生了股票交易的需求;股票的交易需求促成了股票市場的形成和發展;而股票市場的發展最終又促進了股票融資活動和股份公司的完善和發展。
股票的特性:不返還性,股票一旦發售,持有者不能把股票退回給公司,只能通過證券市場上出售而收回本金。股票發行公司不僅可以回購甚至全部回購已發行的股票,從股票交易所退出,而且可以重新回到非上市企業。
購買股票是一種風險投資。股票作為一種資本證券,是一種靈活有效的集資工具和有價證券,可以在證券市場上通過自由買賣、自由轉讓進行流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1)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該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在3年以上。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2)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的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在獨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嚴重缺陷。
(3)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4)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5)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
『肆』 什麼是普通股
普通股: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盈利及財產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權利的股份,代表滿足所有債權償付要求及優先股東的收益權與求償權要求後對企業盈利和剩餘財產的索取權,它構成公司資本的基礎,是股票的一種基本形式,也是發行量最大,最為重要的股票。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參與公司經營的表決權。普通股股東一般有出席股東大會的權利,有表決權和選舉權、被選舉權,可以間接地參與公司的經營。 (2)參與股息紅利的分配權。普通股的股利收益沒有上下限,視公司經營狀況好壞、利潤大小而定,公司稅後利潤在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了公積金並支付優先股股息後,再按股份比例分配給普通股股東。但如果公司虧損,則得不到股息。 (3)優先認購新股的權利。當公司資產增值,增發新股時,普通股股東有按其原有持股比例認購新股的優先權。 (4)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 (5)公司破產後依法分配剩餘財產的權利。不過這種權利要等債權人和優先股股東權利滿足後才輪到普通股。 什麼是普通股 普通股是隨著企業利潤變動而變動的一種股份,是股份公司資本構成中最普通、最基本的股份,是股份企業資金的基礎部分。普通股的基本特點是其投資收益(股息和分紅)不是在購買時約定,而是事後根據股票發行公司的經營業績來確定。公司的經營業績好,普通股的收益就高;反之,若經營業績差,普通股的收益就低。普通股是股份公司資本構成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股份,亦是風險最大的一種股份,但又是股票中最基本、最常見的一種。在我國上交所與深交所上市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一般可把普通股的特點概括為如下四點: (1) 持有普通股的股東有權獲得股利,但必須是在公司支付了債息和優先股的股息之後才能分得。普通股的股利是不固定的,一般視公司凈利潤的多少而定。當公司經營有方,利潤不斷遞增時普通股能夠比優先股多分得股利,股利率甚至可以超過50%;但趕上公司經營不善的年頭,也可能連一分錢都得不到,甚至可能連本也賠掉。 (2) 當公司因破產或結業而進行清算時,普通股東有權分得公司剩餘資產,但普通股東必須在公司的債權人、優先股股東之後才能分得財產,財產多時多分,少時少分,沒有則只能作罷。由此可見,普通股東與公司的命運更加息息相關,榮辱與共。當公司獲得暴利時,普通股東是主要的受益者;而當公司虧損時,他們又是主要的受損者。 (3) 普通股東一般都擁有發言權和表決權,即有權就公司重大問題進行發言和投票表決。普通股東持有一股便有一股的投票權,持有兩股者便有兩股的投票權。任何普通股東都有資格參加公司最高級會議棗每年一次的股東大會,但如果不願參加,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來行使其投票權。 (4) 普通股東一般具有優先認股權,即當公司增發新普通股時,現有股東有權優先(可能還以低價)購買新發行的股票,以保持其對企業所有權的原百分比不變,從而維持其在公司中的權益。比如某公司原有1萬股普通股,而你擁有100股,佔1%,現在公司決定增發10%的普通股,即增發1000股,那麼你就有權以低於市價的價格購買其中1%即10股,以便保持你持有股票的比例不變。 在發行新股票時,具有優先認股權的股東既可以行使其優先認股權,認購新增發的股票,也可以出售、轉讓其認股權。當然,在股東認為購買新股無利可圖,而轉讓或出售認股權又比較困難或獲利甚微時,也可以聽任優先認股權過期而失效。公司提供認股權時,一般規定股權登記日期,股東只有在該日期內登記並繳付股款,方能取得認股權而優先認購新股。通常這種登記在登記日期內購買的股票又稱為附權股,相對地,在股權登記日期以後購買的股票就稱為除權股,即股票出售時不再附有認股權。這樣在股權登記日期以後購買股票的投資不再附有認股權。這樣在股權登記日期以後購買股票的投資者(包括老股東),便無權以低價購進股票,此外,為了確保普通股權的權益,有的公司還發認股權證棗即能夠在一定時期(或永久)內以一定價格購買一定數目普通股份的憑證。一般公司的認股權證是和股票、債券一起發行的,這樣可以更多地吸引投資者。 綜上所述,由普通股的前兩個特點不難看出,普通股的股利和剩餘資產分配可能大起大落,因此,普通股東所擔的風險最大。既然如此,普通股東當然也就更關心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發展前景,而普通股的後兩個特性恰恰使這一願望變成現實棗即提供和保證了普通股東關心公司經營狀況與發展前景的權力的手段。然而還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資股和優先股向一般投資者公開發行時,公司應使投資者感到普通股比優先股能獲得較高的股利,否則,普通股既在投資上冒風險,又不能在股利上比優先股多得,那麼還有誰願購買普通股呢?一般公司發行優先股,主要是以「保險安全」型投資者為發行對象,對於那些比較富有「冒險精神」的投資者,普通股才更具魅力。總之,發行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股票,目的在於更多地吸引具有不同興趣的人的資本。 普通股和優先股哪個好 1.普通股 普通股是隨著企業利潤變動而變動的一種股份,是股份公司資本構成中最普通、最基本的股 份,是股份企業資金的基礎部分。 普通股的基本特點是其投資收益(股息和分紅)不是在購買時約定,而是事後根據股票發行公 司的經營業績來確定。公司的經營業績好,普通股的收益就高;反之,若經營業績差,普通股 的收益就低。普通股是股份公司資本構成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股份,亦是風險最大的一種股份 ,但又是股票中最基本、最常見的一種。在我國上交所與深交所上市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一般可把普通股的特點概括為如下四點: (1) 持有普通股的股東有權獲得股利,但必須是在 公司支付了債息和優先股的股息之後才能分得。普通股的股利是不固定的,一般視公司凈利潤 的多少而定。當公司經營有方,利潤不斷遞增時普通股能夠比優先股多分得股利,股利率甚至 可以超過50%;但趕上公司經營不善的年頭,也可能連一分錢都得不到,甚至可能連本也賠掉 。 (2) 當公司因破產或結業而進行清算時,普通股東有權分得公司剩餘資產,但普通股東必須 在公司的債權人、優先股股東之後才能分得財產,財產多時多分,少時少分,沒有則只能作罷 。由此可見,普通股東與公司的命運更加息息相關,榮辱與共。當公司獲得暴利時,普通股東 是主要的受益者;而當公司虧損時,他們又是主要的受損者。 (3) 普通股東一般都擁有發言權 和表決權,即有權就公司重大問題進行發言和投票表決。普通股東持有一股便有一股的投票權 ,持有兩股者便有兩股的投票權。任何普通股東都有資格參加公司最高級會議棗每年一次的股 東大會,但如果不願參加,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來行使其投票權。 (4) 普通股東一般具有優先認 股權,即當公司增發新普通股時,現有股東有權優先(可能還以低價)購買新發行的股票,以保 持其對企業所有權的原百分比不變,從而維持其在公司中的權益。比如某公司原有1萬股普通 股,而你擁有100股,佔1%,現在公司決定增發10%的普通股,即增發1000股, 那麼你就有權 以低於市價的價格購買其中1%即10股,以便保持你持有股票的比例不變。 在發行新股票時,具有優先認股權的股東既可以行使其優先認股權,認購新增發的股票,也 可以出售、轉讓其認股權。當然,在股東認為購買新股無利可圖,而轉讓或出售認股權又比較 困難或獲利甚微時,也可以聽任優先認股權過期而失效。公司提供認股權時,一般規定股權登 記日期,股東只有在該日期內登記並繳付股款,方能取得認股權而優先認購新股。通常這種登 記在登記日期內購買的股票又稱為附權股,相對地,在股權登記日期以後購買的股票就稱為除 權股,即股票出售時不再附有認股權。這樣在股權登記日期以後購買股票的投資不再附有認股 權。這樣在股權登記日期以後購買股票的投資者(包括老股東),便無權以低價購進股票,此外 ,為了確保普通股權的權益,有的公司還發認股權證棗即能夠在一定時期(或永久)內以一定價 格購買一定數目普通股份的憑證。一般公司的認股權證是和股票、債券一起發行的,這樣可以 更多地吸引投資者。 綜上所述,由普通股的前兩個特點不難看出,普通股的股利和剩餘資產分配可能大起大落, 因此,普通股東所擔的風險最大。既然如此,普通股東當然也就更關心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發展 前景,而普通股的後兩個特性恰恰使這一願望變成現實棗即提供和保證了普通股東關心公司經 營狀況與發展前景的權力的手段。然而還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資股和優先股向一般投資者公開 發行時,公司應使投資者感到普通股比優先股能獲得較高的股利,否則,普通股既在投資上冒 風險,又不能在股利上比優先股多得,那麼還有誰願購買普通股呢?一般公司發行優先股,主 要是以「保險安全」型投資者為發行對象,對於那些比較富有「冒險精神」的投資者,普通股 才更具魅力。總之,發行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股票,目的在於更多地吸引具有不同興趣的資本。 2.優先股 優先股是「普通股」的對稱。是股份公司發行的在分配紅利和剩餘財產時比普通股具有優先 權的股份。優先股也是一種沒有期限的有權憑證,優先股股東一般不能在中途向公司要求退股 (少數可贖回的優先股例外)。優先股的主要特徵有三:一是優先股通常預先定明股息收益率。 由於優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優先股的股息一般不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而增減,而且一般 也不能參與公司的分紅,但優先股可以先於普通股獲得股息,對公司來說,由於股息固定,它 不影響公司的利潤分配。二是優先股的權利范圍小。優先股股東一般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對股份公司的重大經營無投票權,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享有投票權。 如果公司股東大會需要討論與優先股有關的索償權,即優先股的索償權先於普通股,而次於 債權人,優先股的優先權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股息領取優先權。 股份公司分派股息的順 序是優先股在前,普通股在後。股份公司不論其盈利多少,只要股東大會決定分派股息,優先 股就可按照事先確定的股息率領取股息,即使普遍減少或沒有股息,優先股亦應照常分派股息 。(2)剩餘資產分配優先權。股份公司在解散、破產清算時,優先股具有公司剩餘資產的分配 優先權,不過,優先股的優先分配權在債權人之後,而在普通股之前。只有還清公司債權人債 務之後,有剩餘資產時,優先股才具有剩餘資產的分配權。只有在優先股索償之後,普通股才 參與分配。 優先股的種類很多,為了適應一些專門想獲取某些優先好處的投資者的需要,優先股有各種各樣的分類方式。 主要分類有以下幾種: (1)累積優先股和非累積優先股。累積優先股是指在某個營業年度內,如果公司所獲的盈利不 足以分派規定的股利,日後優先股的股東對往年來付給的股息,有權要求如數補給。對於非累 積的優先股,雖然對於公司當年所獲得的利潤有優先於普通股獲得分派股息的權利,但如該年 公司所獲得的盈利不足以按規定的股利分配時,非累積優先股的股東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後年度 中予以補發。一般來講,對投資者來說,累積優先股比非累積優先股具有更大的優越性。 (2)參與優先股與非參與優先股。當企業利潤增大,除享受既定比率的利息外,還可以跟普通 股共同參與利潤分配的優先股,稱為「參與優先股」。除了既定股息外,不再參與利潤分配的 優先股,稱為「非參與優先股」。一般來講,參與優先股較非參與優先股對投資者更為有利。 (3)可轉換優先股與不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的優先股是指允許優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條件下把 優生股轉換成為一定數額的普通股。否則,就是不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是近年來日益 流行的一種優先股。 (4)可收回優先股與不可收回優先股。可收回優先股是指允許發行該類股票的公司,按原來的 價格再加上若干補償金將已發生的優先股收回。當該公司認為能夠以較低股利的股票來代替已 發生的優先股時,就往往行使這種權利。反之,就是不可收回的優先股。 優先股的收回方式有三種:(1)溢價方式:公司在贖回優先股時,雖是按事先規定的價格進行 ,但由於這往往給投資者帶來不便,因而發行公司常在優先股面值上再加一筆「溢價」。(2) 公司在發行優先股時, 從所獲得的資金中提出一部分款項創立「償債基金」,專用於定期地 贖回已發出的一部分優先股。(3)轉換方式: 即優先股可按規定轉換成普通股。雖然可轉換的 優先股本身構成優先股的一個種類,但在國外投資界,也常把它看成是一種實際上的收回優先 股方式,只是這種收回的主動權在投資者而不在公司里,對投資者來說,在普通股的市價上升 時這樣做是十分有利的。 普通股與特別股有何區別 特別股主要指的是優先股。 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四個基本權利: (1)、公司決策參與權。 (2)、利潤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 (4)、剩餘資產分配權。 優先股:指公司在籌集資金時,給予投資者某些優先權的股票。 優先股的優先權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方面,優先股享有固定的股息,不隨公司業績好壞而波動,並且可以先於普通股股東領取股息。第二方面,當公司破產進行財產清算時,優先股股東對公司剩餘財產有先於普通股股東的要求權。 因此與普通股相比較,優先股票有如下四方面的特點: (1)、股息率固定。 (2)、股息分派優先。 (3)、剩餘資產分配優先發。 (4)、一般無表決權。 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發行過優先股
『伍』 股票是如何發行的
股票如何發行?
一、發行前的准備
企業在申請發行股票時,應先將企業改組成符合上市規則的規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組企業應完成以下規定及程序。
(一)、不符合上市規范的企業首先應提出改組申請當前我國企業申請改組為上市公司的實際過程是:
1)企業取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改組的批復;
2)經省級人民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取得向中國證監會推薦成為發行上市預選企業的資格;
3)向省級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申請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清產核資;有明確的發起人;經占出資額2/3以上的出資者同意;凈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30%;發起人出資比例不低於總股本的35%;流通資本不低於總股本的25%,總股本高於4億元,可不低於15%;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連續三年盈利,無違規行為記錄。
(二)、國有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4)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擬發行股本超過4億元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5%。
(6)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7)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20%。
(8)近三年連續盈利。
制定並實施企業改制、公司重組的總體方案
總體方案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即由政府明確的政策性問題;資產重組的方案;股票發行的設想。
二、選聘中介機構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在上市前實行中介機構輔導制度。即由中介機構參與、輔導企業在首次發行、配售新股前的相關准備活動。
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必須聘請的中介機構及其主要任務是:
1)主承銷商。負責股票的承銷,編寫招股說明書,並可擔任上市推薦人和上市輔導機構。
2)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機構和會計師。對公司的財務報告、財務報表、盈利預測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書。
3)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師。對改組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4)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三、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及相關法律程序
企業在上市前,須由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注冊會計師及其事務所和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律師及其事務所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土地、全部資產、國有資產、財務、生產、投資、債務、經營業績、盈利預測、募集資金的運用、股本結構及其它相關資信狀況進行詳細的調查和評估,並出具相關法律文件。
四、募股文件的准備
(一)、招股說明書
招股(配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並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資人提出購買或銷售其股票的要約或要約邀請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說明書概要
招股說明書概要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1、緒言
2、新股發售有關當事人
3、發行情況
4、風險因素與對策
5、募集資金的運用
6、股利分配
7、發行人情況
8、發行人主要成員情況
9、經營業績
10、資產評估主要情況
11、主要會計資料
12、盈利預測
13、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訴訟事項
14、公司發展規劃
(三)、資產評估報告
(四)、審計報告
(五)、發行人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六)、由主承銷商律師對招股說明書所述內容進行驗證的驗證筆錄。
五、發行公告
在股票發行獲得批准後,承銷商應當在公開發行前2-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公告刊登,並於承銷期內將公告在各發售網點全文張貼。
發行公告應披露以下基本內容:
(1)獲准發行的批文
(2)發行額度、面值與價格
(3)發行方式
(4)發行對象
(5)發行時間和范圍
(6)認購股數的規定
(7)認購原則
(8)認購程序
(9)承銷機構
六、上市公告書是發行人於股票上市前,向公眾公告發行與上市有關事項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的要求編制。通常包括13個部分,即要覽、緒言、發行企業概況、股票發行與承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情況、公司設立、關聯企業及關聯交易、股本結構及大股東持股情況、公司財務會計資料、董事會上市承諾、主要事項揭示、上市推薦意見、備查文件目錄。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配股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應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按以下程序進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有關配股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經交易所審查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告;
2、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告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有關配股方案的決議;
3、公司按要求准備配股申報材料,經當地證券管理部門報中國證監會審批;
4、公司在其配股申請獲中國證監會批准後,應在兩個工作日內,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披露這一信息;
5、公司按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第四號的要求編制並由交易所安排在指定報刊上刊登配股說明書;
6、配股說明書公布後,公司應將經交易所確認的配股說明書文本一式二份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7、配股繳款結束後,公司應進行新增股份的登記工作和驗資工作,按《准則》第五號的規定編制股份變動報告並公告,並將股本變動報告和驗資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備案;
8、配股承銷結束後,承銷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配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參照《准則》第四號執行,中國證監會根據具體情況提出進一步的要求。配股說明書是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配股申報材料的必備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錄、備查文件。
八、股票發行的申報與審核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報與審核
1、企業申報材料在經地方政府或國務院有關產業部門的推薦後進入股票發行的預選階段。
2、如通過預選階段,企業申報材料將由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審核,合格後提交給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議。
3、發審委在經過對企業、承銷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師等專業性中介機構和人員為發行所編制和出具有關材料及意見書的審核後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發行審核決議。
(二)配股審核程序
1、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有關配股的決議後,須聘請中介機構按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報材料,報公司所在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
2、由中國證監會受理申報材料及初審意見並進行復審。
3、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後的申報材料及意見提交配股審核委員會審議。
九、轉配股
由於目前國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由於資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時放棄配股權利或轉讓配股權利。前幾年,國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權利一般採取權證方式轉讓給法人機構或社會公眾。
十、分紅派息
分紅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東派發紅利和股息的過程,也是股東實現自已權益的過程。在我國分紅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工作須在結算之後進行,先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確定分紅派息方案,提交股東大會和主管機關審議。隨後董事會根據審議結果向社會公告分紅派息方案,並規定股權登記日。
一、發行前的准備
企業在申請發行股票時,應先將企業改組成符合上市規則的規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組企業應完成以下規定及程序。
(一)、不符合上市規范的企業首先應提出改組申請當前我國企業申請改組為上市公司的實際過程是:
1)企業取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改組的批復;
2)經省級人民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取得向中國證監會推薦成為發行上市預選企業的資格;
3)向省級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申請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清產核資;有明確的發起人;經占出資額2/3以上的出資者同意;凈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30%;發起人出資比例不低於總股本的35%;流通資本不低於總股本的25%,總股本高於4億元,可不低於15%;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連續三年盈利,無違規行為記錄。
(二)、國有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4)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擬發行股本超過4億元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5%。
(6)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7)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20%。
(8)近三年連續盈利。
制定並實施企業改制、公司重組的總體方案
總體方案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即由政府明確的政策性問題;資產重組的方案;股票發行的設想。
二、選聘中介機構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在上市前實行中介機構輔導制度。即由中介機構參與、輔導企業在首次發行、配售新股前的相關准備活動。
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必須聘請的中介機構及其主要任務是:
1)主承銷商。負責股票的承銷,編寫招股說明書,並可擔任上市推薦人和上市輔導機構。
2)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機構和會計師。對公司的財務報告、財務報表、盈利預測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書。
3)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師。對改組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4)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三、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及相關法律程序
企業在上市前,須由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注冊會計師及其事務所和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律師及其事務所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土地、全部資產、國有資產、財務、生產、投資、債務、經營業績、盈利預測、募集資金的運用、股本結構及其它相關資信狀況進行詳細的調查和評估,並出具相關法律文件。
四、募股文件的准備
(一)、招股說明書
招股(配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並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資人提出購買或銷售其股票的要約或要約邀請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說明書概要
招股說明書概要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1、緒言
2、新股發售有關當事人
3、發行情況
4、風險因素與對策
5、募集資金的運用
6、股利分配
7、發行人情況
8、發行人主要成員情況
9、經營業績
10、資產評估主要情況
11、主要會計資料
12、盈利預測
13、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訴訟事項
14、公司發展規劃
(三)、資產評估報告
(四)、審計報告
(五)、發行人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六)、由主承銷商律師對招股說明書所述內容進行驗證的驗證筆錄。
五、發行公告
在股票發行獲得批准後,承銷商應當在公開發行前2-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公告刊登,並於承銷期內將公告在各發售網點全文張貼。
發行公告應披露以下基本內容:
(1)獲准發行的批文
(2)發行額度、面值與價格
(3)發行方式
(4)發行對象
(5)發行時間和范圍
(6)認購股數的規定
(7)認購原則
(8)認購程序
(9)承銷機構
六、上市公告書是發行人於股票上市前,向公眾公告發行與上市有關事項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的要求編制。通常包括13個部分,即要覽、緒言、發行企業概況、股票發行與承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情況、公司設立、關聯企業及關聯交易、股本結構及大股東持股情況、公司財務會計資料、董事會上市承諾、主要事項揭示、上市推薦意見、備查文件目錄。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配股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應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按以下程序進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有關配股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經交易所審查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告;
2、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告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有關配股方案的決議;
3、公司按要求准備配股申報材料,經當地證券管理部門報中國證監會審批;
4、公司在其配股申請獲中國證監會批准後,應在兩個工作日內,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披露這一信息;
5、公司按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第四號的要求編制並由交易所安排在指定報刊上刊登配股說明書;
6、配股說明書公布後,公司應將經交易所確認的配股說明書文本一式二份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7、配股繳款結束後,公司應進行新增股份的登記工作和驗資工作,按《准則》第五號的規定編制股份變動報告並公告,並將股本變動報告和驗資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備案;
8、配股承銷結束後,承銷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配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參照《准則》第四號執行,中國證監會根據具體情況提出進一步的要求。配股說明書是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配股申報材料的必備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錄、備查文件。
八、股票發行的申報與審核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報與審核
1、企業申報材料在經地方政府或國務院有關產業部門的推薦後進入股票發行的預選階段。
2、如通過預選階段,企業申報材料將由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審核,合格後提交給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議。
3、發審委在經過對企業、承銷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師等專業性中介機構和人員為發行所編制和出具有關材料及意見書的審核後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發行審核決議。
(二)配股審核程序
1、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有關配股的決議後,須聘請中介機構按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報材料,報公司所在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
2、由中國證監會受理申報材料及初審意見並進行復審。
3、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後的申報材料及意見提交配股審核委員會審議。
九、轉配股
由於目前國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由於資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時放棄配股權利或轉讓配股權利。前幾年,國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權利一般採取權證方式轉讓給法人機構或社會公眾。
十、分紅派息
分紅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東派發紅利和股息的過程,也是股東實現自已權益的過程。在我國分紅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工作須在結算之後進行,先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確定分紅派息方案,提交股東大會和主管機關審議。隨後董事會根據審議結果向社會公告分紅派息方案,並規定股權登記日。
『陸』 股票發行的規定和條件
發行方式
綜述
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股票代理發行的方式按發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一般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包銷發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代銷發行方式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發行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相關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節選股票的發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
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發行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
列條件外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
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
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
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資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
資產、財務善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
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牽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
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
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
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申請公司切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批准設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說明書;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
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九)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十)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家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家資產
管理部門出具的明確文件;
(十一)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外,
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並載明下列
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籌資的目的;
(四)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
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六)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九)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
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十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對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
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並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
的股票的人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價值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
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
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
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 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獲
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布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
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
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以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
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
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由二個以上承銷機構組成。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
者協調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當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
幣一億五千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
當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稱外地是指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
第二十四條 承銷期不得少於十日,不得超過九十日。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
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不得收取高於認購申
請表印製和發放成本的費用,並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
認購數量超過擬公開發行的總量時,承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採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簽等方式銷售股票。採用抽簽方式時,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
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並對中簽者銷
售股票。除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轉售股票認購申請
表。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售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發行人以外的社
會公眾作出要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無直接或者間接
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
『柒』 境內人民幣普通股是什麼意思
境內人民幣普通股是指依法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公開發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股票
社會法人股和國家股是國內股市特有的稱呼,這是因為我國的股市最早是人為分割不同性質的股份,只有首次發行的普通股才可以上市交易,公司原來股東手裡的股份是不能上市交易的,由不同的性質的投資人持有的股份就被叫做社會法人股(以公司名義持有的股份)和國家股(國企持的股份)
國企的概念應該是國家股為大股東的公司,尤其是指那些國家有絕對控股權(佔51%)的公司
『捌』 股票發行的方式有哪些
股票的發行方式可分為如下兩類:
1、公開間接發行。指通過中介機構,公開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採用募集設立方式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須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的做法,就屬於股票的公開間接發行。
這種發行方式的發行范圍廣、發行對象多,易於足額募集資本;股票的變現性強,流通性好;股票的公開發行還有助於提高發行公司的知名度和擴大其影響力。但這種發行方式也有不足,主要是手續繁雜,發行成本高。
2、不公開直接發行。指不公開對外發行股票,只向少數特定的對象直接發行,因而不需經中介機構承銷。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採用發起設立方式和以不向社會公開募集的方式發行新股的做法,即屬於股票的不公開直接發行。這種發行方式彈性較大,發行成本低;但發行范圍小,股票變現性差。
(8)普通股票是公開發行擴展閱讀
發行股票有兩種情況:
①新公司成立,首次發行股票;
②已成立的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票。二者在發行步驟和方法上都不相同。
創建新公司首次發行股票,須辦理一系列手續。即由發起人擬定公司章程,經律師和會計師審查,在報紙上公布,同時報經主管機關經審查合格准予注冊登記,領取登記證書,在法律上取得獨立的法人資格後,才准予向社會上發行。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增資發行股票及定向募集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分別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玖』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是什麼
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