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非上市公司,只能公開發行債券,不能發行股票非上市公司一般持股成員不能有200人是不是的
是不能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必須經證監會核准。不上市證監會是不給核準的。股東不能超過200人,是因為證券法規定,超過200人就構成公開發行了,不經證監會核準是違法的。
❷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深交所創業板市場上市,為什麼公司股東人數要不少於200人如何達到
你可能理解有誤.
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請創業板上市前,其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這個問題的關鍵不是股東人數是不是符合公司法,而是上市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違反了證券法。
《證券法》第十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如果股東已經超過兩百人,那就符合第(二)項,已經構成公開發行了。IPO是指首次公開發行,證監會核准,面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這是合法的。但在IPO之前,沒有證監會和其他有權部門核準的情況下就超200人構成公開發行當然是違法了。
當股份有限公司在創業板上市成功,其公開發行後,股東數自然就超過200人了.
❸ 不懂,法規為什麼要規定股東人數超過200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IPO
因為證券法規定向200多人發行股票構成公開發行行為。
和公開發行必須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批准,因此在上市之前擁有200名以上股東的公司未經批准即屬於非法公開發行。
當然,當違法情況繼續存在時,不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條件。
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公眾持股量、股東數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財務報表等,不同的證券交易所也有個別不同的要求。
(3)公開發行股票200擴展閱讀:
深圳證券
深圳上市股票分別為第一類上市股票、第二類上市股票和第三類上市股票。
1.第一類上市股票的要求:
(1)營業記錄:上市申請公司就整體而言其主體企業設立或從事主要業務的時間應在5年以上,並有穩定的業務基礎和良好的發展前景;
(2)資本數額:上市申請公司實際發行的普通股面額應在5000萬元;
(3)股票市價: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近6個月平均收市價,應高於其票面價格的10%;
(4)資本結構:上市申請公司近1年度納稅後資產凈值與資產總額的比率應達25%以上,無累積虧損;
(5)獲利能力:上市申請公司的盈利記錄應符合下列標准之一。一是稅前利潤與年度決算實發股本額的比率近3年年度均達到10%以上;
二是近3年年度的稅前利潤均達到1000萬元以上,且股本利潤率不低於5%;三是稅前利潤近3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兩項標准之一;
(6)股權分散:上市申請公司的上市申請如獲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權分布應確能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記名股東人數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額2000元至20萬元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額之和占實發股本總額的20%以上或達1500萬元以上;
二是持有股份量占總股份2%以下的股東,其持有的股份之和應占公司實發股本總額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近6個月的合計交易票面金額應在250萬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額與上市股份面額的比率不低於萬分之一。
❹ 北交所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條件有哪些
擬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2、具有獨立、穩定經營能力,不存在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3、一年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未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一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所涉及事項對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本次發行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的除外。4、合法規范經營,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三年內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它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北交所公開譴責;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未作糾正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情形尚未消除。
5、上市公司利益嚴重受損的其他情形。
除了應當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並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為在全國股轉系統連續掛牌滿12 個月的創新層掛牌公司;
(二)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發行條件;
(三)一年期末凈資產不低於5000 萬元;
(四)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於100萬股,發行對象不少於100人;
(五)公開發行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六)公開發行後,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公眾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公司股本總額的25%;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眾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公司股本總額10%;
(七)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標准;
(八)北交所規定的其他上市條件。
❺ 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四條修改為:「公眾公司公開轉讓股票應當在全國中小
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進行,公開轉讓的
公眾公司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
二、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可轉換公
司債券等證券品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三、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股東大會的提案審議應當符合規
定程序,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參與權、質詢權和表決權;董事會
應當在職權范圍和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對審議事項作出決議,不
得代替股東大會對超出董事會職權范圍和授權范圍的事項進行決
議。」
四、第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關聯交易不得損害公
眾公司利益。」
五、第十四條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二款、第三款。第二款
為:「公眾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不
得實施侵佔公司資產、利益輸送等損害公眾公司利益的行為。」第
三款為:「未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或授權,公眾公司不得對外
提供擔保。」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股票公開轉讓的科技創新公
司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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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人資格;(二)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
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三)持有人所
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事項范圍;(四)特別
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五)特別表決權股份與普通股
份的轉換情形;(六)其他事項。 全國股轉系統應對存在特別表
決權股份的公司表決權差異的設置、存續、調整、信息披露和投
資者保護等事項制定具體規定。」
七、第二十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信
息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
當及時、公平地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
真實、准確、完整。」
八、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信息披露文件
主要包括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
發行情況報告書、公開發行說明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具
體的內容與格式、編制規則及披露要求,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九、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股票公
開轉讓與定向發行的公眾公司應當報送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並
予公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款修改為「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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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公眾公司,應當報送年度報告,並予公
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十、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發生可能對股
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眾公司
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系統
報送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
能產生的後果。」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中國證監會對公眾公司
實行差異化信息披露管理,具體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十二、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公眾公司實
施並購重組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嚴格履行公告義務。
參與並購重組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准確地向公眾公司
通報有關信息,配合公眾公司真實、准確、完整地進行披露,在
並購重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禁止利用該信息進行
內幕交易。」
十三、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在公司
網站或者其他公眾媒體上刊登依本辦法必須披露的信息,但披露
的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時
間。」 第二款修改為「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公眾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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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關信息的,應當符合本條第一
款的要求。」
十四、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股票
向特定對象轉讓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協議轉讓。申請股票掛牌公開
轉讓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十五、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
申請其股票掛牌公開轉讓的,董事會應當依法就股票掛牌公開轉
讓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股東大會決議必
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第二款修改為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中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按照中國
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修改公司章程;(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
司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按照相關規定披露公開轉讓說明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及其他
信息披露內容。」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公司申請其股票掛牌公
開轉讓時,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申請發行股票。」
十六、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股東
人數超過 200 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掛牌公開轉讓,應當按照中國
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公開轉讓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
不限於:公開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符合
《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
的推薦文件、全國股轉系統的自律監管意見。公司持申請文件向
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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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股東人數未
超過 200 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掛牌公開轉讓,中國證監會豁免核
准,由全國股轉系統進行審查。」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申請股票掛牌公開轉讓的
公司應當聘請證券公司推薦其股票掛牌公開轉讓。證券公司應當
對所推薦的股票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進行持續督導,督促公司誠
實守信、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規范運作
水平。 股票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應當配合證券公司持續督導工
作,接受證券公司的指導和督促。」
十九、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本辦法施行
前股東人數超過 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
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在證券交易
所上市。」
二十、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
法所稱定向發行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
累計超過 200 人,以及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兩種情形。」
第三款修改為「股票未公開轉讓的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符合本
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 35 名。」
二十一、第四十條修改為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司
應當與發行對象簽訂包含風險揭示條款的認購協議,發行過程中
不得採取公開路演、詢價等方式。」
二十二、第四十一條修改為第四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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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股東大會就股票發行作出的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數量上限);(二)發行對象
或范圍、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三)定價方式或發行價格(區
間);(四)限售情況;(五)募集資金用途;(六)決議的有效期;
(七)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八)發行前滾存
利潤的分配方案;(九)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原第二款調整為
第三款,修改為「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中還應當包括以下內
容:(一)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修改公司章程;(二)按照
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三)
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照相關規定披露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
況報告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內容。」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董事會、股東大會決
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股東參與認購或者與認購對象存
在關聯關系的,應當迴避表決。 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
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二十四、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公司應當
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定向發行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
當包括但不限於:定向發行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
書、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
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股票公開轉讓的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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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公司前十名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及核心員工定向發行股票,連續 12 個月內發行的股份未超過公
司總股本 10%且融資總額不超過 2000 萬元的,無需提供證券公司
出具的推薦文件以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按照前款
規定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中應當明確發行對象、發行價格和
發行數量,且公司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認購人以非現金資產
認購的;(二)發行股票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動的;(三)本次
發行中存在特殊投資條款安排的;(四)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 12 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
給予行政處罰或採取監管措施、被全國股轉系統採取紀律處分
的。」
二十六、第四十五條修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向特定對
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公司,應當持申請文件向中
國證監會申請核准。股票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還
應當包括全國股轉系統的自律監管意見。 股票公開轉讓的公眾公
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 200 人的,中國證監會
豁免核准,由全國股轉系統自律管理。」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四條:「股票公開轉讓的公眾
公司可以向全國股轉系統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以下
簡稱公開發行)。前款所稱的不特定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投資者適
當性管理規定。」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五條:「公司申請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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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
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 3 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
假記載;(三)依法規范經營,最近 3 年內,公司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
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
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
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最近 12 個月內未受到中國
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六條:「公司董事會應當依法
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
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公司股東大會
就本次股票發行作出的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本次
公開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二)發行對象的范圍;(三)定價
方式、發行價格(區間)或發行底價;(四)募集資金用途;(五)
決議的有效期;(六)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七)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八)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七條:「股東大會就公開發行股
票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
過。公司股東人數超過 200 人的,應當對出席會議的持股比例在
10%以下的股東表決情況單獨計票並予以披露。 公司就公開發行
股票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投票的方式,公司還可以
通過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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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
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公開發行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
限於:公開發行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保薦人出具的股票
發行保薦書、全國股轉系統的自律監管意見。公司持申請文件向
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三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九條:「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
文件後,依法對公開發行條件、信息披露等進行審核,在 20 個工
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條:「公開發行股票,應當聘
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其保薦業務適用《證券發行
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相關規定,本
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一條:「尚未盈利或者已在股
票發行申請文件中充分分析並揭示相關風險的公司申請公開發行
股票,在公開發行股票當年即虧損的,其保薦人不適用《保薦辦
法》第六十七條相關責任。」
三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二條:「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
證監會和全國股轉系統的規定製作、報送和披露發行保薦書、回
復意見等相關文件,遵守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系統的規定,配
合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系統工作,自提交保薦文件之日起,保
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全國股轉系統應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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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保薦辦法》和本辦法制定全國股轉系統股票發行保薦業務規
則,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三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三條:「保薦人持續督導期間
為公開發行完成後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 2 個完整會計年度。」
三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四條:「公司公開發行股票,
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承銷,按照《證券法》
有關規定簽訂承銷協議,確定採取代銷或包銷方式。 申請公開
發行股票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可以參與戰略配售。 公
司在全國股轉系統公開發行股票、證券公司承銷在全國股轉系統
公開發行的股票以及投資者認購在全國股轉系統公開發行的股
票,適用本辦法。」
三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五條:「公司、承銷機構及相
關人員不得存在以下行為:(一)泄露詢價或定價信息;(二)以
任何方式操縱發行定價;(三)誇大宣傳,或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
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四)向投資者提供除公開發行意向書等
公開信息以外的公司信息;(五)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國證監
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六)以代持、信託
持股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
(七)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申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
助或者補償;(八)以自有資金或者變相通過自有資金參與網下配
售;(九)與投資者互相串通,協商報價和配售;(十)收取投資
者回扣或其他相關利益;(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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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六條:「公司公開發行股票,
可以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也可以通過合格投資者網上
競價,或者網下詢價等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公司
和主承銷商應當在公開發行說明書和發行公告中披露本次發行股
票採用的定價方式。 發行價格可以參考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如
有)、同行業可比公司的市盈率或市凈率等。如果發行價格明顯偏
離股票市場價格,公司應當對定價依據及定價方式、定價的合理
性作出充分說明並披露,主承銷商應當對本次發行價格的合理性、
相關定價依據和定價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損害現有股東利益等發
表意見。」
四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七條:「公司通過網下詢價方式
確定股票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的,詢價對象應當是經中國證券業
協會注冊的網下投資者。 公司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全國股轉系
統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相關自律規則的規定,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
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
四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八條:「全國股轉系統應當根
據本辦法制定全國股轉系統股票發行承銷業務規則,並報中國證
監會批准。」
四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九條:「股票公開發行的申請
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公司與主承銷商應當及時向全國股轉系統
報送發行與承銷方案,並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四十三、第五十條修改為第七十一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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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對公司股票轉讓、股票發行、信息披露的監管職責,有
權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等採取《證券法》規定的有
關措施。」
四十四、第五十一條修改為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全國
股轉系統應當發揮自律管理作用,對股票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及
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
地披露信息。發現股票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向
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採取自律管理措施。」增加兩款,第二款為「全
國股轉系統對股票發行承銷過程實施自律管理。發現異常情形或
者涉嫌違法違規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全國股轉系統對相關事
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直接責令公司、證券公司暫停或中止發行。」
第三款為「全國股轉系統可以依據相關規則對股票公開轉讓的公
眾公司進行檢查。」
四十五、第五十二條修改為第七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中國
證券業協會應當發揮自律管理作用,對從事公司股票轉讓和股票
發行業務的證券公司進行監督,督促其勤勉盡責地履行盡職調查
和督導職責。發現證券公司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
相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採取自律管理措施。」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建立對承銷商詢價、
定價、配售行為和詢價投資者報價行為的自律管理制度,並加強
相關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採取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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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四十六、第五十四條修改為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證
券公司在從事股票轉讓、股票發行等業務活動中,應當按照中國
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責地進行盡職調查,規范履行內核程序,
認真編制相關文件,並持續督導所推薦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
務、完善公司治理。」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證券公司承銷公
眾公司股票,應當依據本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公司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有關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等相關規定,
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定價和配售過程
管理,落實承銷責任。為股票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
和人員,應當按照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
定職責,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四十七、第五十五條修改為第七十六條,修改為:「證券服務
機構為公司的股票轉讓、股票發行等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
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
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公司的主體資格、股本情況、規范
運作、財務狀況、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
完整性進行充分的核查和驗證,並保證其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四十八、第五十六條修改為第七十七條,修改為:「中國證監
會依法對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
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被檢查或者調查對象有義務提供相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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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資料。對於發現問題的單位和個人,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
改正、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並記
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立案調查或者移送司法機
關。」
四十九、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公
司在其公告的股票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
或者編造重要虛假內容的,除依照《證券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外,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終止審核並自確認之日起在 36 個月內不
受理公司的股票轉讓和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增加一款作為
第二款:「公司擅自改動已提交的股票轉讓、股票發行申請文件的,
或發生重大事項未及時報告或者未及時披露的,中國證監會可視
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終止審核並
自確認之日起在 12 個月內不受理公司的股票轉讓和股票發行申請
的監管措施。」
五十、第五十八條修改為第八十條,修改為:「公司未依照本
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八條規定,
擅自轉讓或者發行股票的,依照《證券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一條:「公眾公司違反本辦法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對相關
責任主體給予警告,單處或者並處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十二、第六十條修改為第八十二條,修改為:「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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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證券法》有關規定進
行處罰。」
五十三、第六十三條修改為第八十四條,修改為「公眾公司
內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對公眾公司股票價
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泄露該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
賣該股票的,依照《證券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五條:「股票公開轉讓的公眾
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未按本辦法規定配合證券公司、證券
服務機構盡職調查、持續督導等工作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
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
五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六條:「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
員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持續督導責任,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
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五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八條:「證券公司、證券服務
機構擅自改動已提交的股票轉讓、股票發行申請文件的,或發生
重大事項未及時報告或者未及時披露的,中國證監會可視情節輕
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12 個月內不接受相
關單位及其負責人員出具的與公眾公司股票轉讓、股票發行有關
的文件等監管措施。」
五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九條:「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在承銷證券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
❻ 發行人申請在北交所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必要條件有哪些
北交所IPO規則要點----------------發行條件
深入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聚焦實體經濟。主要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重點支持先進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等領域的企業。
一、主體資格
發行人應當為在全國股轉系統連續掛牌滿十二個月的創新層掛牌公司
二、財務基礎和內控要求
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年財務 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依法規范經營
三、持續合規經營
3年內不存在貪污、 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3年內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1年內未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四、發行人申請在北交所公開發行並上市,市值和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准中的一項:
標准類別---------------市值及財務標准
標准一:盈利能力
1.市值大於等於2億元
2.兩年凈利潤均大於等於1500萬元;加權平均ROE平均大於等於8%或者最近一年凈利潤大於等於2500萬元,加權平均ROE平均大於等於8%
標准二:成長性
1.市值大於等於4億元
2.兩年營業收入平均大於等於1億
3. 一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大於等於30%
4.一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正
標准三:銷售+研發
1.市值大於等於8億元
2.一年營業收入大於等於2億.
3.兩年研發投入合計占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合計比例大於等於8%
標准四:市場認可+創新
1.市值大於等於15億元
2.兩年研發投入合計大於等於5,000萬元
除了上述四套標准,發行人申請上市還應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期末凈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
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於100萬股, 發行對象不少於100人
公開發行後,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公開發行後, 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公眾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公司股本總額的25%,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眾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公司股本總額的10%
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❼ 有限公司能發行股票嗎
發行股票分公開發行和不公開發行兩種,你要是和親友開一個小雜貨店也可以發行股票,只是內部的不用對外公開的而已。有限公司當然也可以和內部職工發行股票來籌措資金,擴大經營。但不是股份公司的話,股東權益是缺乏保障的。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CO,LTD)。有限責任公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由於所有股份公司均須是負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但並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稱「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產生於18世紀的歐洲,19世紀後半期廣泛流行於世界資本主義各國,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中占據統治地位。
如果要達到上市的條件,公司資產起碼1億以上。你可以對照你公司的經濟實力來衡量。
補充一句,問題太空泛了,只能籠統回答。起碼公司注冊資金,員工數量,定向發行股票的員工數量要弄清楚。針對一個人發行也是定向,針對200人發行也是定向。超過200名股東的可是向社會公開發行,這就不算定向了,嚴重點說可以算非法融資了。
❽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不得超過200人,那麼上司公司的股票那麼多人買,股東肯定超過兩百了啊
因為證券法規定,面向超過200人發行股票構成公開發行的行為。而公開發行必須經證監會批准,所以在沒上市之前就已經有200個以上股東的公司屬於未經批準的違法的公開發行行為。上市公司股東那麼多是已經經過證監會批准了。
❾ 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的區別是什麼
公開發行股票是指發行人通過中介機構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廣泛地發售證券。公開發行是指沒有特定的發行對象,面向廣大投資者分開推銷的發行方式。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公開發行股票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區別是:公開發行股票是向不特定的發行對象發出廣泛的認購邀約;非公開發行股票是只針對特定少數人進行股票發售。
❿ 股票的公開發行是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那購買股票的人是股東嗎
當然是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是非上市公司時候,不能超過200人,這是公司法規定的,估計立法者考慮到,未來在追究責任時,會有太大的操作難度。
所以現在上市前面,都要做股份規范,把職工股回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