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法中,股票上市條件、IPO條件、股票經證監會核准發行的條件 這三個概念有什麼不同(cpa,會計
您好,
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公眾持股量、股東數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財務報表等,不同的證券交易所也有個別不同的要求。
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簡稱IPO)是指一家企業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將它的股份向公眾出售
首次公開募股條件:
第一個層次是法律。《證券法》第二個層次是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規章。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的上述授權性規定頒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簡稱《首發辦法》)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簡稱《創業板首發辦法》)
第三個層次是交易所的上市條件,體現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中,分別適用申請在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中小企業板、深交所創業板上市的企業。
股票經核准後發行條件:指證券擬發行方不僅要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還需要通過證券監管部門的實質性審查,只有經監管部門的批准,擬發行公司才能獲取證券發行權。
請採納
㈡ 注冊會計師(cpa)考試經濟法重點章節有哪些
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代理權;無權代理;表見代理。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法律制度
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方式、比例和期限;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合同和章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經營管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出資額轉讓;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四章 公司法
公司法人財產權;股東權利;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利潤分配;公司發起人、股東的法律責任;公司的法律責任;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證券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增發股票;股票的上市與交易;公司債券的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公司債券的交易;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的內容;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禁止的交易行為;上市公司收購。
第六章 企業破產法
破產申請的受理;管理人的資格與指定;破產撤銷權與無效行為;抵銷權;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破產債權申報的特別規定;重整計劃的制定與批准;和解協議的效力;別除權;破產財產的變價與分配。
第七章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國家出資企業;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和考核;關系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
第八章 物權法律制度
物權變動;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則)
合同的相對性;合同的訂立程序;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代位權;撤銷權;保證;債權轉讓;解除;提存;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則)
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三章 票據法律制度
票據法律關系;票據行為;票據權利與抗辯;匯票的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追索權;本票的出票、見票付款;支票的出票、付款、准用匯票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章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專利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商標權;商標注冊的申請和審查核准;商標使用的管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十五章 競爭法律制度
壟斷協議及其法律規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及其法律規制;經營者集中及其法律規制。
㈢ 注冊會計師教材可以用09年的嗎
2010年注會考試教材變化- 稅法
2010年注會考試稅法教材變化:
與2009年教材相比,新教材主要變化包括:
第一章:增加了「稅法的適用原則」。
第二章:
1.征稅范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征免稅項目中增加7項內容;
2.應納稅額計算:對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進一步具體化並更新了進項稅額抵扣時間限定的各有關規定;
3.油氣田企業:新增個別企業具體規定。
第三章:
1.更新了煙產品的稅率和征稅環節有關規定;
2.增加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
第四章:
1.娛樂業稅率確定的規定有調整;
2.計稅依據:更新了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銷售不動產、服務業等項目有關規定;
3.稅收優惠政策增加高校食堂、公寓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章:
增加了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中的具體內容。
第九章:
城鎮土地使用稅課稅范圍增加了新規定。
第十章:
更新了車購稅對小排量汽車的優惠政策。
第十一章:
增加了「招拍掛」方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依據的規定。
第十二章:
1.扣除原則和范圍中:職工教育經費、利息支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公益性捐贈、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等項目有更新的具體規定;
2.不得扣除的項目中增加准備金的有關規定;
3.增加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企業重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所得稅處理三節內容;
4.更新了境外所得抵扣稅額的計算部分的有關內容;
5.更新了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與預繳稅款的處理的有關內容;
6.稅收優惠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創投企業優惠等有更新的具體規定。
7.源泉扣繳部分增加新的內容;
8.特別納稅調整一節增加新的內容;
9.徵收管理中增加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有關內容。
第十三章:
增加了如下內容: 學會計論壇bbs.xuekuaiji.com
1.個人將承租住房轉租取得收入所得稅的有關規定;
2.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征稅規定;
3.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稅規定;
4.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
5.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七章:
1.更新了注銷稅務登記代理的有關規定;
2.建賬記賬代理中增加了代理納稅審查的規定;
3.增值稅代理申報增加生產企業「免、抵、退」稅代理申報。
整體來看,更新和新增加的內容較多。
2010年注會教材變化- 經濟法
根據指定教材和大綱要求,《經濟法》科目的考試涉及內容共有15章。
第一章,法律基礎知識。共分五節,包括法律的一般理論;法律行為制度;代理制度;訴訟時效制度;民事訴訟和仲裁製度。
第二章,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夥企業法律制度。包括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和合夥企業法律制度兩個內容。
第三章,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概述;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制度,外資企業法律制度。
第四章,公司法。包括:公司法的基本理論;公司的登記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和公司債券;公司的財務會計;公司合並、分立、增資、減資;公司解散及清算;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證券法。包括:證券法的基本理論;證券(股票、公司債、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與交易;持續信息公開;禁止的交易行為;上市公司的收購;證券交易所;證券中介機構;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業協會;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企業破產法。包括:破產法的基本理論;破產申請和受理;管理人制度;債務人破產;破產債權;債權人會議;重整程序;和解制度;破產清算程序。
第七章,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包括: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概述;國有資產產權界定、評估法律制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轉讓法律制度;國有企業清產核資法律制度。
第八章,物權法。包括:物權基本理論;所有權制度;用益物權制度;擔保物權制度。
第九章,合同法總則。包括:合同的基本理論;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擔保、變更和轉讓、終止、違約責任。
第十章,合同法分則。包括:轉移財產權利的合同;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提供勞務的合同;技術合同。
第十一章,外匯管理法律制度。包括外匯管理和外匯管理法基本理論;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制度;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制度;人民幣匯率與外匯市場管理制度;監管與處罰。
第十二章,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包括:支付結算的一般理論;票據結算以外的結算方式;結算紀律與責任;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票據法。包括:票據法的一般理論;匯票;本票;支票;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法律責任;
第十四章,工業產權法。包括:知識產權的基本理論;專利法和商標法。
第十五章,競爭法律制度。包括:競爭法的一般理論;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
以上內容可以分為四個部分:
1.總論部分。即法律基礎知識部分。這一部分每年考試所佔的分值較少,主要出現在選擇題上。
2.組織法。這一部分是經濟法考試的重點,平均每年考試分值佔1/3左右,包含了選擇與綜合題在內的各種題型。但這部分內容的法律強制性規定較多,只要認真復習記憶,難度不大,為考試較容易拿分的部分。具體來說,組織法包括以下內容:個人獨資企業法與合夥企業法、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同時還包括破產法。
3.財產法。包括物權法、工業產權法和合同法(總則、分則)共四章內容。其中物權法和工業產權法屬於解決財產歸屬關系的法律制度,合同法是解決財產利用關系的法律制度。這部分內容是本門課程的又一個重點。歷年的考試中,這一部分內容都易出分數較多的主觀題,本部分內容與組織法比較學習要有一定得難度,要求考生對有些重要考點不但要記憶,還要理解和運用法律的相關規定。
4.行為規則法。包括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證券法、外匯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和競爭法律制度。其中的證券法是歷年考試的核心考點,是主觀題出題的重點和難點內容。而票據法律制度在以前的考試中,也易出主觀題,,但近幾年已經較少出,分值也有所下降。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則成為較熱門的考點。
(二)2010《經濟法》考試教材變化特點
2010年的經濟法考試大綱,結構沒有變化,還是沿用2009年的15章體例。但內容有調整。具體變化情況如下:
第一章法律基礎知識今年教材內容變動不大,主要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涉及的關於訴訟時效起算和中斷的法律效力的有關規定,對今年考試的影響不大。
第二章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夥企業法律制度今年的內容沒有變動。
第三章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刪去了關於反壟斷審查的內容,其他內容不變。
第四章公司法本章今年教材內容有微調。一是將股東訴訟權的位置調整,放在第一章股東權利中,二是在公司合並分立,增加了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證券法2010教材有以下變動:
一是增加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規定,為今年的重點學習內容;二是上市公司增發股票一般條件中的關於財務狀況良好條件規定,改為最近三年以現金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3年可平均分配利潤的30%。(以前是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3年可平均分配利潤的20%)。三是增加了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案件的司法解釋的內容。
第六章企業破產法,在我國破產立法概述中增加了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2009年6月12日)的有關規定,但對今年考試的影響不大。
第七章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今年內容沒有變化。
第八章物權法今年內容沒有變化。
第九章合同法總則今年內容沒有變動。
第十章合同法分則,今年有部分變動。主要是一,在買賣合同中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增加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的有關規定,如銷售廣告的認定、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被拆遷人的優先權、商品房買賣中法定解除權的行使、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情形、商品房買賣合同與貸款合同的效力關系等。二,租賃合同中,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的無效與處理,承租人的優先權等內容。
第十一章外匯管理法律制度2010年教材作了較大的變動,一是本章的外匯管理法的基本原則,依據2008年修訂的《外匯管理法》進行了調整,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管理雖然還是區別對待,但現在處在的是「經常項目可兌換,資本項目部分管制」的區別管理階段,以前對外匯資金的流出、流進實施的是寬進嚴出的管理,但現在改為對外匯資金的流出、流進實施均衡管理原則。二是對經常外匯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的規定都有所調整;三是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制度作了調整。
第十二章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2010年教材內容沒有變動。
第十三章票據法2010年教材內容沒有變動。
第十四章工業產權法,今年主要是對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批准規定作了局部調整,對整體考試要求影響不大。
第十五章今年的主要變化是關於反壟斷法。關於相關市場及其界定,壟斷協議及其法律規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等都做了內容調整。今年要加以關注。
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還沒人說
3本書淘寶上最多也就30 考注會不在會在乎這30塊錢吧 還是買點新的好 就當投資了
㈣ 保薦機構和注冊會計師對於企業上市關注的不同點在於
保薦人簽字也很多錢,也就正常水平保薦人。如果只是會計師事務所做普通的審計,簽字。關鍵是做不做得到那個位置。考出注會。這兩者都是要能拉到項目,承擔風險,然後坐到四大合夥人,可以有200W每年。保薦人以下同理
保代比較重要,但是把注會的復習提高到應對注會考試的高度。雖然學習注會的內容對於考保代來說有很大幫助注會和保代都挺難的。建議你先過保代。個人認為你已經在投行里工作了,必然會分散精力,如果還有精力的話再考慮注會
保薦人制度約束的對象主要是具有證券經營牌照的證券交易商,服務的對象主要是上市企業,監管機構負責對保薦人行為的監管。具體來看,保薦人制度可以從這樣幾個部分來理解:保薦人任職資格、保薦人職責、保薦人工作內容和程序、保薦人責任監管。以下從這幾個方面比較香港與內地的保薦人制度。
1、保薦人的任職資格:
任職資格通常約束兩類主體,一是保薦人,通常是具有證券經營牌照的證券交易商(可能是銀行、咨詢公司、投資公司等等),二是保薦人內部的專業工作人員,兩類條件必須同時符合,才能具有任職資格。一般來說,保薦人要列入香港創業板保薦人名冊而不被除名,必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保薦人必須是有限公司;必須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公布的注冊投資顧問或證券交易商或必須由證監會宣布為獲得豁免權的證券交易商;必須在提出申請日期之前的五年內具有相關的企業財務(融資)經驗;必須具備聯交所規定的資本和公司凈資產;在過去五年內不曾受到公開譴責。
在《暫行辦法》中,保薦人任職資格從兩方面來規定,一是保薦機構,二是保薦代表人。《暫行辦法》明確,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實行注冊登記制度。未經證監會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並列入名單,任何機構、個人不得從事保薦工作。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的,應當是綜合類證券公司,並向證監會提交自願履行保薦職責的聲明、承諾。
保薦人主要職責:
從全球來看,保薦人要同企業達成協議,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通常所負的保證責任存在一個較長的時間限制,我國香港地區的創業板,保薦人的責任要延續到發行人上市後的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之內。
保薦人必須積極參與新申請人(即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上市文件編制工作,負責就與申請有關的一切事宜與香港聯交所聯絡。對新上市申請人,保薦人必須根據所知及所言,作出合理審慎的查詢,已信納(即已確認):1、新申請人適合在創業板上市;2、新申請人及有關上市文件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所載的所有資格;3、上市文件所載資料在各主要方面均屬准確及完整,且無誤導成分;4、並無遺留任何事實致使上市文件內所載任何內容產生誤導;5、新申請人董事於上市文件內表達的一切意見,均經彼等審慎周詳的考慮後始達一致,並以公平合理的基準及假設為依據:6、新申請人的董事已作出充分查詢,使其能夠提供上市文件所載的確認聲明;7、新申請人的董事具備所需的專才及經驗;8、有關董事了解該等責任的性質,並預期可履行彼等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證券的適用法例及條文應負的責任。保薦人至少必須有一名主管和一名助理主管承擔新申請人的申請上市的一系列有關工作。
保薦人對上市發行人(即已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的職責:在新申請人上市時該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繼續擔任新申請人的顧問,這期間所負的主要職責如下:1、作為所代表的上市發行人與聯交所溝通的主要渠道,且必須盡量處理由聯交所提出的有關該上市發行人的一切事宜;2、與發行人定期檢討發行人的營運表現及財務狀況,透過對照發行人的業務目標聲明及盈利預測(如有)協助發行人決定是否需要作出任何公布;3、須在公開刊登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所需刊發的一切公告、上市文件及通函,以及發行人的年報及周年帳目、半年報告及季度報告之前,與發行人復核該等文件,以確保發行人的董事明白向股東及市場披露所有重要資料的重要性。4、須向發行人董事會所有新獲委任者簡報他們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證券的適用法例及條文所負責任的性質,以及他們對股東及發行人的債權人所負責任的一般性質。
《暫行辦法》規定保薦機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等),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相關義務。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暫行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的期間自證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3、保薦人的工作內容和程序:
在香港創業板市場,保薦人的工作可分為兩個部分,企業上市前的輔導、推薦,以及企業上市後的監督、維護,並對此承擔相應責任。在工作程序上,既要對企業負責,也要向投資者和監管機構負責,因而它發揮的是中介服務角色,但是責任很重。
《暫行辦法》規定,證券發行前,保薦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及其發起人、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根據發行人的委託,組織編制申請文件並出具推薦文件。證券發行後,保薦機構應當針對發行人具體情況確定持續督導的內容和重點,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保薦機構在盡職推薦期間、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的,持續督導期屆滿,保薦機構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兩者的職責不一樣,在一家公司上市的過程中所做的事情不一樣,保薦人主要是做保薦工作和上市輔導工作,向證監會申報等;主承銷商就是負責新股的發行和銷售。
保薦人可以做主承銷商,主承銷商也可以由保薦人之外的證券公司來擔任。
㈤ 重大資產重組新規,重組對象是不是都要求ipo標准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9號,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將重大資產重組及借殼上市的有關規定歸納如下:
重大資產重組的定義
指《重組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
重大資產重組的基本要求
根據《重組辦法》第十一條,歸納如下: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法規;
(二)不會導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條件;
(三)所涉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情形;
(四)所涉資產權屬清晰,過戶或者轉移無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
(五)有利於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經營能力,無可能導致上市公司重組後主要資產為現金或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
(六)有利於上市公司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保持獨立,符合獨立性相關規定;
(七)有利於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注意
以上原則要作出充分說明,並予以披露。另外,根據監管部門答復:對於涉及其他主管部門批復的,中介機構應當就本次交易涉及哪些部門批復、是否為前置審批、批復進度、不確定性風險,以及無法獲取相關批復對本次交易的影響等事項發表明確意見並予以披露。
5. 重大資產重組的構成標准
根據《重組辦法》第十二條,對購買、出售的資產要求如下:
(一)總額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
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 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注意:
未達到前款規定標准,但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責令上市公司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交易、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並披露專業意見。
6. 借殼上市的構成標准。
根據《重組辦法》,構成借殼上市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
、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發生變更;
第二
、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第三
、符合《重組辦法》第十一條的要求,並予以披露(見本文二)。
第四
、符合《重組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要求。
(一)充分說明並披露交易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資產質量、改善財務狀況和增強持續盈利能力,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
(二)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須經注會專項核查確認,該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將通過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現任董事、高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有助於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四)充分說明並披露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所購買的資產為權屬清晰的經營性資產,並能在約定期限內辦理完畢權屬轉移手續。
上市公司為促進行業的整合、轉型升級,在其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可以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所購買資產與現有主營業務沒有顯著協同效應的,應當充分說明並披露本次交易後的經營發展戰略和業務管理模式,以及業務轉型升級可能面臨的風險和應對措施。
特定對象以現金或者資產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後,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開發行所募集的資金向該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視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根據監管部門答復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擬購買的資產為企業股權時,原則上在交易完成後應取得標的企業的控股權,如確有必要購買少數股權,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少數股權與上市公司現有主營業務具有顯著的協同效應,或者與本次擬購買的主要標的資產屬於同行業或緊密相關的上下遊行業,通過交易一並注入有助於增強上市公司獨立性、提升整體質量。
(二)少數股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對應的營業收入、資產總額、資產凈額三項指標,均不得超過上市公司同期合並報表對應指標的20%
。
此外
,少數股權對應的經營機構為金融企業的,還應當符合金融監管機構及其他有權機構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涉及購買股權的,也應當符合前述條件。
第五
、借殼上市與IPO要求等同
。即主板(含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第六
、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要符合證監會相關規定。
最後,需要特別注意
的是,創業板上市公司不得實施借殼的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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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發與重大資產重組、借殼的區別
做重組預期的必須要搞明白增發與重大資產重組的區別,這樣就可以知道哪些股可以重組,哪些股可以搞增發,什麼時間內不能增發或重組,節約不少時間成本,也有利於縮小選股范圍,靈活股票操作方式。今天就用最直白明了的語言說說區別,有錯誤之處請高手指正,喜歡口出不遜、裝叉裝淡者請你繞行。
先說說增發
,增發說白了就是通過發行股份融資,融的錢投向或還債或補充資金或購買資產。這裡面又分公開增發和定向增發。公開增發因為面對的是公眾,影響廣泛,比較嚴格,必須是財務健康正常公司,且無違法違紀污點。定向增發因為面對十個左右的發行者,所謂周瑜打黃蓋,就要求寬松,只要無違法違紀無污點就行了。所以ST公司只能搞定向增發。
再說說重大資產重組。
一般資產重組都是通過發行股票進行的,投入的方向當然是購買資產。從這種意義上來說,發行股票的資產重組就是增發購買資產,似乎就是增發。但重大資產重組在違法違紀上要求就比較低,雖然也要求了不存在立案情況,但責任高管辭職的可繼續;沒有做出行政處罰滿36個月以及公開譴責滿12個月的規定,只是說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3年這種籠統的限制。這就大大放寬了可重大資產重組公司的范圍。因此,重大資產重組是ST公司的救命稻草。
借殼就是規定更嚴格的重大資產重組
,控制人發生變化並且資產額達上一年的百分之百,審批等同於IPO。
總結一下,爛公司可搞借殼(創業板除外)和重大資產重組,好公司才有權公開增發,無污點的爛公司也可搞定向增發。
㈥ 注會 注稅 司考 +從業五門+CFA 1級=保薦代表人考試范圍嗎
不等於,還缺比較重要的是發行保薦涉及的業務規定,這個比從業裡面的發行與承銷相關內容要多,還涉及一部分保薦代表人內部培訓的內容,這個是公開的教材里沒有的。金融基本知識也不能參考CFA一級的,不是一個意思。
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是中國證券業協會受中國證監會的委託組織的,主要由從事證券發行承銷和收購兼並等投資銀行業務的人員參加的考試。
報名時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承銷、收購兼並、固定收益等投資銀行相關業務的正式工作人員;
2、從事證券發行承銷、收購兼並、固定收益等投資銀行相關業務兩年以上,包括在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發行承銷、收購兼並、固定收益等投資銀行相關業務的經歷。以上時間的認定,以被正式聘用時間為准,非正式工作,如兼職、實習等均不予計算;
3、已取得證券從業資格(即通過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基礎科目及至少一門專業科目的人員)
㈦ Cpa注會經濟法比較難的章節有哪些
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的重難點:
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代理權;無權代理;表見代理。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法律制度
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方式、比例和期限;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合同和章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經營管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出資額轉讓;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四章 公司法
公司法人財產權;股東權利;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利潤分配;公司發起人、股東的法律責任;公司的法律責任;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證券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增發股票;股票的上市與交易;公司債券的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公司債券的交易;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的內容;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禁止的交易行為;上市公司收購。
第六章 企業破產法
破產申請的受理;管理人的資格與指定;破產撤銷權與無效行為;抵銷權;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破產債權申報的特別規定;重整計劃的制定與批准;和解協議的效力;別除權;破產財產的變價與分配。
第七章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國家出資企業;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和考核;關系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
第八章 物權法律制度
物權變動;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則)
合同的相對性;合同的訂立程序;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代位權;撤銷權;保證;債權轉讓;解除;提存;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則)
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三章 票據法律制度
票據法律關系;票據行為;票據權利與抗辯;匯票的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追索權;本票的出票、見票付款;支票的出票、付款、准用匯票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章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專利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商標權;商標注冊的申請和審查核准;商標使用的管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十五章 競爭法律制度
壟斷協議及其法律規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及其法律規制;經營者集中及其法律規制。
其他5考試科目的重難點:
㈧ 注會 《會計》關於長期股權投資的題目
A子公司指被另一公司擁有控制權的被投資企業,包括由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和通過其他方式控制的被投資企業。
B 題目只是說沒有將其劃分為「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並不是說不以公允價值計算。
E是採用權益法,但是權益法不是採用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的,還要和其投資成本做比較的。
㈨ CPA 經濟法
網路搜索一下「會計考友論壇」,自己去下吧。
財管內容變動最大。
其實的,都是新增加的內容比較多。
發點經驗給你(本人原創的。)
能考,一門一門的准備,今年才考完,現在是備考2010年注冊會計師的最好時間。
我跟你說說所需要的底子,可能會對你好一些。
會計,需要有中級會計實務,成本會計,財務管理,財務報表分析的底子。
審計,要會計學得好,審計才容易懂,這本書枯燥,比會計花的時間還要多。
財管,需要有財務報表分析,管理會計,財務管理,成本會計的知識。
經濟法,沒基礎,也可以學。
稅法,需要有會計基礎的知識。
風險管理,我沒考過,我是考老制度。
現在注冊會計師剛考完不到一個月,應該是說最好預習明年的注冊會計師的時間,考注冊會計師,切忌不可貪多,不可高估自己活著低估注冊會計師的難度。
現在最好不要把6本書買全,因為教材肯定會變動,尤其是稅法明年變動會很大,我建議你一科一科的准備,准備好一本書,再買一本書准備,准備到明年4月,看你的准備情況,再決定考幾科,以我個人的看法,我絕對你報考三科最為合適,經濟法,稅法,風險管理,這幾科與會計聯系不是很大,與會計稍微聯系大點的是稅法。輔導書不一定要買,最好報個班,現在報2010年的班,是送2009年的,建議你最好報考網校,跟著學,效果會比較不錯的。
另外在准備的過程中,切忌莫放過大題,因為考試如果一道大題沒做,及格的可能性就很小,一道大題都差不多18分左右,如果以道沒錯,就是80分往下起平,也就是說,正確率要達到80%才有希望及格,但正確率達到80%的,一般都能把題目做完,寧願平常多錯一點,也不要放過大題。
關於搭配的問題:
1.會計審計(+稅法):這樣搭配無可厚非,有人說先考這個,考了這個等於注冊會計師考了一半,這種說法本身沒什麼錯誤,但是這么搭配是因人而異的,本身會計的難度最大,審計花費的時間比會計還要長,所以這樣的搭配適合底子非常好,並且有時間比較,愛鑽研大題的那種。如果你現在准備的話,可以試試,建議最好試聽網校的輔導班,有10節免費的,其中包括第二章,如果第二章都聽不懂的,建議不要准備。
2.會計稅法(+經濟法/+風險管理):這樣搭配比第1種搭配要少花3個月的適合,這種報法適合大三的學生,專業課即將學完,並且沒有其他考試,只考注冊會計師的,這樣如果考上,對畢業找工作相對好點。
3.稅法經濟法(+風險管理):這種適合考試經驗不足的,歸納能力不強的,適合先從這個考起。
4.財管經濟法(+風險管理/+稅法):這個搭配是最省時間的,但特別針對概率論與數理統計學的不錯,並且學過金融的朋友,因為財管的期權股價是最難的章節,其次是企業整體價值評估,數學學得好,有金融底子的,會省時省力。害怕數學的不適合這一條。
注意:這個《會計》與注冊會計師的每一門都有聯系,其中與審計稅法聯系最大。這個《會計》並不是基礎,更不是《會計基礎》,很多學會計的,考這一科,考10多分,20多分都是正常的,大題一個不會的很多。所以最好有點心理准備,這個《會計》需要財管,成本會計的底子,第二章金融資產中,就涉及年金(資金時間價值)的知識。
《經濟法》《稅法》需要有《會計基礎》知識,經濟法的公司法,證券法,就要判斷現金流量,凈利率問題,一點會計基礎都沒有,肯定不行的。另外票據問題,如果是非會計專業,也不好理解,肯定要多費時間。《稅法》更加需要有《會計基礎》知識,企業所得稅,財務報表,各項費用,固定資產折舊,增值稅,這樣的基本知識都沒有,可以不用去考。
下面是如何學習的問題,風險管理我沒有考過,也不需要考了,所以我不好回答,審計我也是沒掌握方法,所以也不回答,其他4科我來告訴你:
其實很多人說考經濟法,稅法不需要會計基礎,是個錯誤。
首先是財管:並不像別人說的掌握公式就很容易考過,財管加客觀題,要計算的是80分以上,學財管的底子是財務報表分析,成本會計,管理會計。其中成本計算肯定是年年都有的,這個是屬於容易的題目,所以一定要會算。其次,通過歷年的試卷看,財管的計算類型這么幾個,容易的是財務報表分析,可持續增長率計算,最佳存貨,最佳現金持有量,銷售預算,風險計算,屬於難的有期權股價,這個也是年年考,二叉樹,斯科爾斯模型,肯定要知道,然後融資租賃,企業整體價值評估。10種類型的計算都要會,最基礎的章節是年金,凡事考慮年限的,無非肯定是用到年金和風險的,其中數學最好是學過概率,你像風險計算中的標准差,方差,相關系數,全部是概率到財管的具體運用。
經濟法:
經濟法有點雜,歸納的東西多,歸納完之後,還有其他零散的.
1.歸納時間,這個是第一章,訴訟期限,肯定會考。還有比如多少日登記,多少日見報,多少日發出公告,等等,破產法,公司法合並分立會提及。
2.歸納表決方式,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破產法,物權法,都會有。
3.歸納組織形式,比如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的,這些合夥企業法,外商法,公司法,破產法,物權法都會有。
4.歸納人事任免制度,比如公司法獨立董事,比如破產法管理人,都會有。
5.歸納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個物權法有。
6.歸納其他數字,這個很重要的。
重點章節往往是公司法,證券法,合同法,破產法,物權法。這些章節也容易結合。
稅法:
而稅法不同.
因為你看稅法,出題就有很對性,計算題都是出稅種,叫你算多少稅,分值比例較高,所以你如果計算做得好,考80分都容易,我這么告訴你幾點,你回去好好看看稅法.
稅法從增值稅,除了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外,書上黑體字,都是按照這么一個順序.
1.各個稅的概念
2.征稅對象,納稅義務人.
3.計稅基礎,這個是計算的關鍵,哪些要計稅,哪些要剔除,哪些算組價,你列一張表.
4.納稅時間,地點,稅收優惠.
你按照這4樣,再歸納第5個.
5.與房子有關的稅,你看歷年試卷,年年都會考到.
你這么一歸納,稅法頂多歸納出30頁4A的紙,肯定能過了.
會計:會計我一直頭疼,把最難得看了,但是今年放水,考些不看的地方,但是會計也要有財管的基礎,第二章金融資產就需要財管,未確認融資收益,所以學會計必須有底子,有中級財務會計的底子,有財務報表分析,稅務的知識。
學會計我的歸納不到家,但是還是必須說,各個章節的聯系,金融資產,投資性房地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長期股權投資都是有著聯系,所以這幾章要學好。
然後財務報表,合並財務報表,所得稅會計是難點。
歸納有以下這么幾點:
因為會計其實是考你的會計准則問題,很詳細的,所以首先要
1.歸納會計科目核算內容
2.歸納以什麼價值核算,你比如歷史成本,公允價值,到底是什麼價值。
3.歸納相同點,比如哪些要提減值准備,哪些可以沖回,哪些不可以沖回。
4.對比,資產對比負債,對比所有者權益。
5.共性,資產裡面的,比如金融資產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資產,共同與差異,金融資產與投資性房地產的共性。
審計我沒學好。
備考中注意這么幾點:
1.不能因為沒有2010年的教材而不預習,用09年的教材預習,最好不要買輔導,報個班比較穩妥,因為你如果面輔導,有以下兩個方面不好,如果你考得多,會感到預習時間不夠,再就是萬一教材改變大,做成了一個印象反倒不好。還不如報個班,把習題班學會就好了。等新書一下來,就趕緊做題。
2.心態放穩,不是很難的考試,只是到了那裡,會有兩個想法,一是題目不難,但是不會,二是感覺一整本書都是重點。
3.最怕的是高估自己,低估注冊會計師,很多考過初級,中級,盲目覺得自己的自學能力不錯。
4.要堅持做大題,最怕的就是看到大題,就腦袋裡面思考一下,不動筆,而直接去看答案。
如果你還有什麼不懂的問題,可以網路搜索一下「會計考友論壇」或者加我網路HI,或者語音聊聊。
最後祝你考試順利,工作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