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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公司股票轉讓被實行特別風險

發布時間: 2022-04-22 19:09:27

1. 股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特別處理會怎樣

具體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記,以區別於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風險警示期間,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說起股票退市,在股市當中,股票退市對於投資者而言,相當不友好,很可能給投資者帶來嚴重虧損,今天我就來講講股票退市的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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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麼意思?
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自主終止上市或者被終止上市的情況,會出現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
退市有兩種,一種為主動性退市,另一種為被動性退市,主動性退市是由公司自主決定;一般是由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引起被動性退市,對於公司來說十分重要的《許可證》將由監督部門進行強制吊銷。只有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可以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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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退市了,沒有賣出的股票怎麼辦?
假如股票退市了,交易所就會有一個退市整理期,可以這么理解,如果股票滿足退市條件,被要求強制退市,那麼在這期間可以把股票賣出去。直到退市整理期結束,這家公司就不在二級市場了,就無法進行買賣了。
倘若你不知道股市的情況,最好是先買入龍頭股,不要什麼都不懂就往裡砸錢,小心白白打了個水漂,以下是我歸納的各個行業的龍頭股:【吐血整理】各大行業龍頭股票一覽表,建議收藏!
過了退市整理期之後,若是將股票還留在手中的股東,就只能夠在新三板市場上來進行相應的買賣交易了,新三板這個場所是用於專門處理退市股票的,朋友們,如果你們需要在新三板買賣股票,只有在三板市場上開通一個交易賬戶後才能進行買賣。
這一點要注意哦,股票退市後,存在「退市整理期」,在這一期間,雖然可以選擇把股票賣出。然而實際上對散戶是很不友好的。股票如果進入退市整理期,首先肯定是大資金出逃,小散戶的小資金售出去是不容易的,由於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大客戶優先是賣出成交的原則,因此等到可以賣出股票的時候,現在的股價已經出現了大幅度的下降,散戶虧損慘重。注冊制度下,散戶們要購買那種退市風險股的話,隨之而來的風險也是不小的,因此ST股或ST*股這兩種是千萬不能買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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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出現哪些情形,實際風險警示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規定:
4.2.8 掛牌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股票轉讓實行風險警示,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加註標識並公告: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3. 股權轉讓中會面臨哪些法律風險

一、股權轉讓中利益相關者法律風險

此利益相關的人包括股東、債權人等,股權轉讓過程中對中小股東權利的損害主要是大股東利用優勢地位侵犯中小股東的知情權、表決權等,使股權轉讓行為完全被大股東所控制。

以股份回購為例,在實踐中,雖然公司質量的好壞可以通過回購價格體現出來,但是回購通常發生在上市公司與大股東之間,屬於典型的關聯交易。

如果交易的資產狀況存在明顯的或隱藏的問題而又難以體現在交易價格中,中小股東就有可能因股東會擅自作出決議而被侵犯利益,從而引發股東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此決議的訴訟風險。

這是由於股權結構不合理和信息批露不規范的原因造成的,因此,應重視股份回購的信息批露程序和股東知情權、表決權的保護。

二、債權人權益保護中的法律風險。

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重要保證就是公司的資本。根據資本不變的原則,非經修改公司章程,不得變動公司資本。但是,為減少注冊資本而進行股份回購後,就必然會降低注冊資本,這不利於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因此,一方面涉及到信息批露問題,另一方面,債權人為保護自身的利益,可能會事先提出相應的保護措施,比如對財務業績制定一個明確的標准,防止公司在資金不充足或財務狀況惡化時仍採取回購行為。

三、股權瑕疵法律風險。

實踐中,股權瑕疵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出資不實瑕疵中的法律風險。即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認繳出資額,法律規定出資不實的股東應補繳出資,多發生於知識產權等非貨幣出資中。因此,對出讓人出資種類的考查,也顯得十分必要,尤其是非貨幣出資,容易發生出資不實的情況。

2、出資不到位(違約)瑕疵股權轉讓中的法律風險。即股東出資不按時、足額繳納,該股東除補足出資外,應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對出讓人繳納出資實際情況的考察,也是十分必要的。

2、虛假出資瑕疵中的法律風險。即股東根本未出資,採用欺騙手段獲得登記機關的信任。在發生虛假出資的情況下,該股東不僅應補足出資,而且還要承擔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

綜上可以看出,受讓人不明知出讓人存在出資瑕疵,則受讓股東對該出資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於補足出資。否則,在明知瑕疵的情況下人受讓該股權,在實踐中,一般承擔出資補充賠償責任。

四、價款支付法律風險。

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應十分慎重,在此過程中,主要面臨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風險:

(1)轉讓價格確定中的法律風險。確定股權轉讓價格通常有幾種做法:將股東出資時股權的價格作為轉讓價格;將公司凈資產額作為轉讓價格;將審計、評估價格作為轉讓價格;拍賣、變賣價作為轉讓價格;國有股權轉讓的價格每股不得低於凈資產值。

實踐中,可以考慮首先採用綜合評估確定股權轉讓的基準價格,在此基礎上協商確定轉讓價格。

(2)支付方式選擇中的法律風險。包括支付工具選擇中的法律風險;支付期限選擇中的法律風險;價款監管中的法律風險---將價款提前提存;受讓方須承諾受讓資金合法,且有充分的資金履行能力,並確定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權轉讓對價的義務。

五、股權置換(交叉持股)中的法律風險。

交叉持股容易發生不正當的關聯交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使企業產權模糊化,難以形成實際控股股東,公司的管理人員取代公司所有者,形成內部人控制;

關聯公司可能會受到大股東或控股集團意志的損害,在商業機會上、分配利潤上,小股東都可能得到不公平的對待,從而激發股東矛盾。

因此,可考慮通過公司章程予以限制,對外投資時,必須經過有關機構(三會)的表決,對投資的限額進行限制,從而加強對關聯公司經營決策的監管和控制,對表決權的保護。股權置換的方式實踐中有三種方式,即股權置換、股權加資產置換或股權加現金置換。

六、股權繼承中面臨法律風險。

股份有限公司以資合性為主,不存在股權繼承問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兼有股東人格權的屬性以及人格權不能被繼承的法律性質,因此股權繼承的程序及其方法就具有與一般遺產繼承不同的特殊性。

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對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作出必要限制,包括授權其他股東或者公司以公允價格收購繼承人繼承的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取得必須得到其他股東的承認或認可。股東個人的經營才能、社會閱歷乃至信譽、道德品質等因素,股東之間都是難免會考慮的。

(3)掛牌公司股票轉讓被實行特別風險擴展閱讀:

1、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風險及防範

除法律、法規規定股權轉讓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要辦理批准手續後才能生效的,主要限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和公司中的國有股股權轉讓。

轉讓方和受讓方也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條件,例如,約定本合同經轉讓方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或約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優先購買權時起生效。

應當注意的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於股權轉讓生效。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合同約定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實際轉移的問題,也就是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還要合同雙方的適當履行,股權轉讓才能實現。

2、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風險及防範

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相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移交股權(具體體現為將股權轉讓的事實及請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意思正式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為),而受讓方的主要義務則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

轉讓方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可能提供不實資料和信息,為防範該種風險,受讓方可要求轉讓方對其不誠信行為可能引起的未來糾紛、債務等做出保證或提供擔保,例如向公證機關提存保證金。

誠然,受讓方在交易過程中亦可能存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權轉讓對價的行為,為此,轉讓方可在股權轉讓合同明確約定違約賠償的范圍、計算方法,轉讓方也可要求受讓方做出保證或提供擔保。

3、股權轉讓合同不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

任何規避法律的合同安排都是法律所禁止和否定的,股東要想成功地轉讓其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受讓方要想順利地取得該全部或部分股權而成為新股東,在進行股權轉讓合同設計時。

就必須注意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在轉讓主體、內容、程序等方面的規制,遵守《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民商法律網-公司股權轉讓中的法律風險之識別與防範

4.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有哪些注意事項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制度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發展,國有企業的革新及新《公司法》的修改與實施,股權轉讓已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之一。在股權轉讓過程中,作為收購方的話需要注意做好對目標公司進行的盡職調查工作。針對目標公司應該查清的事項有:1、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欠稅情況、或有負債等情況。2、目標公司章程的內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一般情況下受讓方應當與出讓方共同聘請專業律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對目標公司的法律狀況、財務狀況、重要資產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並將盡職調查報告作為股權轉讓合同附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股票特別處理規定

股票特別處理規定:滬、深證券交易所在1998年4月22日宣布,根據1998年實施的股票上市規則,將對財務狀況或 其它狀況出現異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由於「特別處理」的英文是Special treatment(縮寫是「ST」),因此這些股票就被簡稱為ST股。
上述財務狀況或其它狀況出現異常主要是指兩種情況:一是上市公司經審計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均為負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低於股票面值。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實行特別處理其間,其股票交易應遵循下列規則:(1)股票報價日漲跌幅限制為5%;(2)股票名稱改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遼物資」;(3)上市公司的中期報告必須審計。

股票特別處理的分類:
S----還沒有完成股改。
ST----公司經營連續二年虧損,特別處里。
SST---公司經營連續二年虧損,特別處里+還沒有完成股改。
*ST---公司經營連續三年虧損,退市預警。
S*ST--公司經營連續三年虧損,退市預警+還沒有完成股改。

6. 股權轉讓有哪些法律風險

一、股權轉讓有哪些風險
(一)公司負債風險
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在實踐中,股份出讓方的債務以資產擔保之債居多,同時還存在未決的訴訟和仲裁糾紛,以及知識產權侵權、產品質量侵權責任,以及可能或即將發生的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之間的勞資糾紛等。對於上述既有負債或潛在債務,股份出讓方有的是知道的或應當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無法預計何時發生的。因此,處理原則和辦法也是不同的。
(二)債務轉讓法律風險
1、既有債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受讓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債務的數額,是否設定了擔保,利率以違約責任,債權人有無限制權利要求等,此類債務是否為不良債務等。對上述問題的考察,能使受讓人在談判中獲得主動,並影響到交易的價格和受讓後風險負擔的大小,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2、隱性債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對於無法預計的負債,如果在股權轉讓協議預定的期限內發生,並且發生實際權利人的追索,該類責任或風險首先應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此引發的股份轉讓的風險負擔應當由股份轉讓協議約定。因此,有關債務承擔問題應列入風險負擔條款予以約定。受讓方所爭取的是與出讓方劃清責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負債,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由出讓方承擔。但是要注意到,股權的轉移並不影響到債權人追索的對象,受讓方在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後,仍然需要清償該債務,再根據股權轉讓合同向出讓方追償。
另一方面,這也涉及到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問題。如果股權轉讓導致公司合並或分立,應按照法定的通知時限要求通知有關的債權人,合並或分立後的債務由存續公司承擔或按照協議承擔。
3、隱瞞債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對於出讓方故意隱瞞真相,沒有真實、全面、及時地向受讓方批露既有負債或潛在負債的,屬於違反信息批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出讓方有關公司債務的陳述與保證義務。當發生債務追索時,將嚴重影響受讓方的股份轉讓合同的利益和預期的收益。
二、股權轉讓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要注意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擬受讓人和擬轉讓價格條件,並徵求其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公司和其他股東應於30日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者視為同意轉讓;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的要注意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於補足出資的;
(三)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轉讓而遭受的損失,對此,人民法院會給予支持;
(四)注意核查股權出讓方是否具有主體資格,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合法有效,擬受讓的股權股份是否有作質押、凍結等情況;
(五)注意驗證股權出讓方有無簽署過含有禁止或限制擬出讓股份轉移條款的合同、協議等文件,股權出讓方有無司法裁判或其他原因而限制本次擬出讓股份轉移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