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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或債卷在市場上公開交易

發布時間: 2022-04-16 05:40:58

⑴ 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可以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這句話對嗎

不對,能發行股票或債券的公司或企業的規模已經超出了小企業的范疇,原因是發行股票或債券必須要有一定的規模才能獲準的,而這個規模實際上已經超出小企業會計准則所定義的范圍,故此這句話根本就不正確。

⑵ 如何自己判斷企業實行和效用小企業准則

應根據下列要素判斷企業是否適用小企業准則:1、企業經營行業;2、規模及內部財務核算特點;3、不適用的情形,如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是不適用小企業准則的。
【法律依據】
《小企業會計准則》第二條本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相同。

⑶ 銀行i9准則是什麼

兩部分,記減值:攤余成本法估值的基金(貨幣除外)持有的債券以及ABS,其他所有產品持有定存和非擔保回購(個人認為交易所擔保回購由於中登擔保交收沒有違約風險,不用計提減值,此處只針對銀行間回購和交易所協議回購)
重分類:這個裡麵包含兩點,第一是將使用攤余成本法的債券與ABS科目調整為1112與1113,公允價值計量的債券與ABS仍然放在1103與1104項下;第二是講權證1106轉入3102,1109其他投資轉入1108;
拓展資料
一、請問誰知道新會計准則的全稱是什麼?
《企業會計准則》由財政部制定,於2006年2月15日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准則對加強和規范企業會計行為,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會計規范處理,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起到指導作用。2014年,財政部相繼對《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和《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進行了修訂,並發布了《企業會計准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會計准則第40號——合營安排》和《企業會計准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等三項具體准則。
二、小 企 業 會 計 准 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本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相同。
第三條符合本准則第二條規定的小企業,可以執行本准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一)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本准則未作規范的,可以參照《企業會計准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同時,選擇執行本准則的相關規定。
(三)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本准則第二條規定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1月1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四)已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本准則。

⑷ 不同的會計准則按什麼來區分

適用范圍不同。
《小企業會計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符合《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小企業,按照制度規定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准則》。若選擇執行了《企業會計准則》,就不能同時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
而《企業會計准則》的適用范圍,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以及金融保險企業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從《小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看,符合《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小企業也可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希望幫助到你。

⑸ 小企業會計准則和企業會計准則怎麼選擇

《小企業會計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企業會計准則》的適用范圍,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以及金融保險企業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5)股票或債卷在市場上公開交易擴展閱讀:

企業會計准則:在會計計量方面,要求小企業採用歷史成本計量;在財務報告方面,不要求提供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滿足稅收征管信息需求與有助於銀行提供信貸相結合:以稅務部門和銀行作為小企業外部財務報告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基於這兩者的信息需求確定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減少了職業判斷的內容,消除了小企業會計與稅法的大部分差異。

《小企業會計准則》合理分工與有序銜接相結合:對於小企業非經常性發生的、甚至基本不可能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一旦發生,可以參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執行;規定了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應滿足的條件和基本銜接原則。

⑹ 企業會計准則小企業會計准則適用哪些企業

《企業會計准則》適用范圍:
主要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一般企業、銀行、證券、保險和擔保公司。一般適用於大中型企業或不適用《小企業會計准則》的小企業。《企業會計准則》的規范形式、語言表述比較符合國際通用形式,並已構成國際通用會計慣例的一個組成部分,對於會計人員具有較高的職業判斷能力。
《小企業會計准則》適用范圍:
1.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2.各行業劃型標准為(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拓展資料:
《企業會計制度》適用范圍:
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以及金融保險企業以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執行本制度。一般適用於除金融保險企業以外的所有符合條件的大、中型企業。《企業會計制度》的科目、報表式的規范形式則符合我國廣大會計人員長期形成的思維方式和習慣,具有明顯的中國特色,對於會計人員的要求比准則低。二、《小企業會計准則》一般適用於小企業,具體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規模符合國務院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准》所規定的小企業。但是,有三類小企業除外:
(1)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2)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3)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可以看出國家對於小型企業規定還是比較靈活的。

⑺ 淺析如何確認企業是否適用小企業准則

企業是否適用小企業准則判斷依據:企業經營行業、規模及內部財務核算特點。小企業會計准則不適用於下列企業: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法律依據】
《小企業會計准則》第二條
本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相同。

⑻ 問;小企業會計准則不適用哪些小企業

有下列三類情形的小企業不適用《小企業會計准則》:

(1)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2)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3)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適用《小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范圍:

根據關於印發《小企業會計准則》的通知(財政部[2011]17號)可知,新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標準的企業。

(1)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新准則所稱承擔社會公眾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企業的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 如上市公司和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准備上市的公司和准備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二是受託持有和管理財務資源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如非上市金融機構、具有金融性質的基金等其他企業(或主體)。

(2)經營規模較小。新准則所稱經營規模較小,指符合國務院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准所規定的小企業標准或微型企業標准。

(3)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⑼ 【單選】下列各項中,不屬於《小企業會計准則》的適用范圍的是( )

本題選擇【D】

2011年10月1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以財會〔2011〕17號印發的《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本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相同。

第三條 符合本准則第二條規定的小企業,可以執行本准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一)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本准則未作規范的,可以參照《企業會計准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同時,選擇執行本准則的相關規定。

(三)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本准則第二條規定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1月1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四)已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本准則。

第四條 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⑽ 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只有企業滿足發行股票或者債券的條件下才可以進行發行融資,這些都是經過監管機構審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