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權證股的代碼有哪些
認購權證: 030002 五糧YGC1 031001 僑城HQC1 031002 鋼釩GFC1 031003 深發SFC1 031004 深發SFC2 580008 國電JTB1 580009 伊利CWB1 580010 馬鋼CWB1 580011 中化CWB1 580012 雲化CWB1 580013 武鋼CWB1 認沽權證: 580989 南航JTP1 580997 招行CMP1 038003 華菱JTP1 038004 五糧YGP1 038006 中集ZYP1
權證股是一種有價證券,投資者付出權利金購買後,有權利(而非義務)在某一特定期間(或特定時點)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或者出售標的證券。其中:發行人是指上市公司或證券公司等機構;權利金是指購買權證時支付的價款;標的證券可以是個股、基金、債券、一籃子股票或其它證券,是發行人承諾按約定條件向權證持有人購買或出售的證券。
B.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什麼意思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什麼意思?
非公開發行股票就是指那些不能在社會上的證券交易機構上市買賣的股票,這些股票只能在相關公司內部流通,在公司內容可以有限度地轉讓,這種股票的特點是價格波動小,風險小,適合於公眾的心理現狀。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舉例說明:
比如說有些公司的實力已經達到了上市公司的標准,然後該公司就去申請上市了,在未成功上市之前該公司成功掛牌在新三板,然後該公司的這些股票就是大家所說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它只能在公司內部流通,比如說公司內部的員工可以進行認購,有點像未成功上市公司的原始股的概念。
非公開發現股票獲批對於投資用戶來說是利好消息還是利空消息?
這個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因為它會受到相關股票公司的實力的影響,以及股市大環境的影響。比如說像是貴州茅台或者阿里巴巴這樣有實力的公司,如果放出了非公開發行股票獲批的消息,對於持股用戶來說就是利好消息了。
這種公司一旦放出這種消息的話,接下來持股用戶就能獲取這波利好紅利,接下來該股票非常有可能會來幾波漲停板的行情,那如果遇到的情況是相反的,比如說持股用戶手中的股票本來行情就不好,一直不被投資用戶看好的話,結果還來了一波非公開發行股票獲批的消息,那對於投資用戶來說就是雪上加霜的利空消息了,意味著流通股票的數量越來越多,而願意購買的人卻有限,這樣的情況必然會導致股票價格下跌。
C. 什麼叫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說到打新股,很多人可能第一時間就會想到前陣子的東鵬特飲,一上市就連續來了十多個漲停板,這么計算的話中一簽就有22萬,在打新界非常炙手可熱。打新股一看是很賺錢,你知道如何打嗎?那中簽率又怎麼去提高呢?因此,今天我就認真的給小夥伴們來講一講關於打新股的事情。
在大家聽之前,大家先把這波福利領了來--機構精選的牛股榜單新鮮出爐,走過路過可別錯過:速領!今日機構牛股名單新鮮出爐!
一、新股申購什麼意思?需要什麼條件?
1、什麼是新股申購?
當企業希望上市時,往往會向市場出售一定數量的股票,其中部分股票會發售在證券賬戶上,能通過申購的方式買入,另外相比較上市第一天的價格,申購的價格往往要低得多,
2、申購新股需要的條件:
想要參加新股申購需要在T-2日(T日為網上申購日)前20個交易日內,每天平均擁有1萬元以上市值的股票,才能達到申購搖號的標准。比如說我想參加8月23日的打新,日期的開始從8月19日算,往前倒推20個交易日,也就是從7月22日開始算,自己的賬戶里股票市值要在1萬元以上,才有機會得到配號,所擁有的市值逐漸變高,能夠獲得配號的數量也會加大。只有當自己獲得中簽區段內的分配號,才能對中簽的那部分新股進行申購。
3、如何提高打新股的中簽幾率?
要是從時間久遠來看,打新中簽和申購時間是不存在任何關系的,如果想要提高新股的中簽幾率,下面的方式可供大家學習:
(1)提高申購額度:要是早期持有的股票市值越多,能夠得到的配號數量越多,那麼中簽的幾率就會越高。
(2)盡量開通所有申購許可權:假如是資金擁有量比較大的人,不如均勻持倉,乾脆一次就把主板和科創板的申購許可權都給開通。那麼這樣的話,不論是什麼情況下新股都可以進行申購,這樣可以增加中簽的機會。
(3)堅持打新:可別錯過每次打新股的機會呀,正因為中新股的概率小,所以更應該堅持搖號,大家要相信機會肯定是能輪到自己的。
二、新股中簽後要怎麼辦?
通常,如果新股中簽的情況下是會有相應的簡訊通知,也會在登錄交易軟體時收到彈窗提示。
在新股中簽本日,我們要保證16:00以前賬戶里有足夠繳納新股的資金,不管資金的來路如何,從銀行轉入還是當天賣出股票所得都行。等到第二天,要是發現自己賬戶有成功繳款的新股余額,那麼此次打新成功。
非常多的小夥伴想打新股然而老是錯失良機,總是錯失調倉時間。說明大家真的缺少一款發財必備神器--投資日歷,趕快點擊下方鏈接可以獲取相關內容: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掌握最新一手資訊
三、新股上市會怎麼樣?
如果中間沒發生什麼意外的話,從申購日算起8~14個自然日內,新股就會上市。
就拿科創板和創業板來說,不會在上市首5日設置漲跌幅限制的,到了第6個交易日開始就需要進行限制,日漲跌幅限制為20%。而主板新股上市首日的漲跌幅限制不得高於發行價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舉個簡單的例子,假如發行價是10塊錢/股,則當日最高價位不會大於14.4元/股,低於5.6元/股是不行的,根據我多年的跟蹤洞察,主板新股上市第一天一般都漲停,後期連板數量高於了5個,
關於什麼時候賣新股,那得由個股的實際情況及市場行情全面剖析。假如新股上市的那天出現破發並且持續下跌,在上市當天就賣掉能有效的減少損失。
由於科創板和創業板新股漲跌不受限制的原因,為了預防股價回落,假如小夥伴中簽了,在上市的第1天就可以直接選擇賣出。還有,若是持續連板的股票,在遇見開板的情況時,最好最安全的做法就是立即賣出,落袋平安。
炒股的固有屬性最後還是在公司業績上,許多人都不能辨別一個公司到底是不是好公司或者分析不到位,導致看不準而虧損,這里有個免費診股的平台,把股票代碼打進去,就能分析你買的股票質量如何:【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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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 第 11 號——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 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公開發行說明書
第一節 封面、書脊、扉頁、目錄、釋義
第二節 概 覽
第三節 風險因素
第四節 發行人基本情況
第五節 業務和技術
第六節 公司治理
第七節 財務會計信息
第八節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第九節 募集資金運用
第十節 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節 聲明與承諾
第十二節 備查文件
第三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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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
全國股轉系統)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公
開發行)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
法》《證券法》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61 號)的規定,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發行
人)應按本准則編制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
(以下簡稱公開發行說明書),作為申請公開發行的必備法律文
件,並按本准則規定進行披露。
第三條 本准則的規定是對公開發行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最
低要求。不論本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
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披露。
公開發行說明書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發行人應按有關規
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條 發行人在公開發行說明書中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
他涉及發行人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信息,應當謹慎、合理。
第五條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以投資者投資
需求為導向編制公開發行說明書,為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
決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證相關信息的內容真實、准確、
完整。
第六條 本准則某些具體要求對發行人確實不適用的,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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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適當調
整,但應在申報時作書面說明。
第七條 發行人有充分依據證明本准則要求披露的信息涉
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
密法律法規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發行人可不予披露。
第八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一)信息披露內容應當簡明易懂,語言應當淺白平實,便
於投資者閱讀、理解,應使用事實描述性語言,盡量採用圖表、
圖片或其他較為直觀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產品、財務等情況;
(二)應准確引用與本次發行有關的中介機構的專業意見或
報告,引用第三方數據或結論的,應註明資料來源,確保有權威、
客觀、獨立的依據並符合時效性要求;
(三)引用的數字應採用阿拉伯數字,有關金額的資料除特
別說明之外,應指人民幣金額,並以元、千元、萬元或億元為單
位;
(四)發行人可根據有關規定或其他需求,編制公開發行說
明書外文譯本,但應保證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對中外文本的
理解上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九條 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並保證閱讀方便的前
提下,發行人可採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對各相關部分的內容進行
適當的技術處理;對於曾在公開轉讓說明書和定期報告、臨時報
告中披露過的信息,如事實未發生變化,發行人可以採用索引的
方式進行披露。
— 4 —
第十條 信息披露事項涉及重要性水平判斷的,發行人應結
合自身業務特點,披露重要性水平的確定標准和依據。
第十一條 發行人下屬企業的資產、收入或利潤規模對發行
人有重大影響的,應參照本准則的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發行人在報送申請文件後,發生應予披露事項
的,應按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三條 發行人應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中國證監會)規定披露公開發行說明書(申報稿)。
發行人應當在公開發行說明書(申報稿)顯要位置作如下聲
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公開發行
說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投資者應當以正
式公告的公開發行說明書全文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其備查文件和中國證監會要求披露的其
他文件,供投資者查閱。
發行人可以將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其備查文件刊登於其他報
刊、網站,但披露內容應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時間。
第十五條 公開發行意向書除發行數量、發行價格及籌資金
額等內容可不確定外,其內容和格式應與公開發行說明書一致。
公開發行意向書應載明「本發行意向書的所有內容構成公開
發行說明書不可撤銷的組成部分,與公開發行說明書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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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開發行說明書
第一節 封面、書脊、扉頁、目錄、釋義
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文本封面應標有「×××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字樣,並載明發行人名
稱、證券簡稱、證券代碼和住所,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的名稱和
住所。
第十七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紙質文本書脊應標有「×××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字樣。
第十八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扉頁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發行股票類型;
(二)發行股數;
(三)每股面值;
(四)定價方式;
(五)每股發行價格;
(六)預計發行日期;
(七)發行後總股本,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還應披露
在全國股轉系統交易的股份數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數量;
(八)保薦機構、主承銷商;
(九)公開發行說明書簽署日期。
第十九條 發行人應在公開發行說明書扉頁的顯要位置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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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對本次發行所作的任何決定或意見,均不表明
其對公開發行申請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
作出保證,也不表明其對發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資價值或者對投
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任何與之相反的聲明均屬
虛假不實陳述。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股票依法發行後,發行人經營與收
益的變化,由發行人自行負責;投資者自主判斷發行人的投資價
值,自主作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
與收益變化或者股票價格變動引致的投資風險。」
第二十條 發行人應在公開發行說明書扉頁作出如下聲明:
「發行人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公開發行說
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公開發行說明書不存在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
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公司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保證
公開發行說明書中財務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發行人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行人的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以及保薦機構、承銷的證券公司承諾因發行人公
開發行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
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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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機構及證券服務機構承諾因其為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
股票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應根據本准則及相關規定,針對實際情
況在公開發行說明書首頁作「重大事項提示」,提醒投資者需特
別關注的重要事項,並提醒投資者認真閱讀公開發行說明書正文
內容。
第二十二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的目錄應標明各章、節的標題
及相應的頁碼,內容編排應符合通行的慣例。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應對可能造成投資者理解障礙及有特
定含義的術語作出釋義。公開發行說明書的釋義應在目錄次頁列
示。
第二節 概 覽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應聲明:「本概覽僅對公開發行說明書
作扼要提示。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前,應認真閱讀公開發行說明
書全文。」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應披露本次發行所履行的決策程序。本
次發行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取得其他監管機關審批的,應披露
審批程序的辦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應披露本次發行的基本情況,主要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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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股票類型;
(二)每股面值;
(三)發行股數、占發行後總股本的比例;
(四)定價方式;
(五)每股發行價格;
(六)發行市盈率、市凈率;
(七)預測凈利潤及發行後每股收益(如有);
(八)發行前和發行後的每股凈資產、凈資產收益率;
(九)本次發行股票交易情況,包括各類投資者持有期的限
制或承諾;
(十)發行方式和發行對象;
(十一)戰略配售情況(如有);
(十二)預計募集資金總額和凈額,發行費用概算(包括保
薦費用、承銷費用、律師費用、審計費用、評估費用、發行手續
費用等);
(十三)承銷方式及承銷期;
(十四)詢價對象范圍及其他報價條件(如有);
(十五)優先配售對象及條件(如有)。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應披露下列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
住所、聯系電話、傳真,同時應披露有關經辦人員的姓名:
(一)保薦機構、承銷機構;
(二)律師事務所;
(三)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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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產評估機構;
(五)股票登記機構;
(六)收款銀行;
(七)其他與本次發行有關的機構。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披露其與本次發行有關的保薦機構、
承銷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經辦人員
之間存在的直接或間接的股權關系或其他權益關系。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的情況,概述發行人主營業務的情況。
發行人應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會計數據及財務
指標,主要包括:資產總額、股東權益合計、歸屬於母公司所有
者的股東權益、資產負債率(母公司)、營業收入、毛利率、凈
利潤、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
利潤、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加
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凈資產收益率、基本
每股收益、稀釋每股收益、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研發
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除特別指出外,上述財務指標應以合並
財務報表的數據為基礎進行計算。相關指標的計算應執行中國證
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
項。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募集資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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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風險因素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應遵循重要性原則按順序披露可能直
接或間接對發行人及本次發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所有風險因
素。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應針對自身實際情況描述相關風險因
素,描述應充分、准確、具體,並作定量分析,無法進行定量分
析的,應有針對性地作出定性描述,但不得採用普遍適用的模糊
表述;有關風險因素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狀況和持續盈利能力有嚴
重不利影響的,應作「重大事項提示」;風險因素中不得包含風
險對策、發行人競爭優勢及任何可能減輕風險因素的類似表述。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披露由於技術、
產品、政策、經營模式變化等可能導致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一)經營風險,包括市場或經營前景或行業政策變化,商
業周期變化,經營模式失敗,依賴單一客戶、單一技術、單一原
材料等風險;
(二)財務風險,包括現金流狀況不佳,資產周轉能力差,
重大資產減值,重大擔保或償債風險等;
(三)技術風險,包括技術升級迭代、研發失敗、技術專利
許可或授權不具排他性、技術未能形成產品或實現產業化等風
險;
(四)人力資源風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核
心技術(業務)人員存在違反保密、競業禁止等方面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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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力資源無法匹配公司發展需求,關鍵崗位人才流失,管理
經驗不足,公司業務依賴單一人員等;
(五)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的風險,包括未來一
定期間無法盈利或無法進行利潤分配的風險,對發行人資金狀
況、業務拓展、人才引進、團隊穩定、研發投入、市場拓展等方
面產生不利影響的風險等;
(六)法律風險,包括重大技術、產品糾紛或訴訟風險,土
地、資產權屬瑕疵,股權糾紛,行政處罰等方面對發行人合法合
規性及持續經營的影響;
(七)發行失敗風險,包括發行認購不足等風險;
(八)特別表決權股份或類似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的風險;
(九)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其他因素。
第四節 發行人基本情況
第三十五條 發行人應披露其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注冊中、英文名稱,證券簡稱、證券代碼;
(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注冊資本;
(四)法定代表人;
(五)成立日期;
(六)住所和郵政編碼;
(七)電話、傳真號碼;
— 12 —
(八)互聯網網址;
(九)電子信箱;
(十)負責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關系的部門、負責人和電話號
碼。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應披露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期間的基
本情況,主要包括:
(一)掛牌日期和目前所屬層級;
(二)主辦券商及其變動情況;
(三)股票交易方式及其變更情況;
(四)報告期內發行融資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發行方式、金
額、資金用途等;
(五)報告期內重大資產重組情況,對發行人業務和管理、
股權結構及經營業績的影響;
(六)報告期內控制權變動情況;
(七)報告期內股利分配情況。
第三十七條 發行人應採用圖表等形式全面披露持有發行
人 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業,發行人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響的關聯方。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披露持有發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決
權的主要股東及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
(一)持有發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主要股東及發行
人實際控制人為法人的,應披露成立時間、注冊資本、實收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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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和主要生產經營地、股東構成、主營業務及其與發行人主
營業務的關系;為自然人的,應披露國籍及擁有境外居留權情況、
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和其在發行人處擔任的職務;為合夥企業等
非法人組織的,應披露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構成、出資比例;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為法人的,還應披露最近一
年及一期末的總資產和凈資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凈利潤,並標
明有關財務數據是否經過審計及審計機構名稱;
(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是否存在質押或其他有爭議的情況;
(三)實際控制人應披露至最終的國有控股主體、集體組織、
自然人等;
(四)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應參照本條對發行人控
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要求披露對發行人有重大影響的股東情
況。
第三十九條 發行人應披露有關股本的情況,主要包括:
(一)本次發行前的總股本、本次擬發行的股份及占發行後
總股本的比例;
(二)本次發行前的前十名股東持股數量、股份性質及其限
售情況。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披露本次公開發行申報前已經制定或
實施的股權激勵及相關安排(如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等),發
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其他股東簽署的特殊投資約定等可
能導致股權結構變化的事項,並說明其對公司經營狀況、財務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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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控制權變化等方面的影響。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有重大影響
的參股公司的情況,主要包括成立時間、注冊資本、實收資本、
注冊地和主要生產經營地、股東構成及控制情況、主營業務及其
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的關系、主要產品(或服務)、最近一年及一
期末的總資產和凈資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凈利潤,並標明有關
財務數據是否經過審計及審計機構名稱。
發行人應列表簡要披露其他參股公司的情況,包括出資金
額、持股比例、入股時間、控股方及主營業務情況等。
第四十二條 發行人應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
要情況,主要包括:姓名,國籍及境外居留權,性別,出生年月,
學歷及專業背景,職稱,職業經歷(應包含曾經擔任的重要職務
及任期、主要負責內容及重大工作成果),現任職務及任期,兼
職情況及兼職單位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與其他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的親屬關系,薪酬情況(應包含薪酬組成、確定依據、
報告期內薪酬總額占各期發行人利潤總額的比重等)。
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應列表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及其近親屬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情況、持有人姓名,所
持股份的涉訴、質押或凍結情況,以及是否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
務。
發行人應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發行人業務相關
的對外投資情況,包括投資金額、持股比例、有關承諾和協議,
對於存在利益沖突情形的,應披露解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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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發行人應充分披露報告期內發行人、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
體所作出的重要承諾及承諾的履行情況,以及其他與本次發行相
關的承諾事項,如避免同業競爭承諾、減持意向或價格承諾、穩
定公司股價預案以及相關約束措施等。
第五節 業務和技術
第四十五條 發行人應清晰、准確、客觀地披露主營業務、
主要產品或服務的情況,包括:
(一)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基本情況,主營業務收
入的主要構成;
(二)主要經營模式,如盈利模式、采購模式、生產或服務
模式、營銷及管理模式等,分析採用目前經營模式的原因、影響
經營模式的關鍵因素、經營模式和影響因素在報告期內的變化情
況及未來變化趨勢。發行人的業務及其模式具有創新性的,還應
披露其獨特性、創新內容及持續創新機制;
(三)設立以來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或服務、主要經營模式
的演變情況;
(四)發行人應結合內部組織結構(包括部門、生產車間、
子公司、分公司等)披露主要生產(或服務)流程、方式;
(五)生產經營中涉及的主要環境污染物、主要處理設施及
處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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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應結合所處行業基本情況披露其競爭
狀況,主要包括:
(一)所屬行業及確定所屬行業的依據;
(二)發行人所處行業的主管部門、監管體制、主要法律法
規和政策及對發行人經營發展的影響等;
(三)行業技術水平及技術特點、主要技術門檻和技術壁壘,
衡量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指標,行業技術的發展趨勢,行業特有的
經營模式、周期性、區域性或季節性特徵等;
(四)發行人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地位、行業內的主要企業、
競爭優勢與劣勢、行業發展態勢、面臨的機遇與挑戰,以及上述
情況在報告期內的變化及未來可預見的變化趨勢;
(五)發行人與同行業可比公司在經營情況、市場地位、技
術實力、衡量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業務數據、指標等方面的比較情
況。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應根據重要性原則披露主營業務的具
體情況,主要包括:
(一)銷售情況和主要客戶:報告期內各期主要產品或服務
的規模(產能、產量、銷量,或服務能力、服務量)、銷售收入、
產品或服務的主要客戶群體、銷售價格的總體變動情況;存在多
種銷售模式的,應披露各銷售模式的規模及占當期銷售總額的比
重。報告期內各期向前五名客戶合計的銷售額占各期銷售總額的
百分比,向單個客戶的銷售比例超過總額的 50%的、前五名客戶
中存在新增客戶的或嚴重依賴於少數客戶的,應披露其名稱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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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銷售比例,該客戶為發行人關聯方的,應披露產品最終實現
銷售的情況。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客戶,應合並計算銷售額;
(二)采購情況和主要供應商:報告期內采購產品、原材料、
能源或接受服務的情況,相關價格變動趨勢;報告期內各期向前
五名供應商合計的采購額占當期采購總額的百分比,向單個供應
商的采購比例超過總額的 50%的、前五名供應商中存在新增供應
商的或嚴重依賴於少數供應商的,應披露其名稱或姓名、采購比
例。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供應商,應合並計算采購額;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關聯方在上述客戶
或供應商中所佔的權益;若無,應明確說明;
(四)報告期內對持續經營有重要影響的合同的基本情況,
包括合同當事人、合同標的、合同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實際
履行情況等;與同一交易主體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連續發生的相同
內容或性質的合同應累計計算。發行人還應披露重大影響的判斷
標准。
第四十八條 發行人應遵循重要性原則披露與其業務相關
的關鍵資源要素,主要包括:
(一)產品(或服務)所使用的主要技術、技術來源及所處
階段(如處於基礎研究、試生產、小批量生產或大批量生產階段),
說明技術屬於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或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情
況;披露核心技術與已取得的專利及非專利技術的對應關系,以
及在主營業務及產品(或服務)中的應用,並披露核心技術產品
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產品(或服務)所使用的主要技術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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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的,應披露相關協議中的權利義務安排;
(二)取得的業務許可資格或資質情況,主要包括名稱、內
容、授予機構、有效期限;
(三)擁有的特許經營權的情況,主要包括特許經營權的取
得、特許經營權的期限、費用標准,對發行人業務的影響;
(四)對主要業務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
構成,分析其與所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內在聯系,是否存在瑕疵、
糾紛和潛在糾紛,是否對發行人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利影響。發
行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資產,或作為被許可方使用他人資
產的,應披露許可合同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許可人、被許可人、
許可使用的具體資產內容、許可方式、許可年限、許可使用費等;
(五)員工情況,包括人數、年齡分布、專業構成、學歷結
構等。核心技術(業務)人員的姓名、年齡、主要業務經歷及職
務、現任職務與任期、所取得的專業資質及重要科研成果、獲得
的獎項、持有發行人的股份情況、對外投資情況及兼職情況,核
心技術(業務)人員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或商業秘密
E. 有股票代碼能不能查該公司是否上市
有代碼的,就是上市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節的相關規定,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5)非持證人員公開說股票代碼擴展閱讀
《證券法》第47條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經核準的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證券法》第48條規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上市申請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有數額;
(三)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F. 60 、00、30開頭的股票代碼分別代表哪些板塊股票進入相應的板塊需要達到什麼樣的標准
一、滬市A股的代碼是以600、601或603打頭
創業板的代碼是300打頭的股票代碼
滬市B股的代碼是以900打頭
深市A股的代碼是以000打頭
中小板的代碼是002打頭
深圳B股的代碼是以200打頭
滬市新股申購的代碼是以730打頭
深市新股申購的代碼與深市股票買賣代碼一樣
二、上市條件
1、創業板股票上市條件: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中國證監會根據《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可不適用前款第(二)項規定和第(三)項「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規定。
第十二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四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五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六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建立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股東權利。
第十七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2、A股上市條件
1、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2、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4、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發行人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6、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
(6)非持證人員公開說股票代碼擴展閱讀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十九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G.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所謂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1)發行對象和認購條件
發行對象: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其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其中:
①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隻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
②信託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③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轉讓限制:
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③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除上之外的發行對象,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有關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發行價格:
發行對象認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①這里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該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②這里所稱「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目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①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②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④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⑤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⑥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⑦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H. 非公開發行股票程序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1、停牌申請(選)
上市公司在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預計該信息無法保密且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並可能導致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可向深交所申請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會預案之日起復牌。
2、(發行對象為下列人員的,在董事會召開前1日或當日與發行對象簽訂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細則12條》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 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3、董事會決議
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董事會應當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決議事項:(一)本次股票發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三)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四)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另見《細則13條》
表決:上市公司董事與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議案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表決通過後,決議在2個交易日內披露,將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與決議同時刊登。表決通過後,2個工作日內報告證交所,公告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使用募集資金收購資產或股權的,同時披露相關信息見《發行管理辦法》 )。
4、向深交所報送文件並公告
董事會作出決議後,上市公司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深交所報送下列文件並公告:
文件:(一)董事會決議;(二)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三)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四)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審核報告;(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指引》 第八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涉及以資產認購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七條規定的文件外,還需提交下列文件:(一)重大資產收購報告書或關聯交易公告;(二)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三)法律意見書;(四)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評估事務所出具的專業報告。)
5、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通知: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註明提供網路投票等投票方式,對於有多項議案通過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表決的情形,上市公司可按《關於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進行優化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向股東提供總議案的表決方式。
發行涉及資產審計、評估或上市公司盈利預測的,結果報告至遲應隨召開股東大會通知同時公告。
決議事項: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作出的決議,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二)發行方式和發行對象; (三)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四)募集資金用途;(五)決議的有效期;(六)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七)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表決: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上市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股票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公布:股東大會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議案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上市公司應當公布股東大會決議。
6、保薦人保薦、向證監會申報
上市公司向證監會提交發行申請文件,詳見《細則》
包括: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保薦人出具發行保薦書和盡職調查報告等
結束公告: 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審查的決定後,應當在收到上述決定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向深交所報告審核時間:上市公司應在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前向深交所報告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的召開時間,並可申請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於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決定撤回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的,應當在撤回申請文件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審核結果公告:上市公司應當在該次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之日作出決定後次起的兩個交易日內公告會議發審委審核結果,並說明尚需取得證監會的核准文件。
7、向深交所提交核准文件
上市公司在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核准文件後,應當於當日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的核准文件;(二)發行核准公告;(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初審-發行審核委審核-核准或不核准決定
(第十五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涉及以資產認購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外,還需提交下列文件:(一)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的重大資產收購報告書或關聯交易公告;(二)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三)法律意見書。)
(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取得證監會核准文件後,由上市公司及保薦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內選擇發行時間;在發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薦人向符合條件的對象提供認購邀請書。之後,上市公司及保薦人應在認購邀請書約定的時間內收集特定投資者簽署的申購報價表。申購報價過程由律師現場見證。之後,簽訂正式認購合同,繳款,驗資,備案。詳見《細則》)
8、刊登發行核准公告
上市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經深交所登記確認後,上市公司應當刊登發行核准公告。
發行核准公告的內容應包括:(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體日期;(二)核准發行的股份數量;(三)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涉及以資產認購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還需披露第十五條所述文件。
刊登處:非公開發行新股後,應當將發行情況報告書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報刊,同時刊登在證監會制定的網站,置備於證監會制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9、辦理發行認購事宜
發行: 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當在六個月內發行股票,並到深交所、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辦理發行、登記、上市的相關手續。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完成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准。
銷售方式: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均屬於原前十名股東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
代銷-報告證監會: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完成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發行情況報告書;
(二)主承銷商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報告;
(三)發行人律師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見證意見;
(四)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
(五)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手續: 上市公司刊登發行核准公告後,應當盡快完成發行認購資金到賬或資產過戶等相關手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備。
股權登記:上市公司完成發行認購程序後,應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證券登記業務指南》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請辦理股份登記手續。
限售處理: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非公開發行股票新增股份(以下簡稱新增股份)的登記手續後,對新增股份按其持有人承諾的限售時間進行限售處理,並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登記完成的相關證明文件。
10、辦理新增股票上市——由保薦人保薦
新增股份登記完成後,上市公司應申請辦理上市手續。
上市公司申請新增股份上市,應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新增股份上市的書面申請;(二)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的全部發行申報材料;(三)具體發行方案和時間安排;(四)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五)發行完成後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六)資產轉移手續完成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律師就資產轉移手續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如涉及以資產認購股份);(七)募集資金專項帳戶開戶行和帳號等(如適用);(八)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對新增股份登記託管情況的書面證明;(九)保薦機構出具的上市保薦書;(十)保薦協議;(十一)保薦代表人聲明與承諾書;(十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刊登: 新增股份上市申請經深交所核准後,上市公司應當在新增股份上市日前的五個交易日內,在指定媒體上刊登《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
《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次發行概況。應披露本次發行方案的主要內容及發行基本情況,包括:本次發行履行的相關程序,本次發行方案,發行對象情況介紹,本次發行導致發行人控制權發生變化的情況,保薦人關於發行過程及認購對象合規性的結論意見,律師關於發行過程及認購對象合規性的結論意見,本次發行相關保薦機構、律師;
(二)本次發行前後公司基本情況。應披露本次發售前後前10名股東情況,本次發行前事股份結構變動情況,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情況,本次發售對公司的變動和影響;
(三)財務會計信息及管理層討論與分析。應披露最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財務指標,按非公開發行股票完成後上市公司總股本計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標,發行人對最近三年又一期財務狀況、盈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的分析;
(四)募集資金用途及相關管理措施。應披露本次募集資金運用概況、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市場前景、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具體情況、募集資金專戶存儲的相關措施;
(五)新增股份的數量和上市時間。應披露上市首日股票不設漲跌幅限制的特別提示;
(六)中國證監會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四、其他
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深交所對該公司股票不設漲跌幅限制;上市公司總股本、每股收益按《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中的相關指標進行調整。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或相關股份權益變動的,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及其股東、保薦人應當履行其在《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中作出的相關承諾。
上市公司應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並遵守募集資金使用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