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公司法關於股東轉讓股權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有以下規定:1、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了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轉讓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權轉讓作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㈡ 公司法中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中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的規定如下: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4、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優先購買權,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㈢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1.對內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2.對外轉讓。有約定按約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㈣ 股權轉讓有哪些法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㈤ 請問。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可以私自轉讓嗎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內部轉讓是自由的,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正常情況下,公司股東是不可能退股,而將股份掛在公司集體股上的。股東想要退出公司只能通過減資或者股權轉讓的方式。
另外,有限責任公司時沒有股份說法的,也不存在股價的問題。建議再詳細了解一下公司的情況,好做針對性解答。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票的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一、案情:
甲乙丙三人在上海成立一家美容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30萬,三人各出資10萬。2008年5月11日,三位股東(作為甲方)與丁(作為乙方)簽訂公司轉讓合同書,約定甲方轉讓美容公司100%股權,轉讓費總額為42萬元,轉讓日期為2008年5月11日。
2008年5月12日,美容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同意甲、乙分別將其33.33%的股權轉讓給丁,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2008年5月12日,甲與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甲將所持有的美容公司33.33%股權作價14萬元轉讓給丁,丁應於協議簽訂之日起當日內,向甲付清全部股權轉讓價款。
此後,丁向甲支付股權轉讓款12萬元,尚欠轉讓款2萬元未付。此外,丁還與乙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上述股權轉讓已辦理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甲隨後向上海浦東新區法院起訴丁,要求支付2萬元轉讓款及利息。
二、一審判決(上海浦東新區法院2008)
法院認為,甲、丁之間的股權轉讓屬甲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美容公司已就此轉讓事宜召開股東會,公司股東對此轉讓行為不持異議。甲、丁及乙、丙雖於2008年5月11日簽訂公司轉讓合同書,約定甲乙丙將全部股權轉讓給丁,但此後,僅有甲、乙與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丙並未轉讓股權。
而2008年5月11日的公司轉讓合同書對合同義務的約定均是針對甲乙丙三人,因此該公司轉讓合同書並未實際履行。此外,甲、丁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簽訂於公司轉讓合同書之後,且雙方已據此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因此,丁應按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履行。
至於甲、丁之間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前的未盡事宜,丁或美容公司如有證據,可另行主張權利,不構成丁拒絕向甲支付剩餘轉讓款的抗辯事由。
綜上,對甲要求丁支付轉讓款及承擔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丁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甲支付股權轉讓款2萬元;
(二)、丁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甲利息損失(以2萬元為基數,自2008年5月13日至2008年8月13日,按同期銀行3個月期定期存款利率標准計算)。
㈥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份有什麼法律要求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㈦ 股權轉讓是由什麼法律所規定的
股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㈧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有哪些法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具體分為對內轉讓、對外轉讓和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三種類型,具體內容如下:
㈨ 股權轉讓有哪些法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
1、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第七十二條規定了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3、第七十三條規定了股權轉讓的變更記載;
4、其他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