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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股票代持風險

發布時間: 2022-04-02 17:00:34

1. 股權讓人家代持到底有什麼風險

您好,股權代持風險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說:
對隱名股東(實際出資人)的風險
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無效:公務員為規避身份障礙委託他人代為持股,該代持協議很可能以「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而被認定無效。
顯名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濫用股份轉讓權、資產收益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等。
顯名股東擅自處分股東權利:擅自轉讓、出質、質押股權。
顯名股東被採取強制措施:代持股份被財產保全或者被強制執行)顯名股東個人原因。(陷入離婚訴訟或者死亡,股權將被分割或繼承。
顯名股東拒不轉交投資收益:利益驅使下的道德風險。
隱名股東無法顯名:股東地位無法得到恢復,無法向公司主張投資權益。
對顯名股東(委託持股人)的風險
顯名股東承擔出資不實責任:實際出資人出資不到位,顯名股東面臨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
顯名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風險:作為登記股東,有可能成為公司債權人追償的對象。
顯名股東遭事後追償:委託表決行為不被認可,遭隱名股東事後追償。
顯名股東轉讓股權給隱名股東時,存在納稅風險:顯名股東轉讓股權給隱名股東時,變更公司股權登記僅為形式變更,因此項變更不產生股權轉讓所得,則轉讓方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但實踐操作中,顯名股東往往因缺乏足夠證據證明該轉讓基於股權代持,則顯明股東作為股權轉讓方應就轉讓所得納稅。
對被持股公司的風險
公司在資本市場融資面臨法律障礙:IPO或新三板掛牌均要求公司股權清晰,若在上市或掛牌前未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並採取必要的措施把問題解決掉,可能會對上市或掛牌造成法律障礙;即便上市或掛牌成功,代持現象被發現也會面臨被證監會或股轉公司調查或處罰的風險。

2. 代持股份對代持人有什麼風險

代持人在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時存在的風險如下:
1、實際出資人不能全額出資帶來的法律風險。
在實際出資人不能全額履行出資義務時,代持人將承擔履行義務。
因此,在代持人與實際出資人簽訂代持協議時,為保障代持人的利益,可以要求實際出資人在履行完全部出資義務之前提供相應擔保。
2、代持人在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時存在的風險。
在代持人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時,如行使不當可能給實際出資人帶來損失,實際出資人可以根據代持協議要求代持人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在代持人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時應當要求實際出資人出具明確具體的授權,從而使得代持人在授權范圍內免責。
代持股隱名投資在公司法律事務中較為常見。並且代持股作為一種股權處理方式無疑將繼續存在下去,即使其操作結果在現階段仍存在未知數,即使此類爭議和訴訟案件仍在繼續。

拓展資料: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股權代持協議
股權代持的法律性質
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
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股權信託在證監會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點,故在此不多贅述。
立法模式的價值判斷
在關於對股權代持的看法上面,理論界比較流行的觀點有形式說和實質說兩種。形式說認為,從保護交易安全的角度出發,應僅將名義出資人視為公司股東。
因為如果對有限責任公司來講,其有非常濃厚的人合性質,我國公司法賦予公司股東在股權轉讓中的表決權及優先購買權即無非不是強調公司的穩定性。
即使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因為經營者的誠信和經營狀況的透明度直接影響到股市信心和千百萬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披露程度不可謂不高,如果任由股東採取股權代持之方式,勢必造成證券市場的無序和混亂。
而實質說則認為,從當事人意思自治角度出發,只要沒有觸及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公共道德、公序良俗,交易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應盡量予以滿足和保護,而不能簡單地憑登記或公示片面的違背交易者的真實願望。

3. 股權代持的風險有哪些

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有:
1、代持協議僅對代持雙方生效,若雙方產生糾紛的,被代持人不能直接享有股權;
2、代持協議具有秘密性,若無書面協議的,其真實性、合法性難以確認;
3、股權代持的其他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五條
公證機構應當將公證文書分類立卷,歸檔保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等重要的公證檔案在公證機構保存期滿,應當按照規定移交地方檔案館保管。

4. 代持人的五大風險

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主要來源於其實際出資人(即「隱名股東」)與工商登記的股東(即「代持股人」或「顯名股東」)的不一致。隱名股東雖然向公司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但股權卻未登記在其名下,其在法律上不能當然地被認定為公司股東。隱名股東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風險
可以說《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在原則上認可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認為股權代持協議當然有效則是一種誤解,因其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明確規定「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也就是說,如存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的情形,股權代持協議將被依法認定為無效。
此外需引起注意的是,本條僅僅明確了股權代持協議的合法地位,但並未明確實際投資人的合法股東地位;明確了依照股權代持協議保護實際投資人的投資權益,但對於實際投資人能否享有股東權益問題,仍然規定要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執行。
實踐中,股權代持協議違反《民法典》規定的情形還有:公務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以股權代持的形式經商的;外商為規避外資准入政策,通過與境內企業或個人簽訂股權代持協議,以隱名股東身份投資於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進入的行業的;隱名股東規避我國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以顯名股東名義對目標公司進行投資的。
(二)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的風險
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系中,實際出資人隱於幕後,名義股東則接受隱名股東委託,在台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面對各種誘惑,顯名股東很可能違反股權代持協議之約定,侵害隱名股東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義股東不向隱名股東轉交投資收益;名義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重大決策事項未經協商);顯名股東擅自處置股權(轉讓、質押),等等。
(三)隱名股東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無法向公司主張權益的風險
雖然《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原則上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隱名股東如果想從幕後走到台前,成為法律認可的股東,光憑一紙代持協議是不夠的。根據司法解釋,必須經過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實際出資人方可向法院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之後,隱名股東才能夠成為顯名股東並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
(四)顯名股東的債權人針對顯名股東股權強制執行的風險
在股份代持結構之下,股份登記在顯名股東名下,其在法律上將被視為顯名股東的財產。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顯名股東的債權人)獲得針對顯名股東的法院生效判決,該第三人極可能提出針對代持股份的執行請求。在這種情形下,隱名股東能否以其系實際出資人為由對抗該第三人的執行請求(提出執行異議)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
作為股權代持人,其實也就是名義股東,這與實際股東其實是不太一樣的。很多時候股權所得的收益,其實都是由實際股東享有,但此時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該公司的股東卻不是實際股東。

5. 股份讓別人代持的風險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股權代持在實踐中較為普遍,但是股權代持是具有較大的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的風險:雖然司法解釋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但是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目標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風險: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系中,實際出資人在幕後,名義股東則在台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面對各種誘惑,很可能出現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情形。而名義股東也有風險,比如:當實際投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時,若債權人追索,則名義股東需要承擔補繳出資的義務,其不能以不是實際投資人為由拒絕承擔責任。要收回代持股權,如果是約定好的,按照約定即可。沒有約定,則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