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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易所股票風險警示

發布時間: 2022-03-07 18:14:17

A. 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為了防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風險,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實執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制定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防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風險,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實執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會員管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B. 網上如何開通ST風險警示股票

不能在網上開通ST風險警示股票,要去營業部開通的,帶上個人身份證即可。

根據上交所《關於做好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風險警示准備工作的通知》,滬市ST及ST股票被納入風險警示板,從2013年1月4日起,融資融券客戶如要在信用賬戶擔保品買入風險警示板股票,需要先開通風險警示板證券買入許可權。

開通許可權的方法為攜帶身份證和股東卡,到開戶營業部簽署《風險警示股票交易風險揭示書》,由營業部人員為您開通信用賬戶風險警示板證券買入許可權。

(2)上海交易所股票風險警示擴展閱讀:

根據《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會員應當要求首次委託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戶,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分別簽署《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和《退市整理股票風險揭示書》。客戶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會員不得接受其買入委託。」

如果是融資融券客戶,用信用賬戶的普通買入ST類股票的時候也會出現類似不讓操作的提示,可以前往櫃台,或咨詢券商熱線自助簽署風險警示信息。

C. 上證風險警示板是什麼意思

風險警示板是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實執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擬設立的,對被予以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及其他重大風險公司實行另板交易。

作為落實退市配套制度,平穩推進退市制度改革的措施之一,《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於2016年1月起正式施行。考慮到元旦休市因素,上交所的風險警示板實際於正式開始運行。

(3)上海交易所股票風險警示擴展閱讀

風險警示板獨立於主板,買賣該板股票需要申請開通購買風險警示板股票許可權。

根據《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會員應當要求首次委託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戶,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分別簽署《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和《退市整理股票風險揭示書》。客戶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會員不得接受其買入委託。」開通風險警示板交易許可權有如下兩種方式:

1、櫃台申請開通。

攜帶本人相關證件前往所在券商營業部櫃台申請開通。

2、交易軟體申請開通。

登陸所在券商的交易軟體,將菜單欄下拉,選擇「新業務申請」(如圖)。雙擊即可申請或撤銷相關許可權。

2013年1月4日,風險警示板正式運行,首批入板43隻股票。

2013年1月30日,ST博元獲上交所批准撤銷「特別處理」,更名博元投資,成為第一隻離開風險警示板的股票。

2013年3月29日,A股迎來史上最大市值的ST公司——*ST遠洋。*ST遠洋進入風險警示板時市值高達400億元。

D. 上海交易所對退市風險警示的處理哪些措施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降低市場風險,2004年4月2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加強退市風險警示等問題的通知〉,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對其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具體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記,以區別於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風險警示期間,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 (一)最近兩年連續虧損的(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 (二)財務會計報告因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的; (三)財務會計報告因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在規定期限內未對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進行改正的; (四)在法定期限內未依法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定期報告")的; (五)處於股票恢復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復上市後第一個年度報告披露日期間的公司; (六)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在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後,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撤銷該特別處理,並應按照交易所要求在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種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交易所撤銷其股票簡稱中的「*ST」。

E. 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

(2013年1月實施 2015年1月第一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防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風險,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實執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會員管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設立上市公司股票風險警示板(以下簡稱「風險警示板」)。按照本所《上市規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以下簡稱「風險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於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簡稱「退市整理股票」),在該板進行的交易,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其相關衍生品種可以同時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具體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並報證監會批准。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實施風險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該措施被撤銷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一)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二)因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三)因退市後重新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四)因其他情形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出現前款第(一)項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出現前款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

第四條 退市整理股票的簡稱前冠以「退市」標識,自退市整理期開始之日起,在風險警示板交易30個交易日,本所於該期限屆滿後5個交易日內對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退市整理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期間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30個退市整理交易日。全天停牌的天數累計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

第五條 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獨立於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別揭示,會員應當對兩類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應獨立顯示。

第六條 投資者買賣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應當採用限價委託方式。

第七條 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為5%,但A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1元人民幣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1元人民幣,B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01美元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01美元。

退市整理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為10%,但A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05元人民幣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1元人民幣,B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005美元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01美元。

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幅價格=前收盤價格×(1+漲幅比例),跌幅價格=前收盤價格×(1-跌幅比例)。

第八條 風險警示股票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告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30%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5。

換手率的計算公式為:換手率=成交量÷當日實際流通量。

第九條 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恢復上市或重新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當日盤中臨時停牌事宜按照本所關於新股上市首日盤中臨時停牌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投資者當日通過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

投資者當日累計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數量,按照該投資者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與融資融券信用證券賬戶的買入量合並計算;投資者委託買入數量與當日已買入數量及已申報買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銷的數量之和,不得超過50萬股。

會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投資者當日累計買入單只風險警示股票的數量進行監控;發現客戶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應當予以警示和制止,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十一條 股票退市整理期間,本所公布其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第十二條 股票退市整理期間交易不納入本所指數的計算,成交量計入當日市場成交總量。

第十三條 個人投資者買入退市整理股票的,應當具備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經歷,且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

不符合以上規定的個人投資者,僅可賣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第十四條 會員應當根據本辦法要求對個人投資者參與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適當性進行審慎評估,不得接受不符合適當性條件的投資者買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託。

投資者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適當性要求以及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不得以不符合適當性條件為由拒絕承擔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及交收責任。

第十五條 會員應當要求首次委託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戶,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分別簽署《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和《退市整理股票風險揭示書》。客戶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會員不得接受其買入委託。

會員應當於每月15日之前將與客戶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情況進行匯總並報送至本所。

第十六條 會員應當通過其營業場所、公司網站、交易系統等多種渠道,重點揭示風險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風險;對於退市整理股票,還應當在每個交易日的開市前向客戶提示相關股票的剩餘交易日等信息。

第十七條 會員違反本辦法,本所將依據《會員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則,對其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給予紀律處分。

投資者違反本辦法,本所將依據《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則,對其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給予限制證券賬戶交易等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F. 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如何交易

和其他股票是一樣的交易,只是在股票名字前多了一個ST,漲跌停幅度為百分之五

G. 上交所是如何監管投資者買入風險警示股票超限行為的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第八條,投資者違反上述規定的,上交所可依據相關規則,對其實施書面警示、暫停投資者賬戶交易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H. 上市公司出現哪些交易類的情形,上交所會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根據新《上市規則》,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二)在本所僅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三)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盤價同時觸及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標准;
(四)上市公司股東數量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個交易日)每日均低於2000人;
(五)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I. 上交所風險警示版是什麼

上交所風險警示板主要是為「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兩類股票提供交易平台的板塊,於2013年1月4日起運行,目前包括23家ST公司股票和20家*ST公司股票,暫無「退市整理股票」。

J. 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上證發〔2020〕42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完善交易制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修訂了《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除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外,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30%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7。」

二、《管理辦法》第九條修改為:「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恢復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當日盤中臨時停牌事宜按照本所關於新股上市首日盤中臨時停牌的規定執行。

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當日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

(二)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60%的;

(三)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應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其他情形。」

三、新增第十條:「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根據前條規定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單次盤中臨時停牌的持續時間為10分鍾;

(二)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當日14:57復牌;

(三)盤中臨時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撮合。」

四、新增第十一條:「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後,本所將通過官方網站(www.sse.com.cn)和衛星傳輸系統對外發布公告。

具體停復牌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

五、新增第十二條:「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

(二)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

前款所稱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新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集合競價階段及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無價格限制。」

六、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全文重新發布(詳見附件),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所於2018年8月6日發布的《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第八條的通知》(上證發〔2018〕61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二_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