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
當然可以。不過,以前的股權投資是上市前還是後?是否進行過公告、信息披露,如果沒有就有關聯交易問題,不能及時並報表。
❷ 大股東可以把定向增發股轉讓給員工嗎
可以,但是一般的員工持股,資金量和人數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可以考慮用一個員工持股計劃,或者少數幾個人來集中代持
❸ 股票大股東轉讓票權是利好還是利空
不能一概而論,但是上市公司實控人發生變更後,或引入新的優質資產,對公司未來發展有利,大概率提高盈利能力。因此,上市公司實控人變更大多數屬於利好消息。司法第3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公司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按照這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事先將與轉讓事項有關的信息包括受讓方主體情況、擬轉讓股權比例、轉讓價格等向公司通報,由公司股東會對是否同意該股權轉讓作出決議。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❹ 關於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用於獎勵公司職工的說法
《公司法》規定的上市公司可以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自回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3)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4)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1年內轉讓給職工)。
獎勵職工的要求:
(1)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2)回購數量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
(3)用於回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稅後利潤中支出;
(4)所回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❺ 公司給員工股權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給員工發股份的作用:
第一,提高公司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勞有所酬。
第二,加強員工的歸屬感,穩定性。
第三,提高公司的自信心和自豪感。
第四,提高員工的收入的流動性。
第五,減少員工現金分紅量,提高公司現金流動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賀州。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禪沒蔽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察笑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❻ 新三板大股東減持股份,通過大宗交易低價轉讓給員工,合理嗎
新三板大股東減持股份,通過大宗交易低價轉讓給員工,合理嗎?這個應該是合理的,但是大股東並沒有太大的損失,大股東減持大宗交易給員工持股了,相譽兆轎當於大股東讓渡折價一些權益給員工持股,從經營層面上有利於凝聚員工信心,控股權本質上不管大股東還是員工都無變化左右倒猜野右手而立,減持價格給員工也不算離譜,對於多數股東無益也無害。所以說新三板大股東減持慶肆股份,通過大宗交易低價轉讓給員工是合理的。
❼ 公司上市前賣給員工的股票,在3年後解禁賣出時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嗎
公司上市前賣給員工的股票,在三年後解禁賣出時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水果要根據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計算。
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拓展資料:股票解禁的字面意思,就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持有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內本來是無法售賣的,可是在一定的期限後過後就可以出手了,「股票解禁」就是這個定義。
解禁股票還分為兩種 ,一種是「大小非」,另一種是「限售股」。這就是兩者的主要區別是由於大小非是因為股改而產生的,而公司增發的股份是限售股。據解禁前後股價表現的統計,無論是小非還是大非,股價在解禁期前後短期范圍_都是非常差的,並且大幅度跑輸大盤,而且小非解禁比大非解禁影響更大。解禁股本占總股本的比例越大,股票的拋壓越大,股東有拋售股票的需求,本來就會造成股價的動盪,加上二級市場的散戶在此時也會爭相賣出股票,容易造成踩踏。
股票解禁時間通常都是上市時間到一兩年後,通常在解禁後,大股東就有可能拋售股票進行套現,投資者的這種預期往往會造成股價下跌。在解禁前投資者對解禁的預期可能使得股價下跌,解禁後若無大規模套現行為,股價自然會回升到原來位置。大股東是否套現很大程度上可以看出公司經營狀況,因為他們是公司的管理者,對公司的情況最為了解。
❽ 上市公司轉讓股權是利好還是利空
存在很多種可能,市場反應也不盡相同,這個需要考慮很多因素。
1.如果是轉讓給另外一家機構或者投資人的話就是利好,可以繼續持用。說明股權結構有變更了,但是會提升業績,是利好。
2.而如果是上市公司股東轉讓出售股份,對股價有影響,影響是說明股東對公司未來信心不足,或將引起股價下跌,是利空消息。
【拓展資料】
一般來說,股權轉讓對於現持有人來說是利好消息,對場外散戶是利空消息。股權登記後就要分紅、配股,多數公司配股、分紅後股票一般都會下跌,調整好長一段時間。
我國的非流通股市場過去的流通受到國家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限制,導致股權轉讓十分困難。按照規定,超過總股本5%的非流通股股權轉讓清算中心才給過戶,不足5%的原則上無法過戶(交易所公關之後的地下通道不計)。
對於公司來說,股權的轉讓也分以下幾種情況,當然,公司轉讓股權,存在很多種可能,股票市場反應也不盡相同。
(一)公司有計劃的轉讓股權可以改善財務結構,提升現股東每股權益,那麼可能構成利好。
(二)公司經營出現問題,重要股東減資,轉嫁投資風險,那麼可能構成利空。
(三)上市公司轉讓子公司股權是利空,還是利好,不能一概而論。主要看是對什麼人轉讓。
(四)要是定向轉讓,引入大資本,那就是利好。
(五)要是對不定向人轉讓,那就是缺錢才轉讓股權,說明缺錢,就算利空!不過缺錢的股權轉讓本身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流動資金,增強了公司的資金流動性,也有利好的成分。
這就使得非流通股股東除了第一大股東之外,基本都是處於極其弱勢的地位,無法流通,沒有話語權。這也變相增加了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的容易程度。
可以說,除了控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其餘非流通股東基本處於套牢地位,除了少數公司的分紅,基本沒有任何回報,還要為大股東變相掏空上市公司而提心吊膽。
現在明確了非流通股東轉讓的合理合法和正確渠道。對第一大股東而言,他控制上市公司將不再輕松,因為其它非流通股股東可以隨時轉讓,也潛在惡意收購爭奪控制權的可能。
❾ 股權激勵大股東以零對價轉讓給員工持股平台,是否會有問題
根據財政部《企業會計准則——股份支付》的有關規定,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
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實質上多為通過權益對價換取職工的服務,符合準則特徵,股份支付准則是更能反映股權激勵返困經濟實質的會計處理方式。
按照證監會野世敏目前的要求,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適用增資、股東股權轉讓等方式)按照股份支付准則處理,相關折價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舉例說明:某企業管理層及PE機構分別各獲得公司100萬股份,但員工獲得股權價格為每股1元,而PE機構獲得股權價格為每股10元,雙方之間差價9元。按證監會規定,此時,員工所獲股權應按股份支付原則處理,視同公司給予員工900萬元的權益獎勵(差價9元每股乘以100萬股),該900萬元直接從公司當年凈利潤中扣除,調整到管理費用或資本公積金的會計科目中。
按照上述處理方式,如果擬上市公司在報告期內存在金額較大的股份支付行為時,會對公司當年的凈利潤產生較大影響,甚至可能導致部分企業當年實施股份支付後,當年凈利潤較低或為負數,從而不再附合上市條件。
目前,對於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股權激勵價格公允性的確定等問題存在著諸多爭議,證監會已在幾家新上市公司中試點該制度,現正制定股份支付的具體實施細則,可能會在近期內公布。
二、股權激勵的方式
1、擬上市公司員工股權激勵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股東低價轉讓股份給相關職工,二是職工低價對擬上市公司進行增資。結合股份支付定義、特徵以及財政部、證監會相關文件規定,均屬於股份支付。
2、員工持有公司股份的形式有兩種:
一是員工以其個人名義直接持有股份,即員工出資,股份登記在其個人名下。該種方式的股份登記在員工名下後,屬於員工個人合法資產,其依法獨立行使股權權利不受限制,亦可自由將相關股份轉讓給願意接手的下家。
二是由獲股權激勵的員工成立持股公司,由持股公司代表各員工持有擬上市公司股份,相關股份登記在持股公司名下,頌枝員工通過持有持股公司股權來間接持有擬上市公司股份。此種方式,員工行使股東權利必須通過持股公司來實施。
3、重點問題——員工獲得股權的價格
根據前述股份支付的規定,員工獲得股權的價格應當公允。由於證監會現正在制定股份支付細則,這一問題尚無定論。
從已有幾家試點案例來看,員工入股價不能顯失公允(股權激勵前未有PE,激勵後一年內也不打算引入PE的,定價盡量高於每股凈資產),管理層及員工薪酬水平不能顯著低於地方及行業平均水平。
擬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一定要選好時點,在PE機構前進入迅速且要有適當的間隔期間(從目前試點企業案例來看,應間隔一年以上)。
4、未來實現股權價值的方式
直接持股方式時,股權變現較為便利,未來騰達如果上市成功,在證監會規定的股份禁售期滿後,員工可直接在二級市場轉讓股票;如果上市未成功,眾多員工可將股份創造轉讓給願意收購其股權的下家。
間接持股方式時,股權變現較繁瑣,未來如果上市成功,個別員工擬轉讓股份時,可將其所持有的持股公司股權轉讓給下家,若無下家接手,則可通過持股公司在二級市場空間出售相應股票,然後持股公司以注冊資本減資的方式將所獲售股款交至相關股東。如上市未成功,員工可將其所持有的持股公司股權轉讓給願意收購其股權的下家。
5、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員工持股後擬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包括間接持股情況)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6、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擬上市公司不得存在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或其它有關股權事宜的特殊約定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