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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開發行的股票均在證券交易所中交易

發布時間: 2023-04-15 07:40:04

Ⅰ 可不可以私下交易

可以的。
一、股票市場可以分為場內市場和場外市場。場內市場,即在上證、深證的交易所交易,公開發行的股票只能在場內交易。投資人通過經紀人委託交易,達成交易後,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進行過戶。當然投資者要繳納相關的費用,過戶費,傭金,以及印花稅。場內股票的交易就像是買房子,沒有過戶的程序,不能證明你對股票的所有權。
二、場外交易一般是在私下進行交易。未公開發行的股票會通過私下進行交易。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發行股票,但並不是在上證、深證交易所公開發行。這些股票的交易可能會通過私下交易。一般來講,私下交易的傭金較低,交易速度也較慢,需要雙方自主進行協商。但因為監管較松,也存在一定的風險。不建議投資者進行股票的私下交易。
三、二級市場上的股票,投資者可以私下交易,比如,股票過戶、轉讓、贈予,需要雙方帶證件到證券公司辦理。
大部分情況,投資者是在二級市場上買賣股票,很少在私下買賣股票,在二級市場上買賣股票的規則如下:
1、實行T+1的交易方式,即投資者在當天買入的股票,在當天不能賣出,需要投資者在下一個交易日才能賣出。
2、有漲跌幅限制,二級市場上的科創板、創業板其股票漲跌幅為20%,其它普通股票的漲跌幅為10%,st股票漲跌幅為5%。
3、單向交易,即投資者只能進行做多操作,無法通過普通賬戶進行做空操作,如果需要進行做空,則可以通過融資融券賬戶進行融券操作。
除此之外,投資者在買入個股時必須是100股的整數股。

Ⅱ 證券從業求解!關於我國公開發行的股票

這是一個多層次市場的問題,的確就是 公開發行的股票都在交易所交易,但是不一定是只在證券交易所交易,交易所是一個大概念,包括各地的產權交易所,OTC市場,以及滬深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是一個小概念,一般就是說滬深證券交易所

所以你的問題,1,對,2,對,3,不矛盾,層級市場,這個是未來發展方向

Ⅲ 證券法全文2022證券交易是如何進行的

一、第三章 證券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七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 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第三十八條 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第三十九條 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第四十條 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條 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第四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 法規 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四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開立的賬戶保密。 第四十五條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除前款規定外,為 上市公司 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第四十六條 證券交易的收費必須合理,並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 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 承擔連帶責任 。 我國規定合法的證券可以在我國的證券交易市場進行流通和交易。相應的證券公司應對自己的經營狀況進行相應的上報,由相關部門進行審核機制。我國的相應部門也對這類證券進行相應的監督和管理。

Ⅳ 發行股份掛牌轉讓的規則是什麼

對發行股份掛牌轉讓的規定:1、證券法第三十七條,公開發行的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2、第三十八條,證券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七條公開發行的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轉讓。第三十八條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Ⅳ 一家公司上市意味著什麼

一家公司上市意味著:
1.需要定期向公眾披露公司的資產、交易、年報等相關信息,而非上市公司則不必。
2.可以利用證券市場進行籌資,廣泛地吸收社會上的閑散資金,從而迅速擴大企業規模,增強產品的競爭力和市場佔有率。
3.企業可以樹立品牌,提高企業形象和知名度。
拓展資料: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類型分為股票型上市公司和債券型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個特定組成部分,它公開發行股票,達到相當規模,經依法核准其股票進入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進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決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
根據我國《證券法》第50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5)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上述條件是為了使上市公司具有較高的素質、較大的規模、股權合理分布,能形成一定的交易量,在投資者中形成較好的聲譽。
上市公司的特點有: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
(3)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
上市公司的上市程序為:
(1)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申請。
(2)接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核准。
(3)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
(4)證券交易所統一股票上市交易後的上市公告。

Ⅵ 證券市場上交易的股票

以下資料希望對你有用 講的很詳細,看完後你就全明白了

上市公司定義
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證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時,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是,「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與原來規定的五千萬元比,中小企業成為上市公司的門檻大幅降低。原來的「千人千股」要求也已刪除。現階段,它更有利於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做強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若干政策措施的會議紀要》中「在深圳中小企業板建立支持中關村企業的『綠色通道』」的要求。當然,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此外,《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等規定,也比原來寬松得多。按《證券法》第十六條規定,債券發行和上市的條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目前,誰能成為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標準是模糊的。實際成為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的,往往是大企業。更值得注意的是,《證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公司債券發行申請的核准」。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實行額度制,由有關部門審批公司債券發行。新《證券法》的實施,可以大大緩解企業發行和投資者投資公司債券的需求。通過大力發展債券市場,完善上市證券結構的目標將逐步實現。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資產重組 股份轉讓 並購 資產置換 股權轉讓

上市公司特點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為非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須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發行的股票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公司上市發行股票的基本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千人千股),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度的,當然,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話,這些股份只是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裡。當公司發展到一定程度,由於發展需要資金。上市就是一個吸納資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場,設置一定的價格,讓這些股份在市場上交易。股份被賣掉的錢就可以用來繼續發展。股份代表了公司的一部分,比如說如果一個公司有100萬股,董事長控股51萬股,剩下的49萬股,放到市場上賣掉,相當於把49%的公司賣給大眾了。當然,董事長也可以把更多的股份賣給大眾,但這樣的話就有一定的風險,如果有惡意買家持有的股份超過董事長,公司的所有權就有變更了。總的來說,上市有好處也有壞處。好處:1,得到資金。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賣給大眾,相當於找大眾來和自己一起承擔風險,好比100%持有,賠了就賠100,50%持有,賠了只賠50。3,增加股東的資產流動性。4,逃脫銀行的控制,用不著再靠銀行貸款了。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眾對公司的信心。6,提高公司知名度。7,如果把一定股份轉給管理人員,可以提高管理人員與公司持有者的矛盾(agency problem)。壞處也有:1,上市是要花錢的。2,提高透明度的同時也暴露了許多機密。3,上市以後每一段時間都要把公司的資料通知股份持有者。4,有可能被惡意控股。5,在上市的時候,如果股份的價格訂的過低,對公司就是一種損失。實際上這是慣例,幾乎所有的公司在上市的時候都會把股票的價格訂的低一點。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資產重組 股份轉讓 並購 資產置換 股權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條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滿足上述條件可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審核部門及交易所申請上市。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資產重組 股份轉讓 並購 資產置換 股權轉讓

上市公司與普通公司有什麼區別
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上市公司相對於非上市股份公司對財務批露要求更為嚴格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中掛牌自由交易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個國家制度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證交所交易流動
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間他們的問責制度不一樣
4、上市公司上市具備的條件是:公司開業已3年以上;其股本部總額達5000萬元以上;持有股票值達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
最後,上市公司能取得整合社會資源的權利(如公開發行增發股票)非上市公司則沒有這個權利。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點,如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所有權和經營權。股東通過選舉董事會和投票參與公司決策等。
與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點在於可利用證券市場進行籌資,廣泛地吸收社會上的閑散資金,從而迅速擴大企業規模,增強產品的競爭力和市場佔有率。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發展到一定規模後,往往將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開上市作為企業發展的重要戰略步驟。從國際經驗來看,世界知名的大企業幾乎全是上市公司。例如,美國500家大公司中有95%是上市公司。
首先:上市公司也是公司,是公司的一部分。從這個角度講,公司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分了。
其次,上市公司是把公司的資產分成了若干分,在股票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大家都可以買這種公司的股票從而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上市是公司融資的一種重要渠道;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則不能在股票交易市場交易(注意:所有公司都有股份比例:國家投資,個人投資,銀行貸款,風險投資)。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公眾披露公司的資產、交易、年報等相關信息,而非上市公司則不必。
最後,在獲利能力方面,並不能絕對的說誰好誰差,上市並不代表獲利能力多強,不上市也不代表沒有獲利能力。當然,獲利能力強的公司上市的話,會更容易受到追捧。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資產重組 股份轉讓 並購 資產置換 股權轉讓

我國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1 上市公司暫停上市的制度
我國交易所關於上市公司摘牌有如下一些規定,並根據情況的嚴重程度設定了一些最終可能會導致摘牌的幾個層次:上市公司如果連續2年虧損、虧損1年且凈資產跌破面值、公司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違法行為等情況之一,交易所對公司股票進行特別處理,亦即ST制度。對ST公司,如果再出現問題,比如下年繼續虧損從而達到《公司法》中關於連續3年虧損限制的,則進行PT處理。PT制度是證券交易所對於暫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採取的特別安排,目的是為了增強市場流動性,切實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交易所在採取PT交易制度時又規定:從1998年1月1日起3年內的任何1年中,如果PT公司能夠扭虧為盈,則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可以恢復上市。在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上市規則》第十章第一節中,暫停上市有四種情形:
(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上市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出現前三種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出現第四種情形的,交易所暫停其股票上市。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報告之日起,交易所對其股票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三個工作日內就該公司股票是否暫停止上市作出決定,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上市公司應當根據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所作的暫停上市決定,在指定報刊刊登《暫停股票上市公告書》。自公告之日起,交易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續交易。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暫停上市期間,仍然應當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關義務,交易所為投資者提供股票「特別轉讓」服務,為這些公司的股票流通提供一條出路,盡可能地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2 上市公司終止上市的制度
我國《公司法》第157、158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將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並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終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格,又稱為摘牌。《證券法》也明確規定,不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應按《公司法》的規定退出市場。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國證監會終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後,應當在指定報紙發布《終止股票上市公告書》,並應載明以下內容:
(1)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的日期;
(2)中國證監會終止其上市的決定;
(3)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它內容;
(4)交易所認為有必要的其它內容。不過,目前我國滬深兩市還沒有出現公司摘牌的先例。
二.境外證券市場關於上市公司退市的規定
1 上市公司退市的批准許可權
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退市一般具有較大的自主權。如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6 04規定,交易所對它認為不符合上市標準的公司,有權終止其上市。聯交所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無須經過證交會批准。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802 01規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具體標准,同時指出,即使公司符合這些具體標准,在某些情況下,交易所仍有權對它認為不適合繼續交易的公司作出終止上市的處理。與香港不同的是,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交易所在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之前,必須報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批准。
2. 上市公司退市的標准
在美國,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就必須退市:
(1)股東少於600個,持有100股以上的股東少於400個;
(2)社會公眾持有股票少於20萬股,或其總值少於100萬美元;
(3)過去的5年經營虧損;
(4)總資產少於400萬美元且過去4年每年虧損;
(5)總資產少於200萬美元且過去2年每年虧損;
(6)連續5年不分紅利。
日本的證券市場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須退市:
(1)上市股票股數不滿1000萬股,資本額不滿5億日元;
(2)社會股東數不足1000人(延緩一年);
(3)營業活動停止或處於半停止狀態;
(4)最近5年沒有發放股息;
(5)連續3年的負債超過資產;
(6)上市公司有「虛偽記載」且影響很大。2000年6月設立的日本納斯達克市場也引進退市制度,亦即上櫃之後的股東數及市價總額低於一定的基準時,則令其下櫃。其目的在剔除流動性低的上櫃股,以確保投資者的利益。
3 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
境外證券交易所對作出上市公司退市的決定一般都比較謹慎,並規定了非常復雜的程序。
如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802 02規定了以下程序:
(1)交易所在發現上市公司低於上市標准之後,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公司;
(2)公司接到通知之後,在45日內向交易所作出答復,在答復中提出整改計劃,計劃中應說明公司至遲在18個月內重新達到上市標准;
(3)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計劃後45日內,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計劃;
(4)公司在接到交易所批准其整改計劃後45日內,發布公司已經低於上市標準的信息;
(5)在計劃開始後的18個月內,交易所每3個月對公司的情況進行審核,其間如公司不執行計劃,交易所將根據情況是否嚴重,作出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6)18個月結束後,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標准,交易所將通知公司其股票終止上市,並通知公司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7)如聽證會維持交易所關於終止股票上市的決定,交易所將向SEC提出申請;
(8)SEC批准後,公司股票正式終止交易。由上述情況可見,交易所決定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最長要經過22個月的時間。
香港聯交所的退市程序包括四個階段:
(1)第一階段:在停牌後的6個月內,公司須定期公告其當前狀況;
(2)第二階段:第一階段結束後,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標准,交易所向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不符合上市標准,並要求其在6個月內,提供重整計劃(ResumptionProposal);
(3)第三階段:第二階段結束後,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標准,交易所將公告聲明公司因無持續經營能力,將面臨退市,並向公司發出最後通諜,要求在一定期限內(一般是6個月),再次提交重整計劃。
(4)第四階段:第三階段結束後,如公司沒有提供重整計劃,則交易所宣布公司退市

Ⅶ 怎樣的是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上市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買賣行為。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非公開發行的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