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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質押風險防控

發布時間: 2023-03-11 13:39:42

Ⅰ 股權質押回購風險有哪一些怎麼防範

股權質押 回購風險主要有: 1、標的證券股價下跌風險。鑒於股票的高風險性和流動性,價格波動影響股票市值,波及其 抵押 價值。當標的證券大幅下跌時,其抵押價值也大幅下跌。 2、大股東信用風險。客戶的信用風險指因客戶履約能力不足或惡意不履約的行為導致客戶未按約定足額償還融資款項。 可以通過下列措施防範: 1、名單制管理。 2、依據基本面和市場表現來選擇 質押 股票。 3、期限、質押率要求。質押率依據市值、估值、期限評定。 4、對融資主體盡職調查。對融資主體的盡職調查需從 債權人 角度出發,重視信用情況、經營情況、資產負債、還款能力。 根據《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 債務 的履行, 債務人 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Ⅱ 銀行防範股權質押風險的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質權人應慎重選擇目標股權。(二)建立全國統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權交易市場。(三)政府應加強對相關法律的修訂。(四)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四百三十六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Ⅲ 上交所協議轉讓要發公告嗎

為了防範通過集中交易進行違約處置對市場產生沖擊,本次《通知》在嚴格限制適用條件的前提下,對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違約處置作出了針對性規定,將單筆轉讓比例下限由5%降為2%,並適當放寬了轉讓價格限制。其目的在於為轉讓雙方提供更大的自主協商空間,提高股票質押式回購違約處置的便利性。

與此同時,《通知》明確了上述處置方式的適用條件和配套監管要求:一是僅適用於擬轉讓股票質押登記已滿12個月的情形。對於不滿足《通知》規定的轉讓條件,但是滿足《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以下簡稱《辦理指引》)規定的協議轉讓條件的,仍然可以按照《辦理指引》進行協議轉讓。二是要求轉讓雙方在申請辦理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前,及時按照《通知》規定通過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未達到權益變動披露標準的,要求披露本次協議轉讓事項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三是要求質權人和出讓方、受讓方共同簽署轉讓協議,並對相關協議轉讓業務是否符合辦理條件進行核實。四是對於提交材料不符合真實、准確、完整要求或者違反承諾的,上交所將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據介紹,2019年以來,隨著市場環境變化,股票質押風險逐步緩解。但從總體來看,化解股票質押風險,特別是控股股東高比例質押風險,具有長期性和復雜性。在證監會的部署和帶領下,上交所堅持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放到突出位置,控增量、化存量,多措並舉推動上市公司防範化解股票質押風險。近兩年,上交所通過優化股票質押式回購違約合約展期安排、支持發行紓困專項債等方式,為上市公司股東紓解股票質押困境提供支持;通過強化股份質押的信息披露要求,引導大股東合理控制質押比例,強化質押風險防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發生以來,為了支持抗疫工作,證監會明確股票質押協議在疫情防控期間到期,客戶由於還款困難申請展期的,如是湖北地區客戶(即注冊地在湖北省內的企業或者住所地在湖北省內的居民),可申請展期6個月,由證券公司協助辦理展期事宜;如是其他地區客戶,可與證券公司協商展期3至6個月,以紓解相關企業和個人的流動性困難。本次放寬股票質押式回購違約處置涉及的協議轉讓辦理要求,是關於紓解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的「監管組合拳」之一。

上交所表示,將嚴格執行《通知》,支持相關各方有效防範化解股票質押風險。上交所同時將按照證監會「四個敬畏」「一個合力」的工作要求,把防範化解市場風險和維護市場穩定運行擺在突出重要位置,完善市場化、法制化處置機制,共同促進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Ⅳ 如何防範股權質押融資常見風險

股權質押融資風險有:1.股權價值波動下的市場風險;2.出質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風險;3.法律制度不完善導致的法律風險;4.股權交易市場不完善下的處置風險。避免的方法是:1.加強對質押權的審查;2.加強對出質公司的監督;3.完善相關配套制度;4.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體系。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Ⅳ 關於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處置相關事項的通知

深證上〔2020〕303號各市場參與人:

為防範化解上市公司股東股票質押風險,保障市場穩健運行,根據《上市公司流通股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暫行規則》(以下簡稱《辦理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以下簡稱《辦理指引》)等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處置(以下簡稱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是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出質人違約後,質權人依據業務協議的約定行使質權,由出質人將標的股票轉讓給質權人或者第三方的協議轉讓業務。

二、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的辦理,適用本通知;本通知未作規定的,適用《辦理規則》《辦理指引》的規定。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以外的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違約處置相關事項另行規定。

三、符合以下條件的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可以向本所提交辦理申請:

(一)擬轉讓股票為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並管理的補充質押股票,且擬轉讓股票質押登記已滿12個月;

(二)提交協議轉讓申請時,該筆交易出質人為對應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東;

(三)不存在《辦理指引》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四、申請人申請辦理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2%,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或者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的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轉讓協議簽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盤價格的70%。

五、轉讓雙方在申請辦理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前,應當及時通過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協議轉讓事項的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本次協議轉讓概述,轉讓雙方基本情況,轉讓協議主要內容;

(二)本次轉讓是否違反承諾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

(三)本次轉讓是否存在承諾變更、豁免或承接情況;

(四)本次轉讓對公司生產經營和控制權穩定的影響;

(五)當事人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轉讓雙方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權益發生變動達到《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或本所相關規定確定的標準的,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申請人申請辦理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應當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轉讓方(出質人)與質權人、受讓方就質押股票協議轉讓簽訂的書面協議;

(二)證券公司出具的該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已進入違約處置程序、擬轉讓股票質押登記已滿12個月及相關違約處置安排的說明,並承諾已核查該協議轉讓符合本通知的要求,協議轉讓申請真實、合法、合規;

(三)轉讓雙方及質權人出具的書面承諾函,承諾協議轉讓符合本通知的要求,協議轉讓申請真實、合法、合規;

(四)《辦理指引》等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申請文件。

七、申請人、證券公司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真實、准確、完整要求,或者違反相關承諾的,本所將視情節輕重,根據本所相關規定對其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