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風險的分析
從我國非公開發行的股票前史會發現,我國非公開發行的股票普遍價格較低。非公開發行的股票的市場存在著利益輸送,打股民經過操作股票發行的價格與數量而危害了中小股民的利益,所以對非公開發行的股票項目的剖析風險點,是十分必要的。
近些年來,非公開發行股票現已逐步成為了一種較為重要的融資方法,於上市公司而言其重要性天然顯而易見,但因為這種方法牽扯著利益輸送問題,讓不少小股民的利益得到了危害,所以認識到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風險相當重要。
一、項目立項階段的風險
1.承包失利風險與發行人本質風險
證券發行承銷市場的競賽反常劇烈,既有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兼具的明星企業,也有著本質較差的擬發行證券企業。一方面,承包失利風險是指承銷商未能爭取到事務,無法回收前期投入的承包本錢。另一方面,本質較差的發行人混入證券發行市場,而證券公司沒有進行逃避,就面臨著發行人本質風險。形成的可能結果是,發行人發行的失利或許發行成功之後對出資者形成不良影響使得證券公司聲譽受損。
2.計劃規模風險、方針法令風險與市場風險
證券發行市場的需求特色有易變性,發行計劃的創新又受到證券市場有關法令法規方針的束縛。首先,計劃規模風險是指計劃的規模不妥形成的項目失利的可能性。計劃的規模要考慮擬發行證券企業的具體狀況,需求多少融資金額,徵集資金的頭像,融資機構,融資種類。確認這些事項不但需求專業知識還需求經歷、判別。其次,承銷商還面臨著市場風險。另外,承銷商在執業進程中面臨著方針法令風險。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證券市場在規范化的進程中,不斷有新的方針、法令出台,這些新的法令監管方針對發行創新的支撐或許按捺,決議著本次發行股票的走向。
3.競賽風險
目前我國尚處於核准制向注冊制的改變進程中,證券市場上具有證券公司一百多家,相互之間未來獲得承銷項目而競賽的現象不時存在,隨著競賽的劇烈,承銷商堅持正當競賽和合法合規的方針面臨著巨大的應戰。
二、盡職查詢階段的風險
1.和諧風險
在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中,承銷商需求和諧好本身、發行人和其他中介機構三者之間的聯系。盡管承銷商、發行人和其他中介機構的終極方針都是為了項目的發行成功,但在觸及本身風險時,其利益訴求不同,會產生分歧。首先,發行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考慮,會要求承銷商和其他中介 C構對公司發行資料過度包裝。另外,發行人為了防止露出自己的問題,還或許有意阻撓中介機構進行充沛的盡職查詢。其次,會計師事務所、財物評價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這些中介機構因為收費不同、本錢不同,才能不同,可接受風險水平不同,會形成各家中介機構的特別考慮。最終,發行人有權選擇中介機構的運用與否,使得中介機構更樂意照料發行人的利益。
2.盡調不充沛的風險
盡職查詢是指中介機構在發行人的合作下,對企業的前史沿革、財政信息、事務信息和法令法規相關方面信息做全面深化的審閱。在盡職查詢的進程中,或許存在時刻急迫、本錢過高、盡調人員的忽略等要素,遺漏了企業的重要信息或許過錯認識了企業的狀況。
以上便是出資非公開發行股票風險的剖析,期望能夠協助到我們。非公開發行股票不能在社會上的證券交易機構上市買賣,只能在公司內部有極限地轉讓,價格動搖小,風險小,適合於大眾的心思現狀。
② 非公開發行股票具體流程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具體操作流程是怎樣的?
1、停牌申請(選)
上市公司在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預計該信息無法保密且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並可能導致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可向深交所申請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會預案之日起復牌。
2、(發行對象為下列人員的,在董事會召開前1日或當日與發行對象簽訂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細則12條》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 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3、董事會決議
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董事會應當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決議事項:(一)本次股票發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三)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四)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另見《細則13條》
表決:上市公司董事與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議案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表決通過後,決議在2個交易日內披露,將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與決議同時刊登。表決通過後,2個工作日內報告證交所,公告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使用募集資金收購資產或股權的,同時披露相關信息見《發行管理辦法》 )。
4、向深交所報送文件並公告
董事會作出決議後,上市公司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深交所報送下列文件並公告:
文件:(一)董事會決議;(二)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三)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四)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審核報告;(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指引》 第八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涉及以資產認購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七條規定的文件外,還需提交下列文件:(一)重大資產收購報告書或關聯交易公告;(二)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三)法律意見書;(四)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評估事務所出具的專業報告。)
5、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通知: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註明提供網路投票等投票方式,對於有多項議案通過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表決的情形,上市公司可按《關於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進行優化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向股東提供總議案的表決方式。
發行涉及資產審計、評估或上市公司盈利預測的,結果報告至遲應隨召開股東大會通知同時公告。
決議事項: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作出的決議,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二)發行方式和發行對象; (三)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四)募集資金用途;(五)決議的有效期;(六)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七)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表決: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上市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股票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公布:股東大會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議案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上市公司應當公布股東大會決議。
6、保薦人保薦、向證監會申報
上市公司向證監會提交發行申請文件,詳見《細則》
包括: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保薦人出具發行保薦書和盡職調查報告等
結束公告: 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審查的決定後,應當在收到上述決定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向深交所報告審核時間:上市公司應在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前向深交所報告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的召開時間,並可申請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於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決定撤回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的,應當在撤回申請文件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審核結果公告:上市公司應當在該次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之日作出決定後次起的兩個交易日內公告會議發審委審核結果,並說明尚需取得證監會的核准文件。
7、向深交所提交核准文件
上市公司在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核准文件後,應當於當日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的核准文件;(二)發行核准公告;(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初審-發行審核委審核-核准或不核准決定
(第十五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涉及以資產認購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外,還需提交下列文件:(一)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的重大資產收購報告書或關聯交易公告;(二)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三)法律意見書。)
(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取得證監會核准文件後,由上市公司及保薦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內選擇發行時間;在發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薦人向符合條件的對象提供認購邀請書。之後,上市公司及保薦人應在認購邀請書約定的時間內收集特定投資者簽署的申購報價表。申購報價過程由律師現場見證。之後,簽訂正式認購合同,繳款,驗資,備案。詳見《細則》)
8、刊登發行核准公告
上市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經深交所登記確認後,上市公司應當刊登發行核准公告。
發行核准公告的內容應包括:(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體日期;(二)核准發行的股份數量;(三)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涉及以資產認購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還需披露第十五條所述文件。
刊登處:非公開發行新股後,應當將發行情況報告書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報刊,同時刊登在證監會制定的網站,置備於證監會制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9、辦理發行認購事宜
發行: 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當在六個月內發行股票,並到深交所、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辦理發行、登記、上市的相關手續。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完成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准。
銷售方式: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均屬於原前十名股東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
代銷-報告證監會: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完成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發行情況報告書;
(二)主承銷商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報告;
(三)發行人律師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見證意見;
(四)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
(五)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手續: 上市公司刊登發行核准公告後,應當盡快完成發行認購資金到賬或資產過戶等相關手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備。
股權登記:上市公司完成發行認購程序後,應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證券登記業務指南》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請辦理股份登記手續。
限售處理: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非公開發行股票新增股份(以下簡稱新增股份)的登記手續後,對新增股份按其持有人承諾的限售時間進行限售處理,並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登記完成的相關證明文件。
10、辦理新增股票上市——由保薦人保薦
新增股份登記完成後,上市公司應申請辦理上市手續。
上市公司申請新增股份上市,應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新增股份上市的書面申請;(二)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的全部發行申報材料;(三)具體發行方案和時間安排;(四)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五)發行完成後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六)資產轉移手續完成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律師就資產轉移手續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如涉及以資產認購股份);(七)募集資金專項帳戶開戶行和帳號等(如適用);(八)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對新增股份登記託管情況的書面證明;(九)保薦機構出具的上市保薦書;(十)保薦協議;(十一)保薦代表人聲明與承諾書;(十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刊登: 新增股份上市申請經深交所核准後,上市公司應當在新增股份上市的五個交易日內,在指定媒體上刊登《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
《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次發行概況。應披露本次發行方案的主要內容及發行基本情況,包括:本次發行履行的相關程序,本次發行方案,發行對象情況介紹,本次發行導致發行人控制權發生變化的情況,保薦人關於發行過程及認購對象合規性的結論意見,律師關於發行過程及認購對象合規性的結論意見,本次發行相關保薦機構、律師;
(二)本次發行前後公司基本情況。應披露本次發售前後前10名股東情況,本次發行前事股份結構變動情況,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情況,本次發售對公司的變動和影響;
(三)財務會計信息及管理層討論與分析。應披露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財務指標,按非公開發行股票完成後上市公司總股本計算的每股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等指標,發行人對三年又一期財務狀況、盈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的分析;
(四)募集資金用途及相關管理措施。應披露本次募集資金運用概況、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市場前景、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具體情況、募集資金專戶存儲的相關措施;
(五)新增股份的數量和上市時間。應披露上市首日股票不設漲跌幅限制的特別提示;
(六)中國證監會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四、其他
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深交所對該公司股票不設漲跌幅限制;上市公司總股本、每股預期年化預期收益按《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中的相關指標進行調整。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或相關股份權益變動的,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及其股東、保薦人應當履行其在《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中作出的相關承諾。
上市公司應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並遵守募集資金使用的相關規定。
③ 採用綠鞋的農行主承銷商在發行價買入的股票竟然可以賣出的所謂刷新機制,上次網友的答案是錯的,害苦我
綠鞋機制
「綠鞋機制」也叫綠鞋期權(Green Shoe Option), 是指根據中國證監會2006年頒布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48條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這其中的「超額配售選擇權」就是俗稱綠鞋機制。該機制可以穩定大盤股上市後的股價走勢,防止股價大起大落。工行2006年IPO時採用過「綠鞋機制」發行。
機制來源
"綠鞋"由美國名為波士頓綠鞋製造公司1963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時率先使用而得名,是超額配售選擇權制度的俗稱。綠鞋機制主要在市場氣氛不佳、對發行結果不樂觀或難以預料的情況下使用。目的是防止新股發行上市後股價下跌至發行價或發行價以下,增強參與一級市場認購的投資者的信心,實現新股股價由一級市場向二級市場的平穩過渡。採用「綠鞋」可根據市場情況調節融資規模,使供求平衡。
主要功能
它的功能主要有:承銷商在股票上市之日起30天內,可以擇機按同一發行價格比預定規模多發15%(一般不超過15%)的股份。
這一功能的體現在:如果發行人股票上市之後的價格低於發行價,主承銷商用事先超額發售股票獲得的資金(事先認購超額發售投資者的資金),按不高於發行價的價格從二級市場買入,然後分配給提出超額認購申請的投資者;如果發行人股票上市後的價格高於發行價,主承銷商就要求發行人增發15%的股票,分配給事先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增發新股資金歸發行人所有,增發部分計入本次發行股數量的一部分。
顯然,綠鞋機制的引入可以起到穩定新股股價的作用。因此,今後對於可用綠鞋機制的新股,上市之日起30天內,其快速上漲或下跌的現象將有所抑制,其上市之初的價格波動會有所收斂。
作用原理
綠鞋機制穩定股價的作用原理
超額配售選擇權是指發行人在股票上市後一段時間內授予主承銷商的一項選擇權。按照慣例,獲此授權的主承銷商按同一發行價格超額發售不超過包銷數額15%的股份,即主承銷商按不超過包銷數額115%的股份向投資者發售。
在本次增發包銷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內, 當股票股價上揚時,主承銷商即以發行價行使綠鞋期權,從發行人購得超額的15%股票以沖掉自己超額發售的空頭,並收取超額發售的費用。此時不必花高價去市場購買,只需發行人多發行相應數量的股份給包銷商即可。實際發行數量為原定的115%.
當股價下跌時,主承銷商將不行使該期權,而是從股票二級市場上購回超額發行的股票以支撐價格並對沖空頭(平倉),以賺取中間差價。此時實際發行數量與原定數量相等,即100%。由於此時市價低於發行價,主承銷商這樣做也不會受到損失。通俗的介紹原理
前面說得繞來繞去,其實完整的綠鞋機制有很多種條件,最後結局也不同。我只舉例說一個在中國市場上最常見的情況:在中國,股票發行一級市場申購階段,承銷商就先多發行15%的股票。中國市場還沒有發行失敗的先例,一級市場申購者往往都會超額認購,所以多發的這些股票通常都能賣出去。然後承銷商將其中15%的股票扣下來暫時先不給戰略配售者(承銷商已經收到錢了,所以只是名義上不給,實際上,這些戰略投資者反正有禁售期限制,所以也不在乎晚30天後才到手)。等到股票上市後,只要股票價格不跌破發行價,over,憑空多發了15%的股票,上市公司和承銷商皆大歡喜。如果跌破發行價,承銷商要從市場上買回最多15%的股票予以注銷。這個時候要從上市公司和承銷商到嘴的肥肉里再往回掏,所以承銷商和上市公司都會盡力避免股價跌破發行價的。但是,如果萬一真的市場形勢不好,承銷商認為大勢已去,破發不可避免,那麼承銷商會盡可能用低價買回那15%的股票,這中間的差價就是承銷商自己賺的。綠鞋機制里沒有一條說,承銷商必須按照發行價——就是通常所說的「護盤」——去買15%的股票。
實際運用
國際市場幾乎每個新股發行都有綠鞋。在實際操作中,超額發售的數量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一般在5%~15%范圍內,並且該期權可以部分行使。 同時,承銷商在什麼時間行使超額配售權也存在一定變數。
行使超額配售權,對於上市公司來說可以多融入資金,對於承銷商來說,則可以按比例多獲得承銷費,利於新股的成功發行,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護了投資者利益。因而是多贏的安排。
還有一個附加效果是,超額配售的股票一般會配售給與承銷團關系密切的投資者,由於配售價格與發行價一致,並低於市場價,投資者有利可圖,主承銷商也可藉此進一步鞏固與各財團的關系。
在許可賣空的情況下,如果超額配售未獲發行人許可,則被稱為"光腳鞋"(Bare Shoe),一旦股票上市後股價上漲,包銷商就必須以高於發行價的價格購回其所超額配售的股份,從而遭受經濟損失。
我國市場
綠鞋機制對我國市場的積極作用
綠鞋機制的形成和運用,是市場化發行方式發展到一定階段,為適應迅速變化的市場狀況而出現的,是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適當調節發行規模,減少新股上市波動而建立的一種技術安排,是對國內市場迅速變化的發行方式的有效完善和補充。
首先,在股份上市後一定期間內對股票價格起到維護穩定作用。
股票上市後,當投資者熱捧,股價上揚,承銷商便可使用綠鞋機制,要求發行人增發股票。股票供給量增加,平抑了多頭市場股價的持續上揚,甚至使股價下移,接近發行價。當投資者反映不佳,股價跌破發行價,承銷商又可動用綠鞋機制所籌的資金從二級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股票需求量增加,阻止了股價的持續下跌,甚至使價格上移,接近發行價。這樣使得一級市場發行的股票供給更加貼近市場需求,增加了股票的市場流通性,從而使價格發現過程更加平穩,減小了新股上市後的波動,維護了股價的穩定。
其次,主承銷商的承銷風險會有所降低。
市場化發行使主承銷商暴露在更大風險下。發行價格是考驗主承銷定價水平的一項高智能工作,需要發行人與主承銷商適應市場的迅速變化。發行定價過高將導致主承銷商承受經濟損失。當運用綠鞋機制,在行使期內,若上市後供不應求,股價高漲,承銷商當然無須回購超額配售的股票;而若發行定價過高,市場出現認購不足,股價跌破發行價,承銷商則可用超額發售股票所獲資金,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中按不高於發行價的價格回購新股,發售給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使得股價上移,形成了對股價的一定支撐作用。因此大多數情況下股價會在接近發行價或發行價以上運行,股價跌破發行價的可能性大幅降低。這就減少了主承銷商當初判斷失誤而可能造成的損失,使其承銷風險有所釋放,提高了主承銷商調控市場、抵禦發行風險的能力,維護了發行人及主承銷商形象,保證發行成功。
再次,上市公司將獲得更多的籌資量。
目前我國股市一級市場新股發行供不應求,二級市場股價多數上揚。這種情況下,運用綠鞋機制,主承銷商便可要求發行人增發股票,從而發行人可獲發行此部分新股所籌集的資金。這使發行人的融資數量彈性化,為上市公司提供了更大的發展機會。 最後,抑制一級市場投機氣氛,減少二級市場波動。
目前我國巨額資金滯留囤積在一級市場進行新股申購,市場投機氣氛嚴重,不利於我國證券市場穩定發展。實施綠鞋機制的新股發行量可比沒有實施時多15%,這有利於承銷商根據市場具體情況,作出相應決策,或要求發行人增發新股,或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靈活性強,可逆性強。一方面,利於平抑二級市場股價漲跌,促使二級市場股價與一級市場新股發行價接軌,縮小一、二級市場的差價,對一級市場新股申購的資金起到一定疏導作用,客觀上起到了抑制一級市場投機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利於多頭及空頭市場股價的穩定,減小股指的波動,有利於大盤的穩定及股市的平穩發展。
現存弊端
現行市況下實施綠鞋機制存在的缺陷與弊端
綠鞋機制並不是十全十美,在對我國股市具有的積極作用下,它具有二重性質,它的運作存在著缺陷與弊端。
第一,誘導上市公司產生「投資飢渴症」,助長惡性圈錢之風。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大多存在「一股獨大」現象,控股股東利益與普通投資者利益不一致。為了追求控股股東利益,上市公司必然會最大限度從普通投資者手中募股籌資。而綠鞋機制給予了控股股東或其代理人一個更大的操縱工具。它的實施極可能被利用來在股票發行時,上市公司不惜違背誠信,不顧市場實際情況,盲目的盡可能使用最大限度的超額配售選擇權,發售新股給認購的投資者,最大程度募集股金,從而引發上市公司「投資飢渴症」,助長其惡性圈錢行為。這個過程中受益最大的只有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高級管理層,普通投資者利益被削弱殆盡,對股市的良好平穩運行將是巨大打擊。
第二,弱化了主承銷商的風險意識,不利於其經營管理的改善。
綠鞋機制的實施,可使主承銷商糾正當初失誤的判斷,把可能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這將會大大弱化主承銷商的風險意識,其極可能不根據市場變化選擇承銷方式,不對中長期趨勢作正確的判斷和預測,而是過度依賴綠鞋機制使用的無風險或低風險,追求多獲承銷費。主承銷商繼將續在低水平低風險層次上進行競爭,不利於其風險意識的樹立,不利於其落後的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從長期看,也將阻礙資本市場的發展,損害各方參與者利益。
第三,造成市場的不平等競爭,滋生投機和腐敗。
一方面,由於配售部分絕大多數為重倉,能夠進行超額配售選擇權認購的幾乎只能為機構投資者,中小投資者因資金實力限制被排除在外,造成了市場參與者的不平等競爭。另一方面,綠鞋機制實則一種股票期貨交易方式的演變,其規范與監管難度極大。機構投資者因其自身強大的資金實力及信息獲取能力等各方面優勢,在配售選擇權行使時,及易與承銷商聯手,導致關聯方的暗箱操作,甚至進行違法違規操作,這就為投機與腐敗的產生提供了機會。
第四,市場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自律能力與市場公信力將經受嚴峻考驗。
市場監管機構的職責是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維護市場秩序和原則,保護投資者利益。若投資者認購超額配售的新股後,市場表現不佳,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等惡性事件頻頻發生,那麼監管機構的各方面能力都將受到強大沖擊。
規范機制
規范綠鞋機制的建設性意見
針對綠鞋機制出現的弊端,要規范股票發行制度,維護市場的有效秩序及各方的利益,可從如下幾方面進行規格與規范。
1、重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改變目前其「一股獨大」的現象,建立合理的股權結構,從而消除不合理的結構帶來的種種弊端,促使其內部治理機制趨於健全與完善。
2、增強主承銷商的責任與風險意識,在進行承銷時,主承銷商要提高其對上市公司綜合實力、證券未來運行狀況及趨勢的判斷能力,並致力於改善其經營管理機制的改善。
3、增強市場透明度,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嚴格遵守信息披露義務,在實施綠鞋機制過程前後,及時准確的向證監會報告,及時准確的向市場公告,接受市場監督。 4、市場監管機構要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打擊上市公司、主承銷商、機構投資者等關聯方的暗箱操作甚至違法操作,把普通投資者利益放在第一位,重建與鞏固市場信用。
④ 非公開增發股票 需經過哪些部門批准,一般時間是多久
看你關系走的好不,證監會,發審委,交易所肯定要的,一般要3個月
(4)農行非公開發行股票主承銷商擴展閱讀:
1.趨勢原則
在准備買入股票之前,首先應對大盤的運行趨勢有個明確的判斷。一般來說,絕大多數股票都隨大盤趨勢運行。大盤處於上升趨勢時買入股票較易獲利,而在頂部買入則好比虎口拔牙,下跌趨勢中買入難有生還,盤局中買入機會不多。還要根據自己的資金實力制定投資策略,是准備中長線投資還是短線投機,以明確自己的操作行為,做到有的放矢。所選股票也應是處於上升趨勢的強勢股。
2.分批原則
在沒有十足把握的情況下,投資者可採取分批買入和分散買入的方法,這樣可以大大降低買入的風險。但分散買入的股票種類不要太多,一般以在5隻以內為宜。另外,分批買入應根據自己的投資策略和資金情況有計劃地實施。
3.底部原則
中長線買入股票的最佳時機應在底部區域或股價剛突破底部上漲的初期,應該說這是風險最小的時候。而短線操作雖然天天都有機會,也要盡量考慮到短期底部和短期趨勢的變化,並要快進快出,同時投入的資金量不要太大。
4.風險原則
股市是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場所。可以說,股市中風險無處不在、無時不在,而且也沒有任何方法可以完全迴避。作為投資者,應隨時具有風險意識,並盡可能地將風險降至最低程度,而買入股票時機的把握是控制風險的第一步,也是重要的一步。在買入股票時,除考慮大盤的趨勢外,還應重點分析所要買入的股票是上升空間大還是下跌空間大、上檔的阻力位與下檔的支撐位在哪裡、買進的理由是什麼?買入後假如不漲反跌怎麼辦?等等,這些因素在買入股票時都應有個清醒的認識,就可以盡可能地將風險降低。
5.強勢原則
「強者恆強,弱者恆弱」,這是股票投資市場的一條重要規律。這一規律在買入股票時會對我們有所指導。遵照這一原則,我們應多參與強勢市場而少投入或不投入弱勢市場,在同板塊或同價位或已選擇買入的股票之間,應買入強勢股和領漲股,而非弱勢股或認為將補漲而價位低的股票。
6.題材原則
要想在股市中特別是較短時間內獲得更多的收益,關注市場題材的炒作和題材的轉換是非常重要的。雖然各種題材層出不窮、轉換較快,但仍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一定的規律性,只要能把握得當定會有豐厚的回報。我們買入股票時,在選定的股票之間應買入有題材的股票而放棄無題材的股票,並且要分清是主流題材還是短線題材。另外,有些題材是常炒常新,而有的題材則是過眼煙雲,炒一次就完了,其炒作時間短,以後再難有吸引力。
7.止損原則
投資者在買入股票時,都是認為股價會上漲才買入。但若買入後並非像預期的那樣上漲而是下跌該怎麼辦呢?如果只是持股等待解套是相當被動的,不僅佔用資金錯失別的獲利機會,更重要的是背上套牢的包袱後還會影響以後的操作心態,而且也不知何時才能解套。與其被動套牢,不如主動止損,暫時認賠出局觀望。對於短線操作來說更是這樣,止損可以說是短線操作的法寶。股票投資迴避風險的最佳辦法就是止損、止損、再止損,別無他法。因此,我們在買入股票時就應設立好止損位並堅決執行。短線操作的止損位可設在5%左右,中長線投資的止損位可設在10%左右。只有學會了割肉和止損的股民才是成熟的投資者,也才會成為股市真正的羸家
⑤ 中國農業銀行屬於央企嗎
你好,中國農業銀行是屬於央企
中國農業銀行,即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央直接領導的副部級單位。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許可權劃分,國有企業分為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因此,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既是國有企業,又是中央企業。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79年2月23日,總部位於北京市東城區。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公司銀行、個人銀行、資金業務等業務的金融服務型商業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2010年7月1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主承銷商為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保薦人為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為601288。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中央匯金投資有限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香港中央結算(代理)有限公司、中國煙草總公司、中國證券金融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榮獲「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榜優秀企業獎」、「2011年電子金融行業優秀示範企業」、「2012年中小企業優秀服務機構」 」等榮譽。
拓展資料:一:什麼是央企
中央企業是指委託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出資人職責,領導小組設立的國有獨資或者國有控股企業。由中央直接管理或委託中央組織部、國資委等中央部委管理。
中央企業,簡稱「中央管理企業」,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大行業和關鍵領域占據主導地位,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許可權劃分,國有企業分為中央企業(中央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和地方企業(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 .尤其指出,在我國,除了廣義和狹義的央企外,個別央企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責任也比較特殊。這些中央企業直屬國務院管理,屬部級。
2018年12月27日,《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出台,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主要按照效益確定、效率調整和水平調節三個環節確定,將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⑥ 關於變更保薦機構後重新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是啥意思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變更保薦機構後重新簽署 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2022-02-15
證券代碼:601878 證券簡稱:浙商證券 公告編號:2022-010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證券」或「公司」)於2021年12月29日披露了《關於更換持續督導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91),公司因聘請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安證券」)擔任本次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保薦機構,原保薦機構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尚未完成的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及公開發行可轉債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續督導工作由華安證券承接。
鑒於保薦機構的更換,為規范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吳山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支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以及華安證券重新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一)2019年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9]226號文核准,由主承銷商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用余額包銷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了可轉換公司債券3,500.00萬張,每張面值為人民幣100元,按面值發行,共計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350,000.00萬元,坐扣券商承銷傭金及保薦費用人民幣9,433,962.26元(不含稅)後的募集資金金額為3,490,566,037.74元,由主承銷商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2019年3月18日匯入公司募集資金監管賬戶。另扣減預付的保薦費用、律師費用、會計師費用、資信評級費用、信息披露及發行手續費用2,587,373.25元(不含稅)後,公司本次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3,487,978,664.49元。上述募集資金到位情況業經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驗證,並由其於2019年3月18日出具了《驗證報告》(天健驗[2019]55號)。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募集資金存儲情況如下:註: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系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管轄的二級支行,募集資金存放於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
(二)2021年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20]3175號文核准,公司由主承銷商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非公開方式向18名特定對象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264,124,281股,發行價格人民幣10.62元/股,募集資金合計2,804,999,864.22元,坐扣券商承銷傭金及保薦費用2,300,000.00元(含稅)後的募集資金為2,802,699,864.22元,已由主承銷商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於2021年4月30日匯入本公司募集資金監管賬戶。另扣減審計費用、律師費用、信息披露等與發行權益性證券相關的新增外部費用1,720,871.96元(不含稅)後,公司本次募集資金凈額為2,801,109,180.94元。上述募集資金到位情況業經中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驗證,並由其於2021年4月30日出具了《驗資報告》(中匯會驗[2021]3897號)。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募集資金存儲情況如下:註: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系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管轄的二級支行,募集資金存放於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
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為了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公司與各銀行及保薦機構華安證券分別重新簽署了《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募集資金存放賬戶未發生變化。
(一)2019年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1、監管協議的簽署主體2、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公司(甲方)與開戶銀行(乙方)、保薦機構(丙方)簽署的《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該專戶僅用於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債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4)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准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准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並抄送給丙方。
(6)甲方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甲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或郵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後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9)如果甲方因涉嫌發行申請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行政處罰或被移送司法機關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項發生時立即對專戶資金採取凍結等處置行為。查處結束後,解除上述凍結等處置措施。
(10)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後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1)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並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二)2021年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
1、監管協議的簽署主體2、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公司(甲方)與開戶銀行(乙方)、保薦機構(丙方)簽署的《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該專戶僅用於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對甲方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4)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林鬥志、陳一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及時、准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並抄送丙方。乙方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凈額的20%的,乙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向甲方、乙方書面通知更換後的保薦代表人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丙方出具對賬單或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9)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後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0)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並依法銷戶且丙方督導期結束之日起失效。
三、備查文件
1、《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吳山支行與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
2、《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與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
3、《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與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
4、《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支行與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
5、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與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
6、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與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
特此公告。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