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2018)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監管,規范保險公司股東行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保險公司股權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質優良,關系清晰;
(二)結構合理,行為規范;
(三)公開透明,流轉有序。第三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依法對保險公司股權實施穿透式監管和分類監管。
股權監管貫穿於以下環節:
(一)投資設立保險公司;
(二)變更保險公司注冊資本;
(三)變更保險公司股權;
(四)保險公司上市;
(五)保險公司合並、分立;
(六)保險公司治理;
(七)保險公司風險處置或者破產清算。第四條根據持股比例、資質條件和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保險公司股東分為以下四類:
(一)財務Ⅰ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不足百分之五的股東。
(二)財務Ⅱ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東。
(三)戰略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東,或者其出資額、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保險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四)控制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資額、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保險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控制性影響的股東。第五條中國保監會鼓勵具備風險管理、科技創新、健康管理、養老服務等專業能力的投資人投資保險業,促進保險公司轉型升級和優化服務。第二章股東資質第六條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以下投資人,可以成為保險公司股東:
(一)境內企業法人;
(二)境內有限合夥企業;
(三)境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境外金融機構。
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只能成為保險公司財務Ⅰ類股東,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自然人只能通過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成為保險公司財務Ⅰ類股東。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條資產管理計劃、信託產品可以通過購買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投資上市保險公司。單一資產管理計劃或者信託產品持有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該保險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五。具有關聯關系、委託同一或者關聯機構投資保險公司的,投資比例合並計算。第八條財務Ⅰ類股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營狀況良好,有合理水平的營業收入;
(二)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利;
(三)納稅記錄良好,最近三年內無偷漏稅記錄;
(四)誠信記錄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失信行為記錄;
(五)合規狀況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財務Ⅱ類股東,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信譽良好,投資行為穩健,核心主業突出;
(二)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二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凈資產不低於二億元人民幣;
(四)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戰略類股東,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凈資產不低於十億元人民幣;
(三)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
(四)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控制類股東,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總資產不低於一百億元人民幣;
(二)最近一年末凈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另有規定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項限制。第十二條投資人為境內有限合夥企業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其普通合夥人應當誠信記錄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設有存續期限的,應當承諾在存續期限屆滿前轉讓所持保險公司股權;
(三)層級簡單,結構清晰。
境內有限合夥企業不得發起設立保險公司。
2.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規范上市公司回購股份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購本公司股份(以下簡稱回購股份),適用本細則: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三)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四)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項所指情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盤價格低於最近一期每股凈資產;
(二)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30%;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除前兩款規定以外情形回購股份的,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意見》《通知》、本細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不得損害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並嚴格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未經法定或者章程規定的程序授權或者審議,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對外發布回購股份的有關信息。
第四條 上市公司有回購股份意願的,應當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中與回購股份相關的內容,明確規定可以由董事會決定實施的回購情形,完善回購股份的持有、轉讓和注銷等有關機制,健全回購股份的內幕信息管理等制度。
第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充分關注公司的資金狀況、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審慎制定、實施回購股份方案,回購規模和回購資金等應當與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建立規范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具體的操作方案,合理發出回購股份的申報指令,防範發生內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為,不得利用回購股份操縱本公司股價,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進行利益輸送。
第六條 上市公司全體董事在回購股份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全體董事應當承諾回購股份不損害上市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第七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積極支持上市公司完善回購股份機制、依法實施回購股份,加強投資者回報;不得濫用權利,利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本所鼓勵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上市公司回購股份依法提供資金支持。
第八條 上市公司以現金為對價,採用集中競價方式、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當年已實施的股份回購金額視同現金分紅,納入該年度現金分紅的相關比例計算。
第九條 為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提供服務、出具意見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
第十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證券欺詐等違法違規活動。
第二章 回購實施的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滿一年;
(二)回購股份後,公司具備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三)回購股份後,公司的股權分布原則上應當符合上市條件;公司擬通過回購股份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並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款關於公司股票上市已滿一年的要求。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依法採用下列方式之一回購股份:
(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採用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參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關於要約收購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0%,並應當在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後3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資金回購股份:
(一)自有資金;
(二)發行優先股、債券募集的資金;
(三)發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資金、募投項目節余資金和已依法變更為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
(四)金融機構借款;
(五)其他合法資金。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應當合理安排回購規模和回購資金,並在回購股份方案中明確擬回購股份數量或者資金總額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擬用於多種用途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在回購股份方案中明確披露各用途具體對應的擬回購股份數量或者資金總額。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擬用於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售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在回購股份方案中予以明確並披露。未在方案中明確披露用於出售的,已回購股份不得出售。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確定合理的價格區間,回購價格區間上限高於董事會通過回購股份決議前3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150%的,應當在回購股份方案中充分說明其合理性。
前款規定的交易均價按照董事會通過回購股份決議前30個交易日的股票交易總額除以股票交易總量計算。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回購股份方案中明確回購的具體實施期限。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回購期限自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最終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回購期限自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最終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不得回購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或者業績快報公告前10個交易日內;
(二)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實施股份回購並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合理安排每日回購股份的數量,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回購股份的,每5個交易日回購股份的數量,不得超過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之日前5個交易日該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5個交易日回購數量不超過100萬股的除外。
上市公司回購B股原則上按前款規定執行,未按前款規定執行的,應當充分披露理由及其合理性。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其交易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報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漲幅限制的價格;
(二)不得在本所開盤集合競價、收盤前半小時內及股票價格無漲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內進行股份回購申報;
(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回購期間不得發行股份募集資金,但依照有關規定發行優先股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通過回購專用賬戶進行回購。回購專用賬戶僅限於存放所回購的股份。
第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回購專用賬戶中的股份,不享有股東大會表決權、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認購新股和配股、質押等權利。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後擬予以注銷的,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注銷回購股份的決議後,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通知債權人。
上市公司已發行公司債券的,還應當按照債券募集說明書履行相應的程序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相關股東、董監高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期間減持股份的,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和本所關於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其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股份提議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購股份事項之日起至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期間,不得直接或間接減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披露回購股份事項的同時,一並披露向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提議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問詢其未來減持計劃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未來3個月、未來6個月是否存在減持計劃等,並披露相關股東的回復。
相關股東未回復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提示可能存在的減持風險。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有關業務規則,辦理與股份回購相關的申領股東名冊、開立回購專用賬戶、查詢相關人員和中介機構買賣股票情況、注銷回購股份等手續。
第二十八條 回購股份情況復雜、涉及重大問題專業判斷的,上市公司可以聘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就相關問題出具專業意見,並與回購股份方案一並披露。
第三章 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條 上市公司出現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董事會應當及時了解是否存在對股價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和其他事項,並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股東關於公司是否應實施股份回購等措施的意見和訴求。
第三十條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等享有董事會、股東大會提案權的提議人可以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提議回購股份。提議人的提議應當明確具體,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並至少包括本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內容。
提議人擬提議上市公司進行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情形的股份回購的,應當在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提出。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收到符合前條規定的回購股份提議後,應當立即召開董事會審議,並將回購股份提議與董事會決議同時公告。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提議人的基本情況及提議時間;
(二)提議人提議回購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三)提議人提議回購股份的種類、用途、方式、價格區間、數量和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回購股份數量、資金總額至少有一項明確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四)提議人在提議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情況,以及提議人在回購期間是否存在增減持計劃的說明;
(五)提議人將推動公司盡快召開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回購股份事項,並對公司回購股份議案投贊成票的承諾(如適用);
(六)公司董事會對回購股份提議的意見及後續安排;
(七)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充分評估公司經營、財務、研發、現金流以及股價等情況,審慎論證、判斷和決策回購股份事項。
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就公司的財務和資金等情況是否適合回購、回購規模及回購會計處理等相關事項與公司會計師進行溝通,並在聽取會計師意見後,審慎確定回購股份的數量、金額、價格區間和實施方式等關鍵事項。
第三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購股份方案,並按照有關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董事會作出授權的,應當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授權議案及股東大會決議中明確授權的具體情形和授權期限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應當在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或者收到該情形回購股份提議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召開董事會審議回購股份方案。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後應當及時對外披露,並同時披露董事會決議、獨立董事意見和其他相關材料。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本次回購股份需經股東大會決議的,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後,及時發布股東大會召開通知,將回購股份方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回購股份的目的、方式、價格區間;
(二)擬回購股份的種類、用途、數量和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
(三)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
(四)回購股份的實施期限;
(五)預計回購後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情況;
(六)管理層關於本次回購股份對公司經營、盈利能力、財務、研發、債務履行能力、未來發展及維持上市地位等可能產生的影響分析;
(七)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董事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情況,以及在回購期間是否存在增減持計劃的說明;
(八)本次回購股份方案的提議人、提議時間、提議人在提議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情況,以及提議人在回購期間是否存在增減持計劃的說明(如適用);
(九)回購股份後依法注銷或者轉讓的相關安排;
(十)防範侵害債權人利益的相關安排;
(十一)對董事會辦理本次回購股份事宜的具體授權(如適用);
(十二)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就回購股份事宜發表獨立意見。獨立董事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回購股份是否符合《公司法》《意見》《通知》等相關規定;
(二)結合回購股份的目的、股價表現、公司價值分析等因素,說明回購的必要性;
(三)結合公司的經營、財務、研發、資金狀況及回購股份所需資金和來源等因素,說明回購股份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披露回購股份方案後5個交易日內,披露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決議的前一個交易日登記在冊的前10大股東和前10大無限售條件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
回購方案需經股東大會決議的,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日,披露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前10大股東和前10大無限售條件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最終回購股份方案後,按照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有關規定及時披露回購報告書。
第四十條 回購期間,上市公司應當在以下時間及時發布回購進展情況公告,並在定期報告中公告回購進展情況:
(一)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回購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予以公告;
(三)每個月的前3個交易日內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購進展情況。
前款規定的公告內容,至少應當包括公告前已回購股份數量、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已支付的總金額。
上市公司在回購股份方案規定的回購實施期限過半時,仍未實施回購的,董事會應當公告未能實施回購的原因和後續回購安排。
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回購行為。
第四十一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方案披露後,非因充分正當事由不得變更或者終止。
因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外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及時披露擬變更或者終止的原因、變更的事項內容,說明變更或者終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對公司債務履行能力、持續經營能力及股東權益等產生的影響,並應當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購股份方案的決策程序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用於注銷的,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
第四十二條 回購期限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上市公司應當停止回購行為,並在2個交易日內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中,將實際回購股份數量、比例、使用資金總額與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最終回購股份方案相應內容進行對照,就回購股份執行情況與方案的差異作出解釋,並就股份回購方案的實施對公司的影響作出說明。
第四十三條 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股份提議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購股份事項之日起至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前一日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買賣情況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中披露。
第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擬注銷所回購的股份的,應當向本所提交回購股份注銷申請和公告,以及中國結算出具的回購專用賬戶持股數量查詢證明。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回購股份注銷公告確定的注銷日期,及時辦理注銷和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已回購股份的處理
第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已回購的股份,應當根據披露的回購用途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本所相關規定辦理轉讓或者注銷事宜。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所回購的股份,可以按照本章規定在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12個月後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但下列期間除外: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或者業績快報公告前10個交易日內;
(二)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所稱的減持是指上市公司根據前款規定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購股份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所得的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不得通過直接或者間接安排用於新股配售、申購,或者用於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交易。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擬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的,應當經董事會通過,並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進行減持預披露。
前款規定的減持預披露應當至少公告以下內容:
(一)減持已回購股份的董事會決議;
(二)減持的原因、目的和方式;
(三)擬減持的數量及占總股本的比例;
(四)減持的價格區間;
(五)減持的實施期限(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
(六)減持所得資金的用途及具體使用安排;
(七)預計減持完成後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情況;
(八)管理層關於本次減持已回購股份對公司經營、財務及未來發展影響等情況的說明;
(九)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提議人在董事會作出減持決議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情況;
(十)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九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申報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跌幅限制的價格;
(二)不得在開盤集合競價、收盤前半小時內及股票價格無漲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內進行減持申報;
(三)每日減持的數量不得超過減持預披露日前20個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減持數量不超過20萬股的除外;
(四)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五)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期間,應當在以下時間及時發布減持進展情況公告,並在定期報告中公告減持進展情況:
(一)首次減持已回購股份事實發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減持已回購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予以公告;
(三)每個月的前3個交易日內公告截至上月末的減持進展情況。
前款規定的公告內容,至少應當包括已減持股份數量及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減持最高價和最低價、減持均價、減持所得資金總額。
公告期間無須停止減持行為。
第五十一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減持期限屆滿或者減持計劃已實施完畢的,上市公司應當停止減持行為,並在2個交易日內發布減持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減持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中,將實際減持已回購股份數量、比例、減持所得資金總額與減持計劃相應內容進行對照,就減持執行情況與減持計劃的差異作出解釋,並就本次減持對公司的影響作出說明。
第五十二條 上市公司已回購的股份未按照披露用途轉讓,擬按有關規定在3年持有期限屆滿前注銷的,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注銷回購股份的決議後,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通知債權人,並按照本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股份回購的日常監管
第五十三條 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在回購股份等信息依法披露前,必須做好內幕信息管理,不得泄露,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披露回購股份方案的同時,向本所報送本次回購股份的相關知情人信息。
前款規定的相關知情人,包括下列人員: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
(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第一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含主要負責人);
(三)回購股份方案的提議人,及其控股股東或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含主要負責人)(如適用);
(四)為本次回購股份提供服務以及參與本次回購股份的咨詢、制定、論證等各環節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如適用);
(五)前述(一)至(四)項規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六)其他在公司回購股份前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知悉本次回購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五十四條 本所將對上市公司通過回購專用賬戶進行回購股份的交易行為,以及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公司股票等交易行為進行監察。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回購股份信息的,本所可以要求其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或者終止回購股份活動。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本所將視情節輕
3. 恆而達最新股股東,300946最新股股東
工業母機的發展在國資委會議中居於重要地位,"工業4.0"霎時間成為輿論焦點,掀開了對應板塊的漲停潮。恆而達作為"工業4.0"的相關概念股也是被不少投資者關注。
今天我們就來好好地聊一下這只站在風口浪尖的股票到底怎麼樣。在跟大家講恆而達之前,我為大家分享一些整理好的機械設備行業龍頭股名單,戳這里研究一下吧:建議收藏!機械設備板塊龍頭股一欄表
一、從公司角度看
公司介紹:恆而達公司致力於金屬材料與熱處理的研究,在金屬材料加工技術、金屬熱處理工藝和自動化專用裝備製造三大領域都有著獨家知識產權和技術工藝優勢。恆而達也是我國金屬切削工具領域的龍頭企業之一。其主要從事金屬切削工具及配套智能數控裝備研發、生產和銷售。伴隨著經營范圍的擴張,恆而達公司還為產業鏈的下遊客戶提供配套智能數控裝備。研究完了恆而達的基本情況,接下來就來分析一下恆而達有哪些拔尖的地方,究竟適不適合我們投資?
亮點一:技術壁壘高
說到恆而達有必要一下該公司的技術工藝優勢。恆而達是家高新技術企業,非常重視新產品的研發和創新工作,擁有的研發隊伍都是專業。並且和中國工程院院士有很多合作研究項目。
恆而達曾斬獲"小巨人"、"專精特新"企業等眾多獎項,擁有的專利更是達到了73項之多,根據這些方面就能反映出技術壁壘有多高了,後來者想戰勝它真的很難。
亮點二:品牌忠誠度高
由於機床的核心執行部件是金屬切削工具,所以客戶最在意的方面並不是產品的價格,而是產品究竟有怎樣的質量。恆而達企業是我國金屬切削工具領域的第一梯隊,製作的產品質量精良,品牌的知名度和客戶粘性都非常好。因為篇幅被限制,其他還未講完的關於恆而達的深度報告和風險提示,都被學姐整合到這篇研報里了,快點了解一下吧:【深度研報】恆而達點評,建議收藏!
二、從行業角度看
我們現在處於碳中和的戰略背景,國家極其重視機械裝備行業。中國從製作大國向製造強國邁進的步伐,關鍵決定於高端機械裝備。智能製造現在的地位我們有目共睹,它是"十四五"規劃的重要發展對象,另外,我們也可以看到國資委會議上,更是提到工業母機未來應該放在首要發展位置,因此有專家預計,該行業將吸引大量政策的支持。此外,得益於製造業的穩定復甦,行業的態勢是持續增長,形成了產銷兩旺的不錯局面,疊加外貿環境明顯得到了改善,較之前產品出口數量逐步回升了。整體來說,國家戰略主要打造高新製造,可是工業母機又是擺在首位的發展對象,恆而達隸屬機床核心零部件生產者,處於行業變革之際,有可能迎來高速發展。然而文章不及時,若是對恆而達未來行情有想法的,即刻打開鏈接,你的股票由專業的投顧為分析,看下恆而達現在行情是否到買入或賣出的好時機:【免費】測一測恆而達還有機會嗎?
應答時間:2021-09-08,最新業務變化以文中鏈接內展示的數據為准,請點擊查看
4. 稀土行業龍頭股票有哪些
稀土行業龍頭股票有中色股份、中鋁公司、五礦集團、包鋼稀土、廣晟有色、廈門鎢業、贛州礦業、安泰科技(000969)、中科三環(000970)、天通股份(600330)、寧波韻升(600366)、北礦磁材(600980)、太原剛玉(00095)等。
1、包鋼稀土(600111)
包鋼稀土是中國乃至世界上最大的稀土產業基地,是全國最大的稀土生產、科研基地和重要的稀土信息中心,也是中國乃至世界最大的稀土產業基地,擁有從稀土選礦、冶煉、分離、科研、深加工到應用的完整產業鏈條。
公司是國內最大稀缺資源壟斷股,依託白雲鄂博稀土與鐵共生礦,包鋼白雲鄂博礦稀土工業儲量分別佔全球、全國的62%、87.1%,獨特的資源優勢形成包鋼以鋼鐵和稀土為主業的獨特產業優勢。
包鋼稀土應用產業鏈延伸,長期享受政策紅利。公司正通過收購、聯合和重組等手段向下游有巨大發展潛力的深加工領域延伸,包括:稀土鐠、釹-永磁材料釹鐵硼、稀土鑭-鎳氫動力電池、稀土鈰-拋光材料、稀土銪-熒光材料。
2、廣晟有色(600259)
廣晟有色主要業務包括有色金屬的采、選、冶、倉儲物流、期貨交易、進出口貿易等。主導產業包括鎢業、稀土業、銅業和銀錫業四大產業。2008 年公司收購了平遠華企、新誠基等把家稀土企業,現擁有3張稀土采礦權證,是廣東省內唯一的稀土合法采礦人。
其探礦權區域內共有稀土礦石權益保有儲量611 萬噸(摺合稀土氧化物約近1 萬噸)。同時公司在2011年8月受託經營金壇市海林稀土公司1年,其擁有中重離子型稀土與輕稀土聯合分離的生產線,
2011年6月又託管經營東源古雲礦產及宏傑稀土兩家公司3年,通過託管方式掌控稀土開采權。公司目前與北方稀土巨頭包鋼稀土合作,共同進行稀土應用研究,構建稀土合作平台。
同時積極進行稀土應用研究,研究工藝先進的稀土冶煉分離、稀土金屬生產工藝及環境保護技術,掌控事關稀土競爭力的關鍵工藝、材料的核心技術,提高產品的附加值和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3、廈門鎢業(600549)
廈門鎢業是目前世界上規模最大的鎢冶煉生產廠商,擁有年產仲鎢酸銨10,000噸的能力,主要鎢產品年出口量佔全國年出口總量的35%,具備13萬噸稀土儲量,2000噸稀土年產能。公司稀土產業涉及上游稀土礦開采、中游稀土礦分離和下游稀土深加工。
目前公司稀土開采主要通過控股子公司龍岩稀土開發有限公司來進行,龍岩稀土開發有限公司控股福建省長汀金閩礦產有限公司、福建武平廈隆礦業開發有限公司、福建上杭縣兆瑞礦產有限公司和福建連城縣黃坊稀土礦有限公司,在這四家公司中,兆瑞和連城黃坊擁有稀土采礦權證。
中游稀土分離業務主要由控股子公司福建長汀金龍稀土開發有限公司進行,南京證券表示目前該公司已經形成4000噸稀土分離能力、2500噸稀土金屬、1000噸稀土熒光粉的生產能力,
正在建設3000噸稀土永磁材料項目。而公司收購珠江光電新材料將進一步加強公司在稀土熒光粉的競爭能力。
4、中色股份(000758)
中色股份是上下游一體化的鋅生產商和中國領先的有色金屬工程承包商,同時公司還是中國南方主要稀土分離企業之一,主要從事國際工程承包和有色金屬礦產資源開發。
公司主要業務為有色金屬業務、工程承包和裝備製造業務,目前有色金屬業務收入貢獻公司收入的40%以上。而由於相對較高的毛利率,有色金屬業務是公司大部分利潤來源。
中色股份與江蘇卓群、常熟盛昌等企業一地遷址合資在廣東省韶關市新豐縣境內投資建設7000噸/年稀土分離項目,新豐縣也是國內重要的離子型稀土礦的重要產區。
中色股份子公司珠江稀土、江蘇卓群和常熟盛昌現有南方離子礦稀土分離能力分別為3000噸/年、2000噸/年和1500噸/年,項目建設後將關閉其現有的生產能力,因此中色股份未來控制的稀土分離能力也將達到7000/年。
同時公司與新威集團合資設立中色稀土集團(廣東)有限公司,該公司有望控制國內17000噸/年稀土分離產能,成為國內領先的稀土分離企業。
5、中國鋁業(601600)
中國鋁業是目前國內鋁行業中唯一集鋁土礦勘探、開采,氧化鋁、原鋁和鋁加工生產、銷售,技術研發為一體的大型鋁生產經營企業,是中國最大的氧化鋁、原鋁和鋁加工材生產商,是全球第二大氧化鋁生產商、第三大原鋁生產商。
中國鋁業率先在南方稀土整合中發出新動作,中鋁公司聯合廣西有色金屬集團、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公司共同組建的中鋁廣西稀土開發有限公司已於7月19日建成。
中鋁公司與廣西有色金屬集團有限公司、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簽訂的廣西稀土開發合作框架協議之上,組建後的集稀土礦產資源勘探、冶煉分離、深加工及稀土科研、貿易為一體的國有全資企業,作為具有稀有金屬和稀土產業經營權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
目標是打造「最具成長性的世界一流礦業公司」。中鋁廣西有色稀土開發有限公司最終由中鋁控股,根據其目標規模,公司將力爭3年內投資達到20億元,實現銷售額35億元、利稅8億元,
爭取5年左右使新成立的合資公司上市。中鋁披露,目前其擁有稀土運營資產超過12億元,擁有探礦權及采礦權的稀土礦資源量、稀土分離能力合計3.47萬噸/年。
6、五礦發展(600058)
五礦發展股市有限公司是以鋼鐵、冶金原材料的貿易和生產為主,兼具物流、招標和投資業務,實行跨國經營的現代企業。公司控股股東是中央管理的44家國有重點骨幹企業之一的中國五礦集團公司。
公司是一家在南方稀土領域深耕細作達20多年的央企,在打造稀土產業鏈上已走在了行業前列。著眼於產業鏈整合,公司目標不僅僅是獲得資源,還包括前期勘探、資源儲備,以及後續的新材料研發等。
五礦發展在南方稀土資源方面的最新突破是,與廣東河源簽訂了戰略協議,根據協議,五礦將對河源市的稀土礦集區進行整合,快速推進稀土礦勘查、開發進程,並以多種形式與地方政府和企業開展合作,建立稀土礦選冶、加工、貿易一體化的綜合型稀土聯合生產企業。
開始整合江西稀土資源:五礦有色與兩家稀土分離企業的合資項目江西省贛州市,贛州離子型稀土礦儲量佔全國離子型稀土礦的40%左右,是國內重要的稀土生產基地。
贛縣紅金稀土和定南大華目前分別擁有年處理離子型稀土礦4000噸和3000噸的 生產能力,未來合計將擁有7000噸/年的稀土分離能力。
5. 股票到底是怎麼回事
股票的定義: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是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等。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股票一般可以通過買賣方式有償轉讓,股東能通過股票轉讓收回其投資,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不是債權債務關系。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承擔風險,分享收益。 股票簡介: 股票至今已有將近400年的歷史,它伴隨著股份公司的出現而出現。隨著企業經營規模擴大與資本需求不足要求一種方式來讓公司獲得大量的資本金。於是產生了以股份公司形態出現的,股東共同出資經營的企業組織。股份公司的變化和發展產生了股票形態的融資活動;股票融資的發展產生了股票交易的需求;股票的交易需求促成了股票市場的形成和發展;而股票市場的發展最終又促進了股票融資活動和股份公司的完善和發展。 股票最早出現於資本主義國家。世界上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誕生於1602年在荷蘭成立的東印度公司。股份公司這種企業組織形態出現以後,很快為資本主義國家廣泛利用,成為資本主義國家企業組織的重要形式之一。伴隨著股份公司的誕生和發展,以股票形式集資入股的方式也得到發展,並且產生了買賣交易轉讓股票的需求。這樣,就帶動了股票市場的出現和形成,並促使股票市場完善和發展。在1611年東印度公司的股東們在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就進行著股票交易,並且後來有了專門的經紀人撮合交易。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形成了世界上第一個股票市場。目前,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成為最基本的企業組織形式之一;股票已經成為大企業籌資的重要渠道和方式,亦是投資者投資的基本選擇方式;股票市場(包括股票的發行和交易)與債券市場成為證券市場的重要基本內容。 (1)股票是一種出資證明,當一個自然人或法人向股份有限公司參股投資時,便可獲得股票作為出資的憑證; (2)股票的持有者憑借股票來證明自己的股東身份,參加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對股份公司的經營發表意見; (3)股票持有者憑借股票參加股份發行企業的利潤分配,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分紅,以此獲得一定的經濟股票市場的影響作用。 股票持有者憑股票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收入是股息。股息的發配取決於公司的股息政策,如果公司不發派股息,股東沒有獲得股息的權利。優先股股東可以獲得固定金額的股息,而普通股股東的股息是與公司的利潤相關的。普通股股東股息的發派在優先股股東之後,必須所有的優先股股東滿額獲得他們曾被承諾的股息之後,普通股股東才有權力發派股息。股票只是對一個股份公司擁有的實際資本的所有權證書,是參與公司決策和索取股息的憑證,不是實際資本,而只是間接地反映了實際資本運動的狀況,從而表現為一種虛擬資本。 (l)不可償還性。 股票是一種無償還期限的有價證券,投資者認購了股票後,就不能再要求退股,只能到二級市場賣給第三者。股票的轉讓只意味著公司股東的改變,並不減少公司資本。從期限上看,只要公司存在,它所發行的股票就存在,股票的期限等於公司存續的期限。 (2)參與性。 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選舉公司董事會,參與公司重大決策。股票持有者的投資意志和享有的經濟利益,通常是通過行使股東參與權來實現的。 股東參與公司決策的權利大小,取決於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多少.從實踐中看,只要股東持有的股票數量達到左右決策結果所需的實際多數時,就能掌握公司的決策控制權。 (3)收益性。 股東憑其持有的股票,有權從公司領取股息或紅利,獲取投資的收益。股息或紅利的大小,主要取決於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公司的盈利分配政策。 股票的收益性,還表現在股票投資者可以獲得價差收入或實現資產保值增值。通過低價買入和高價賣出股票,投資者可以賺取價差利潤。以美國可口可樂公司股票為例。如果在1984年底投資1000美元買入該公司股票,到 1994年7月便能以 11 654美元的市場價格賣出,賺取10倍多的利潤。在通貨膨脹時,股票價格會隨著公司原有資產重置價格上升而上漲,從而避免了資產貶值。股票通常被視為在高通貨膨脹期間可優先選擇的投資對象。 (4)流通性。 股票的流通性是指股票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的可交易性。流通性通常以可流通的股票數量、股票成交量以及股價對交易量的敏感程度來衡量。可流通股數越多,成交量越大,價格對成交量越不敏感(價格不會隨著成交量一同變化),股票的流通性就越好,反之就越差。股票的流通,使投資者可以在市場上賣出所持有的股票,取得現金。通過股票的流通和股價的變動,可以看出人們對於相關行業和上市公司的發展前景和盈利潛力的判斷。 那些在流通市場上吸引大量投資者、股價不斷上漲的行業和公司,可以通過增發股票,不斷吸收大量資本進入生產經營活動,收到了優化資源配置的效果。 (5)價格波動性和風險性。 股票在交易市場上作為交易對象,同商品一樣,有自己的市場行情和市場價格。由於股票價格要受到諸如公司經營狀況、供求關系、銀行利率、大眾心理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其波動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正是這種不確定性,有可能使股票投資者遭受損失。價格波動的不確定性越大,投資風險也越大。因此,股票是一種高風險的金融產品。例如,稱雄於世界計算機產業的國際商用機器公司(ibm),當其業績不凡時,每股價格曾高達170美元,但在其地位遭到挑戰,出現經營失策而招致虧損時,股價又下跌到40美元。如果不合時機地在高價位買進該股,就會導致嚴重損失。
6. 啟迪環境股票走勢圖啟迪環境股吧評論啟迪環境最新股東
碳中和目標設定後,環保題材也得到了非常多投資者的重視,啟迪環境其實是環保題材的個股,這只股票發展如何,投資它會不會有一個好的收益,下面我來詳細分析一下。在分析啟迪環境之前,我給大家精心准備了一份關於環保工程行業的龍頭股名單,快快點擊領取吧:寶藏資料!環保工程行業龍頭股一欄表
一、從公司角度來看
公司介紹:啟迪環境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務包括固廢收集處置全產業鏈及水務生態綜合治理領域,致力於為客戶提供專業化環境治理整體解決方案。公司的主要產品為污水處理業務、自來水業務、固體廢物處理業務、再生資源處理業務及技術咨詢業務、市政施工、環衛服務業務等。
咱們了解完啟迪環境後,接下來為大家分析的是啟迪環境的各種亮點。
亮點一:合並企業,有望重獲新生
城發環境擬以發行公司股份的方式換股吸收,並且合並啟迪環境,實際上也就相當於城發環境像啟迪環境類的所有換股股東發行股份,達到了交換該等股東所持所有的啟迪環境股份。藉助啟迪環境的市場,經驗,技術等各方面資源,合並後的存續公司在環保領域的建設,運營水平和服務水平都會更上一層樓,力爭打造成立足於河南,貫通黃河,最後輻射全國的布局,國際一流的環保領頭企業。

亮點二:與政府合作,推動新基建的建設
公司與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政府簽訂了《合作協議》,為確保西安市的新基建,新材料,新能源,無廢城市等發展項目,雙方想要合作,必須本著互利共贏,互幫互助,誠實守信的原則。兩者共同推動在甲方所在區域建立啟迪零碳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它的總資產大約是100億,啟迪零碳集團充分發揮核心技術優勢和產業集成優勢,使得自己變成了能源環保一體化的高科技領軍企業。為了不影響大家的閱讀,關於啟迪環境深度報告和風險提示方面的詳細分析信息,為了方便大家閱讀,我都整理到這篇研報中了,感興趣的朋友快點擊查看吧:【深度研報】啟迪環境點評,建議收藏!
二、從行業角度看
2020年年9月,我國在聯合國大會上提出了要"提高國家自主貢獻力度、採取更有力的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爭於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國家各部委也積極響應,發改委、央行、生態環境部紛紛強調要部署開展碳達峰、碳中和相關工作。
實現碳中和,這對於環保方面相關的努力是至關重要的。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的有序進行,人均垃圾排放也不斷提升,現在初步計算到了2025年的時候,我國的生活垃圾焚燒無害處理化將會達到100萬噸每日,處於高速發展態勢。而在環衛市場方面,2020年新增環衛市場化年服務金額670億余元,總共上漲達到了27.1%,即使現在是疫情的環境之下,但是仍然沒有改變,持續高增的狀態。
總的來說,環保依然是一個高增速的賽道,啟迪環境有希望將經營狀況轉虧為盈。文章的信息存在滯後性,你要是想了解更准確的信息的話,點擊鏈接之後就能獲得專業投顧診股服務,了解啟迪環境的估值是否准確:【免費】測一測啟迪環境現在是高估還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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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國資國企改革概念股票有哪些
國資國企改革概念股票有:
成飛集成(002190)中航飛機(000768)中航動力(600893)成發科技(600391)中航動控(000738)洪都航空(600316)。
中航電子(600372)中航機電(002013)中航光電(002179)中航黑豹(600760)中直股份(600038 )中紡投資( 600061 )。
貴航股份(600523)中航重機(600765)*ST三鑫(002163)深天馬A(000050)飛亞達A(000026)中航地產(000043)。
(7)智誠安環股東持有多少股票擴展閱讀:
分析預計:
隨著中國製造業的創造能力的大幅提升,中國出口產品的質量與技術含量也越來越高,低成本高質量的「中國製造」產品沖撞歐美本土產品的可能性會越來越大,沖突將日趨升級激化。
面對美國利益集團的強大壓力以及即將開始的下屆總統大選,布希政府表示,要「採取相應的對策」。財長斯諾、商務部長埃文斯、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貿易代表佐立克等主要經濟官員也紛紛指責中國的貨幣與貿易政策。
美國正逐漸失去對中國的耐心。一些亞洲專家認為,在全球化的過程中,全球的資金與人力資源正在大洗牌。
以往的全球化是勞動密集型、低技術含量的產業遷離歐美;而今,隨著通訊手段的大幅提高以及中國與印度等發展中國家人力資源素質的提高,高技術、高附加值的產業也同樣捲入了全球化的浪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