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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費用信貸風險案例

發布時間: 2023-03-03 08:50:03

⑴ 證券法案例分析 關於股票的 (財富大大地送)

第二種意見認為:證券交易所應返還張某所受損失8800元。
理由:張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與證券交易所建立的股票買賣關系無效,證券公司是不可以在16歲以上18歲以下沒有監護人且有工資收入證明的情況下給客戶開戶的。應當返還張某所受損失8800元。

⑵ 交易性金融資產財稅處理解析以及案例

2022交易性金融資產財稅處理解析以及案例

有關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財稅處理問題的解析以及案例,下面就是我收集的相關資訊,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交易性金融資產財稅處理解析以及案例 篇1

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近期內出售的金融資產。例如,企業為充分利用閑置資金、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著重於該金融資產與金融市場的緊密結合性,反映該類金融資產相關市場變數變化對其價值的影響,進而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資產「從生到死」的會計處理

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不含支付的價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作為入賬成本。即入賬成本為買價與已經宣告未發放的股利的差或與已經到期未收到的利息的和。

按入賬成本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 —成本」科目,按發生的交易費用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借記「應收利息」或「應收股利」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債券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時,借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收到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

票面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大的,採用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債券利息收入。

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 —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企業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將處置時的該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成本,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科目,按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貸記或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將原計入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出,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會計處理與稅法處理不盡相同

購入交易性金融資產發生的交易費用應借記「投資收益」科目,稅法要求計入投資的計稅基礎。

股息所得的確認時間為被投資方宣告分配的當天,紅利所得的確認時間為被投資方用留存收益轉增股本的當天,利息收入為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應付利息日期的當天。因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不應當確認所得,而應沖減應收股利,作為企業墊款的收回。其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相同。

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按稅法規定,此現金股利應當確認股息所得,但該股息所得可享受免稅優惠,因此應作納稅調減處理。

但如果屬於持有期未滿12個月的股票投資,在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應當計入所得總額征稅,不作納稅調增。

交易性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應當確認當期損益。由於交易性金融資產約定的付息日期與實際付息期一致,因此稅法確認利息收入的日期和金額與會計處理一致,不作納稅調整。

被投資方發放股票股利,投資方作備查登記不作賬務處理,但稅法要求視同分配處理,相當於「先分配再投資」,應確認紅利所得,同時追加投資計稅基礎。

對紅利所得還應區別情況處理:通常情況下,紅利所得可以享受免稅優惠,這與會計上不作賬務處理的核算結果是一致的,因此無需作納稅調整。但如果屬於持有期未滿12個月的股票投資,在持有期間取得的紅利所得(送股),應當按面值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在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余額的差額,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不確認所得或損失,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作納稅調整。

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會計上按賬面價值結轉,稅法要求計算資產轉讓所得應按計稅基礎扣除。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額應作納稅調整處理。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結轉「投資收益」,對損益無影響,不作納稅調整。

交易性金融資產概述

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為了在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為了核算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取得、收取現金股利或利息、處置等業務,企業應當設置「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收益」等科目。

「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屬於資產類科目,核算企業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借方登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取得成本、資產負債表日其公允價值高於賬面余額的差額等;貸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其公允價值低於賬面余額的差額,以及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結轉的賬面價值。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性金融資產的類別和品種,分別設置「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等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交易性金融資產」屬於企業的流動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資產」項目列示於流動資產項目內。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屬於損益類科目,核算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等由於公允價值變動而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貸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高於賬面余額的差額;借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低於賬面余額的差額。

「投資收益」科目屬於損益類科目,核算企業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等期間取得的投資收益以及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實現的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貸方登記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實現的投資收益;借方登記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等發生的投資損失。

交易性金融資產財稅處理解析以及案例 篇2

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例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人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一、核算交易性金融資產需設置的賬戶

為了核算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取得、收取現金股利或利息、處置等業務,企業應當設置「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損益」等賬戶。

「交易性金融資產」賬戶核算企業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企業持有的直接指定為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也在「交易性金融資產」賬戶核算。「交易性金融資產」賬戶的借方登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取得成本、資產負債表日其公允價值高於賬面余額的差額等;貸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其公允價值低於賬面余額的差額,以及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結轉的成本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性金融資產的類別和品種分別設置「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等明細賬戶進行核算。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核算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公允價值變動而形成的應計人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貸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高於賬面余額的差額;借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低於賬面余額的差額。

「投資收益」賬戶核算企業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等期間取得的投資收益以及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實現的投資收益或損益損失,貸方登記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實現的投資收益;借方登記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等發生的投資損失。

二、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核算

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確認金額,記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賬戶。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支付價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的,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記入「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賬戶。

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應當在發生時計入投資收益。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於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企業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對於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應當確認為應收項目,記入「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賬戶,並計人投資收益。

【例3-1】 2010年1月10日甲公司委託一家證券公司從上海證券交易所購人H上市公司股票500 000股,並將其劃人交易性金融資產。該筆殷票投資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為500 000元。另支付相關交易費用金額為80 000元。

購買H上市公司股票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500 000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500 000

支付相關交易費用時:

借:投資收益8 000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8 000

三、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核算

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出售時的公允價值與期初人賬余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賬戶,按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賬戶,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賬戶。同時,將原計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出,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賬戶。

四、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期末計量

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賬戶,貸記或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

交易性金融資產財稅處理解析以及案例 篇3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概述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以進一步分為:

(1)交易性金融資產;

(2)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注意,兩者均應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核算。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應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1.取得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如某企業有一筆閑置資金,本來可以存入銀行以獲取存款利息,但企業為獲取更高的報酬率,選擇購買交易性金融資產,並可隨時出售以賺取交易差價。

2.管理的需要.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3.屬於衍生工具,如國債期貨、遠期合同、股指期貨等,其公允價值變動大於零時,應將相關變動金額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同時計入當期損益。但是,如果衍生工具被企業指定為有效套期關系中的衍生工具,則該衍生工具初始確認後的公允價值變動應根據其對應的套期關系(即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不同,採用相應的方法進行處理。

企業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主要有兩個:

第一是投機,企業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二是套期保值,企業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套期保值不屬於考試大綱內容,所以本章所講衍生工具的持有目的為投機。

(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不能隨意將某項金融資產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只有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企業才能將某項金融資產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1.核算的需要。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於該金融資產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和損失在確認和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如果不指定為該類金融資產,那麼會計計量可能出現不一致的情況。例如某短期債券,發行方作為交易性金融負債,而購買方為保持與發行方計量基礎的一致性,則不能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而應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2.管理的需要。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項金融資產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管理人員報告(管理的需要)。

上面兩個條件的前提是該金融資產存在活躍市場。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計量

(一)初始計量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於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

新增的外部費用——是指企業不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交易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強調】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本及其他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

2.企業取得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

【注意】對於其他的金融資產,比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及長期股權投資等,關於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都是這樣的處理原則。

(二)後續計量

1.在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確認為投資收益。

2.資產負債表日,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第一類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處置(第一類)金融資產時,其公允價值(售價)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入投資收益科目)。

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1.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

應收利息或應收股利 (買價中所含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尚未領取的利息)

投資收益 (交易費用)

貸:銀行存款等 (實際支付的金額)

2.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

借: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

貸:投資收益

3.資產負債表日

(1)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做相反分錄

4.處置該金融資產

借:銀行存款 (實際收到的金額)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 (賬面余額)

投資收益 (差額)

同時:將原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金額轉出: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投資收益(或作相反分錄)

【教材例題1】20×7年5月13日,甲公司支付價款1 060 000元從二級市場購入乙公司發行的股票100 000股,每股價格10.60元(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0.60元),另支付交易費用1 000元。甲公司將持有的乙公司股權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且持有乙公司股權後對其無重大影響。

甲公司其他相關資料如下:

(1)5月23日,收到乙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

(2)6月30日,乙公司股票價格漲到每股13元;

(3)8月15日,將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全部售出,每股售價15元。

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5月13日,購入乙公司股票: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 000 000

應收股利 60 000

投資收益 1 000

貸:銀行存款 1 061 000

(2)5月23日,收到乙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

借:銀行存款 60 000

貸:應收股利 60 000

(3)6月30日,確認股票價格變動: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300 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00 000

(4)8月15日,乙公司股票全部售出:

借:銀行存款 1 500 00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00 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 000 000

——公允價值變動 300 000

投資收益 500 000

或分開處理:

借:銀行存款 1 500 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 000 000

——公允價值變動 300 000

投資收益 200 000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00 000

貸:投資收益 300 000

【教材例題2】20×7年1月1日,ABC企業從二級市場支付價款1 020 000元(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20 000元)購入某公司發行的債券,另發生交易費用20 000元。該債券面值1 000 000元,剩餘期限為2年,票面年利率為4%,每半年付息一次,ABC企業將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ABC企業的其他資料如下:

(1)20×7年1月5日,收到該債券20×6年下半年利息20 000元;

(2)20×7年6月30日,該債券的公允價值為1 150 000元(不含利息);

(3)20×7年7月5日,收到該債券半年利息;

(4)20×7年12月31日,該債券的公允價值為1 100 000元(不含利息);

(5)20×8年1月5日,收到該債券20×7年下半年利息;

(6)20×8年3月31日,ABC企業將該債券出售,取得價款1 180 000元(含1季度利息10 000元)。

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則ABC企業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7年1月1日,購入債券: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 000 000

應收利息 20 000

投資收益 20 000

貸:銀行存款 1 040 000

(2)20×7年1月5日,收到該債券20×6年下半年利息:

借:銀行存款 20 000

貸:應收利息 20 000

(3)20×7年6月30日,確認債券公允價值變動和投資收益: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50 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50 000

借:應收利息 20 000

貸:投資收益 20 000

(4)20×7年7月5日,收到該債券半年利息:

借:銀行存款 20 000

貸:應收利息 20 000

(5)20×7年12月31日,確認債券公允價值變動和投資收益: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50 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50 000

借:應收利息 20 000

貸:投資收益 20 000

(6)20×8年1月5日,收到該債券20×7年下半年利息:

借:銀行存款 20 000

貸:應收利息 20 000

(7)20×8年3月31日,將該債券予以出售:

借:應收利息 10 000

貸:投資收益 10 000

借:銀行存款 1 170 00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0 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 000 000

——公允價值變動 100 000

投資收益 170 000

借:銀行存款 10 000

貸:應收利息 10 000

【例題2】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下列有關業務中,不應貸記「投資收益」的是 ( )。

A.收到持有期間獲得的現金股利

B.收到持有期間獲得的債券利息

C.企業轉讓交易性金融資產收到的價款大於其賬面價值的差額

D.資產負債表日,持有的股票市價大於其賬面價值

【答案】D

【解析】選項D應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並不是計入投資收益。

【例題3】某股份有限公司於2008年3月30日,以每股12元的價格購入某上市公司股票50萬股,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購買該股票支付手續費等10萬元。5月22日,收到該上市公司按每股0.5元發放的現金股利。12月31日該股票的市價為每股11元。2008年12月31日該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為( )萬元。

A.550 B.575

C.585 D.610

【答案】A

【解析】2008年12月31日該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 = 50(股票數量)×11(公允價值)=550(萬元)

【例題4】甲公司於2008年2月20日從證券市場購入A公司股票50 000股,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每股買價8元,另外支付印花稅及傭金4 000元。A公司於2008年4月10日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每股0.30元。甲公司於2008年5月20日收到該現金股利15 000元並存入銀行。至12月31日,該股票的市價為450 000元。甲公司2008年對該項金融資產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 )元。

A.15 000 B.11 000

C.50 000 D.61 000

【答案】B

【解析】甲公司2008年對該項金融資產應確認的投資收益

= - 4 000(交易費用)+ 15 000(持有期間取得的現金股利)= 11 000(元)

;

⑶ 貸款炒股有什麼後果

貸款炒股不合法,貸款炒股後果很嚴重貸款炒股會有哪些後果隨著股市的火爆,越來越多人按捺不住內心的沖動,想要縱身股海,賺得盆滿缽滿,不僅是打算滿倉操作,甚至不惜貸款炒股。那麼,貸款炒股會有怎樣的不良後果呢?按照現在的無年利率加月費等,大部分銀行摺合年化利率都超過15%,雖然當前股票市場看似火爆,但貸款炒股的最終收益率未必比這一利率高。而且,由於貸款是有固定期限的,如果歸還貸款的時候,正值股市低谷,那麼投資者也只有低點拋售,這樣一來既沒有得到額外收益還容易造成貸款逾期,反而增添了個人信用記錄的污點。對此,業內人士提醒,普通投資者貸款炒股是非常不理智的行為,沒有人能保證在牛市中炒股就一定能穩賺錢。特別是貸款炒股已經明確列入銀行貸款禁止名單,一旦被銀行發現將貸款挪作他用,極可能因此被抹上信用污點。

⑷ 「房抵貸」炒股風險不可小覷

據中國結算中心最新數據顯示,截至3月末,滬深兩市投資者數目首次突破1.5億人,其中3月新增投資者環比增加103%,單月新增數量創下2017年4月以來的新高。針對投資者「跑步」入市的情況,法官提醒廣大投資者警惕炒股過程中的各種風險。

1 場外配資炒股 「零門檻、高杠桿」能信嗎

張某無意中從網上獲知一家公司可向投資者提供8倍杠桿來以小博大,配資炒股。在客服人員的推銷下,張某將100萬元資金投入該公司配資賬戶,但不到2個月後發現,該交易平台無法登錄,網站關閉,客服無人應答。經查,該公司不具備經營證券業務資質,已有多名投資者向公安機關報案,反映該公司詐騙資金。最終,張某不僅沒有通過場外配資獲得股市收益,反而將自己的本金石沉大海,求償無門。

為獲取高杠桿,許多投資者通過支付高息的方式向配資公司借款炒股。但要注意的是,場外配資款項並非直接將配資款注入投資者個人賬戶,而是要求投資者將資金打入平台控制的賬戶,並在其指定的股票操作平台上交易。為了保證操盤安全,配資公司往往會設置虧損警戒線,當操盤資金低於平倉線時,會將投資者的股票強行平倉。可見,場外股票配資法律風險極大。

筆者提醒投資者,由於場外配資杠桿率高,往往伴隨的是收取的孳息畸高,高杠桿交易無疑放大了自身投資風險。而且,投資者賬戶是由自己與配資公司共同掌握,因此,場外配資下自身賬戶財產安全保障弱,可能出現公司攜款跑路的情況。此外,由於場外配資公司往往不具備完善風控及外部監督,導致投資者在出現問題後投訴無門,維權難度較大。

2 手頭無資金 房產作抵押靠譜嗎

簡而言之,「房抵貸」是指借款人以自己或關系人的房產作抵押,向銀行或者借款公司申請一次性或循環使用的貸款。

從目前來看,無論是通過銀行或借款公司,通過「房抵貸」的方式借款炒股,法律風險仍舊較高:其一,通過銀行「房抵貸」後,將借款資金挪用炒股,可能被銀行宣布全部貸款提前到期並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其二,可能需要承擔較高的違約孳息,投資者的投資成本陡增。銀行往往要求將借款挪用的投資人承擔借款利率上浮100%的罰息,而借款公司則會直接跟投資人在合同中約定高息。其三,「房抵貸」實質上是變相的高杠桿炒股,炒股本身風險系數極高,如若將房產投入股市,稍有不慎,便可能把自家房產「讓渡」他人。

舉例來說,劉某看到朋友入市獲利後,苦於手頭無資金,便想到自己有一套房,不妨把房子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投入股市大賺一筆後再還銀行。於是,劉某向銀行申請貸款,並簽署了《個人抵押借款合同》,雙方約定:借款種類為消費(裝修)貸款,金額50萬元,並明確約定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為擔保債權履行,劉某將名下房屋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但是,劉某收到上述款項後,並未按照約定用於消費,而是將全部貸款投入股市。後股市大跌,劉某未如期履行還款義務,造成違約。銀行很快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包括全部本金、利息,由於未按合同約定使用借款,挪為他用,銀行要求劉某承擔借款利率上浮100%的罰息並要求對抵押房屋進行拍賣、變賣後優先受償。劉某的小聰明,最終換回的是得不償失的苦果。

投資者炒股時應遵循適度原則,量力而為。要結合自身經濟情況和能力,堅持理性投資,勿輕易通過銀行、P2P公司、場外配資等方式借款炒股,避免自挖「陷阱」。

3 不懂股票能否請「高人」代炒

孫某時任某證券公司銷售管理部駐銀行客戶經理。2017年4月底,孫某向來銀行存款的肖某建議,在該證券公司開戶並自薦為其代理炒股。協商後雙方簽訂《委託理財協議》約定:「孫某用肖某證券賬戶里150萬元代其炒股,雙方二八分成,如出現本金虧損,全由孫某負擔。」後股市行情下挫,孫某的操作為肖某造成80萬元虧損,但他未依約承擔責任,因此,肖某便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查明,雙方之間形成委託合同關系,但孫某是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在其任職期間內接受肖某委託買賣股票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43條規定:「禁止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在任期內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情形。」因此,孫某與肖某之間的委託合同關系應屬無效,應根據當事人雙方的過錯程度及公平原則確定資金損失承擔的問題。

實際生活中,不少投資者對專業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水平更為信賴,便放心地將自己的股票賬戶交由證券從業人員私下處理,但這其中存在相當大的法律風險。首先,投資者賬戶委託給證券從業者代為操作在法律上是無效的,若堅持採用該方式,不僅可能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且自身權益也難以得到法律保障;其次,由於賬戶交由他人代為操作,便意味著賬戶資金、密碼受制於人,無法完全自控,賬戶資金安全與風險顯著增加;最後,現實委託他人炒股中,委託雙方往往是朋友或親戚關系,若在委託炒股期間出現糾紛、爭執不下,便可能出現人財兩空、對簿公堂的情況。

筆者提醒,投資者要保管好自己的股票賬戶,切勿讓證券從業者代為炒股,若不得已委託其他普通人士炒股,則須提前擬好委託合同,避免爭議出現。在投資股票過程中若出現糾紛,投資者首先要及時將相關證據完整留存,並積極與對方協商解決,如解決不成,還可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