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份代持會有什麼風險
法律分析:
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主要來源於其實際出資人(即「隱名股東」)與工商登記的股東(即「代持股人」或「顯名股東」)的不一致。隱名股東雖然向公司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但股權卻未登記在其名下,其在法律上不能當然地被認定為公司股東。隱名股東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一)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風險可以說《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在原則上認可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認為股權代持協議當然有效則是一種誤解,因其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明確規定「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也就是說,如存在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股權代持協議將被依法認定為無效。此外需引起注意的是,本條僅僅明確了股權代持協議的合法地位,但並未明確實際投資人的合法股東地位;明確了依照股權代持協議保護實際投資人的投資權益,但對於實際投資人能否享有股東權益問題,仍然規定要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第二十五條 原則上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衍生問題:
私下簽訂的股份代持協議有法律效力么?一般情況下,只要各方當事人自願協商一致,私下簽的協議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便具有法律效力,且合同對雙方具有拘束力。股份代持協議,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後簽訂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