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優先股有哪些優先權
優先股是一種具有普通股和債券雙重特點的有價證券。優先股在沒有固定到期日、不支付股利也不會引起企業破產、股息不能抵扣所得稅等方面類似於普通股,但在股利限制在一定范圍內方面,又類似於債券。
優先股到底是什麼?
一、優先股有哪些優先權?
1、股息領取優先權。股份公司分派股息的順序是優先股在前,普通股在後。股份公司不論其盈利多少,只要股東大會決定分派股息,優先股就可按照事先確定的股息率領取股息,即使普遍減少或沒有股息,優先股亦應照因分派股息。
2、剩餘資產分配優先權。股份公司在解散、破產清算時,優先股具有公司剩餘資產的分配優先權,不過,優先股的優先分配權在債權人之後,而在普通股之前。只有還清公司債權人債務之後,有剩餘資產時,優先股才具有剩餘資產的分配權。只有在優先股索償之後,普通股才參與分配。
二、優先股有什麼特點?
1、股息率固定。普通股票的股息是不固定的,它取決於股份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盈利水平。
2、股息分派優先。在股份公司盈利分配順序上,優先股排在普通股票之前。
3、剩餘資產分配優先。當股份公司因解散或破產進行清算時,在對公司剩餘資產的分配上,優先股票股東排在債權人之後、普通股票股東之前。
4、一般無表決權。優先股票股東權利是受限制的,最主要的是表決許可權制。
㈡ 一般情況下優先股票的股息率是什麼的其持有者的股東權利受到一定限制
固定
這是一道考題,全部是這樣的
一般情況下,優先股票的股息率是( )的,其持有者的股東權利受到一定限制。
A.不確定
B.固定
C.隨公司盈利變化而變化
D.浮動
答案B 優先股票是一種特殊股票,在其股東權利、義務中附加了某些特別條件。優先股票的股息率是固定的,其持有者的股東權利受到一定限制,但在公司盈利和剩餘財產的分配上比普通股票股東享有優先權。
㈢ 相對於普通股股東而言,優先股股東所擁有的優先權是
優先股和普通股的區別:
1、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不同
普通股股東可以全面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而優先股股東一般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一般情況下不參與股東大會投票,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公司決定發行新的優先股,優先股股東才有投票權。同時,為了保護優先股股東利益,如果公司在約定的時間內未按規定支付股息,優先股股東按約定恢復表決權;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復的優先股表決權終止。
2、利潤和剩餘財產分配順序不同
相對於普通股股東,優先股股東在公司利潤和剩餘財產的分配上享有優先權。
3、股息收益不同
普通股股東的股息收益並不固定,既取決於公司當年贏利狀況,還要看當年具體的分配政策,很有可能公司決定當年不分配。而優先股的股息收益一般是固定的,尤其對於具有強制分紅條款的優先股而言,只要公司有利潤可以分配,就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向優先股股東支付。
4、收益來源不同
普通股股東除了獲取股息收益外,收益來源二級市場價格上漲也是重要的;而優先股的二級市場股價波動相對較小,依靠買賣價差獲利的空間也較小。
5、退股表現不同
普通股股東不能要求退股,只能在二級市場上變現退出;如有約定,優先股股東可依約將股票回售給公司。
知識延伸——優先股的概念:
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餘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
優先股既像債券,又像股票,其「優先」主要體現在:一是通常具有固定的股息(類似債券),並須在派發普通股股息之前派發;二是在破產清算時,優先股股東對公司剩餘資產的權利先於普通股股東,但在債權人之後。
優先股股東在其他一些股東權利是受限的。一般來講,優先股股東對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事務沒有表決權,僅在與之利益密切相關的特定事項上享有表決權,優先股股東對公司經營的影響力要小於普通股股東。
㈣ 優先股規定有哪些
優先股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優先股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餘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
第三條 上市公司可以發行優先股,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非公開發行優先股。
第四條 優先股試點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行為。
第五條 證券公司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參與優先股試點,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遵循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行為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第六條 試點期間不允許發行在股息分配和剩餘財產分配上具有不同優先順序的優先股,但允許發行在其他條款上具有不同設置的優先股。
同一公司既發行強制分紅優先股,又發行不含強制分紅條款優先股的,不屬於發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優先順序的優先股。
第七條 相同條款的優先股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相同條款優先股,每股發行的條件、價格和票面股息率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八條 發行優先股的公司除按《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制定章程有關條款外,還應當按本辦法在章程中明確優先股股東的有關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後,有權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餘利潤分配的,公司章程應明確優先股股東參與剩餘利潤分配的比例、條件等事項。
第十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通知優先股股東,並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東的規定程序。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會議,就以下事項與普通股股東分類表決,其所持每一優先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優先股沒有表決權:
(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2)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百分之十;
(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4)發行優先股;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項的決議,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大會可授權公司董事會按公司章程的約定向優先股支付股息。公司累計三個會計年度或連續兩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股東大會批准當年不按約定分配利潤的方案次日起,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與普通股股東共同表決,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一定比例表決權。
對於股息可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所欠股息。對於股息不可累積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當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規定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優先股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 發行人回購優先股包括發行人要求贖回優先股和投資者要求回售優先股兩種情況,並應在公司章程和招股文件中規定其具體條件。發行人要求贖回優先股的,必須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資本的除外。優先股回購後相應減記發行在外的優先股股份總數。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優先股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優先股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優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十五條 除《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的事項外,計算股東人數和持股比例時應分別計算普通股和優先股。
第十六條 公司章程中規定優先股採用固定股息率的,可以在優先股存續期內採取相同的固定股息率,或明確每年的固定股息率,各年度的股息率可以不同;公司章程中規定優先股採用浮動股息率的,應當明確優先股存續期內票面股息率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