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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不得

發布時間: 2023-02-19 19:50:27

1.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必要條件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我國股票發行方式中的一種。股票發行方式有公募和私募兩種,即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必要條件有哪些?
1、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2)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3)募集資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
(4)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4)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6)1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7)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 證券從業知識點

以下是證券從業知識點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基本條件和一般規定:

1.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並核發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2.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

3.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

4.生產經營合法;

5.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沒有重大變化;

6.股權清晰;

7.發行人應具備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的獨立性;

8.發行人應規范運行。

二、發行人的財務指標應滿足以下要求: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人民幣3億元。

3.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4.最近1期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5.最近1期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基本條件和一般規定: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4.募集資金使用符合規定;

5.本次發行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6.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名;

7.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四、證券交易規則主要包括:

1.集中競價交易規則。交易程序包括:開設交易賬戶;委託買賣;場內競價;清算與過戶。

2.大宗交易規則。

3.金融期貨交易規則—基本規則:保證金交易規則;當日無負債結算規則;強制平倉規則;逐日盯市規則;結算會員規則;風險控制規則。

五、證券投資基金的作用:

1.基金為中小投資者拓寬了投資渠道;

2.有利於證券市場的穩定和發展。

六、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託管人的職責: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3.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6.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7.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1.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八、證券投資基金的費用:

1.基金管理費;

2.基金託管費;

3.基金交易費——印花稅、交易傭金、過戶費、經手費、證管費。

4.基金運作費——審計費、律師費、上市年費、信息披露費、分紅手續費、持有人大會費、開戶費、銀行匯劃手續費等。

5.基金銷售服務費——支付銷售機構傭金、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營銷廣告費、促銷活動費、持有人服務費等。

九、基金的投資風險:

(1)市場風險;(2)管理能力風險;(3)技術風險;(4)巨額贖回風險。

十、金融期貨的基本功能:

(1)套期保值功能;(2)價格發現功能;(3)投機功能;(4)套利功能。

3.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什麼意思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非公開發行股票不能在社會上的證券交易機構上市買賣,只能在公司內部有限度地轉讓,價格波動小,風險小,適合於公眾的心理現狀。

如果不是這樣,而是一下子在社會上推出大量的公開上市股票,那麼,股民們在心理准備不足、認識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現反常行為,從而影響社會的穩定。

(3)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不得擴展閱讀: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2)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3)募集資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

(4)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4.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需要證監會核准嗎

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需要證監會核准嗎? 非公開公司債券由交易所監管,向證券業協會備案。不需要公開披露信息,也不需要報送證監會核准。因此,發行人成功發行私募公司債後,公開市場只能查詢到此債項的發行人名稱、承銷商、發行規模、期限、票面利率等關鍵要素,而整個過程中發行人是不需要向公開市場披露相關信息的。 公司債券是根據法定程序發行的一種債券,公司債券的分類有很多種,按照發行的方式可以分為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的債券,顧名思義就是指沒有對廣大公眾公開發行的債券。 二、非公開發行債券注意事項有哪些 1、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200人。 上市公司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2、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僅限於在「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轉讓後,持有同次發行債券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以參與本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認購與轉讓,不受「合格投資者」資質條件的限制 3、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是否進行信用評級由發行人確定,並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披露。 4、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無須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1)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經過中國證監會核准; (2)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中國證監會簡化核准程序。 5、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約定」的用途。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轉借他人。 綜上所述,公司發行債券可以選擇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這個完全由公司自己決定。從程序上看,非公開發行相對簡單,需要向證券業協會備案,不需要證監會的審核。另外,非公開發行債券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兩百人,應該向合格投資者發行。

5. 非公開發行的股票多少時間可以上市流通謝謝!

非公開發行的股票什麼時候可以上市流通
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包括:發行對象不得超過35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80%,發行股份6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則為18個月)不得轉讓,大股東認購的非公開發行股份必須鎖定36個月才能出售;金融投資機構認購的非公開發行股份必須鎖定12個月才能出售。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
非公開發行股票就是指不向投資者公開發行,而是向特定的投資者發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根據非公開增發的新規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二)發行對象不超過35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監管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三)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80%; (四)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18個月內不得轉讓。 當然,非公開增發股票的公司如果存在虛假陳述等行為,就不能增發。非公開增發是一個中性消息,投資者不要過分解讀。

非公開發行股票一般會停盤多長
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告董事會預案期間,公司股票停牌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 按《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公司可以交易所認為合理的理由申請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和復牌,卻未涉及停牌期限。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業務指引》作出上述停牌規定的制度依據是《股票上市規則》,但它同樣未涉及停牌期限。 這樣的制度安排,有利於董事會推出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成熟預案並進行公告,但對二級市場的股票持有人卻是不公平的。 如果某上市公司遲遲不推出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董事會預案,那麼,它的股票也就可以不復牌,這就影響了流通股股東的流通權。 在牛市中,就有可能「錯過了好機會」,在熊市中也存在同樣的問題,會錯過「斬倉」的好機會。

6. 股票定增是什麼目的有什麼優缺點

股票定增與IPO不同,它是一種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一般是指向特定的投資者增發股票來募集資金。這種發行對投資者的門檻要求較高,主要是針對一些公司股東、私募基金和資金大戶的,小資金散戶很難參與。非公開發行規定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為36個月)不得轉讓。另外,募資用途還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但對是否無盈利沒有要求。下面,和大家一起學習下定增的基礎知識。

定向增發股票的目的
1. 利用上市公司的市場化估值溢價,將母公司資產通過資本市場放大,從而提升母公司的資產價值。
2. 避免母公司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規避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要求,實現在財務和經營上的完全自主。
3. 對控股比例較低的集團公司而言,通過定向增發可進一步強化對上市公司的控制。還可以作為一種新的並購手段,促進優質龍頭公司通過並購實現成長
4. 對國企上市公司和集團而言,減少了管理層次,使大量外部性問題內部化,降低了交易費用,能夠更有效地通過股權激勵等方式強化市值導向機制。
5. 當前上市公司估值處於較低位置時,採取定向增發可以低成本獲得更多股份,對未來的減持套現更為有利。
定向增發的優缺點
1. 大股東、機構投資者或是資金實力雄厚的職業投資人可能溢價參與定增,這將為上市公司輸送大量的低成本資金,有利於散戶持股的風險。
2. 參與定向的最多10名投資人都有明確的鎖定期,一般來說敢於定向增發且成功發行的上市公司,未來通常會有較好的成長性。
3. 還可以作為股市並購的重要手段和助推器,如果上市公司想要對其他公司戰略持股甚至是控股,可以通過定向增發融資後再去並購。
4. 缺點是,如果公司本身質地一般,缺乏吸引力,就可能通過折價發行來獲取急需的資金。如果折價幅度較大,無疑會嚴重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定增股的發行與流通
1. 發行條件: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且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發行價不得低於定價基準20個交易日均價的90%,一般為股票市價的5~8折。
2. 定增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控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3. 1年年報及本年度一季報未被會計師出具持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或是相關意見所涉及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
4. 募集現金總額不得超過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凈資產額的50%,向控股股東或實控人發行或是發行後控股股東及實控人變更的除外,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行後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以上就是關於股票定向增發的相關基本知識的介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7. 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如何理解

一、 股票發行不超過十名
非公開發行股票中如何認定發行對象一般針對機構和有實力的個人,不超過十名主要考慮不要股份太散或者太瑣碎,關鍵是增發有價格優勢,如果大趨勢好的時候,大機構也願意參加,等於打了9折;如果是熊市,就不好說了,有時候買的不夠10人,大股東也只好自己買自己了。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點主要有:一、募集對象的特定性;二、發售方式的限制性。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是特定的,即其發售的對象主要是擁有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優勢的機構投資者及其他專業投資者,他們具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能夠做出獨立判斷和投資決策。其次,非公開發行的發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開地線不特定的一般投資者進行勸募,從而限制了即使出現違規行為時其對公眾利益造成影響的程度和范圍。股權激勵跟非公開發行不是一個意義上的,別混淆了。
二、 發行對象不超過十人是可以的
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是指認購並獲得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資組織不超過10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隻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 信託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發行對象屬於上述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拓展資料: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有利於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應當有利於提高資產質量、改善財務狀況、增強持續盈利能力。
一、 發售股票條例
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薦人和承銷商、為本次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專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勤勉盡責,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謀取不正當利益,禁止泄露內幕信息和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或者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四條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本次發行對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實、准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保薦人、上市公司選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和確定發行價格,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體現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
二、 發行方案
涉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重大資產重組應當與發行股票籌集資金分開辦理。 第二章發行對象與認購條件 第七條《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該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第八條《管理辦法》所稱「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是指認購並獲得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資組織不超過10名。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隻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 信託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第九條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第十條發行對象屬於本細則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