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非公開發行股票二次修訂公告是利好還是利空
非公開發行股票因為是定向融資,理論上是與公司企業做強做大有關,從公司層面上看是利好!
但實際上,因為此類股票為限售股,因此,短期內對流通股根本就沒有任何影響。
㈡ 非公開發行股票發生變化意味著什麼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非公開發行股票可以充實企業自有資本金。現在,企業自有資本金過少,技術改造難以實現,設備老化、工藝落後的現象遲遲不能改變,大大限制了企業自我發展。發行股票則可以迅速集聚大量資金,既能充實企業自有資本金,又能節省財政資金。
㈢ 非公開發行股票獲批,是利好還是利空
其屬於利好,限制了即使出現違規行為時其對公眾利益造成影響的程度和范圍。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點主要有募集對象的特定性;發售方式的限制性。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為特定的,其發售的對象主要是擁有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優勢的機構投資者及其他專業投資者,他們具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能夠做出獨立判斷和投資決策。
非公開發行的發售方式是有限制的,不能公開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資者進行勸募,從而限制了即使出現違規行為時其對公眾利益造成影響的程度和范圍。非公開發行股票為利好,尤其是如果有增發價格如果與二級市場聯動,將會推動股票股價。股價的影響因素有很多,如並購重組對股價的影響、股票價格與股票成交量的關系、稅收政策對股票市場的影響等。
(3)非公開發行股票修訂擴展閱讀:
非公開發行股的相關要求規定:
1、投資者所承諾的資金可以分三期到位,但首期到位資金不得低於基金擬募集規則的50%。否則,該基金不能成立,發起人須承擔募集費用,並將已募集的資金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在30天以內退還給認購人。
2、基金公司董事會須由三名以上有投票權的執行董事,其中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執行董事與基金管理人的發起人在行政上保持獨立。
3、產業基金只能投資於未上市企業,其中投資於基金名稱所體現的投資領域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總值的60%,投資過程中的閑散資金只能存於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金融債券等有價證券。但是所投資企業上市後基金所持份額的未轉讓部分及其增資配股部分不在此限。
㈣ 擬對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進行修是什麼意思
擬對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進行修正或調整,就是將計劃對原來的方案中發行股票的數量,價格,對象等有關數據進行調整。
㈤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價格到底是怎麼定的
根據證監會相關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底價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實際發行價不得低於發行底價。其中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低價的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因為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價格比較接近定價時的股票價格, 一般不須要進行除權。對於非公開發行的規定除了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90%,還有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為36個月)不得轉讓,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
拓展資料:
1、非公開發行股票流程
1)籌備階段:進行盡職調查,溝通制定定增方案並完成製作; 2)審議階段:通過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接受《認購意向函》,然後上報證監會進行修改補充,最後予以通過;3)發行階段:投資人發送《認購意向函》,再由承銷商對意向投資人發送《詢價函》進行詢價定價,定價結束後上交證監會批復,進行繳款認購。
2、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作用
1)使得控股比例較低的集團公司通過增發股票進一步增強對上市公司的控制;
2)通過在上市公司估值較低的位置進行增發股票,從而可以獲得更多股份, 最終獲得更多利益;
3)從根本上避免了母公司與子公司進行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並增強上市公司財務與經營的獨立性;
4)定向增發可以視作促進優秀公司進行並購的一種手段。
5)減少上市公司市場估值的溢價,將公司資產通過資本市場擴大,進而增加公司的資產價值。
㈥ 如何理解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限期調整
你好:
1、非公開發行股票,一般的鎖定期限是12個月
2、如果把鎖定的期限進行調整,要看怎麼調整了,一般是可以看出對發行股票的信心情況
3、若是將鎖定時間延長,無疑是對該股的發展充滿信心,看好今後更長時間的股票價格
4、若是把鎖定期限調整的短了,那麼說明公司融資意圖太重,而發行對象急於套現
祝:好!
㈦ 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發行價格定了以後股價下跌後還能修改發行價么
你和人家簽個合同,一批貨,10元一件。 你生產成本變高了,你說,咱倆再簽個合同,11元一件吧? 對方不告你?
㈧ 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的調整事項是什麼意思
股票要停牌
非公開發行股票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點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又稱定向增發,目前規定要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加不得低於公告前20個交易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為36個月)不得轉讓。
特點:參與門檻高,一個資產包一般需要幾千萬甚至幾億資金;價格打折,有時定價會比市價低30%以上;鎖定期12個月。
定向增發股票特點:一般都是較優質的上市公司,具備績優特點;有增發利好,對其未來股價有較強的提振作用;有12個月鎖定期,讓持有者真正地做到長線投資。
㈨ 什麼是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
根據股票發行對象的不同,可以將股票發行方式分為非公開發行(Private placement)與公開發行(Public offering)。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編輯本段特點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點主要有:一、募集對象的特定性;二、發售方式的限制性。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是特定的,即其發售的對象主要是擁有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優勢的機構投資者及其他專業投資者,他們具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能夠做出獨立判斷和投資決策。其次,非公開發行的發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開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資者進行勸募,從而限制了即使出現違規行為時其對公眾利益造成影響的程度和范圍。非公開發行股票一般是利好,尤其是如果有增發價格如果與二級市場聯動,將會推動股票股價。股價的影響因素有很多,如並購重組對股價的影響、股票價格與股票成交量的關系、稅收政策對股票市場的影響等。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優點是給予非公開發行一定的監管豁免,可以在不造成證券法的功能、目標受損的前提下,使發行人大大節省了籌資成本與時間,也使監管部門減少了審核負擔,從而可以把監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公開發行股票的監管、查處違法活動及保護中小投資者上,這在經濟上無疑是有效率的。其次,對非公開發行給予審核豁免。由於可以獲得審核豁免,從而大大降低籌資成本,因而對於許多企業來說,非公開發行具有很大吸引力。例如,一些「創業企業」(START-UPENTERPRISES)盡管擁有某種新技術,但由於其高風險性,使得普通投資者往往不願對這樣的企業進行投資。這種企業的價值也往往被低估。如果它們通過公開發行股票進行融資,其成功的可能性將不高,復雜、耗時、費用高昂的審核、披露程序更是一道難以逾越的門檻。而非公開發行則可以為它們提供一條有效的直接融資捷徑。有資料證明,美國非公開發行豁免制度對美國高科技產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註:Jennings,Marsh, Coffee,Securities Regulation,Cases and Materials,7[Thd.pp.340—343.)再比如,當外國企業希望到其他國家的股票市場上籌資時,他國的股票發行審核、披露程序常常也是最大的障礙。而非公開發行則可以使其克服這一障礙。近年來,通過非公開發行方式進入外國股票市場,已經成為證券市場全球化的一種重要形式。
編輯本段發行對象
發行的「特定對象」主要是自我保護能力較強的投資者,一般包括以下幾類:金融機構;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和產業投資基金;公司內部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富裕的自然人以及具備相當財經專業知識及投資經驗的投資人。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票,不但有助於減小上市公司融資對市場的壓力,也有利於吸引場外機構的資金進入市場,還可以為包括虧損上市公司在內的所有公司引入新的戰略股東、注入新的優質資產、進行收購兼並等提供新的工具和渠道,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有利於促進上市公司結構調整。
編輯本段制度
制度空間被打開私募融資一般只要有買家就可能成行,審核程序相對簡單,同時,發行成本較低,是國際通行的融資方式和靈活方便的再融資方式。 但在我國,股票私募發行制度一直是一個立法空白。1993年頒行的《公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1998年頒行的《證券法》,規范我國股票市場的基本法律制度基本上都是以「公開發行、上市公司」為基本出發點來設計的,並沒有接受和規定私募發行制度。 隨著股票市場上投資者結構的變換,尤其是機構投資者的數量和規模不斷擴大,私募融資開始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因此,2005年10月27日修訂並於2006年1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證券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私募發行制度,主要包括:確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私募發行的方式設立?新《公司法》第78條?;明確界定「非公開發行」的概念?《證券法》第10條?。此外,新《公司法》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審批程序,並將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降低為500萬元,引入了授權資本制度,將發起人股份轉讓限制縮短為一年,這些規定,客觀上為股票私募發行提供了極大的活動空間。 從目前看,根據公布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自主創新、產業結構調整、區域經濟協調、中小企業發展和環境保護等各個方面,都需要具有針對性的戰略投資者,這為各類產業型私募基金試點和運作打開了市場空間。 還有,發改委制訂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以及正在制訂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其實質都面向特定投資者募集和投向特定領域的私募融資形式。
編輯本段積極意義
知名專家黃湘源指出,定向增發用私募形式進行再融資,就意味著上市公司將有更大的自由,跳出公募的框框,選擇適合自己再融資要求的市場方式。這比簡單恢復再融資更有意義,它在滿足相關公司再融資需求的同時,還可以盡可能地按照原股東意願來改變公司的股權結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積極意義: 首先,私募形式的再融資其重點不僅在於融入資金,更主要的還在於引入戰略投資者。例如G天威定向增發的目標均為證券投資機構,其中也包括QFII。G華新的方案是向第二大股東瑞士HolchinB.V.公司定向增發1.6億股新股,完成增發後,瑞士HolchinB.V.公司將成為第一大股東。 其次,私募形式的再融資也是為整體上市度身訂做的一種市場規則,它使得全流通條件下的整體上市有可能不再是圈錢的代名詞。不過,由於我國上市公司特別是早期由國企改制上市的公司大多是通過剝離母公司部分資產上市的,不僅為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留下了大量隱患,也是股權分裂的局面得以加劇的一個重要因素,整體上市對於解決母子控制型上市公司的體制痼疾依然具有無可否認的積極意義。G鞍鋼的整體上市實踐表明,通過定向增發而實現整體上市,也可以不存在融資行為。這樣的整體上市對於我國股市來說,將是真正市場化意義上的一大進步。 最後,私募形式的再融資是上市公司通過改變實際控制人的方式實現並購重組的重要手段,即使是不涉及控制人改變的債權換股權、重組換對價,也不失為一些陷入困境的困難戶進行股改的助推器。私募形式的並購重組雖然仍有可能具有一定的關聯交易色彩,但由於參與私募的股東大多是機構投資者,不管其是否有可能成為實際控制人,一般在認購以後總是會有一些作為新股東的代表進入上市公司董事會,從而取得一定的話語權,以監督和保證私募資金的使用不能違背承諾或違背股東們的意志,這對於從公司治理結構上改變大股東「一股獨大」的狀態,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也將是十分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