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創業板能借殼上市嗎
2013年11月,證監會發布了《關於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明確了借殼上市與IPO標准等同以及不允許創業板借殼上市的政策。而在2015年1月8日對《重組辦法》修訂的微訪談中又重申了這一規則,當時證監會相關發言人亮衫拍給出的回答是:創業板定位於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和其他成長型企業的創新發展,上市門檻相對較低,同時面臨創業失敗風險,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並承擔投資風險。為了有效發揮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避免創業板上市公司成為炒作對象,本次《重組辦法》明確了不允許創業板上市公司借殼上市。
也就是說,不允許創業板借殼上市,是為了不讓創業板公司成為炒作對象。因為創業板普遍的市盈率都比較高,而且市值相對較少,借殼上市的門檻較低,一旦被炒作,將會積聚較大的風險,這是監管層推出這一限制政策的初衷。但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這一政策正成為扼住創業板上市公司進一步發展的喉嚨。
科創板的推出將會促使監管重心放歸市場,並對現有的政策進行松綁
科創板的推出應該說是承載了國家大力發展 科技 創新和資本市場開放兩大任務的戰略舉措,同時也預示著資本市場監管態度的轉變和改革。而科創板的核心是注冊制,而注冊制的核心則是信息披露。在注冊制下,監管機構的重點工作將由實質性審查轉向合規性審查,而此前的實質性審查的職責將轉交給交易所和相關的中介機構。強化現有中介機構的中介責任,使得其真正承擔起保薦人和中介的真正職責,向投資者提供真實、完整和全面的信息。投資者則根據公開的信息對企業的價值進行判斷,將選擇權重新交回到市場的手中。
❷ 證監會發布重組新規 取消「凈利潤」、允許創業板借殼上市等
10月1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下稱《重組辦法》)。
證監會稱,《重組辦法》已經2019年10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9年第3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觀點地產新媒體了解,《重組辦法》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一是簡化重組上市認定標准,取消「凈利潤」指標。二是將「累計首次原則」計算期間進一步縮短至36個月。
三是允許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其他資產不得在創業板實施重組上市交易。創業板上市公司實施相關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重組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有關要求,所購買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四是恢復重組上市配套融資。五是豐富重大資產重組業績補償協議和承諾監管措施,加大問責力度。此外,明確科創板公司並購重組監管規則銜接安排,簡化指定媒體披露要求。
證監會指出,《重組辦法》自6月20日起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意見、建議69份,其中有效意見66份,主要集中在放開創業板重組上市,取消認定標准中的「凈資產」等指標,強化重大資產重組業績補償協議和承諾履行監管,擴大配套融資發行規模等方面,我會已結合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分析、採納、吸收,或納入後續相關改革。
同時,為配合《重組辦法》順利實施,修改後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同時公布。
❸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202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試點注冊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期限的決定》《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以下簡稱科創板)上市,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科創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第四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以及相關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並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第五條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應當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時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協助發行人隱瞞應當披露的信息。第六條保薦人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范的要求,充分了解發行人經營情況和風險,對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獨立作出專業判斷,審慎作出推薦決定,並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所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第七條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范,審慎履行職責,作出專業判斷與認定,並對招股說明書中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執業人員應當對與本專業相關的業務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注意義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八條同意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也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注冊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作出保證。第九條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第二章發行條件第十條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第十一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標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第十二條發行人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
(一)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二)發行人主營業務、控制權、管理團隊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2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最近2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
(三)發行人不存在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等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
❹ 2021香梨股份可能被什麼重組
2021香梨股份可能不會被重組,因為香梨股份已經重組失敗了。
香梨股份重組失敗是因為重組期間被叫停導致的。香梨股份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並申請復牌,且預期在短時間內無法取得有效進展。而且還沒有找到很好的公司進行重組業務,最終重組業務只能被叫停。
在上市公司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准,香梨股份短期債務所佔比重較大,對注入資產進行調整力不從心,資金鏈安全一直存在問題。在國內IPO市場上,在連續16周無新增初審企業進入IPO名單,企業上市壓力逐漸變大。
最後,由於在相關重組盡職調查中眾品食品因一直存在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等問題,在中介機構多次督促整改後也一直未能採取有效整改措施導致,因此直接叫停了重組業務。
拓展資料:
新疆庫爾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梨股份」)是以巴州沙依東園藝場為主發起人,聯合庫爾勒市庫爾楚園藝場、庫爾勒人和農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和碩新農種業科技有限公司和哈密中農科發展有限公司於1999年11月18日成立。2001年12月13日在上海證交所成功發行5000萬A股,12月26日在上交所上市,總股本16050萬元,截止到2005年6月份公司的總資產5.85億元,凈資產4.69億元
根據2021年10月11日的ST香梨公告,該公司正在籌劃以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泰登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泰登投資」)及其全資子公司霍氏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霍氏集團」)、威寧貿易有限公司(「威寧公司」)所持有的統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統一石化」,持有統一咸陽、統一無錫75%股權)100%股權,以及統一(陝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統一咸陽」)25%股權、統一(無錫)石油製品有限公司(「統一無錫」)25%股權,想要重新上市。
相關各方於近日簽署了《重大資產收購協議》。截至公告日,標的資產的預估價值為人民幣14.3億元。
❺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2019)
一、修改背景與立法考慮
重組上市是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重要交易類型,市場影響大,投資者關注度高。為遏制投機「炒殼」,促進市場估值體系修復,2016年我會修改《重組辦法》,從豐富重組上市認定指標、取消配套融資、延長相關股東股份鎖定期等方面完善監管規則。總體來看,通過嚴格監管,借重組上市「炒殼」、「囤殼」之風已得到明顯抑制,市場和投資者對高溢價收購、盲目跨界重組等高風險、短期套利項目的認識也日趨理性。
隨著經濟形勢發展變化,上市公司藉助重組上市實現大股東「新陳代謝」、突破主業瓶頸、提升公司質量的需求日益凸顯。但按現行《重組辦法》,操作復雜度較高,有些交易難以實施。對此,市場各方主體意見較為一致,建議我會適度調整重組上市監管規則,發揮並購重組和直接融資功能。鑒此,我會經充分研究、評估,對《重組辦法》作了進一步修改。二、主要修改內容
一是取消重組上市認定標准中的「凈利潤」指標。針對虧損、微利上市公司「保殼」、「養殼」亂象,2016年修訂《重組辦法》時,我會在重組上市認定標准中設定了總資產、凈資產、營業收入、凈利潤等多項指標。規則執行中,多方意見反映,以凈利潤指標衡量,一方面,虧損公司注入任何盈利資產均可能構成重組上市,不利於推動以市場化方式「挽救」公司、維護投資者權益。另一方面,微利公司注入規模相對不大、盈利能力較強的資產,也極易觸及凈利潤指標,不利於公司提高質量。在當前經濟形勢下,一些公司經營困難、業績下滑,更需要通過並購重組吐故納新、提升質量。
鑒此,為強化監管法規「適應性」,發揮並購重組功能,本次修改刪除了凈利潤指標,支持上市公司資源整合和產業升級,加快質量提升速度。
二是進一步縮短「累計首次原則」計算期間。2016年我會修改《重組辦法》時,將按「累計首次原則」計算是否構成重組上市的期間從「無限期」縮減至60個月。考慮到累計期過長不利於引導收購人及其關聯人控制公司後加快注入優質資產,本次修改統籌市場需求與我會抑制「炒殼」、遏制監管套利的一貫要求,將累計期限減至36個月。
三是推進創業板重組上市改革。考慮創業板市場定位和防範二級市場炒作等因素,2013年1月,我會發布《關於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禁止創業板公司實施重組上市。前述要求後被《重組辦法》吸收並沿用至今。經過多年發展,創業板公司情況發生了分化,市場各方不斷提出允許創業板公司重組上市的意見建議。經研究,為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服務科技創新企業發展,本次修改允許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其他資產不得在創業板重組上市。相關資產應符合《重組辦法》規定的重組上市一般條件以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四是恢復重組上市配套融資。為抑制投機和濫用融資便利,2016年《重組辦法》取消了重組上市的配套融資。為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和置入資產改善現金流、發揮協同效應,重點引導社會資金向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高科技企業集聚,本次修改結合當前市場環境,以及融資、減持監管體系日益完善的情況,取消前述限制。
五是加強重組業績承諾監管。針對重組承諾履行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為加強監管,在《重組辦法》第五十九條增加一款,明確: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作出業績補償承諾的,應當嚴格履行補償義務。超期未履行或違反業績補償承諾的,可以對其採取相應監管措施,從監管談話直至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此外,為實現並購重組監管規則有效銜接,本次修改明確:「中國證監會對科創板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為進一步降低成本,本次修改還一並簡化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只需選擇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公告董事會決議、獨立董事意見。三、各方意見、建議採納情況
公開徵求意見期間,我會官網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共收到書面意見、建議69份;剔除重復部分,合計收到有效意見66份。經認真梳理,我會對各方意見、建議作了分類吸收,其中未採納意見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關於是否放開創業板重組上市有意見提出,放開創業板重組上市不利於穩定政策預期、遏制「垃圾股」炒作。另有意見提出,應當明確「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范圍,並可一並放開「同行業、上下游」資產借殼創業板公司。
我會認為,一是有限度放開創業板重組上市確有必要,符合創業板發展需求,是我會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行示範區的重要舉措。
二是關於創業板重組上市資產范圍。由於認定相關資產是否屬於「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政策性、專業性強,且隨著科技發展和國家政策調整,產業范圍還將不斷變動。為避免頻繁修訂規則,擬不在《重組辦法》中具體界定前述產業的范圍。我會將指導深圳證券交易所根據實踐情況明確相關目錄指引。
(二)關於是否進一步取消「凈資產」等指標有意見提出,凈資產指標與上市公司杠桿使用情況相關,在重組上市認定標准中保留凈資產指標,影響小規模公司正常產業重組,建議取消該指標。
我會認為,保留「凈資產」指標,有利於全面對比借殼資產與上市公司體量差異,准確反映交易影響,遏制不能實質改善上市公司經營質量的「炒小」。因此,修改後的《重組辦法》保留「凈資產」指標。
附件2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
❻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2022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適用本辦法。
境內公司股票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五條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第六條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七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第二章發行條件第一節主體資格第八條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第九條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第十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一條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第十三條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二節規范運行第十四條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第十五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第十六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第十七條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第十八條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
(二)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三)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四)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條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第二十條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❼ 借殼上市需要什麼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3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
(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其發行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上述規定的有關文件。
(7)關於在借殼上市審核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擴展閱讀:
借殼上市的注意事項
1、識別有價值的殼資源
如何識別有價值的殼資源,是買殼企業應慎重考慮的問題。買殼企業要結合自身的經營情況、資產情況、融資能力及發展計劃,選擇規模適宜的殼公司。殼公司要具備一定的質量,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和重組的可塑性,不能具有太多的債務和不良債權。買殼者不僅要獲得這個「殼」,而且要設法使殼公司經營實現扭轉,從而保住這個「殼」。
2、作好成本分析
在購買殼資源時,作好充分的成本分析非常關鍵。
購買殼資源成本包括三大塊:取得殼公司控股權的成本、對殼公司注入優質資本的成本、對「殼」公司進行重新運作的成本。其中重新運作的成本又包括以下內容:
(1)對「殼」的不良資產的處理成本。大多數通過買「殼」上市的公司要對殼公司的經營不善進行整頓,要處理原來的劣質資產;
(2)對殼公司的經營管理作重大調整,包括一些制度、人事的變動需要大量的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3)改變殼公司的不良形象,取得公眾和投資者的信任,需要投入資本進行大力地宣傳和策劃;
(4)維持殼公司持續經營的成本;
(5)控股後保持殼公司業績的成本。為了實現殼公司業績的穩定增長,取得控股的公司,必須對殼公司進行一定的扶植所花的資金。
3、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除了考慮上述成本外,由於我國普遍存在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粉飾現象,還存在信息不對稱,殼公司隱瞞對自己不利的信息,存在相當的不明事項等問題,因此在買殼時,還應充分考慮殼資源的風險。企業決策層在決定買殼上市之前,應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和條件,全面考慮,權衡利弊,從戰略制定到實施都應有周密的計劃與充分的准備。
(1)要充分調查,准確判斷目標企業的真實價值,在收購前一定要從多方面、多角度了解殼公司;
(2)要充分重視傳統體製造成的國有公司特殊的債務及表面事項,考慮在收購後企業進行重組的難度,充分重視上市公司原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架構,評估收購後擬採取什麼樣的方式整合管理制度,以及管理架構可能遇到的阻力和推行成本;
(3)還要充分考慮買殼方與殼公司的企業文化沖突及其影響程度,考慮選殼、買殼及買殼上市後存在的風險,包括殼公司對債務的有意隱瞞、政府的干預、中介機構選擇失誤、殼公司設置障礙、融資的高成本及資產重組中的風險等。
❽ 西南策略:重組新規落地 創業板能否牛市再來
摘要
對比之前的版本,本次的重組新規主要針對五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取消重組認定中的「凈利潤」指標、進一步縮短「累計首次原則」至36個月、解除創業板重組上市的「一刀切」禁令、恢復重組上市的配套融資、加大對違反業績補償協議和盈利承諾的問責力度。
我們認為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如下:
1、取消重組認定中的「凈利潤」指標,有利於上市公司的資源整合和質量提升。
2、縮短「累計首次原則」至36個月,從時間維度整體放鬆了認定標准,也有利於收購方加快注入優質資產。
3、解除創業板重組上市的「一刀切」禁令有利於創業板公司資產質量的改善,也拓寬了科技創新企業的上市渠道。
4、恢復重組上市的配套融資對上市公司置入資產的現金流形成支撐,符合經濟承壓的大環境和國際化改革的大趨勢。
5、加大對違反業績補償協議和盈利承諾的問責力度體現了證監會治理並購亂象的決心,是對之前政策執行的經驗總結和改進。
我們認為對創業板走勢影響如下:
創業板業績走勢 有望復制2014年第109號令後的狀況: 並購重組數量與政策松緊高度相關,政策放鬆後並購重組數量增加,創業板業績改善有望加快。
創業板指數走勢 則需要觀察業績改善中內生因素的強弱: 在當前市場風格下,市場對業績的內生性、可持續性關注更高。僅有外生性的注入而非可持續性的業績改善,對股價支撐難以構成有力支撐。
當前,創業板業績改善有三方面有利因素: (1)科技周期見底,5G牌照下發,利好TMT相關全產業鏈。(2)業績承諾結束高峰已過,商譽減值壓力退潮。(3)重組新政落地,優質資產加速注入。 基本是內生外生各佔一半。
投資策略: 總體而言,成長股業績趨勢明顯好於周期股。 可以關注創業板科技龍頭,如卓勝微(300782)、寧德時代(300750)、上海鋼聯(300226)、銳科激光(300747)、聖邦股份(300661)、廣和通(300638)、億聯網路(300628)、匯納科技(300609)、精測電子(300567)、深信服(300454)、億緯鋰能(300014)等。此外,創業板殼資源也可適時關注。
風險提示:政策超預期收緊,5G推進受阻。
正文
10月18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經過四個月的公開徵求意見,重組新規正式落地,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對比之前的版本,本次的重組新規主要針對五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取消重組認定中的「凈利潤」指標
進一步縮短「累計首次原則」至36個月
解除創業板重組上市的「一刀切」禁令
恢復重組上市的配套融資
加大對違反業績補償和盈利承諾的問責力度。
我們認為這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如下:
取消重組認定中的「凈利潤」指標,有利於上市公司的資源整合和質量提升。
在2016年重組辦法所列七類重大資產重組認定標准中,第三類是「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凈利潤的比例達到100%以上」,虧損和盈利能力較弱的公司很容易觸發這一指標,不利於公司採用市場化方法提升資產質量。本次修訂取消了相關規定,鼓勵公司吐故納新、整合資源。
縮短「累計首次原則」至36個月,從時間維度整體放鬆了認定標准,也有利於收購方加快注入優質資產。
重大資產重組的認定期限在2014年的第109號令中沒有限期,2016年修訂為60個月內,本次再次縮短為36個月,進一步放鬆了認定的標准,也支持收購人及其關聯方在取得控制權後加快注入優質資產。
解除創業板重組上市的「一刀切」禁令有利於創業板公司資產質量的改善,也拓寬了科技創新企業的上市渠道。
2013年11月證監會發布《關於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明令禁止創業板公司實施重組上市。此次新規允許「符合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不僅有助於創業板公司質量的改善,也為科技創新企業打開了新一條上市渠道。
恢復重組上市的配套融資對上市公司置入資產的現金流形成支撐,符合經濟承壓的大環境和國際化改革的大趨勢。
恢復配套融資改善了上市公司在經濟承壓背景下置入資產的現金流壓力,也符合國際重組上市的慣例,有助於推進外資在我國權益市場的長期布局。
加大對違反業績補償協議和盈利承諾的問責力度體現了證監會治理並購亂象的決心,這是對之前政策執行的經驗總結和改進。
新規中 新增了問責條款, 明文規定「交易對方超期未履行或者違反業績補償協議、承諾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有助於減輕信息不對稱現象,打擊惡意炒殼行為。
回顧重大資產重組政策的歷次變化:2014年政策進入寬松期,並購重組井噴式增長,潛在風險也逐漸積聚;到2016年,監管層收緊了重組政策,對炒殼、囤殼行為予以規范和限制,引導市場風氣從盲目、過熱和高溢價向理性回歸。2019年重組政策重新放鬆,解禁創業板、恢復配套融資,政策方向與2014年一致的。
那本次重組新規將會對創業板走勢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我們認為是兩方面的:
業績走勢上,創業板業績走勢 有望復制2014年第109號令後的狀況: 並購重組數量與政策松緊高度相關,政策放鬆後並購重組數量增加,創業板業績改善有望加快。 2014年第109號令下發後,創業板重大資產重組數量和規模都快速上行,2015年全年共發生92起,規模合計858.7億元,同比增長160%以上;2016年末到2018年,重大資產重組進入了收縮期。在「小額快審」機制和新政徵求意見的雙重作用下,今年重組再度回暖,新政的正式施行也將持續發力,加速優質資產注入創業板。
指數走勢上,需要觀察並購重組能否帶來業績的持續改善。 在當前市場風格下,僅有外生性的注入而並非可持續性的業績改善,對股價支撐難以構成有力支撐。而且,2018年創業板商譽的大幅減值,就是此前並購政策的後遺症。 在監管上,也只能管到業績承諾期內的承諾情況,對於業績承諾期外的情況,監管無力也無權干預,但這恰恰是當前市場風格所關注的焦點。
總體而言,當前新並購政策的出台,有助於創業板業績加快回暖。 三季報預告顯示創業板三季度凈利潤增速由負轉正,創下新高,基本面或較二季度明顯改善。 當然這需要正式公布的三季報進一步確認。 這種業績改善或許來源於以下三方面:
(1)科技周期見底,5G牌照下發,利好全產業鏈。
TMT板塊基本面與科技革命關聯度很大。上世紀90年代萬維網的出現、2013年移動互聯網的興起都催生了令人興奮的TMT熱潮。5G在2020年有望實現全面商用,行業紅利已經從通信、電子傳導到了計算機,創業板股業績將迎來全面提升。
(2)業績承諾結束高峰已過,商譽減值壓力退潮。
業績承諾期一般對應1-3年,大批並購的保護期在17-18年集中結束,創業板因此爆發了大規模的商譽減值計提,對業績侵蝕較大。減值壓力已經釋放得比較充分,也創造了較低的基數,對創業板日後回升形成支撐。
(3)重組新政落地,優質資產加速注入。
投資策略
總體而言,成長股業績趨勢明顯好於周期股。
建議關注創業板成長股投資機會,如卓勝微(300782)、寧德時代(300750)、上海鋼聯(300226)、銳科激光(300747)、聖邦股份(300661)、廣和通(300638)、億聯網路(300628)、匯納科技(300609)、精測電子(300567)、深信服(300454)、億緯鋰能(300014)等。
此外,創業板殼資源也可適時關注。
風險提示: 政策超預期收緊,5G推進受阻。
(文章來源:冰眼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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