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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4059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

發布時間: 2023-02-10 05:33:10

A. 康冠科技有限公司上市了嗎

康冠科技已上市,上市時間為 2月28日,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康冠科技」,披露招股意向書,公司啟動發行,將於3月8日申購,股票代碼:001308。
拓展資料:
1、康冠科技是一家專注於智能顯示領域的設計生產企業,主要業務為智能顯示產品的研發、生產以及銷售,主要產品包括商用領域的智能交互顯示產品、家用領域的智能電視等。深耕平板顯示終端產品領域,是國內較早致力於液晶顯示器、液晶電視、商用液晶顯示終端及醫用液晶顯示終端產品的廠家。
2、康冠科技上市時間2月28日,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康冠科技」,披露招股意向書,公司啟動發行,將於3月8日申購,股票代碼:001308。本次公開發行股份4248.75萬股,全部為新股,發行後公司總股本為40248.75萬股。
3、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冠科技」、「發行人」或「公司」)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3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11號)等法規,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中證協發[2018]142號)(以下簡稱「《業務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售細則》(中證協發[2018]142號)(以下簡稱「《配售細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中證協發[2018]142號)(以下簡稱「《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發行實施細則》(深證上[2018]279號)(以下簡稱「《網上發行實施細則》」)及《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實施細則》(深證上[2020]483號)(以下簡稱「《網下發行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組織實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A股)。

B. 寧遠申購是國債嗎

寧遠申購是國債嗎?
不是,
寧波遠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公告
v
中國證券報
2022年11月25日06:30北京中國證券報官方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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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示
寧波遠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遠洋」、「發行人」或「公司」)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4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6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中證協發[2018]142號,以下簡稱「《業務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售細則》(中證協發[2018]142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中證協發[2018]142號,以下簡稱「《管理細則》」)、《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發行實施細則》(上證發[2018]40號,以下簡稱「《網上發行實施細則》」)及《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實施細則》(上證發[2018]41號,以下簡稱「《網下發行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實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本次發行初步詢價及網下發行均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互聯網交易平台(IPO 網下詢價申購)(以下簡稱「互聯網交易平台」)進行,平台網址: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請網下投資者認真閱讀本公告。關於網下發行電子化的詳細內容,請查閱上交所網站(www.sse.com.cn)公布的《網下發行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
1、敬請投資者重點關注本次發行流程、網上網下申購和繳款、棄購股份處理等方面的內容,具體如下:
(1)發行人和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主承銷商」)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綜合考慮發行人基本面、市場情況、所處行業、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資金需求及承銷風險等因素,協商確定本次發行價格為8.22元/股。網下發行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
投資者請按8.22元/股在2022年11月28日(T日)進行網上和網下申購,申購時無需繳付申購資金。本次網下發行申購日與網上申購日同為2022年11月28日(T日),其中,網下申購時間為9:30-15:00,網上申購時間為9:30-11:30,13:00-15:00。
(2)初步詢價結束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剔除無效報價後的詢價結果,對所有配售對象的報價按照擬申購價格由高到低、同一擬申購價格上按配售對象的擬申購數量由小到大、同一擬申購價格同一擬申購數量上按申報時間(申報時間以上交所互聯網交易平台記錄為准)由後到先、同一擬申購價格同一擬申購數量同一申報時間按上交所業務管理系統平台(發行承銷業務)(以下簡稱「業務管理系統平台」)自動生成的配售對象順序從後到前的順序排序,剔除報價最高部分配售對象的報價,剔除的擬申購量不低於網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的10%。當最高申報價格與確定的發行價格相同時,對該價格上的申報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於10%。剔除部分不得參與網下申購。
(3)網上投資者應當自主表達申購意向,不得全權委託證券公司進行新股申購。
(4)網下獲配投資者應根據《寧波遠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初步配售結果及網上中簽結果公告》(以下簡稱「《網下初步配售結果及網上中簽結果公告》」),於2022年11月30日(T+2日)16:00前,按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與獲配數量,及時足額繳納新股認購資金。
網下投資者如同日獲配多隻新股,請務必按每隻新股分別繳款。同日獲配多隻新股的情況,如只匯一筆總計金額,合並繳款將會造成入賬失敗,由此產生的後果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網上投資者申購新股中簽後,應根據《網下初步配售結果及網上中簽結果公告》履行資金交收義務,確保其資金賬戶在2022年11月30日(T+2日)日終有足額的新股認購資金,投資者款項劃付需遵守投資者所在證券公司的相關規定。
網下和網上投資者放棄認購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銷商包銷。
(5)當出現網下和網上投資者繳款認購的股份數量合計不足本次公開發行數量的70%時,主承銷商將中止本次新股發行,並就中止發行的原因和後續安排進行信息披露。
(6)有效報價網下投資者未參與申購或者網下獲配投資者未及時足額繳納認購款的,將被視為違約並應承擔違約責任,主承銷商將違約情況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網上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後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自結算參與人最近一次申報其放棄認購的次日起6個月(按180個自然日計算,含次日)內不得參與新股、存托憑證、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網上申購。放棄認購的次數按照投資者實際放棄認購新股、存托憑證、可轉換公司債券與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次數合並計算。
2、本次發行可能存在上市後股價下跌的風險。投資者應當充分關註定價市場化蘊含的風險因素,知曉股票上市後股價可能下跌,切實提高風險意識,強化價值投資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監管機構、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均無法保證股票上市後股價不會下跌。
重要提示
1、寧波遠洋首次公開發行不超過130,863,334股人民幣普通股(A股)(以下簡稱「本次發行」)的申請已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2〕2577號文核准。發行人股票簡稱為「寧波遠洋」,擴位簡稱為「寧波遠洋」,股票代碼為「601022」,該代碼同時適用於本次發行的初步詢價及網下申購。本次發行網上申購簡稱為「寧遠申購」,網上申購代碼為「780022」。
2、本次發行採用網下向符合條件的投資者詢價配售(以下簡稱「網下發行」)和網上向持有上海市場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憑證一定市值的社會公眾投資者定價發行(以下簡稱「網上發行」)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將通過網下初步詢價直接確定發行價格,網下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初步詢價及網下發行由主承銷商通過上交所互聯網交易平台組織實施,網上發行通過上交所交易系統進行。

C. 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實施細則

(2016年1月制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業務,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申購及資金結算效率,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通過上交所網下申購電子化平台(以下簡稱「申購平台」)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結算平台(以下簡稱「登記結算平台」)完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詢價、申購、資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記,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業務的網下投資者及其管理的證券投資產品(以下簡稱「配售對象」),應當符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四條 證券資金結算銀行經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書面申請並獲准,可成為本細則所稱網下發行結算銀行(以下簡稱「結算銀行」)。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五條 根據主承銷商的書面委託,上交所向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提供申購平台進行報價及申購。

第六條 根據主承銷商的書面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登記結算平台代理主承銷商網下發行募集款的收取。

經發行人書面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主承銷商通過上交所申購平台提供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辦理股份初始登記。

第七條 網下投資者及配售對象的信息以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的數據為准。上交所從中國證券業協會獲取網下投資者及配售對象相關信息。

主承銷商應根據事先公告的報價條件對網下投資者的資格進行審核,承擔相關信息披露責任,並向申購平台確認擬參與該次網下發行的網下投資者相關信息。

第八條 主承銷商應當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要求參與該次網下發行業務的網下投資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對象,以該次初步詢價開始日前兩個交易日為基準日,其在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含基準日)所持有上海市場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應為1000萬元(含)以上,且不低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並公告的市值要求。

參與網下申購業務的網下投資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對象持有上海市場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計算,適用《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發行實施細則》規定的市值計算規則。

第九條 主承銷商通過申購平台向登記結算平台提供配售對象名稱、配售對象證券賬戶、銀行收付款賬戶以及股票代碼等相關信息。上述信息經登記結算平台向結算銀行轉發後,結算銀行負責對配售對象資金收付款銀行賬戶的合規性進行檢查。

第十條 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業務的主承銷商,應向上交所申請獲得申購平台CA證書。網下投資者完成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登記備案工作後,應由主承銷商代為辦理申購平台CA證書。同時具有網下投資者和主承銷商雙重身份的機構應分別申請。CA證書可在首次公開發行中多次使用。

網下投資者使用該CA證書方可登錄申購平台參與報價及申購。主承銷商使用該CA證書方可登錄申購平台進行數據交換。

第十一條 主承銷商及結算銀行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參與人遠程操作平台(以下簡稱「PROP」),與登記結算平台完成相關數據交換。

第三章 詢價與申購

第十二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既可以在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後,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並向參與累計投標詢價的對象配售股票的方式進行,也可以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並向參與申購的對象配售股票的方式進行。

對於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發行人公開發行的股票全部向網上投資者直接定價發行,不再安排網下發行。

第十三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獲得股票代碼後方可刊登招股意向書和發行公告。

第十四條 網下投資者參加初步詢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初步詢價開始日前一交易日12:00前已完成在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二)符合發行人及主承銷商事先確定並公告的參與新股發行持有市值要求;

(三)已開通CA證書用戶;

(四)發行人及主承銷商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五條 主承銷商應當在初步詢價開始日前一交易日10:00前,通過申購平台錄入持有市值參數標准,提交並確認股票代碼、發行人名稱等初步詢價相關參數,啟動本次網下發行。

主承銷商應於該日21:00前通過申購平台剔除不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及其配售對象,並完成初步確認。申購平台將根據持有市值參數標准,自動核對經主承銷商初步確認的網下投資者及其配售對象資格,不符合條件的將被剔除。

第十六條 初步詢價期間,網下投資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對象報價應當包含每股價格和該價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且只能有一個報價,其中非個人投資者應當以機構為單位進行報價,每個配售對象填報的擬申購股數不得超過網下初始發行總量。

網下投資者為擬參與報價的全部配售對象錄入報價記錄後,應當一次性提交。網下投資者可以多次提交報價記錄,但以最後一次提交的全部報價記錄為准。

申購平台記錄本次發行的每一個報價情況,主承銷商可實時查詢有關報價情況。在初步詢價截止後,主承銷商可以從申購平台獲取初步詢價報價情況。

第十七條 初步詢價截止後,主承銷商應在符合網下發行參與條件的網下投資者及配售對象范圍內,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並公告的有效報價條件,剔除不得參與累計投標詢價或定價申購(以下統稱「申購」)的初步詢價報價及其對應的擬申購數量。

主承銷商應於申購日(T日)前一個交易日當日15:00前,將剔除後的網下投資者所管理的配售對象信息按本細則第九條的規定通過申購平台發送登記結算平台,其中一個配售對象只能對應一個銀行收付款賬戶。

登記結算平台核查申購平台轉發的配售對象證券賬戶的代碼有效性,將核查結果反饋主承銷商,然後將證券賬戶代碼有效的配售對象信息提供結算銀行。

第十八條 主承銷商應於T-1日15:30前,通過申購平台錄入並提交確定的股票發行價格區間(或發行價格)、網下發行股票總量等申購參數,並在申購開始前完成相關參數確認。網下發行股票總量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預先披露的發行方案對網下初始發行總量調整後確定。

T日9:30前,申購平台自動剔除配售對象在初步詢價階段報價低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確定的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下限的初步詢價報價及其對應的擬申購數量。

第十九條 新股網下發行申購日與網上申購日為同一日,網下發行申購時間為T日9:30至15:00。在申購時間內,網下投資者可以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對象填報同一個申購價格,該申購價格對應一個申購數量,或者按照發行價格填報一個申購數量。申購時,投資者無需繳付申購資金。

當配售對象初步詢價中有效報價所對應的「擬申購數量」不超過網下發行股票總量時,其填報的申購數量不得低於「擬申購數量」,也不得高於主承銷商確定的每個配售對象申購數量上限,且不得高於網下發行股票總量。當配售對象「擬申購數量」超過網下發行股票總量時,其填報的申購數量應為網下發行股票總量。

網下投資者為參與申購的全部配售對象錄入申購記錄後,應當一次性全部提交。網下申購期間,網下投資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購記錄,但以最後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購記錄為准。

第二十條 在T日9:30至15:00之間,主承銷商可通過申購平台實時查詢申報情況,並可於T日15:00後,查詢並下載申購結果。主承銷商應於T日15:30前在申購平台完成申購結果數據確認操作。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與主承銷商按照事先確定的配售原則在有效申購的網下投資者中選擇配售股票的對象。主承銷商應於T+1日15:00前,將各配售對象網下獲配應繳款情況,包括發行價格、獲配股數、配售款、證券賬戶、配售對象證件代碼等數據上傳至上交所申購平台,上交所申購平台15:30前發送至登記結算平台。各配售對象可通過申購平台查詢其網下獲配應繳款情況。

主承銷商應於T+2日向市場公告網下獲配應繳款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於每一隻股票發行,已參與網下發行的配售對象及其關聯賬戶不得再通過網上申購新股。擬參與本次新股網下發行的網下投資者應通過申購平台報備配售對象賬戶及其關聯賬戶。

配售對象關聯賬戶是指與配售對象證券賬戶注冊資料中的「賬戶持有人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均相同的證券賬戶。

第四章 資金的收取與劃付

第二十三條 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網下發行專戶用於網下認購資金的收付;在結算系統內開立網下認購資金核算總賬戶,為各配售對象設立認購資金核算明細賬戶,用於核算配售對象網下認購資金。

第二十四條 主承銷商按本細則第九條及第十七條的要求向結算銀行提供配售對象相關信息,作為結算銀行審核配售對象銀行收付款賬戶合規性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T+2日16:00前,網下投資者應根據獲配應繳款情況,為其獲配的配售對象全額繳納新股認購資金。

網下投資者在辦理認購資金劃入時,應將獲配股票對應的認購資金劃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的網下發行專戶,並在付款憑證備注欄中註明認購所對應的證券賬戶及股票代碼,若沒有註明或備注信息錯誤將導致劃款失敗。一個配售對象只能通過一家結算銀行辦理認購資金的劃入,配售對象須通過備案的銀行收付款賬戶辦理認購資金的劃出、劃入。

發行人及主承銷商在發行公告中應對上述認購資金劃付要求予以明確。

第二十六條 結算銀行根據主承銷商提供的各配售對象銀行收付款賬戶信息,對各配售對象收付款銀行賬戶進行合規性檢查。通過檢查的,根據配售對象的劃款指令將認購款計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的網下發行專戶,並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發送電子入賬通知。該入賬通知須明確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網下認購資金核算總賬戶、配售對象認購證券賬戶及認購證券股票代碼,並留存相關劃款憑證。

如未通過檢查,結算銀行將該筆付款予以退回,並按約定方式通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匯總後通知主承銷商。

第二十七條 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結算銀行電子入賬通知,實時核算各配售對象認購款金額,主承銷商可通過PROP綜合業務終端實時查詢各配售對象認購款到賬情況;網下投資者可以通過PROP綜合業務終端實時查詢其所管理的配售對象認購款到賬情況。

第二十八條 主承銷商於T+2日17:30後通過其PROP信箱獲取各配售對象截至T+2日16:00的認購資金到賬情況。

對未在T+2日16:00前足額繳納認購資金的配售對象,其未到位資金對應的獲配股份由主承銷商包銷或根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並披露的其他方式處理。

第二十九條 主承銷商於T+3日14:00前將最終確定的配售結果數據,包括發行價格、獲配股數、配售款、證券賬戶、獲配股份限售期限、配售對象證件代碼等發送至申購平台,並由申購平台轉發至登記結算平台。

主承銷商應於網下發行完成後向市場公告網下配售結果。

第三十條 登記結算平台根據主承銷商提供的上述配售結果數據,將各配售對象的應退款金額,以及主承銷商承銷證券網下發行募集款總金額,於T+4日10:00前以各配售對象認購款繳款銀行為單位,通過PROP提供給相關結算銀行。

主承銷商未能在規定時間前提供上述配售結果數據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的退款時間將順延,由此給配售對象造成的損失由主承銷商承擔。

第三十一條 結算銀行於T+4日根據主承銷商通過登記結算平台提供的電子退款明細數據,按照原留存的配售對象匯款憑證,辦理配售對象的退款;根據主承銷商通過登記結算平台提供的主承銷商網下發行募集款收款銀行賬戶辦理募集款的劃付。

第三十二條 網下發行認購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劃入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第五章 股份登記

第三十三條 主承銷商應按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向上交所申購平台發送網下配售結果數據,並保證發送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真實、准確、完整。登記結算平台根據上交所轉發的上述網下配售結果數據辦理網下發行股份初始登記。

由於主承銷商發送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有誤所致的一切法律責任,由該主承銷商承擔。

對於主承銷商根據第二十八條包銷或按其他方式處理的股份,主承銷商自行與發行人完成相關資金的劃付後,由發行人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記申請,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據此完成相應股份的登記。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對於網下發行工作安排有特別需求的,須經證券監管部門批准,與上交所以及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及時溝通,並協商確定具體操作方式。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上交所和中國結算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實施辦法》(上證發〔2014〕30號)同時廢止。由上交所、中國結算頒布的涉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購的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准。

D.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2018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存托憑證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統稱證券),證券公司在境內承銷證券以及投資者認購境內發行的證券,適用本辦法。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存托憑證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履行本辦法中發行人、上市公司的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境內發行與承銷存托憑證適用本辦法中關於發行與承銷股票的相關規定,但本辦法對存托憑證另有規定的除外。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簡稱老股轉讓)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第三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以下簡稱相關規則),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依據本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等相關規定,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定價和配售過程管理,落實承銷責任。

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第二章定價與配售第四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2000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可以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意向書(或招股說明書,下同)和發行公告中披露本次發行股票的定價方式。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第五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須具備豐富的投資經驗和良好的定價能力,應當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

網下投資者參與報價時,應當持有一定金額的非限售股份或存托憑證。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主承銷商應當對網下投資者是否符合預先披露的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第六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定價的,符合條件的網下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報價,主承銷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網下投資者應當遵循獨立、客觀、誠信的原則合理報價,不得協商報價或者故意壓低、抬高價格。

網下投資者報價應當包含每股價格和該價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且只能有一個報價。非個人投資者應當以機構為單位進行報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方可參與申購。第七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的,網下投資者報價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剔除擬申購總量中報價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於所有網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的10%,然後根據剩餘報價及擬申購數量協商確定發行價格。剔除部分不得參與網下申購。

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含)以下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10家;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20家。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不足的,應當中止發行。第八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自主協商確定參與網下詢價投資者的條件、有效報價條件、配售原則和配售方式,並按照事先確定的配售原則在有效申購的網下投資者中選擇配售股票的對象。第九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直接定價方式的,全部向網上投資者發行,不進行網下詢價和配售。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的,公開發行後總股本在4億股(含)以下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60%;公開發行後總股本超過4億股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其中,應當安排不低於本次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40%優先向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保險資金(以下簡稱保險資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有效申購不足安排數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剩餘部分。

對網下投資者進行分類配售的,同類投資者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的配售比例應當不低於其他投資者。

安排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應當扣除向戰略投資者配售部分後確定網下網上發行比例。

網下投資者可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自主約定網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並公開披露。

E. 金萊特什麼時候上市

廣東金萊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萊特」或「發行人」)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 (證監會公告[2013]42號) (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5號)和中國證券業協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中證協發[2013]231號)(以下簡稱「業務規范」)、《關於加強新股發行監管的措施》(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4號)等相關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擬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上市。

本次發行的網下、網上申購日為T日(2014年1月20日)。投資者只能選擇網下發行或者網上發行一種方式進行申購。參與初步詢價的投資者將不能參與網上發行。若投資者同時參與網下發行和網上發行的,網上發行申購部分為無效申購。

2014年1月20日(T日)網上、網下申購結束後,在網下出現超額認購的前提下,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投資者的網上初步認購倍數決定是否啟動回撥機制,對網上、網下的發行規模進行調節。

F.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的通知

上證發〔2019〕21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詳見附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G.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的通知

上證發〔2019〕46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規范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活動,促進各參與主體歸位盡責,根據《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詳見附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H. 葯明康德為什麼新股遭棄購30萬股

打新如抽獎,中了就可以去領錢了!不過偏偏有這樣一群人,「中獎」之後卻放棄了獎金!而且,「這群人」一直都存在。

2月6日,新股養元飲品發布了《首次公開發行A股發行結果公告》,與78.73元高發行價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其網上網下投資者棄購股份的總金額也創出2017年以來歷史新高。

數據顯示,21.75萬股遭到投資者的棄購,棄購金額為1712.42萬元,該部分將由主承銷商國信證券包銷,包銷金額創出2017年以來新股包銷金額的最高值。

A股市場中,打新成了投資者「穩賺不賠」的一大選擇,即使表現最差的新股,也能收獲首日漲停,即44%的漲幅,但是,新股棄購的「怪象」在A股卻時有發生:

2月13日晚,今創集團披露的IPO發行結果顯示,網上投資者放棄認購19.58萬股,棄購金額達639.97萬元;網下投資者棄購7249股,棄購金額為23.7萬元。網上、網下投資者放棄認購的20.3萬股全部由保薦機構中信建投證券包銷,包銷金額為663.67萬元,包銷比例為0.48%。

2月12日晚,江蘇租賃披露的IPO發行結果顯示,網上投資者放棄認購161.69萬股,棄購金額達1010.54萬元;網下投資者放棄認購2.74萬股,棄購金額為17萬元。網上、網下投資者合計棄購的164.43萬股將由主承銷商華泰聯合證券包銷,包銷金額為1028萬元。

1月8日晚,美凱龍披露的IPO發行結果顯示,網上投資者放棄認購58.05萬股,棄購金額高達593.83萬元;網下投資者放棄認購4.75萬股,棄購金額為48.6萬元。網上、網下投資者放棄認購的62.8萬股全部由中金公司包銷,包銷金額為642萬元。

5月2日,葯明康德 配售結果公告顯示,網上、網下分別有32.28萬股、5634股新股遭遇棄購,對此有媒體報道稱「A股首隻獨角獸葯明康德遭大規模棄購」。

其實,由於各種原因,新股遭棄購的現象一直都存在,只不過葯明康德作為一隻當紅的獨角獸概念股更被市場關注到而已。

申萬宏源證券發表了關於葯明康德棄購數據的點評,說明葯明康德棄購被誇大,葯明康德網上棄購數據尚屬正常范圍之內。其判斷是基於網下棄購佔比和棄購量均低於今年以來均值,而投資者對此申購重視程度並不低的基礎上。

---延伸閱讀:

《 新股棄購「常態化」的背後:棄購原因五花八門》 2017.8

在A股市場,打新一直是穩賺不賠,新股上市後動輒十幾個一字板的神話也在不斷上演。可新股中簽卻似「中彩票」一般難,因此凡中簽者無不拍手稱快。但卻有這么一群投資者,出現了新股棄購現象,更為悲催的是還有不少人因為棄購而上了監管的「黑名單」。今年發布的全部六批黑名單中共有235個配售對象上榜——新股棄購出現「常態化」。對此,業內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個人投資者應避免疏忽、機構投資者自身做好內控之外,監管部門同樣應當積極應對。「建議適當延長交款時限,通過採取重罰、加大通知服務等多舉措並舉,減少棄購情況的發生。」

大型機構、知名牛散上棄購黑名單
10月1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稱「中證協」)頒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售對象黑名單公告》(以下稱「《配售黑名單》」)(2016年第6號)文件,這是今年以來中證協第六次頒布《配售黑名單》。在該份文件中,中證協把今年下半年以來參與豐元股份、哈森股份、海波重科等12隻新股並在網下申購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61個股票配售對象列入了監管黑名單,其中國信證券、國泰基金、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等多家機構投資者均「榜上有名」。
據記者了解,中簽新股棄購最主要為「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和「未按時足額繳付認購資金」兩種情況。根據中證協今年1月8日最新修訂通過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的相關規定,有效報價的網下投資者未參與申購或者獲得初步配售的網下投資者未及時足額繳納認購款的,將被視為違約並承擔相應責任,主承銷商將違約情況報中證協備案,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6個月——換言之,上述61個配售對象自即日起,6個月內不能參與任何新股申購。
對此,記者致電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客服熱線,得到的回復是,該基金產品違規屬實,但放棄申購的具體原因不屬於公司對外披露信息的范圍。不過該工作人員隨後對記者表示,上榜黑名單並不會影響基金產品的「打新」動作,在對網下申購作出限制之後,該基金產品依舊可以繼續參與網上申購。
其實,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的棄購行為並非市場個案,記者發現,中證協今年以來公布了六批《配售黑名單》,其中不乏諸多知名投資機構的身影。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中證協發布的全部《配售黑名單》中,自然人賬戶占據了其中的半壁江山。記者發現,違規的自然人賬戶中不僅有多名知名牛散,亦不乏多位專業打新人士。例如,在10月18日最新發布的《配售黑名單》中,違規自然人賬戶有42個,佔比近七成,而作為早期的牛散代表,陳學東、陳學賡兩兄弟同時登榜,昔日的「權證大玩家」鄒瀚樞也被「點名」。
就職於某券商的研究員張少峰(化名)認為,設置《配售黑名單》的根本初衷在於避免發行失敗。他對記者表示:「網下配售的比例是比較大的,每個參與網下配售的投資者申購份額也會比較大,如果這些投資者出現大規模的棄購會導致發行失敗,這比網上棄購的影響要惡劣很多。」
棄購原因五花八門
新股暴利神話讓所有投資者羨慕不已,中簽新股更是可遇不可求,相比而言,這些網下配售對象頻頻棄購新股的做法實在有些令人百思不得其解。記者發現,對於配售違規的原因,黑名單中的機構投資者多以「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為主,而「未按時足額繳付認購資金」則大部分發生在個人投資者身上。
在保薦承銷領域深耕多年的唐爍(化名)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根據現行的發行規則,參與網下配售的投資者,需要在交易所新股申購平台上在詢價階段就輸入相應的報價和對應的申購數量,但不需要准備申購資金。「因此『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的違規操作者都是只在交易所系統上提供了一個價格,但未提供對應的申購數量。」而對於「未按時足額繳付認購資金」,唐爍則解釋稱,即在網下申購成功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申購款。「這也是今年以來網下發行新股過程中自然人投資者普遍存在的棄購原因。」
對於配售對象頻頻出現棄購新股的行為,唐爍認為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他對表示,部分基金出現了大規模棄購的情況很有可能是在最後申購或者繳款的時候出現了技術性問題。「這種情況就說明機構本身的內控和風控做得不甚健全,當然,作為整個基金的主要管理者,申購失誤的時候基金經理也難辭其咎。」
「此外,對於一些實力相對較弱的小型投資機構來說,存在跟風胡亂報價的情況,但是中簽之後卻突然發現手裡並沒有那麼多(可供申購的)資金,這種情況也是有可能發生的。」唐爍告訴記者。
而相比於「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的違規行為,出現「未按時足額繳付認購資金」的情況最令承銷商頭疼。對此,有承銷商表示,每每這個時候,投資者總是電話向投行訴苦,各種理由都有,車禍、生病、睡過頭等等,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請投行別把他們提交到中證協進入黑名單。
其實,不僅僅是網下配售,網上配售棄購的情況同樣不勝枚舉。其中,第一創業被網上投資者棄購65.3萬股,杭州銀行則有55.46萬股被拋棄,而對於IPO新規正式實施以來發行股份數最大、中簽率最高的江蘇銀行來說,更是有298.59萬股遭遇棄購,作為聯席主承銷商的中銀國際和華泰聯合將以2054.24萬元包銷這被放棄的股份。據了解,這種網上棄購的違規行為主要可以分為兩類:一種是忘記或有事耽擱繳款,配售成功後在該繳款時沒去繳款;另一種則是以為賬戶里資金足夠,事實卻是資金不足形成棄購。
對此,記者特地走訪了海通證券、中信建投、東吳證券、開源證券等多家券商營業部,了解到大部分券商都會在新股繳款當日電話聯系所有的中簽投資者,有客戶經理對記者表示:「畢竟中簽可是件難得的大喜事」。不過,即便如此,網上配售遭遇棄購的情況依然在持續——10月18日網上申購的新華網公布的《首次公開發行A股發行結果公告》顯示,網上投資者放棄認購數量有16.51萬股,放棄認購金額457.23萬元。
解決棄購問題須對症下葯
對於如何解決新股頻頻遭遇棄購的問題,本刊特約作者胡東輝曾撰文《IPO配售對象黑名單有點冤》(詳見本刊第82期),在文章中,他表示新股申購T+2的繳款時限實在太短,建議改為T+4繳款,給投資者留出充足的備款時間。而與胡東輝觀點類似,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在接受采訪時也認為,對於申購者而言T+2繳款時間可能確實有些太短,建議延長交款時限。此外,他還建議監管部門「軟硬兼施」,通過加大通知服務、採取重罰等多舉措並舉,減少棄購情況的發生。
張少峰則認為解決棄購問題需要對症下葯。他對表示,網下申購機構之所以頻頻出現棄購,是因為機構投資者大多為代客戶持有資金、代客戶申購,一旦機構手中不具有充足的資金,除了機構自營盤,其餘的資管產品往往需要聯系客戶把這筆資金補足。「在T+2的條件下繳款時間十分有限,資金在交割的過程中可能涉及到幾道清算的手續,任一環節出現問題都有可能導致無法繳款。所以對於參與網上配售的機構投資者,在申購之前應預留足夠的資金,當遇到發行量比較大的股票,比如銀行股時,這一點更需要注意。」
而對於網上的個人投資者的棄購原因,張少峰則認為很有可能是投資者對制度本身不是很了解,申購後忘記繳款,為減少這些無辜棄購情況的發生,個人投資者所屬的營業部可以適當加大服務力度。
此外,加大監管力度也是外界談到減少棄購行為的措施時屢被提及的話題。記者了解到,目前的棄購現象雖時有發生,但隨著目前監管力度的加大,與早期的「惡意棄購」相比,目前情況已經有了很大改善。唐爍對表示,前幾年,部分詢價機構會和上市公司、承銷商結成利益聯盟,在網下申購時,哄抬報價,促使其他機構不得不跟進報以高價。「而承銷商在獲得高額傭金後,在最後階段,會將與自己結成聯盟的券商報價剔除掉,令同盟避免被高報價套牢,承銷商會以其他形式來與同盟分享利益,這就形成了棄購背後的灰色利益鏈條。」

在接受采訪時,唐爍坦言,其實幾年來監管部門對於投行業務的監管政策一直在趨嚴。「首先,在黑名單制度下,如果機構報價卻沒有繳款,隨後就會被協會通報,在6個月內就失去了新股申購的資格;此外,現在新股的定價機制基本都是所謂的『窗口指導』,將價格限定在一定范圍內,不像之前詢價之後再確定發行價格,現在詢價與不詢價基本沒有任何意義了,最終發行就是23倍左右的市盈率,所以這就導致詢價產生的特殊利益失去了生存空間。」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3月2日深交所新股發行培訓中,交易所指出如網下配售投資者同時申購兩只及兩只以上新股,只要其中一隻出現棄購,當日其餘申購均視為無效,這也就意味著網下申購的棄購行為將採取「連坐」的懲罰,無形中增加了網下棄購的成本。對此,申萬宏源研究員林瑾認為,雖然投資者目前出現棄購的現象更多地是出於疏忽,而非主動「挑肥揀瘦」,但交易所採取「連坐」的懲罰也旨在警示網下投資者必須重視網下申購這一投資行為,不能因無需預繳款而就隨意地浪費「資源」。

個案:
嫌價格貴中簽後想棄購
經耐心做工作才同意繳款「真不可思議,我們想中簽中不到,有人竟然中簽了不想要!」雖然步長制葯正在上演打新股暴賺的神話,但是記者了解到,揚州竟然有一位股民中了簽,但是卻「不想買」。
「這次我們營業部就有位股民中簽了步長制葯, 這是一位老股民,年紀較大,也很少來營業部,我們想馬上通知他,卻發現他以前留的電話號碼打不通了,後來我們好不容易聯繫上了他,這位大爺卻告訴我們,這個股價格太貴了,他不想要了,怕買了以後要虧本。」申銀萬國證券揚州營業部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他們最近就遇上了這件讓人哭笑不得的事情。
本著對客戶負責的原則,營業部工作人員耐心做工作,最終老大爺才同意繳款,從而避免了一次大的損失。事實上,雖然新股中簽後基本都能帶來豐厚的回報,但是,每隻新股最終都會發生一些「棄購」的現象。以步長制葯為例,網上投資者放棄認購15.95萬股,網下投資者放棄認購8834股。不過,多數情況下,「棄購」都是因為股民不知道自己中簽,而賬戶中余額又不夠,所以被當作放棄處理了。
而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揚州不少證券營業部都推出了給中簽股民打電話或者發簡訊的服務,一旦有股民中簽,營業部會主動打電話提醒繳款。
「但在聯系的過程中,我們也發現,因為換電話等原因聯系不上的股民大有人在,很多時候為了聯繫上一位股民需要費不少工夫。」申銀萬國證券揚州營業部相關負責人這樣告訴記者。

I. 股票發行承銷業務的一般流程

法律分析:流程如下:1.尋找與確認客戶;2.議定承銷條件;3.簽定承銷同意書;4.盡職調查;5.簽署承銷契約;6.組織承銷團;7.承銷價格市場測試;8.簽署承銷團備忘錄;9.承銷價格穩定操作;10.路演;11.決定掛牌價格;12.掛牌交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定條件負責證券發行申請的注冊。證券公開發行注冊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證券交易所等可以審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依照前兩款規定參與證券發行申請注冊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持有所注冊的發行申請的證券,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進行接觸。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注冊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證券發行申請經注冊後,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發行證券的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發行人不得在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前發行證券。

J.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試點注冊制首次公
開發行股票相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
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
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期限的決定》
《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及
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
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以下簡稱科創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
符合科創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
重大需求。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
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
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
— 2 —
第四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發行條
件、上市條件以及相關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
下簡稱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並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
第五條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誠實守信,依
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
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
發行人應當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時提供真實、准確、完
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
其他相關工作。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
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協助發行人隱瞞應當披露的
信息。
第六條 保薦人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依法制定的業
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范的要求,充分了解發行人經營情況和風險,
對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對發行人是否
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獨立作出專業判斷,審慎作出推薦決定,
並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所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
負責。
第七條 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
— 3 —
行業自律規范,審慎履行職責,作出專業判斷與認定,並對招股說
明書中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准確
性、完整性負責。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執業人員應當對與本專業相關的業務
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注意義務,並承
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同意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不表明中國證監
會和交易所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
斷或者保證,也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注冊申請文件的真實
性、准確性、完整性作出保證。
第九條 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
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
履行職責。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
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
— 4 —
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
計師出具標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
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
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十二條 發行人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
的能力:
(一)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
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
易。
(二)發行人主營業務、控制權、管理團隊和核心技術人員穩
定,最近 2 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均
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
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最近 2 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
變更,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
(三)發行人不存在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
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經營環
境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等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
項。
— 5 —
第十三條 發行人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
國家產業政策。
最近 3 年內,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貪污、
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
犯罪,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
行為。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最近 3 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
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
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等情形。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四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
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
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十五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的決議,至少
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發行對象;
(三)定價方式;
— 6 —
(四)募集資金用途;
(五)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決議的有效期;
(七)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十六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
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注冊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
交易所申報。
交易所收到注冊申請文件後,5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
定。
第十七條 自注冊申請文件受理之日起,發行人及其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與本次股票公
開發行並上市相關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即承
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注冊申請文件受理後,未經中國證監會或者交易所
同意,不得改動。
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
交易所報告,並按要求更新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
第十九條 交易所設立獨立的審核部門,負責審核發行人公開
發行並上市申請;設立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負責為科創板建設和
發行上市審核提供專業咨詢和政策建議;設立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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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負責對審核部門出具的審核報告和發行人的申請文件提出審議
意見。
交易所主要通過向發行人提出審核問詢、發行人回答問題方式
開展審核工作,基於科創板定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
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條 交易所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審核意見。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
行並上市的,將審核意見、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報
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
市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應當自受理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 3 個月
內形成審核意見。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注冊申請文件,以及
交易所按照規定對發行人實施現場檢查,或者要求保薦人、證券服
務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專項核查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應當提高審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會監
督,公開下列事項:
(一)發行上市審核標准和程序等發行上市審核業務規則,以
及相關監管問答;
(二)在審企業名單、企業基本情況及審核工作進度;
(三)發行上市審核問詢及回復情況,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發
行人商業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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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委員會會議的時間、參會委員名單、審議的發行人
名單、審議結果及現場問詢問題;
(五)對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相關主體採取的自律監管措施或
者紀律處分;
(六)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交易所報送的審核意見、發行人
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後,履行發行注冊程序。發行注冊主
要關注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內容有無遺漏,審核程序是否符合規
定,以及發行人在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
關規定。中國證監會認為存在需要進一步說明或者落實事項的,可
以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
中國證監會認為交易所對影響發行條件的重大事項未予關注
或者交易所的審核意見依據明顯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補充審
核。交易所補充審核後,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重新
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審核意見及相關資料,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
注冊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在 20 個工作日內對發行人的注冊申
請作出同意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
注冊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以及中國證監
會要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等對有關事項進行核查的時間不計算
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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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的決定自作出之日起 1 年
內有效,發行人應當在注冊決定有效期內發行股票,發行時點由發
行人自主選擇。
第二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作出注冊決定後、發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發行人應當及時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內容,財務報表過期的,
發行人應當補充財務會計報告等文件;保薦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應當
持續履行盡職調查職責;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保薦人應當及
時向交易所報告。
交易所應當對上述事項及時處理,發現發行人存在重大事項影
響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的,應當出具明確意見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
報告。
第二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作出注冊決定後、發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發現可能影響本次發行的重大事項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
發行人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上市;相關重大事項導致發行人不符合
發行條件的,可以撤銷注冊。
中國證監會撤銷注冊後,股票尚未發行的,發行人應當停止發
行;股票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
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持有人。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因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作
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或者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
自決定作出之日起 6 個月後,發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開發行股票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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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申請。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應當按規定公開股票發行注冊行政
許可事項相關的監管信息。
第三十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行人、保薦人應當及時書
面報告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應當中止相
應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注冊程序:
(一)相關主體涉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立案
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二)發行人的保薦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
券服務機構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並購重組業
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
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三)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以及簽字律師、簽字會計師
等證券服務機構簽字人員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證券發
行、並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
市場有重大影響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
未結案;
(四)發行人的保薦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
券服務機構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
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等監管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實施一定期限
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紀律處分,尚未解除;
— 11 —
(五)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簽字律師、簽字會計師等中
介機構簽字人員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證券從業資格等監管
措施或者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實施一定期限內不接
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紀律處分,尚未解除;
(六)發行人及保薦人主動要求中止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
行注冊程序,理由正當且經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批准;
(七)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需
要補充提交;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後,發行人可以提交恢復申請;因前款第
(二)、(三)項規定情形中止的,保薦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
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復核程序後,發行人也
可以提交恢復申請。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恢復發行
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注冊程序。
第三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應
當終止相應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注冊程序,並向發行人說明
理由:
(一)發行人撤回注冊申請文件或者保薦人撤銷保薦;
(二)發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內對注冊申請文件作出解釋說明
或者補充、修改;
(三)注冊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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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行人阻礙或者拒絕中國證監會、交易所依法對發行人
實施檢查、核查;
(五)發行人及其關聯方以不正當手段嚴重干擾發行上市審核
或者發行注冊工作;
(六)發行人法人資格終止;
(七)注冊申請文件內容存在重大缺陷,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
和發行上市審核或者發行注冊工作;
(八)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且逾
期 3 個月未更新;
(九)發行人中止發行上市審核程序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時限或
者中止發行注冊程序超過 3 個月仍未恢復;
(十)交易所不同意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可以對發行人進行現場檢
查,可以要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專項核查並出
具意見。
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質量現場檢查制
度,以及對保薦業務、發行承銷業務的常態化檢查制度,具體制度
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與交易所建立全流程電子化審核注
冊系統,實現電子化受理、審核,以及發行注冊各環節實時信息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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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並滿足依法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的需要。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
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制定的信息披露規則,編制並披露招股說明
書,保證相關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信息披露內容應當簡明易懂,
語言應當淺白平實,以便投資者閱讀、理解。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信息披露規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
上述規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
有重大影響的信息,發行人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制定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
則、編報規則,對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的內容、格式、編
制要求、披露形式等作出規定。
交易所可以依據中國證監會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信息
披露細則或者指引,在中國證監會確定的信息披露內容範圍內,對
信息披露提出細化和補充要求,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
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法律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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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
確認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
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
字、蓋章,確認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律師、注冊會計師、
資產評估人員、資信評級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
簽字、蓋章,確認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引用其出具的專業意見無
異議,信息披露文件不因引用其出具的專業意見而出現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根據自身特點,有針對性地披露行業
特點、業務模式、公司治理、發展戰略、經營政策、會計政策,充
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員、科研資金投入等相關信息,並充分揭
示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穩定性以及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
影響的風險因素。
發行人尚未盈利的,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
司現金流、業務拓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性、研發投入、戰略性
投入、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等方面的影響。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披露其募集資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
集資金重點投向科技創新領域的具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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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境內科技創新企業申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等
公開發行文件中,披露並特別提示差異化表決安排的主要內容、相
關風險和對公司治理的影響,以及依法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
各項措施。
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就公司章程規定的特別表決權股份
的持有人資格、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
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
決的股東大會事項范圍、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等事
項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發表專業意見。
第四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公開發行股份
前已發行股份的鎖定期安排,特別是核心技術人員股份的鎖定期安
排以及尚未盈利情況下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股份的鎖定期安排。
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就前款事項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發表
專業意見。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 6 個月,自公開發行前最
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招股說明書引用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 6
個月內有效,特殊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 1
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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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交易所受理注冊申請文件後,發行人應當按交易
所規定,將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和法
律意見書等文件在交易所網站預先披露。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注冊申請文件不
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聲明:
「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履行相
應程序。本招股說明書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
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
據。」
第四十六條 交易所審核同意後,將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報送
中國證監會時,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
和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在交易所網站和中國證監會網站公開。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交易所網站和中國證
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
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以及有關附件刊登於其他報刊和網
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交易所網站、中國證
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
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的附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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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網站和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披露,以備投資者查閱。
第五章 發行與承銷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九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發行與承
銷行為,適用《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
外。
第五十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經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
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專業機構投資者(以下統稱
網下投資者)詢價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
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
第五十一條 網下投資者可以按照管理的不同配售對象賬戶
分別申報價格,每個報價應當包含配售對象信息、每股價格和該價
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者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提供有
效報價的網下投資者方可參與新股申購。
第五十二條 交易所應當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和
本辦法制定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業務規則。
投資者報價要求、最高報價剔除比例、網下初始配售比例、網
— 18 —
下優先配售比例、網下網上回撥機制、網下分類配售安排、戰略配
售、超額配售選擇權等事項適用交易所相關規定。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的戰略投資者在承諾的持有
期限內,可以按規定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出獲得配售的股票。借出期
限屆滿後,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將借入的股票返還給戰略投資者。
第五十三條 保薦人的相關子公司或者保薦人所屬證券公司
的相關子公司參與發行人股票配售的具體規則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獲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後,發行人與主承銷商應
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備發行與承銷方案。交易所 5 個工作日內無異議
的,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啟動發行工作。
第五十五條 交易所對證券發行承銷過程實施監管。發行承銷
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異常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交易所對
相關事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直接責令發行人和承銷商暫停或者中
止發行。
第六章 發行上市保薦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六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保薦業務,適
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 保薦人應當根據科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