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回購股票的情形有哪些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 收購本公司股份 : (一)減少 公司注冊資本 ; (二)與持有 本公司股份 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② 股權回購的幾種情形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股份回購的基本形式有兩種:
1、是目標公司將可用的現金或公積金分配給股東以換回後者手中所持的股票;
2、是公司通過發售債券,用募得的的款項來購回它自己的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③ 股票的回購是什麼 意思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不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④ 股東回購股份是利好還是利空
股份回購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購回發行或者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為。回購股票之後,這些股票會被注銷,減少股份可提高每股盈利水平從而提高凈資產收益率,間接的刺激股價拉升;隨著股票期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的不斷完善與發展,上市公司可以回購一部分股票作為獎勵,以解決員工的激勵問題,提高員工的積極性,間接的提高了生產效率,為公司帶來更大的利潤;公司在回購股票注銷之後,在負債不變的情況下,權益資本的減少,提高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資產負債率等財務指標,對財務結構的調整與優化起到一定的作用,也可以達到降低未來權益融資成本的目的。
拓展資料:
股東是向公司出資或認購股份,從而享有資產收益等股東權利的人。股東可以以貨幣出資,也可以以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進行股份回購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員工。
4、股東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股市一般指股票市場。股票市場是已經發行的股票轉讓、買賣和流通的場所,包括交易所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兩大類別。由於它是建立在發行市場基礎上的,因此又稱作二級市場。股票市場的結構和交易活動比發行市場(一級市場)更為復雜,其作用和影響力也更大。發行市場又稱一級市場或初級市場。
⑤ 個人的股權被公司回購了,需要繳納個稅嗎
非上市公司的個人股東,被公司回購股權,應當按照回購價減去被回購股權原值及合理的費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⑥ 回購股票一般怎麼處理
1、 股票回購後,一般都是以庫存的方式存在,他是不屬於資產的,不會體現出股利分配和表決權,也沒有任何的資產清算權利。公司回購的成本,不得高於留存的資本公積,一般都是在公司再次發行或者注銷庫存的時候才可以取消,不然短期內,股票回購是無法取消的。
2、 還可以通過沖減公司的未分配利潤來注銷,這是公司採取股票溢價回購的方式,在減少未分配利潤。但是必須計入資本公積裡面。
3、 如果公司回購公司股票後需要注銷,因為這涉及到注冊資本的減少,那麼公司就必須經過董事會談論後,在發布的十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人員,並且在一個月內在協會制定的媒體和報紙上至少發3-4次公告,以免投資者不知道情況。因為股票回購屬於庫存注銷,所以需要以股份轉讓的形式發出公告。
拓展資料:
一、 企業回購的好處:
1、 可以吸引投資者的參與和購買,公司購回股票,假如公司的業績處於發展期,公司的估值處在低谷期,那麼等到股價上漲,公司的股票就會隨之升值,購買的公司股票百利而無一害,購買消息也可以吸引投資者的參與。
2、 股票回購不用交稅,在回購股票的過程中,公司不需要繳納稅費。
3、 當股東認為當前現金不穩定或者不安全的時候,公司回購股票可以安定人心,同時也避免了股價波動。
4、 回購的股票可以體現在資產負債表中,可以減少公司的現金流和股東權益。
5、 股票回購也是公司發放紅利的一種方式。
二、 很多股票在公布回購消息後不漲反跌,常見的原因有:
1、 A股整體走勢 在A股整體走勢偏弱的時候,很多利好消息會被市場無視。個股股價會隨A股整體走勢下跌。因此,會出現股票回購反而跌的情況。
2、 部分投資者借機出貨 有很多時候,一些投資者會藉助股票回購的利好消息趁機出貨,有的是獲利了結,有的是止損出貨。在資金出逃的情況下,股票會出現下跌。
3、 主力洗盤 股票有回購利好反而跌,有時是因為主力刻意打壓股價,進行洗盤,為日後的拉升做准備。
⑦ 股票回購規定
法律分析:股票回購規定具體如下: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3、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5、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⑧ 股票回購怎麼操作
在股票市場持續震盪的時候,股票回購是上市公司重要的護盤手段之一,可以調整股票供應量,實現股價的價值回歸,避免股票價格的大起大落。那麼股票回購怎麼操作呢?什麼叫回購股票?
一、股票回購怎麼操作?
1、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
按照股票回購的地點不同,可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
場內公開收購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於任何潛在的投資者,委託在證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當前市場價格回購。在國外較為成熟的股票市場上,這一種方式較為流行。據不完全統計,整個80年代,美國公司採用這一種方式回購的股票總金額為2300億美元左右,占整個回購金額的85%以上。雖然這一種方式的透明度比較高,但很難防止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因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實施場內回購的時間、價格和數量等均有嚴格的監管規則。
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與某一類(如國家股)或某幾類(如法人股、B股)投資者直接見面,通過在店頭市場協商來回購股票的一種方式。協商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執行時間等。很顯然,這一種方式的缺陷就在於透明度比較低,有違於股市「三公」原則。
2、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按照籌資方式,可分為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舉債回購 是指企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辦法來回購本公司股票。如果企業認為其股東權益所佔的比例過大,資本結構不合理,就可能對外舉債,並用舉債獲得的資金進行股票回購,以實現企業資本結構的合理化。有時候還是一種防禦其他公司的敵意兼並與收購的保護措施。
現金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餘資金來回購本公司的股票。這種情況可以實現分配企業的超額現金,起到替代現金股利的目的。
混合回購是指企業動用剩餘資金,及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來回購本公司股票。
3、出售資產回購或利用債券和優先股交換
按照資產置換范圍,劃分為出售資產回購股票、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債務股權置換。
出售資產回購股票是指公司通過出售資產籌集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是指公司使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換回(回購)本公司股票。
債務股權置換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場價值的債券換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 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現金和票面價值35美元的債券交換其發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負債比例。
4、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按照回購價格的確定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固定價格要約回購是指企業在特定時間發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價格水平,回購既定數量股票的要約。為了在短時間內回購數量相對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價格回購要約。它的優點是賦予
所有股東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機會,而且通常情況下公司享有在回購數量不足時取消回購計劃或延長要約有效期的權力。與公開收購相比,固定價格要約回購通常被認為是更積極的信號,其原因可能是要約價格存在高出市場當前價格的溢價。但是,溢價的存在也使得固定價格回購要約的執行成本較高。
荷蘭式拍賣回購首次出現於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購。此種方式的股票回購在回購價格確定方面給予公司更大的靈活性。在荷蘭式拍賣的股票回購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購價格的范圍(通常較寬)和計劃回購的股票數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後股東進行投標,說明願意以某一特定價格水平(股東在公司指定的回購價格範圍內任選)出售股票的數量;公司匯總所有股東提交的價格和數量,確定此次股票回購的「價格——數量曲線」,並根據實際回購數量確定最終的回購價格。
5、可轉讓出售權回購方式
所謂可轉讓出售權,是實施股票回購的公司賦予股東在一定期限內以特定價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權利。之所以稱為「可轉讓」是因為此權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離,而且分離後可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執行股票回購的公司向其股東發行可轉讓出售權,那些不願意出售股票的股東可以單獨出售該權利,從而滿足了各類股東的需求。此外,因為可轉讓出售權的發行數量限制了股東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數量,所以這種方式還可以避免股東過度接受回購要約的情況。
⑨ 個人獨資怎麼談股權回購問題
收購公司的流程:
1、收購意向的確定(簽署收購意向書)。
2、收購方作出收購決議。
3、目標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其它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
4、對目標公司開展盡職調查,明確要收購對象的基本情況。
5、簽訂收購協議。
根據《公司法》第74條規定: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
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出售方內部決策程序是怎麼樣的?
出售方轉讓目標公司的股權,實質是收回其對外投資,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標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轉讓其股權,必須經過兩個程序。
1、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獲得出售方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2、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應取得目標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程序上,出售方經本公司內部決策後,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由於有限責任公司是人合性較強的公司,為保護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作了相應的限制,賦予了其他股東一定的權利。
具體表現為:
(1)其他股東同意轉讓股權的,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2)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股權的,符合《公司法》第74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⑩ 公司可以回購個人的股份嗎
視情況而定。公司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收購股東的股權。但是 有限責任公司 回購股東股權的情形與 股份有限公司 的回購情形不同。公司因減少 公司注冊資本 回購的股票: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 公司因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所回購的股票,應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