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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與承銷的程序

發布時間: 2023-02-08 01:37:19

Ⅰ 股票發行的程序具體是什麼

股票發行是公司新股票的出售過程。新股票一經發行,經中間人或逕自進入應募人之手,應募人認購,持有股票,即成為股東。這一過程一般沒有固定集中的場所,或由公司自己發行,較普通的是由投資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和經紀人等承銷經營。發行股票有兩種情況: ①新公司成立,首次發行股票; ②已成立的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票。二者在發行步驟和方法上都不相同。創建新公司首次發行股票,須辦理一系列手續。即由發起人擬定公司章程,經律師和會計師審查,在報紙上公布,同時報經主管機關經審查合格准予注冊登記,領取登記證書,在法律上取得獨立的法人資格後,才准予向社會上發行。
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
1、包銷發行:
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2、代銷發行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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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股票承銷的程序

股票承銷的程序
(一)提出承銷建議
證券公司在對發行人的資金需求量、財務狀況、盈利能力等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在考慮諸多有利、不利因素後,就證券發行的種類、時間、條件等對發行人提出建議,說明承銷計劃和承銷條件等,初步確定承銷發行的條款。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承銷業務,最重要的是對客戶的委託作出合理可行的決策,以決定是否接受發行人的委託,以什麼方式和條件接受委託,以及如何具體履行委託責任。這種決策的正確與否,不僅是關繫到證券公司自身經營業務的成敗,更重要的是要對委託人和投資人負責,證券公司作出代理發行證券的決策前要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確定發行企業的信譽發行企業的信譽直接影響證券的信譽和證券的銷售。如果發行企業信譽較差,經濟實力又較弱,證券公司不宜接受代理發行。
2.審查發行企業籌資的用途和籌資後預計的效益企業發行證券籌集資金所發展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政策,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如果是短期債券,還必須落實切實可靠的還本付息來源。只有這樣,證券公司方可接受代理發行委託。
3.選擇代理發行證券的時機和預測證券發行市場的銷售前景如果社會游資充足,證券市場活躍,同時發行的其他證券又較少,則對發行較為有利,如果市場正值有大量質量較好的其他證券發行,那麼發行時間應選擇在這些證券發行之前,在我國尤其應注意避開國債集中發行的時間。
1.確定代理發行證券的方式和條件採用何種代理發行方式,這主要取決於發行證券的市場競爭力、證券市場的飽和程度和證券公司本身的資金實力。如果證券質量一般,不具有發行市場競爭能力,可能發生銷售困難,那麼證券公司採取代理發售方式較為主動有利。反之,如果證券銷售前景十分看好,那麼證券公司可採取余額承購包銷發行方式,甚至選擇全額承購包銷發行方式,以尋求更大的代理發行收益。另外,還應根據證券發行中的困難程度考慮代理發行的條件,諸如發行手續費的多少、代理發行證券的時間期限、證券款額的支付期限等等。
(二)簽訂承銷協議
當發行人確定發行證券的種類和發行條件並經證券主管機關批准後,發行人要與承銷商簽訂承銷協議,確定承銷的方式和雙方的責任。
承銷協議應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證券發行協議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1.發行金額
發行金額即委託發行證券的總額,如採取分期發行時應註明每期的發行金額。發行股票時必須註明每股發行價格、發行總股數和總的股金總額。股票採用溢價發行的,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並報證監會核准。發行債券時必須註明債券面額、種類、年利率及利息支付方式。
2.發行方式
明確是採取代理發售、余額承購包銷、全額承購包銷中的哪一種發售方式。
3.發行日期
規定發售期限從何年何月何日起到何年何月何日止。
4.發行對象
明確面向國內還是國外,個人還是企事業單位。5.發行費用明確發行中有關費用(如廣告宣傳費用等)由誰來負擔,以及發行人應向證券公司支付多少手續費。
6.發行工作的分工
規定雙方在發行中各種具體的分工與責任。
7.證券交接和款項交割
具體商定發行單位應在正式發行前若干天將證券送抵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在證券發行結束若干天內將款項劃人發行單位指定的銀行賬戶,並明確手續費的交割日期與支付方式。
8.發放股息紅利或還本付息
商定股票發行後股利的發放方式,發放時代辦手續費的標准及費用的負擔。債券到期後的還本付息事項及代辦手續費的標准。
9.違約責任明確
在協議的有效期內,雙方的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10.協議或合同的有效期
(三)組織承銷團
當承銷商所承銷的股票超過一定金額時,一般採取組織承銷團方式承銷。我國規定當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特別是擬公開發行股票面值超過l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幣15000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的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占合理的比例。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和分銷商組成,承銷團成員之間通過簽訂承銷協議(又稱分銷協議),明確承銷方式、承銷份額和承銷組織工作的分工等。
(四)製作和申報股票發行審查材料
股票發行審查材料由主承銷商組織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製作,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進行修改和補充。
(五)組織股票的發行
在股票發行前,做好相應的宣傳、推介工作。在取得中國證監會的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復審批文及發行方式的批復之後。協助發行人刊登招股說明書和股票發行公告,說明本次股票發行的基本情況、公告發行方式、發行時間、發行價格等事項,並按確定的發行時間和發行方式,組織股票的發行。

Ⅲ 股票的發行程序

股票發行的程序如下: 一、申請程序 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 律師 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訂、評估,並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審批程序 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復審程序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後,申請人應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四、簽署承銷協議 股票發行人(即 股份有限公司 )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 》第十二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 公司章程 ;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 法規 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Ⅳ 發行股票的程序

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具有規范的程序。 一、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一系列准備工作 A、制定股票發行方案。由發行人會議或股東大會做出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股票發行方案包括: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額、發行價格、發行方式、籌資目的和運用計劃等。股份公司在初創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具有規范的程序。
一、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一系列准備工作
A、制定股票發行方案。由發行人會議或股東大會做出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股票發行方案包括: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額、發行價格、發行方式、籌資目的和運用計劃等。股份公司在初創時期發行股票,由發行人會議做出發行決議,但增資發行時必須召開股東大會做出發行決議。
B、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公司的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這些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應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公司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驗證。
C、選定承銷機構,提出承銷方案和草擬承銷協議。
D、准備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向主管部門上報的各項文件:
(1)發行股票的申請報告;
(2)發行人會議或股東大會做出的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3)政府批准設立股份公司的文件;
(4)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5)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載明事項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經營范圍、設立方式、股份總額、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利潤分配辦法、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公司的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6)招股說明書,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載明事項包括:公司的名稱和住所;發起人、發行人簡況;籌資的目的;公司現有的股本總額,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總額、每股面值、售價、發行前的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擁金;
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股票認購及股款繳納方式;
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收益及風險預測;
公司近期發展規劃、經注冊會計師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件;
重要的合同;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公司的董事、監事名單及簡歷;
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7)資金運用的可能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定向投資的批准文件;
(8)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9)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10)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11)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資產評估機構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有資產的還應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12)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承銷協議載明: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承銷方式;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承銷期及起止日期;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承銷費用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違約責任;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3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幣5千萬元的,應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二人以上承銷機構組成;
(13)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二、正式申請審查批准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按照隸屬關系,地方企業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報送上述文件,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中央企業向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上述文件,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做出審批決定,並抄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
發行審核委員會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該機構外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具體組成辦法、組成人員任期、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核准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
參與審核和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進行接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股票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股票發行申請經核准,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股票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發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發行人不得在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前發行股票。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做出的核准股票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股票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核准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票依法發行後,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由發行人自行負責;由此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股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股票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股票公式專家團為你解答,希望能幫到你,祝投資順利。

Ⅳ 公開發行證券有哪些程序

公開發行證券的程序是: (一)申請。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 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有關文件。 (二)核准。核准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發行。證券發行申請經核准,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 的規定,在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四)承銷。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 證券法 》第十一條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Ⅵ 股票發行的流程是什麼有哪些相關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是公司增資,由股東大會決定,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股東大會決議發行新股後,董事會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對公司的資信、財務狀況進行評估,並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公司取得新股發行權時,應當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表。

我們知道,公開發行股票是股票上市的必要條件,但這不是一個充分條件。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是面值或者高於票面價值,但不得低於票面價值。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溢價超過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股份准備金和其他收入的發行價格,應包括在公司資本公積金中。保費收入直接計入公司資本金”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保費收入應計入公司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