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不得不知的股票理財中的風險管理!
信任咱們都有這樣的一個認知,股票理財既是高報答的操作,也是高風險的報答。在股票理財的過程中,有許多人會迷失自我,然後狂妄自大,最終的結果便是被風險所打敗,在進行股票理財的時分,咱們需求清楚的認識到股票理財存在的風險,不僅僅需求知道風險出現在哪裡,咱們還需求理解怎樣去管理這些風險。不過 ,對於許多新手來說,在股票理財中進行風險管理是困難的,可是對於一些老股民來說,知道風險的存在方位和存在方式算是根本的本質了,但是大部分的老股民並不知道怎樣去管理這些風險,下面筆者就咱們帶來一些共享,說說股票理財中的那些風險管理方法。
買賣前,清楚自己的接受才能
這一點不管是對老股民來說,還是對新股民來說都是適用的,作為投資者,在進行買賣操作之前,都要了解和剖析這項買賣的風險在什麼地方,便是所謂的風險評價,因而,在風險評價完結之後,就要考慮自己的接受才能,首先便是自己接受損失的才能,還有便是在進行買賣過程中所能接受的損失。
用合理價格進行操作
這一點十分重要,在進行風險評價之後,你的下一步操作便是買賣或許買賣,有些人就可能急於求成,然後還有便是不必合理的價格進行買賣,這些都是忌諱的,其實說風險管理,便是為了讓自己不虧本太多,針對的一個好辦法便是在買賣的時分選擇合理的價格,不要受到其他方面的影響,做好合適自己的操作即可。
② 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第二條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第三條本指引所稱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不利變動而使銀行表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市場風險存在於銀行的交易和非交易業務中。
市場風險可以分為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包括黃金)、股票價格風險和商品價格風險,分別是指由於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不利變動所帶來的風險。利率風險按照來源的不同,可以分為重新定價風險、收益率曲線風險、基準風險和期權性風險。
前款所稱商品是指可以在二級市場上交易的某些實物產品,如農產品、礦產品(包括石油)和貴金屬(不包括黃金)等。第四條市場風險管理是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市場風險的全過程。市場風險管理的目標是通過將市場風險控制在商業銀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圍內,實現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的最大化。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識別、准確計量、持續監測和適當控制所有交易和非交易業務中的市場風險,確保在合理的市場風險水平之下安全、穩健經營。商業銀行所承擔的市場風險水平應當與其市場風險管理能力和資本實力相匹配。
為了確保有效實施市場風險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將市場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與全行的戰略規劃、業務決策和財務預算等經營管理活動進行有機結合。第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水平和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實施監督管理。銀監會應當督促商業銀行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業務所承擔的各類市場風險。第二章市場風險管理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與本行的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完善的、可靠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包括如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
(二)完善的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製程序;
(四)完善的內部控制和獨立的外部審計;
(五)適當的市場風險資本分配機制。第七條商業銀行實施市場風險管理,應當適當考慮市場風險與其他風險類別,如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風險的相關性,並協調市場風險管理與其他類別風險管理的政策和程序。第一節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監控第八條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對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監控。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承擔對市場風險管理實施監控的最終責任,確保商業銀行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業務所承擔的各類市場風險。董事會負責審批市場風險管理的戰略、政策和程序,確定銀行可以承受的市場風險水平,督促高級管理層採取必要的措施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市場風險,並定期獲得關於市場風險性質和水平的報告,監控和評價市場風險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以及高級管理層在市場風險管理方面的履職情況。董事會可以授權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履行以上部分職能,獲得授權的委員會應當定期向董事會提交有關報告。
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層負責制定、定期審查和監督執行市場風險管理的政策、程序以及具體的操作規程,及時了解市場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並確保銀行具備足夠的人力、物力以及恰當的組織結構、管理信息系統和技術水平來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業務所承擔的各類市場風險。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對本行與市場風險有關的業務、所承擔的各類市場風險以及相應的風險識別、計量和控制方法有足夠的了解。
商業銀行的監事會應當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市場風險管理方面的履職情況。第九條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門的部門負責市場風險管理工作。負責市場風險管理的部門應當職責明確,與承擔風險的業務經營部門保持相對獨立,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提供獨立的市場風險報告,並且具備履行市場風險管理職責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資源。負責市場風險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充分了解本行與市場風險有關的業務、所承擔的各類市場風險以及相應的風險識別、計量、控制方法和技術。商業銀行應當確保其薪酬制度足以吸引和留住合格的市場風險管理人員。
商業銀行負責市場風險管理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審查批准;
(二)識別、計量和監測市場風險;
(三)監測相關業務經營部門和分支機構對市場風險限額的遵守情況,報告超限額情況;
(四)設計、實施事後檢驗和壓力測試;
(五)識別、評估新產品、新業務中所包含的市場風險,審核相應的操作和風險管理程序;
(六)及時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提供獨立的市場風險報告;
(七)其他有關職責。
業務復雜程度和市場風險水平較高的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專門的市場風險管理部門負責市場風險管理工作。
③ 買股票的管理風險
玩股票,最好有一定的時間去關注你買的股票的行情,和國家的政策關聯。股票有風險,但是也有贏利點,沒接觸過股票的,最好去證券里逛逛,(不花錢),不懂的就去那附近溜達溜達,上去挺那些股民吹下水,不懂就問,慢慢學習,多聽,多看少動手。別被忽悠了。理論知識強的可以買本書來看~比如:波浪理論。我看了不下10扁,看懂6成。理論僅僅存在書中。別直接套。不然你慘死在街頭了~
④ 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的指引內容
第一條為指導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增強企業競爭力,提高投資回報,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中央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貫徹執行本指引。中央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負責督導本指引的實施;國有控股企業由國資委和國資委提名的董事通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按照法定程序負責督導本指引的實施。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企業風險,指未來的不確定性對企業實現其經營目標的影響。企業風險一般可分為戰略風險、財務風險、市場風險、運營風險、法律風險等;也可以能否為企業帶來盈利等機會為標志,將風險分為純粹風險(只有帶來損失一種可能性)和機會風險(帶來損失和盈利的可能性並存)。
第四條本指引所稱全面風險管理,指企業圍繞總體經營目標,通過在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和經營過程中執行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管理策略、風險理財措施、風險管理的組織職能體系、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和內部控制系統,從而為實現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和方法。
第五條本指引所稱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包括以下主要工作:
(一)收集風險管理初始信息;
(二)進行風險評估;
(三)制定風險管理策略;
(四)提出和實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五)風險管理的監督與改進。
第六條本指引所稱內部控制系統,指圍繞風險管理策略目標,針對企業戰略、規劃、產品研發、投融資、市場運營、財務、內部審計、法律事務、人力資源、采購、加工製造、銷售、物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各項業務管理及其重要業務流程,通過執行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制定並執行的規章制度、程序和措施。
第七條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要努力實現以下風險管理總體目標:
(一)確保將風險控制在與總體目標相適應並可承受的范圍內;
(二)確保內外部,尤其是企業與股東之間實現真實、可靠的信息溝通,包括編制和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報告;
(三)確保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四)確保企業有關規章制度和為實現經營目標而採取重大措施的貫徹執行,保障經營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實現經營目標的不確定性;
(五)確保企業建立針對各項重大風險發生後的危機處理計劃,保護企業不因災害性風險或人為失誤而遭受重大損失。
第八條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應注重防範和控制風險可能給企業造成損失和危害,也應把機會風險視為企業的特殊資源,通過對其管理,為企業創造價值,促進經營目標的實現。
第九條企業應本著從實際出發,務求實效的原則,以對重大風險、重大事件(指重大風險發生後的事實)的管理和重要流程的內部控制為重點,積極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具備條件的企業應全面推進,盡快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其他企業應制定開展全面風險管理的總體規劃,分步實施,可先選擇發展戰略、投資收購、財務報告、內部審計、衍生產品交易、法律事務、安全生產、應收賬款管理等一項或多項業務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建立單項或多項內部控制子系統。通過積累經驗,培養人才,逐步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第十條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應與其他管理工作緊密結合,把風險管理的各項要求融入企業管理和業務流程中。具備條件的企業可建立風險管理三道防線,即各有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為第一道防線;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和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為第二道防線;內部審計部門和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為第三道防線。 第十一條實施全面風險管理,企業應廣泛、持續不斷地收集與該企業風險和風險管理相關的內部、外部初始信息,包括歷史數據和未來預測。應把收集初始信息的職責分工落實到各有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
第十二條在戰略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戰略風險失控導致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並至少收集與該企業相關的以下重要信息:
(一)國內外宏觀經濟政策以及經濟運行情況、本行業狀況、國家產業政策;
(二)科技進步、技術創新的有關內容;
(三)市場對該企業產品或服務的需求;
(四)與企業戰略合作夥伴的關系,未來尋求戰略合作夥伴的可能性;
(五)該企業主要客戶、供應商及競爭對手的有關情況;
(六)與主要競爭對手相比,該企業實力與差距;
(七)本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投融資計劃、年度經營目標、經營戰略,以及編制這些戰略、規劃、計劃、目標的有關依據;
(八)該企業對外投融資流程中曾發生或易發生錯誤的業務流程或環節。
第十三條在財務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財務風險失控導致危機的案例,並至少收集該企業的以下重要信息(其中有行業平均指標或先進指標的,也應盡可能收集):
(一)負債、或有負債、負債率、償債能力;
(二)現金流、應收賬款及其占銷售收入的比重、資金周轉率;
(三)產品存貨及其占銷售成本的比重、應付賬款及其占購貨額的比重;
(四)製造成本和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費用;
(五)盈利能力;
(六)成本核算、資金結算和現金管理業務中曾發生或易發生錯誤的業務流程或環節;
(七)與該企業相關的行業會計政策、會計估算、與國際會計制度的差異與調節(如退休金、遞延稅項等)等信息。
第十四條在市場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忽視市場風險、缺乏應對措施導致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並至少收集與該企業相關的以下重要信息:
(一)產品或服務的價格及供需變化;
(二)能源、原材料、配件等物資供應的充足性、穩定性和價格變化;
(三)主要客戶、主要供應商的信用情況;
(四)稅收政策和利率、匯率、股票價格指數的變化;
(五)潛在競爭者、競爭者及其主要產品、替代品情況。
第十五條在運營風險方面,企業應至少收集與該企業、本行業相關的以下信息:
(一)產品結構、新產品研發;
(二)新市場開發,市場營銷策略,包括產品或服務定價與銷售渠道,市場營銷環境狀況等;
(三)企業組織效能、管理現狀、企業文化,高、中層管理人員和重要業務流程中專業人員的知識結構、專業經驗;
(四)期貨等衍生產品業務中曾發生或易發生失誤的流程和環節;
(五)質量、安全、環保、信息安全等管理中曾發生或易發生失誤的業務流程或環節;
(六)因企業內、外部人員的道德風險致使企業遭受損失或業務控制系統失靈;
(七)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自然災害以及除上述有關情形之外的其他純粹風險;
(八)對現有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操作運行情況的監管、運行評價及持續改進能力;
(九)企業風險管理的現狀和能力。
第十六條在法律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忽視法律法規風險、缺乏應對措施導致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並至少收集與該企業相關的以下信息:
(一)國內外與該企業相關的政治、法律環境;
(二)影響企業的新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員工道德操守的遵從性;
(四)該企業簽訂的重大協議和有關貿易合同;
(五)該企業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情況;
(六)企業和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情況。
第十七條企業對收集的初始信息應進行必要的篩選、提煉、對比、分類、組合,以便進行風險評估。 第十八條企業應對收集的風險管理初始信息和企業各項業務管理及其重要業務流程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包括風險辨識、風險分析、風險評價三個步驟。
第十九條風險評估應由企業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實施,也可聘請有資質、信譽好、風險管理專業能力強的中介機構協助實施。
第二十條風險辨識是指查找企業各業務單元、各項重要經營活動及其重要業務流程中有無風險,有哪些風險。風險分析是對辨識出的風險及其特徵進行明確的定義描述,分析和描述風險發生可能性的高低、風險發生的條件。風險評價是評估風險對企業實現目標的影響程度、風險的價值等。
第二十一條進行風險辨識、分析、評價,應將定性與定量方法相結合。定性方法可採用問卷調查、集體討論、專家咨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行業標桿比較、管理層訪談、由專人主持的工作訪談和調查研究等。定量方法可採用統計推論(如集中趨勢法)、計算機模擬(如蒙特卡羅分析法)、失效模式與影響分析、事件樹分析等。
第二十二條進行風險定量評估時,應統一制定各風險的度量單位和風險度量模型,並通過測試等方法,確保評估系統的假設前提、參數、數據來源和定量評估程序的合理性和准確性。要根據環境的變化,定期對假設前提和參數進行復核和修改,並將定量評估系統的估算結果與實際效果對比,據此對有關參數進行調整和改進。
第二十三條風險分析應包括風險之間的關系分析,以便發現各風險之間的自然對沖、風險事件發生的正負相關性等組合效應,從風險策略上對風險進行統一集中管理。
第二十四條企業在評估多項風險時,應根據對風險發生可能性的高低和對目標的影響程度的評估,繪制風險坐標圖,對各項風險進行比較,初步確定對各項風險的管理優先順序和策略。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對風險管理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實施風險辨識、分析、評價,以便對新的風險和原有風險的變化重新評估。 第二十六條本指引所稱風險管理策略,指企業根據自身條件和外部環境,圍繞企業發展戰略,確定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風險管理有效性標准,選擇風險承擔、風險規避、風險轉移、風險轉換、風險對沖、風險補償、風險控制等適合的風險管理工具的總體策略,並確定風險管理所需人力和財力資源的配置原則。
第二十七條一般情況下,對戰略、財務、運營和法律風險,可採取風險承擔、風險規避、風險轉換、風險控制等方法。對能夠通過保險、期貨、對沖等金融手段進行理財的風險,可以採用風險轉移、風險對沖、風險補償等方法。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根據不同業務特點統一確定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度,即企業願意承擔哪些風險,明確風險的最低限度和不能超過的最高限度,並據此確定風險的預警線及相應採取的對策。確定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度,要正確認識和把握風險與收益的平衡,防止和糾正忽視風險,片面追求收益而不講條件、范圍,認為風險越大、收益越高的觀念和做法;同時,也要防止單純為規避風險而放棄發展機遇。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根據風險與收益相平衡的原則以及各風險在風險坐標圖上的位置,進一步確定風險管理的優選順序,明確風險管理成本的資金預算和控制風險的組織體系、人力資源、應對措施等總體安排。
第三十條企業應定期總結和分析已制定的風險管理策略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結合實際不斷修訂和完善。其中,應重點檢查依據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和風險控制預警線實施的結果是否有效,並提出定性或定量的有效性標准。 第三十一條企業應根據風險管理策略,針對各類風險或每一項重大風險制定風險管理解決方案。方案一般應包括風險解決的具體目標,所需的組織領導,所涉及的管理及業務流程,所需的條件、手段等資源,風險事件發生前、中、後所採取的具體應對措施以及風險管理工具(如:關鍵風險指標管理、損失事件管理等)。
第三十二條企業制定風險管理解決的外包方案,應注重成本與收益的平衡、外包工作的質量、自身商業秘密的保護以及防止自身對風險解決外包產生依賴性風險等,並制定相應的預防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條企業制定風險解決的內控方案,應滿足合規的要求,堅持經營戰略與風險策略一致、風險控制與運營效率及效果相平衡的原則,針對重大風險所涉及的各管理及業務流程,制定涵蓋各個環節的全流程式控制制措施;對其他風險所涉及的業務流程,要把關鍵環節作為控制點,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企業制定內控措施,一般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立內控崗位授權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各崗位明確規定授權的對象、條件、范圍和額度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超越授權做出風險性決定;
(二)建立內控報告制度。明確規定報告人與接受報告人,報告的時間、內容、頻率、傳遞路線、負責處理報告的部門和人員等;
(三)建立內控批准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項,明確規定批準的程序、條件、范圍和額度、必備文件以及有權批準的部門和人員及其相應責任;
(四)建立內控責任制度。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明確規定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崗位、人員應負的責任和獎懲制度;
(五)建立內控審計檢查制度。結合內控的有關要求、方法、標准與流程,明確規定審計檢查的對象、內容、方式和負責審計檢查的部門等;
(六)建立內控考核評價制度。具備條件的企業應把各業務單位風險管理執行情況與績效薪酬掛鉤;
(七)建立重大風險預警制度。對重大風險進行持續不斷的監測,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制定應急預案,並根據情況變化調整控制措施;
(八)建立健全以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大力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建設,形成由企業決策層主導、企業總法律顧問牽頭、企業法律顧問提供業務保障、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法律風險責任體系。完善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備案管理制度;
(九)建立重要崗位權力制衡制度,明確規定不相容職責的分離。主要包括:授權批准、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和稽核檢查等職責。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崗位可設置一崗雙人、雙職、雙責,相互制約;明確該崗位的上級部門或人員對其應採取的監督措施和應負的監督責任;將該崗位作為內部審計的重點等。
第三十五條企業應當按照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的職責分工,認真組織實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以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大決策、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為重點,對風險管理初始信息、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策略、關鍵控制活動及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採用壓力測試、返回測試、穿行測試以及風險控制自我評估等方法對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檢驗,根據變化情況和存在的缺陷及時加以改進。
第三十七條企業應建立貫穿於整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連接各上下級、各部門和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信息溝通渠道,確保信息溝通的及時、准確、完整,為風險管理監督與改進奠定基礎。
第三十八條企業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應定期對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和檢驗,及時發現缺陷並改進,其檢查、檢驗報告應及時報送企業風險管理職能部門。
第三十九條企業風險管理職能部門應定期對各部門和業務單位風險管理工作實施情況和有效性進行檢查和檢驗,要根據本指引第三十條要求對風險管理策略進行評估,對跨部門和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解決方案進行評價,提出調整或改進建議,出具評價和建議報告,及時報送企業總經理或其委託分管風險管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十條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應至少每年一次對包括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在內的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能否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及其工作效果進行監督評價,監督評價報告應直接報送董事會或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此項工作也可結合年度審計、任期審計或專項審計工作一並開展。
第四十一條企業可聘請有資質、信譽好、風險管理專業能力強的中介機構對企業全面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評價,出具風險管理評估和建議專項報告。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實施情況、存在缺陷和改進建議:
(一)風險管理基本流程與風險管理策略;
(二)企業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的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的建設;
(三)風險管理組織體系與信息系統;
(四)全面風險管理總體目標。 第四十二條企業應建立健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主要包括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和法律事務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業務單位的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建立健全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股東(大)會(對於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獨資企業,即指國資委,下同)、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依法履行職責,形成高效運轉、有效制衡的監督約束機制。
第四十四條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應建立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制度,外部董事、獨立董事人數應超過董事會全部成員的半數,以保證董事會能夠在重大決策、重大風險管理等方面作出獨立於經理層的判斷和選擇。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就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在全面風險管理方面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並向股東(大)會提交企業全面風險管理年度工作報告;
(二)確定企業風險管理總體目標、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批准風險管理策略和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三)了解和掌握企業面臨的各項重大風險及其風險管理現狀,做出有效控制風險的決策;
(四)批准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准或判斷機制;
(五)批准重大決策的風險評估報告;
(六)批准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風險管理監督評價審計報告;
(七)批准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
(八)批准風險管理措施,糾正和處理任何組織或個人超越風險管理制度做出的風險性決定的行為;
(九)督導企業風險管理文化的培育;
(十)全面風險管理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六條具備條件的企業,董事會可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的召集人應由不兼任總經理的董事長擔任;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召集人應由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擔任。該委員會成員中需有熟悉企業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的董事,以及具備風險管理監管知識或經驗、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董事。
第四十七條風險管理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交全面風險管理年度報告;
(二)審議風險管理策略和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三)審議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准或判斷機制,以及重大決策的風險評估報告;
(四)審議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風險管理監督評價審計綜合報告;
(五)審議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
(六)辦理董事會授權的有關全面風險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企業總經理對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董事會負責。總經理或總經理委託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主持全面風險管理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擬訂企業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
第四十九條企業應設立專職部門或確定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全面風險管理的職責。該部門對總經理或其委託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研究提出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報告;
(二)研究提出跨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准或判斷機制;
(三)研究提出跨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報告;
(四)研究提出風險管理策略和跨職能部門的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並負責該方案的組織實施和對該風險的日常監控;
(五)負責對全面風險管理有效性評估,研究提出全面風險管理的改進方案;
(六)負責組織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
(七)負責組織協調全面風險管理日常工作;
(八)負責指導、監督有關職能部門、各業務單位以及全資、控股子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
(九)辦理風險管理其他有關工作。
第五十條企業應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部門的職責應符合《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8號)的有關規定。內部審計部門在風險管理方面,主要負責研究提出全面風險管理監督評價體系,制定監督評價相關制度,開展監督與評價,出具監督評價審計報告。
第五十一條企業其他職能部門及各業務單位在全面風險管理工作中,應接受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風險管理基本流程;
(二)研究提出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准或判斷機制;
(三)研究提出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的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報告;
(四)做好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工作;
(五)做好培育風險管理文化的有關工作;
(六)建立健全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子系統;
(七)辦理風險管理其他有關工作。
第五十二條企業應通過法定程序,指導和監督其全資、控股子企業建立與企業相適應或符合全資、控股子企業自身特點、能有效發揮作用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 第五十三條企業應將信息技術應用於風險管理的各項工作,建立涵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和內部控制系統各環節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包括信息的採集、存儲、加工、分析、測試、傳遞、報告、披露等。
第五十四條企業應採取措施確保向風險管理信息系統輸入的業務數據和風險量化值的一致性、准確性、及時性、可用性和完整性。對輸入信息系統的數據,未經批准,不得更改。
第五十五條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應能夠進行對各種風險的計量和定量分析、定量測試;能夠實時反映風險矩陣和排序頻譜、重大風險和重要業務流程的監控狀態;能夠對超過風險預警上限的重大風險實施信息報警;能夠滿足風險管理內部信息報告制度和企業對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五十六條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應實現信息在各職能部門、業務單位之間的集成與共享,既能滿足單項業務風險管理的要求,也能滿足企業整體和跨職能部門、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綜合要求。
第五十七條企業應確保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穩定運行和安全,並根據實際需要不斷進行改進、完善或更新。
第五十八條已建立或基本建立企業管理信息系統的企業,應補充、調整、更新已有的管理流程和管理程序,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尚未建立企業管理信息系統的,應將風險管理與企業各項管理業務流程、管理軟體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實施、同步運行。 第五十九條企業應注重建立具有風險意識的企業文化,促進企業風險管理水平、員工風險管理素質的提升,保障企業風險管理目標的實現。
第六十條風險管理文化建設應融入企業文化建設全過程。大力培育和塑造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樹立正確的風險管理理念,增強員工風險管理意識,將風險管理意識轉化為員工的共同認識和自覺行動,促進企業建立系統、規范、高效的風險管理機制。
第六十一條企業應在內部各個層面營造風險管理文化氛圍。董事會應高度重視風險管理文化的培育,總經理負責培育風險管理文化的日常工作。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培育風險管理文化中起表率作用。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和風險控制點的管理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應成為培育風險管理文化的骨幹。
第六十二條企業應大力加強員工法律素質教育,制定員工道德誠信准則,形成人人講道德誠信、合法合規經營的風險管理文化。對於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法及違反道德誠信准則的行為,企業應嚴肅查處。
第六十三條企業全體員工尤其是各級管理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應通過多種形式,努力傳播企業風險管理文化,牢固樹立風險無處不在、風險無時不在、嚴格防控純粹風險、審慎處置機會風險、崗位風險管理責任重大等意識和理念。
第六十四條風險管理文化建設應與薪酬制度和人事制度相結合,有利於增強各級管理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風險意識,防止盲目擴張、片面追求業績、忽視風險等行為的發生。
第六十五條企業應建立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風險控制點的管理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崗前風險管理培訓制度。採取多種途經和形式,加強對風險管理理念、知識、流程、管控核心內容的培訓,培養風險管理人才,培育風險管理文化。 第六十六條中央企業中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由經理辦公會議代行本指引中有關董事會的職責,總經理對本指引的貫徹執行負責。
第六十七條本指引在中央企業投資、財務報告、衍生產品交易等方面的風險管理配套文件另行下發。
第六十八條本指引的《附錄》對本指引所涉及的有關技術方法和專業術語進行了說明。
第六十九條本指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⑤ 散戶該如何控制股票風險
散戶如何控制股票風險,個人認為有三種方式:
3、散戶如何控制股票風險?
最直接的方法就是離開股市!可能這樣說,很多朋友都不服氣,認為不進入股市根本就不能實現人生財富。但進了股市的投資者更是虧多贏少,有著“七虧二平一盈利”的盈虧概率。在加上,散戶投資者在股市中的劣勢太明顯的,不管是方法論,還是心理情緒,還是時間管理等等方面,都是不成熟的。以一個不成熟的方法、心理,在一個專業的市場弛聘,失敗的概率自然是大的。所以,要想完全控制住風險,最直接的方法就是離開股市!
⑥ 如何控制股票投資的風險
你好,股票投資風險的基本原則:
1、迴避風險
所謂迴避風險是指事先預測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分析和判斷風險產生的條迴避風險
件和因素,在經濟活動中設法避開它或改變行為的方向。在股票投資中的具體做法是:放棄對風險性較大的股票的投資,轉而投資其他金融資產或不動產,或改變直接參與股票投資的做法,求助於共同基金,間接進入市場等等。相對來說,迴避風險原則是一種比較消極和保守的控制風險的原則。
2、減少風險
減少風險原則是指人們在從事經濟活動的過程中,不因風險的存在而放棄既定的目標,而是採取各種措施和手段設法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減輕可能承受的經濟損失。在股票投資過程中,投資者在已經了解到投資於股票有風險的前提下,一方面,不放棄股票投資動機;另一方面,運用各種技術手段,努力抑制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削弱風險帶來的消極影響,從而獲得較豐厚的風險投資收益。對於大多數投資者來說,這是一種進取性的、積極的風險控制原則。
3、留置風險
這是指在風險已經發生或已經知道風險無法避免和轉移的情況下,正視現
共擔風險 實,從長遠利益和總體利益出發,將風險承受下來,並設法把風險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在股票投資中,投資者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確定承受風險的度,在股價下跌,自己已經虧損的情況下,果斷"割肉斬倉"、"停損",自我調整。
4、共擔風險
在股票投資中,投資者藉助於各種形式的投資群體合夥參與股票投資,以共同分擔投資風險。這是一種比較保守的風險控制原則。它使投資者承受風險的壓力減弱了,但獲得高收益的機會也少了,遵循這種原則的投資者一般只能得到平均收益。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⑦ 股票風控部門的管理規章制度
1、負責對擬投資股票品種(及衍生品)的基本面和估值水平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評估,把關入庫股票質量並進行投後持續跟蹤及風險控制;2、協助領導完成定期和不定期的組合風險評估或風險排查報告。3、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規定,對部門自營業務的日常風險進行監控,包括投資流程管理和相關流程審核、風控閾值的設置和修訂、投資行為監督等。4、根據部門需要,參與籌備創新業務實施方案,溝通創新業務申報與實施,建立風險管理流程、方法以及系統建設,負責制定業務管理辦法和配套規程。5、收集交易風險信息並進行數據分析與統計,識別、分析、計量和管理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協助測定投資風險和收益,進行投資績效分析。
⑧ 股票風險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股票風險閉轎控制的具體措施有:
掌握各種股票信息
信息對股市的重要性就如同氧氣對於人一般,充分及時掌握各種股票信息是投資成功的法寶。掌握信息的關鍵在於獲取信息、分析處理信息和利用信息。涉及到股市的信息范圍很廣,有反映系統性風險的宏觀信息(如總體社會政治、經濟、金融狀況信息)和反映系統性風險的微觀信息(如上市公司經營狀況信息、股市交易與價格信息、證券管理信息等)。投資者可以針對自己的投資目的或風險控制目標,有選擇地收集各種信息,收集的途徑主要有:新聞媒體、企業正式發布的各種資料、交易所信息網路、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專業書籍等;收集到各種信息以後,投資者還應對這些信息進行處理,判斷信息的准確性以及可能對股市產生的影響;最後,利用已掌握的信息,作出自己的投資決策。在這過程中,信息的准確與否十分重要,否則不僅不能規避風險,反而會加大風險,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上海股市中出現過的「廣華事件」就是由於我國一家權威證券報紙刊登不準確消息,誤導投資者造成的。
培養市場感覺
所謂「市場感覺」是指投資者對股票市場上影響價格和投資收益的不確定因素的敏感程度以及正確判斷這些因素變動方向的「靈感」。市場感覺好的人,善於抓住戰機,從市場上每一細小的變化中揣摩價格趨勢變動的信號,或盈利,或停損;市場感覺不好的人,機會擺在眼猛信前,也可能熟視無睹,任其溜掉,甚至於因此而蒙受經濟損失。要培養良好的市場感覺。必須保持冷靜的頭腦,逐步積累經驗並加以靈活運用,同時要有耐心,經常進行投資模擬試驗,相信轎知肆自己的第一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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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股票質押式回購風控指引是什麼
一、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簡稱「股票質押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於2013年5月24日聯合發布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標志著這一創新業務的正式已具備制度基礎。
2015年3月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指引》將對券商在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起到很好的規范作用。
二、股票質押式回購風控指引主要內容
《指引》主要對券商開展此項業務的風險管理體系、融入方准入管理、標的證券管理、業務持續管理和違約處置管理作出了要求;其中,《指引》規定,單一融入方累計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凈資本的10%。
在凈資本管理方面,《指引》規定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出資的,融出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200%,證券公司可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具體比例;應當及時根據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開展和市場變化情況,對業務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壓力測試。
在標的券准入方面,《指引》標的證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公司應當審慎評估質押該標的證券的風險:一是單一標的證券已質押數量占總股本超過50%;二是標的證券所屬上市公司上一年度虧損且本年度仍無法確定能否扭虧;三是標的證券漲幅較高;四是標的證券對應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風險;五是標的證券對應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實際控制人正在被有關部門立案調查;六是證券公司認為存在風險較大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還應當根據融入方、標的證券的不同情況,設置差異化的履約保障比例;應當制定融入方持續管理制度。
《指引》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標的證券管理制度,明確標的證券篩選標准或准入條件、質押率上限、具體項目標的證券質押率確定機制、標的證券集中度管理機制等,並明確調整機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其適用性進行評估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