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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發布時間: 2023-02-03 23:32:15

A. 股票質押回購指引是什麼意思的呢

首先了解一下股票質押回購指引:
2015年3月16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中證協發〔2015〕54號發布《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該《指引》分總則、風險管理體系與內部管理、融入方准入管理、標的證券管理、業務持續管理、違約處置管理、附則7章31條,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為規范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的風險管理行為,在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會組織起草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並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現正式發布實施。

B. 股權質押回購風險有哪些怎麼防範

法律分析:1、標的證券股價下跌風險。鑒於股票的高風險性和流動性,價格波動影響股票市值,波及其抵押價值。當標的證券大幅下跌時,其抵押價值也大幅下跌。2、大股東信用風險。客戶的信用風險指因客戶履約能力不足或惡意不履約的行為導致客戶未按約定足額償還融資款項。可以通過下列措施防範:1、名單制管理。2、依據基本面和市場表現來選擇質押股票。3、期限、質押率要求。質押率依據市值、估值、期限評定。4、對融資主體盡職調查。對融資主體的盡職調查需從債權人角度出發,重視信用情況、經營情況、資產負債、還款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C. 股票質押式回購風控指引是什麼

一、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簡稱「股票質押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於2013年5月24日聯合發布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標志著這一創新業務的正式已具備制度基礎。
2015年3月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指引》將對券商在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起到很好的規范作用。
二、股票質押式回購風控指引主要內容
《指引》主要對券商開展此項業務的風險管理體系、融入方准入管理、標的證券管理、業務持續管理和違約處置管理作出了要求;其中,《指引》規定,單一融入方累計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凈資本的10%。
在凈資本管理方面,《指引》規定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出資的,融出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200%,證券公司可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具體比例;應當及時根據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開展和市場變化情況,對業務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壓力測試。
在標的券准入方面,《指引》標的證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公司應當審慎評估質押該標的證券的風險:一是單一標的證券已質押數量占總股本超過50%;二是標的證券所屬上市公司上一年度虧損且本年度仍無法確定能否扭虧;三是標的證券漲幅較高;四是標的證券對應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風險;五是標的證券對應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實際控制人正在被有關部門立案調查;六是證券公司認為存在風險較大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還應當根據融入方、標的證券的不同情況,設置差異化的履約保障比例;應當制定融入方持續管理制度。
《指引》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標的證券管理制度,明確標的證券篩選標准或准入條件、質押率上限、具體項目標的證券質押率確定機制、標的證券集中度管理機制等,並明確調整機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其適用性進行評估和更新。

D. 股票質押式回購新規有哪些內容

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是進一步聚焦服務實體經濟定位。新《辦法》規范了融入方資質、資金用途、最低交易金額和初始質押標的范圍,明確了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其發行的產品,融入資金應當用於實體經濟生產經營並專戶管理,融入方首筆最低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後續每筆不得低於50萬元,不再認可基金、債券作為初始質押標的。與此同時,融入資金不得用於淘汰類產業、新股申購或買入上市交易的股票。2、是進一步強化風險管理。新《辦法》明確了股票質押集中度和質押率上限要求。具體而言,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單一證券公司、單一資管產品作為融出方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比例分別不得超過30%、15%,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超過50%。3、是進一步規范業務運作。新《辦法》明確了證券公司開展業務的資質條件,要求證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風險持續管理及資金用途跟蹤管理機制。

E. 股票質押回購交易常見風險有哪些

在做股票質押回購的時候會給你簽署一個《風險揭示書》,裡面很詳細,比如信用風險,政策風險...等等。希望能幫助到你!

F. 股權質押比例

法律分析:股權質押的比例最大不得超過60%,股權質押是股東個體將所持有股票抵押給金融機構如券商、銀行等以獲得資金的融資行為,簡單來說就是抵押自己的股票借錢。如果不還錢,金融機構就有權把被抵押的股票處置掉。通過證券公司抵押股份的是場內質押,在交易所內完成股份交收,通過券商以外的金融機構質押股份的叫場外質押。金融機構為了保證自己不賠錢,借出去的資金肯定低於被抵押股票的市值。

法律依據:《證券公司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管理指引》股權質押的抵押率不能超過60%,在實際操作中,這個比例一般只有40%-50%,也就是1個億市值的股票大概只能借個5000萬不到。錢借出去了,兜里的股票如果跌了,市值比借出去的錢還要少,金融機構還是不幹的。

G. 關於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處置相關事項的通知

深證上〔2020〕303號各市場參與人:

為防範化解上市公司股東股票質押風險,保障市場穩健運行,根據《上市公司流通股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暫行規則》(以下簡稱《辦理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以下簡稱《辦理指引》)等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處置(以下簡稱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是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出質人違約後,質權人依據業務協議的約定行使質權,由出質人將標的股票轉讓給質權人或者第三方的協議轉讓業務。

二、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的辦理,適用本通知;本通知未作規定的,適用《辦理規則》《辦理指引》的規定。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以外的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違約處置相關事項另行規定。

三、符合以下條件的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可以向本所提交辦理申請:

(一)擬轉讓股票為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並管理的補充質押股票,且擬轉讓股票質押登記已滿12個月;

(二)提交協議轉讓申請時,該筆交易出質人為對應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東;

(三)不存在《辦理指引》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四、申請人申請辦理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2%,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或者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的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轉讓協議簽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盤價格的70%。

五、轉讓雙方在申請辦理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前,應當及時通過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協議轉讓事項的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本次協議轉讓概述,轉讓雙方基本情況,轉讓協議主要內容;

(二)本次轉讓是否違反承諾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

(三)本次轉讓是否存在承諾變更、豁免或承接情況;

(四)本次轉讓對公司生產經營和控制權穩定的影響;

(五)當事人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轉讓雙方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權益發生變動達到《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或本所相關規定確定的標準的,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申請人申請辦理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應當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轉讓方(出質人)與質權人、受讓方就質押股票協議轉讓簽訂的書面協議;

(二)證券公司出具的該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已進入違約處置程序、擬轉讓股票質押登記已滿12個月及相關違約處置安排的說明,並承諾已核查該協議轉讓符合本通知的要求,協議轉讓申請真實、合法、合規;

(三)轉讓雙方及質權人出具的書面承諾函,承諾協議轉讓符合本通知的要求,協議轉讓申請真實、合法、合規;

(四)《辦理指引》等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申請文件。

七、申請人、證券公司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真實、准確、完整要求,或者違反相關承諾的,本所將視情節輕重,根據本所相關規定對其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