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以股抵債的性質
「以股抵債」(包括「股份回購抵債」)本質上是一種交易行為,是雙方民事 法律行為,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必要要件。只要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就是有效的,就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根本無須搞「試點」。所謂「試點」,有人為製造「尋租」機會之嫌,是於法無據的,是政府對具體經濟行為的不當干預。
依「以股抵債」的性質,「以股抵債」方案或「股份回購抵債」方案,可以由上市公司董事會提出,也可以由侵佔上市公司資金的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後,分別交由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和控股股東所屬的有權機關如國資委批准後生效。並且,在實施以股抵債中,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完整、准確披露相關信息,執行《公司法》有關對債權人告知義務,保證各利益相關者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自願行使權利」。如果上市公司的債權人或者控股股東的其他債權人認為「股份回購抵債」方案損害其利益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消。而如果上市公司的股東認為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侵害其利益的,也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消,或者也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市場價格(如「股權回購抵債」方案通過之日120天的股票均價),對其所持有的股票進行回購(關於此,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可依誠信、公平的原則處理)。
以股抵債對公司的影響:會使公司總股本減少,債權減少,資產減少,但負債不變,資產負債率提高。
② 大股東為公司融資用自己的股份抵押,公司要付抵押費嗎
不要。但是股權進行質押的時候,自己作為質權人是沒有意義的,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③ 以股抵債的內容
「以股抵債」其實包括相互聯系的兩個方面的內容。一者回購,既上市公司以特定的價格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定向回購股份,並將回購的股份依法注銷;一者抵消,既以上市公司應付的回購價款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因侵佔上市公司的資金而形成的對上市公司的負債相抵消。 以回購來說,因其關涉到資本的變動和股權平等的原則,所以要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並要得到股東大會的批准。而定向回購的關聯股東則應迴避表決。並且回購是雙 方法 律行為,所以還必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回購的是國有股,又還需得到國資委的批准。
以抵消來說,依據債因抵消而消滅的原理,因應付的回購價款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侵佔上市公司資金所形成的負債是同一性質的債務,並均已到期,只需一方為意思表示,便可實現。
所以,「以股抵債」的關鍵就在於回購,而回購的關鍵則在於定價。只要定價合理,就可以避免「以股逃債」、「以股賴債」,就是公平的。
④ 什麼是以股抵債
法律分析:「以股抵債」嚴格的說,應該稱作「股份回購抵債」的含義,應該是為了糾正、解決控股股東侵佔上市公司資金問題,允許上市公司依特定價格回購控股股東所持有的股份,並以回購應付價款與控股股東侵佔上市公司資金所形成的負債相抵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第一百六十二條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
⑤ 大股東質押股票干什麼
股票質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那麼大股東質押股票是干什麼呢?
股票質押對股票的影響
一、大股東質押股票干什麼?
1、資金需求
(l)大股東利用股權質押開辟融資渠道。第一,股權質押簡單快捷。股權價值的評估一般以股票市場價值為准,不像動產、不動產需要通過專業的評估機構,相對簡單,企業和銀行都比較容易操作,較之不動產質押,股權質押的手續更簡便快捷。第二,《公司法》股份轉讓的限制使其無法通過出售股票取得資金。第三,銀行對於中小企業的信貸政策相對比較嚴格。中小企業資產較少、規模不大,抗風險能力不強,股權質押作為一種創新的融資方式,將會拓寬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大大增加它們的融資機會。
(2)大股東利用股權質押增加企業的融資額度。資產等於負債加所有者權益,一個正常經營的公司其產權比率一般為也就是說如果以公司的資產抵押或是質押,其獲得的最高借款不超過凈資產的倍,再打個7折,大股東可獲得約倍凈資產的貸款,而按股價計算的股權質押融資方式能較大地放大融資額度。
2、維持或增加控制權
大股東採用股權質押的方式維持或增加其對公司控制權是由股權質押本身的特點決定的,因為將所持股權進行質押後,出質股東仍然保留持股公司的控制權。面對好的賺錢機會,投資者都會義無反顧參與其中,大股東會選擇在二級市場上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變現,以獲得發展所需資金。但如果該上市公司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為獲得投資資金而處置該股票就不亞於割肉了。若大股東採用股票質押的方式,不僅可以獲得充裕現金,還可以降低因公司股權減少導致喪失對公司經營控制權的風險。有些公司在二級市場上可能會面臨著惡性收購的情況,為增加控制權,大股東必須取得資金進入股市護盤。當市場穩定時再將增持股份拋出償還貸款,大股東就可以在不動用自有資金、不影響自身經營的情況下化威脅於無形。
3、風險轉移
具有經濟利益關系的企業為解決融資難題而相互擔保或是進行關聯擔保,形成的關聯就是擔保鏈和互保網,它在我國廣泛存在。一旦擔保鏈或互保網上的某個環節出現問題,就可能帶來該網上其他企業多米諾骨牌式的倒塌。大股東進行股權質押融資,可以減少或有負債,從而降低擔保鏈和互保網引發的風險。
股權質押賦予股東一個選擇權:還款贖回股權,或不還款將股權變相轉讓給受質人,而最終選擇取決於這兩個選項給大股東帶來的預期年化預期收益對比。當公司股價上升時,股權價值大於借款,大股東選擇還款取得股權是理性的;當公司股價下降時,大股東是否還款則要看股價下跌程度,一旦跌破借款金額,大股東就會放棄股權。這意味著大股東一方面將控制權保留在自己手中,另一方面卻將與股權相關聯的風險悉數轉移給受質人。
4、利益侵佔
大股東在股價高位將股權進行質押,不僅可以套現獲得現金,還可以不喪失控制權,致使現金權和控制權分離。大股東以承擔持股比例部分的損失換來全部的控制權預期年化預期收益,這大大降低了大股東的掏空成本,當股權價值下降到低於質押融資所獲得的貸款金額時,大股東掏空成本幾乎為零,他會選擇放棄此部分已經貶值股權,將其轉讓給債權人。這會加深現金流權與控制權的偏離程度,進一步降低掏空成本,從而加劇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的利益侵佔。
⑥ 關注以股抵債的稅務成本
[摘要」 關於以股抵債的合法性與公平性爭論忽略了該交易在稅法上的效果。對電廣傳媒以股抵債交易的稅負進行測算的結果,顯示出稅務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改變以股抵債交易下的利益分配格局,減弱股份定價問題上的尖銳對立。當然,它也使得管理層面臨更復雜的利弊權衡。關注以股抵債交易的稅務成本有助於我們重新評價以股抵債政策的意義或者局限性。
「關鍵詞」 以股抵債,債務重組,稅務成本
伴隨著電廣傳媒以股抵債方案的實施,圍繞著以股抵債方式解決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占款問題的爭議也無疾而終。的確,對交易合法性的質疑,因我國長期以來的改革就是突破(或者說漠視)法律框框的邏輯而變得蒼白無力;對定價公平性的挑戰,也因觸及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設置的凈資產底線而陷入困境。“次優選擇” 似乎成為以股抵債政策的一個無可辯駁的正當性基礎。
然而,這場爭論的雙方都忽略了一個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以股抵債在稅法上可能產生的後果。作為公司的重大財務運作行為,以股抵債不僅是《公司法》、《證券法》下的論題,而且還受到稅法的直接約束。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中,公司的任何財務運作幾乎都離不開對稅負成本的考量。以股抵債交易在我國稅法上究竟引發怎樣的後果?當事人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流轉稅或所得稅義務?或者,其應承擔的納稅義務是否會大幅度增加交易的成本以致挫敗交易的可行性?這些問題似乎悄然滑過人們的視野。考察以股抵債交易的稅負成本,確定它對各利益主體的影響,可能會為包括管理層在內的市場各方重新檢討以股抵債政策的意義或局限提供一個新的視角。
以股抵債交易的稅法視角:債務重組
以股抵債交易是債務人用其持有的債權人公司的股份償還其所欠債務的行為。這一交易的法律性質可以從不同角度考察。
站在債權人上市公司的立場,以股抵債實質上是股份回購。股份回購意味著公司減資,這就削弱了公司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的財產基礎,最終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基於資本維持之理念,原則上禁止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我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大股東償還債務並不屬於《公司法》規定的兩種例外,故此一些市場人士和律師對電廣傳媒以股抵債交易的合法性提出了強烈質疑。本文的主題不在合法性之爭,恕不置評。
從債務人的角度看,以股抵債屬於債務重組,即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這是稅法關注的問題,因為債務重組通常意味著債權人對債務人給予一定的寬限或讓步,在債務人這一方則意味著獲得了一定的重組收益。雖然我國現行債務重組會計准則規定債務重組收益只能計入資本公積,不得計入利潤,但稅法並沒有遵循會計准則的處理方式,而是依然把重組收益作為應稅所得。國家稅務總局2003年1月頒布的《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於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
因此,依照我國現行稅法的規定,電廣傳媒以股抵債交易屬於應稅交易。通常來說,債務重組涉及到流轉稅與所得稅兩個層面的稅負問題。在流轉稅環節,用於抵債的非現金資產——股份——的轉手引起印花稅納稅義務。在所得稅環節,如果當事人從以股抵債交易中實現了收益,則需要依照債務重組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流轉環節已繳納的稅費可以在計算所得時扣除。在電廣傳媒類型的以股抵債交易中,由於用於抵債的非現金資產“債權人自己股份”這一特殊形式,其稅務處理與一般的債務重組有很大的不同,不論是印花稅問題還是所得稅問題都復雜得多。
以股抵債交易的稅務處理
一、所得稅的稅務處理
依照《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債務人應當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另一方面,債權人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同時,債權人還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
據此,以股抵債交易可以分解為以下幾個部分:1.在債務人一方。
電廣傳媒的大股東產業中心基於以股抵債需要確認兩項交易:一是按公允價值轉讓股份資產,二是以該股份的公允價值清償債務,然後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抵債股份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
電廣傳媒以股抵債方案將大股東持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定為7.15元/股,並據此計算產業中心所欠的53926萬元債務應摺合7542萬股。這也就意味著,抵債股份的公允價值與所清償的債務的計稅成本是相等的,抵債環節沒有產生債務重組收益。另一方面,產業中心“按公允價值轉讓股份資產”時,由於公允價值遠高於其1997年出資折股時的價格,因此產業中心從股份轉讓中實現了財產轉讓收益,按照債務重組所得稅規則,該收益需要納稅。
由此,在債務人一方,以股抵債交易通過債務重組所得稅規則的中間環節,最終轉化成股份轉讓收益的納稅問題。
2.在債權人一方。
當債權人接受非現金資產作為債務清償時,通常的稅務處理有兩項:一是確定所取得的非現金資產的計稅成本,二是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但是,在以股抵債交易中,債權人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是自己的股份。由於我國《公司法》以及財務會計制度尚未承認庫藏股,因此,這部分股份需要被核銷,而不是作為資產繼續存留於公司中,更不存在確認計稅成本的問題。電廣傳媒以股抵債交易正是如此。實施以股抵債方案當日,電廣傳媒即對抵債股份進行了核銷。至於債務重組損失問題,由於債權人收到的7542萬股電廣傳媒股份的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均為 53926萬元,因此,電廣傳媒接受自己股份抵債,依照《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並沒有產生債務重組損失那麼,債權人因注銷了抵債的非現金資產(股份)而客觀上產生了損失——體現為所注銷股份的回購價與當初發行價的差額,這一差額是否可以作為一種特殊的損失稅前列支?對於這一問題,現行稅法上並沒有明確的答案。筆者以為,在債權人接受自己的股份抵債的情形下,債務重組實際上又轉化為股份回購,應適用股份回購的稅務處理規則。在稅法上,股份回購是一種資本性交易,各國通常都不確認損益「1」.
⑦ 以股抵債是利好還是利空
這得看你把股抵債是給誰的,如果給一個好的企業,屬於利好,如果給一個不好的企業則是利空.
⑧ 什麼是以股抵債
以股抵債嚴格的說應該叫做股份回購抵債,是為了糾正、解決控股股東侵佔上市公司資金問題,允許上市公司依特定價格回購控股股東所持有的股份,並以回購應付價款與控股股東侵佔上市公司資金所形成的負債相抵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於同一合同產生。
⑨ 用股份抵債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上市公司應該按抵償債務的金額,貸記其他應收款或應收賬款科目。據股份回購的賬務處理要求,按回購股份的面值,借記股本科目。
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9)大股東以股票抵債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57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⑩ 上市公司大股東為償還債務大量賣出股票,會對散戶造成損失嗎
如果說我們所購買的一些上市公司,他為了去償還債務大量的賣出公司的股票,這樣子會對股民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呢?我們來一起分析一下。
一.好的影響
首先來說一種好的影響可能性。比如說我們股民正常的預期是這個公司欠下了這一筆債務是沒有辦法進行償還,可能會導致公司的資金鏈斷裂之類的更嚴重的情況。那麼如果說有一個公司願意收購他的股份來讓他進行還債的話,那這樣子就避免了公司資金鏈斷裂的可能性,那這樣子對於股民的預期來說就是一個好的方向,那這樣子反而會導致它股價的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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