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發行綠鞋機制是什麼意思
「綠鞋機制」也叫綠鞋期權是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超額配售選擇權」就是俗稱綠鞋機制。該機制可以穩定大盤股上市後的股價走勢,防止股價大起大落。工行2006年IPO時採用過「綠鞋機制」發行。
它的功能主要有:承銷商在股票上市之日起30天內,可以擇機按同一發行價格比預定規模多發15%(一般不超過15%)的股份。
這一功能的作用體現在:如果發行人股票上市之後的價格低於發行價,主承銷商用事先超額發售股票獲得的資金,按不高於發行價的價格從二級市場買入,然後分配給提出超額認購申請的投資者。
如果發行人股票上市後的價格高於發行價,主承銷商就要求發行人增發15%的股票,分配給事先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增發新股資金歸發行人所有,增發部分計入本次發行股數量的一部分。
Ⅱ ipo戰略配售發行規模要求
戰略配售是證券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向戰略投資者定向配售。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戰略投資者不參與網下詢價,且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12個月,A股的戰略配售機制已有20年歷史。
員工戰略配售作為一種有效綁定核心人才並與其分享企業發展成果的有效舉措,相較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等其他長期激勵機制也有著鮮明特點和獨特優勢。
員工戰略配售與股權激勵主要有哪些區別呢?
首先,在總量上,戰略配售計劃獲配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10%,同時,公司首發上市的股票發行量根據公司股本的規模,大公司(4億股之上)不低於10%,其他不低於25%,也就是說,用於發行人高管、員工的戰略配售計劃的股比就占總股份的1%-2.5%。相較比股權激勵的股比少很多,股權激勵在激勵總量的優勢是顯著的。
其次,在股權的流動性方面,參與戰略配售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12個月,而股權激勵執行時間就相對較長了,等待期、服務期、鎖定期等等前後要幾十個月才可以退出的也屬常見。
另外,由於戰略配售是在公司發行股票的同時進行的,就減少了公司上市前持股的等待期,也減少了上市不確定性引發的風險。
總體來看,股權激勵和戰略配售,各有特點和優勢。實操中戰略配售不僅可以作為上市窗口期的激勵強心劑,又可以與上市前後股權激勵形成有效互補,是激勵歷程的延續,可以激勵更多新加盟的核心團隊人員,與公司團隊規模壯大相配合,不斷擴大激勵覆蓋面積。
那麼擬上市企業一般適合在什麼時間做戰略配售呢,IPO申報後是否還可以再新增戰略配售計劃?
來看幾個案例
案例一:創業板已上市A公司
1、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無針對發行人高管、員工的戰略配售計劃。
2、招股說明書(注冊稿)
無針對發行人高管、員工的戰略配售計劃。
3、法律意見書(注冊稿)—更新
公司決議新增戰略配售方案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資料並經本所律師查驗,補充事項期間,發行人共召開2次董事會會議,具體情況如下:
2021年3月11日,發行人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戰略配售的議案》議案。
4、招股說明書(注冊稿)—更新
證監會批復前
案例二:科創板已上市B公司
1、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無戰略配售計劃。
2、招股說明書(注冊稿)
案例三:科創板已上市C公司
1、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無針對發行人高管、員工的戰略配售計劃。
2、招股說明書(注冊稿)
2、招股意向書
【法律鏈接】
(一)《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
第十九條 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可以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前述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獲配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10%,且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12個月。
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按照前款規定參與戰略配售的,應當經發行人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參與的人員姓名、擔任職務、參與比例等事宜。
(二)《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
第十四條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戰略投資者原則上不超過三十五名,戰略配售證券占本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的比例應當符合交易所規定。
第十八條 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可以通過設立資產管理計劃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前述資產管理計劃獲配的證券數量不得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的百分之十,且應當承諾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證券上市之日起持有配售證券不少於十二個月。
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參與戰略配售的,應當經發行人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參與人員的姓名、擔任職務、參與比例等事項。
案例總結
根據法規要求,發行人設定戰略配售方案的,應經董事會批准,並向交易所提交相關材料。但法規並未明確戰略配售方案的最晚確定時點。
根據市場信息檢索,案例1、2的情況為向證監會提交注冊稿,經證監會批復前增加戰略配售方案的情況。
案例3的情況為證監會批准注冊時並未明確戰略配售方案,僅在注冊稿描述「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員工擬參與戰略配售,在中國證監會履行完本次發行的注冊程序後,公司將召開董事會審議相關事項,並在啟動發行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將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具體情形在招股說明書中進行詳細披露」,並於證監會批准後、發行經董事會決議,增加戰略配售方案。
結合法規和案例,發行人制定高管員工戰略配售計劃最晚的時間節點應為發行上市前,但注意向交易所提交發行方案時,要保證相關手續、材料的完備性。
戰略配售是證券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向戰略投資者定向配售。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戰略投資者不參與網下詢價,且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12個月,A股的戰略配售機制已有20年歷史。
員工戰略配售作為一種有效綁定核心人才並與其分享企業發展成果的有效舉措,相較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等其他長期激勵機制也有著鮮明特點和獨特優勢。
員工戰略配售與股權激勵主要有哪些區別呢?
首先,在總量上,戰略配售計劃獲配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10%,同時,公司首發上市的股票發行量根據公司股本的規模,大公司(4億股之上)不低於10%,其他不低於25%,也就是說,用於發行人高管、員工的戰略配售計劃的股比就占總股份的1%-2.5%。相較比股權激勵的股比少很多,股權激勵在激勵總量的優勢是顯著的。
其次,在股權的流動性方面,參與戰略配售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12個月,而股權激勵執行時間就相對較長了,等待期、服務期、鎖定期等等前後要幾十個月才可以退出的也屬常見。
另外,由於戰略配售是在公司發行股票的同時進行的,就減少了公司上市前持股的等待期,也減少了上市不確定性引發的風險。
總體來看,股權激勵和戰略配售,各有特點和優勢。實操中戰略配售不僅可以作為上市窗口期的激勵強心劑,又可以與上市前後股權激勵形成有效互補,是激勵歷程的延續,可以激勵更多新加盟的核心團隊人員,與公司團隊規模壯大相配合,不斷擴大激勵覆蓋面積。
那麼擬上市企業一般適合在什麼時間做戰略配售呢,IPO申報後是否還可以再新增戰略配售計劃?
來看幾個案例
案例一:創業板已上市A公司
1、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無針對發行人高管、員工的戰略配售計劃。
2、招股說明書(注冊稿)
無針對發行人高管、員工的戰略配售計劃。
3、法律意見書(注冊稿)—更新
公司決議新增戰略配售方案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資料並經本所律師查驗,補充事項期間,發行人共召開2次董事會會議,具體情況如下:
2021年3月11日,發行人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戰略配售的議案》議案。
4、招股說明書(注冊稿)—更新
證監會批復前
案例二:科創板已上市B公司
1、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無戰略配售計劃。
2、招股說明書(注冊稿)
案例三:科創板已上市C公司
1、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無針對發行人高管、員工的戰略配售計劃。
2、招股說明書(注冊稿)
2、招股意向書
【法律鏈接】
(一)《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
第十九條 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可以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前述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獲配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10%,且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12個月。
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按照前款規定參與戰略配售的,應當經發行人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參與的人員姓名、擔任職務、參與比例等事宜。
(二)《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
第十四條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戰略投資者原則上不超過三十五名,戰略配售證券占本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的比例應當符合交易所規定。
第十八條 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可以通過設立資產管理計劃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前述資產管理計劃獲配的證券數量不得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的百分之十,且應當承諾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證券上市之日起持有配售證券不少於十二個月。
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參與戰略配售的,應當經發行人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參與人員的姓名、擔任職務、參與比例等事項。
案例總結
根據法規要求,發行人設定戰略配售方案的,應經董事會批准,並向交易所提交相關材料。但法規並未明確戰略配售方案的最晚確定時點。
根據市場信息檢索,案例1、2的情況為向證監會提交注冊稿,經證監會批復前增加戰略配售方案的情況。
案例3的情況為證監會批准注冊時並未明確戰略配售方案,僅在注冊稿描述「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員工擬參與戰略配售,在中國證監會履行完本次發行的注冊程序後,公司將召開董事會審議相關事項,並在啟動發行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將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具體情形在招股說明書中進行詳細披露」,並於證監會批准後、發行經董事會決議,增加戰略配售方案。
結合法規和案例,發行人制定高管員工戰略配售計劃最晚的時間節點應為發行上市前,但注意向交易所提交發行方案時,要保證相關手續、材料的完備性。
Ⅲ 是不是一個公司發行的股票數目是有限制的
沒有具體數量的規定。
新公司法規定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3)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多少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摘錄: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Ⅳ 股份公司公開發行的股票一般佔到公司全部股票份額的多少呢緊急求助,謝謝!
比如某上市公司總股本是1億股,最大的控股股東佔51%,最大佔比就行,不一定非達到51%,其他原始股東佔19%,合計70%,流通股佔30%,也就是說現在在市場里大家買賣的都是這3千萬股。
如果某一天,實現了全流通,中間沒送配股,到時候大家買賣的就是1億股了。比如最大的控股股東拋售20%股份,就剩31%了,其他原始股東沒拋售,也就是說這時大家買賣的實際流通股份是5千萬股了。而且 這要分為IPO還是再融資。如果是IPO,那麼要分發行和上市兩部分來考慮。
以IPO為例,從發行的角度,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量不得少於發行後總股本的35%。也就是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不能超過發行後總股本的65%。
從上市的角度,公開發行的股票要達到公司總股本的25%以上;如果公司總股本在4億元以上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要達到總股本的10%以上。這一條無論是IPO還是再融資的公如果要上市都必須滿足的條件。而且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2006年5月17日證監會第18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06年5月17日證監會令第32號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最新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全文包括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等共六章七十條。
發行條件 第一條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適用本辦法。境內公司股票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七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Ⅳ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2018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存托憑證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統稱證券),證券公司在境內承銷證券以及投資者認購境內發行的證券,適用本辦法。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存托憑證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履行本辦法中發行人、上市公司的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境內發行與承銷存托憑證適用本辦法中關於發行與承銷股票的相關規定,但本辦法對存托憑證另有規定的除外。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簡稱老股轉讓)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第三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以下簡稱相關規則),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依據本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等相關規定,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定價和配售過程管理,落實承銷責任。
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第二章定價與配售第四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2000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可以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意向書(或招股說明書,下同)和發行公告中披露本次發行股票的定價方式。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第五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須具備豐富的投資經驗和良好的定價能力,應當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
網下投資者參與報價時,應當持有一定金額的非限售股份或存托憑證。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主承銷商應當對網下投資者是否符合預先披露的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第六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定價的,符合條件的網下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報價,主承銷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網下投資者應當遵循獨立、客觀、誠信的原則合理報價,不得協商報價或者故意壓低、抬高價格。
網下投資者報價應當包含每股價格和該價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且只能有一個報價。非個人投資者應當以機構為單位進行報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方可參與申購。第七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的,網下投資者報價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剔除擬申購總量中報價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於所有網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的10%,然後根據剩餘報價及擬申購數量協商確定發行價格。剔除部分不得參與網下申購。
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含)以下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10家;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20家。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不足的,應當中止發行。第八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自主協商確定參與網下詢價投資者的條件、有效報價條件、配售原則和配售方式,並按照事先確定的配售原則在有效申購的網下投資者中選擇配售股票的對象。第九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直接定價方式的,全部向網上投資者發行,不進行網下詢價和配售。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的,公開發行後總股本在4億股(含)以下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60%;公開發行後總股本超過4億股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其中,應當安排不低於本次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40%優先向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保險資金(以下簡稱保險資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有效申購不足安排數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剩餘部分。
對網下投資者進行分類配售的,同類投資者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的配售比例應當不低於其他投資者。
安排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應當扣除向戰略投資者配售部分後確定網下網上發行比例。
網下投資者可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自主約定網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並公開披露。
Ⅵ 首次公開發行股份數量占發行後總股本的多少有什麼規定嗎
上市公司如何確定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依法應遵循以下幾點:
1、公開發行:
發起人認購股本數額不少於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認購數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超過向社會公眾發行股本數額的10%。
2、配股發行:
(原有股東按比例認購配售股份)
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前一次發行並募足股份後普通股總數的30%。
另外增資發行的規定如下:(並未規定發行數量)
增資發行(發行新股票增加資金)
除應符合首次發行所需條件外,還應符合:
①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中所述的用途相符,
並且資金使用效果良好。
②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12個月。
③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的違法行為。
大多數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對上市公司在擁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數量的股東人數方面有著硬性規定。總股本是指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本數量,包括已上市流通的股本和未上市流通的股本。
股本的數量沒什麼規定,也就是說因為公司規模不同凈資產是一定的發行的股份數量越多每股凈資產就越少相對的把一個蛋糕分成若干份分得越多每份含量也就越少。
確定一個將上市的公司的股本是通過會計師事務所核算出來的公司總資產決定(就是)總股本。
新上市股票發行價格平常是這樣演算的(以至今的中小企業板為例):
P=A×40%+B×20%+C× 20%+D×20%
式中:P=發行價格,A=公司每股稅後純收益×同類公司最近3年均勻本益比(市盈率),B=公司每股股利/同類公司最近3年均勻每股股利,C=近期每股凈資產值,D=預估每股股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Ⅶ 一個上市公司可以發行多少股票
:這個沒有具體的規定,股份公司股本總數是由公司改為股份公司時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共估值多少錢,經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的凈資產,按每股一元的面額確實總股本數。
具體的股票發行量則由幾個因素共同來決定:
一是公司原始股東願意出售的數量,比如原股東長期看好本企業,那麼發行的數量可能不會太多,因為發行太多可能會影響控股權;
二是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額度,主要是根據企業的融資目的和規模來確定發行數量;
三是看市場的實際情況,包括一級市場上保薦人、主承銷商及承銷團的建議以及二級市場上股市的實際走勢,比如市場行情火爆,發行市盈率很高時,那麼就會選擇多發一些,多賺回一些發行溢價,反之則少發一些或者乾脆放棄發行。
上市公司增資發行的規定
增資發行的規定如下:(並未規定發行數量)增資發行(發行新股票增加資金)除應符合首次發行所需條件外,還應符合:①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中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果良好。②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12個月。③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的違法行為。大多數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對上市公司在擁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數量的股東人數方面有著硬性規定總股本是指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本數量,包括已上市流通的股本和未上市流通的股本。股本的數量沒什麼規定,也就是說,因為公司規模不同,凈資產是一定的,發行的股份數量越多,每股凈資產就越少。價格由市場決定,我們可以通過可以參考當時同行業類型股票的價格來分析。
確定一個公司發行股票數量的方法
根據注冊資本,確定發行下限.根據融資量,公司估值等和承銷商,確定具體發行數量;注冊資本就是股本,1億的注冊資本,就代表1億總股本。發行數量規定是不低於發行後股本總數的25%.1億股本,發行量基本在3500萬股以上;發行的部分是新增部分,不是公司出售原有股份.當然原來的控股權會被稀釋。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Ⅷ 上市公司發行股數怎樣確定
我國上市公司IPO時,總股本小於4億的,上市後社會公眾股占總股本比例要大於等於25%;總股本大於4億的,上市後社會公眾股占總股本比例要大於10%。根據目前發行的默認規律,發行量最好正好是25%和10%。
股票發行的介紹:
股票發行,一般就是公開向社會募集股本,發行股份,這種價格的高低受市場機制的影響極大,取決於公司的投資價值和供求關系的變化。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價格超過了票面金額,被稱為溢價發行,至於高出票面金額多少,則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這種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體制,就是發揮市場作用,由市場決定價格,但是受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督。
股票發行的分類:
1、面值發行
面值發行是指按股票的票面金額為發行價格。採用股東分攤的發行方式時一般按平價發行,不受股票市場行情的左右。由於市價往往高於面額,因此以面額為發行價格能夠使認購者得到因價格差異而帶來的收益,使股東樂於認購,又保證了股票公司順利地實現籌措股金的目的。
2、時價發行
時價發行是指不是以面額,而是以流通市場上的股票價格( 即時價)為基礎確定發行價格。 這種價格一般都是時價高於票面額,二者的差價稱溢價,溢價帶來的收益歸該股份公司所有。
3、折價發行
折價發行是指發行價格不到票面額,是打了折扣的。折價發行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優惠性的,通過折價使認購者分享權益。
4、中間價發行
中間價發行是指股票的發行價格取票面額和市場價格的中間值。這種價格通常在時價高於面額,公司需要增資但又需要照顧原有股東的情況下採用。中間價格發行對象一般為原股東,在時價和面額之間採取一個折中的價格發行,實際上是將差價收益一部分歸原股東所有,一部分歸公司所有用於擴大經營。因此,在進行股東分攤時要按比例配股,不改變原來的股東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