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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購後小股東股票鎖定

發布時間: 2023-02-01 07:18:29

Ⅰ 上市公司被收購後股民的股票怎麼處理

退市公司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之前,股東應盡快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否則有可能無法趕上在該公司第一個交易日進行交易。

退市公司掛牌之後,股東可以繼續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但其股份需要經過兩個交易日之後方可轉讓(即三板交易)。

上市公司在被暫停上市後,即停止在A股市場交易。股民避免損失最好的辦法就是在暫停上市前,即股票仍在交易時,賣出該股票,進行適當止損。

(1)並購後小股東股票鎖定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157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Ⅱ 被上市公司收購後,小股東會繼續持股還是會退出

這個要看收購公司的操作是什麼樣的。如果操作好的話還是會繼續持股的,如果操作不好的話可能會退出。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Ⅲ 什麼是股份鎖定期

即股票暫時不能出售的時期。

具體來說:上市鎖定期是指為了減少對二級市場的影響或保護其他中小投資者的公平權利,限制部分投資者在一定時間內在證券市場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有限的時間是鎖定期。

新上市股份為鎖定期其中。

1.在機構網路下購買和發行的新股鎖定期為期3個月;

2.上市公司高管鎖定期持有的股份為12個月。

(3)並購後小股東股票鎖定擴展閱讀: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資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

(二)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三)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

(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近3年在金融監管、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Ⅳ 並購完成過股票鎖定期股價下跌交不起個稅怎麼辦

並購完成過股票鎖定期股價下跌交不起個稅解決方法如下:
1、合理確定交易現金、股權支付比例。
2、積極爭取5年分期繳納稅款。
3、調整公司稅務架構,爭取特殊性稅務處理。
4、爭取區域性稅收優惠。

Ⅳ 並購重組股份鎖定規則有哪些

1、短線交易限制證券法的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制。」短線交易限制主要是針對於重要股東和董監高等內部人的,用以約束內部人針對證券的頻繁買入和賣出行為來避免內幕交易和操控市場等。短線交易的限制在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操作中容易被忽視,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會涉及到股份的增持,比如以協議收購或者二級市場交易方式進行存量股的增持,或者通過認購非公開發行股份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新股等。若在增持或者取得股份的前後六個月內有股份交易行為,就會觸發短線交易的限制規定。比如,大股東通過二級市場減持了部分股票,在六個月內就無法通過非公開發行的方式認購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認購了上市公司新股後在六個月內不能減持老股等。對於短線交易在操作實踐中需要明確幾個要點:首先是買入不但包括存量股的交易也包括認購上市公司新股;另外,雖然法律對短線交易並非禁止而是對其收益的歸屬進行了強行的約束,但是在並購重組中短線交易卻是行政許可的紅線。簡而言之即使願意接受收益歸上市公司的法律結果,證券監管部門也不會因此而審批通過並購重組行為,即在並購重組中對於監管需要審批才能實施的短線交易行為,監管機構更傾向於不予審批作為不當行為的糾正。2、收購行為導致的股份鎖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74條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從立法本意而言,此規定是為了上市公司收購後控股權的穩定,避免控股權變動過於頻繁導致對上市公司經營有負面影響,從而使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受損。首先,只要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取得,無論持股比例是否超過30%,無論披露的收購報告書還是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或者是否引發要約豁免義務等等,均需要適用收購後持續的股權12個月的鎖定要求。簡而言之,收購後所持股份的鎖定要求適用的標準是控制權是否變更。其次,收購股份的鎖定情形不僅包括控制權的取得,也包括控制權的鞏固。所以,在上市公司股東增持股份的案例中,仍然需要適用收購過所持股份鎖定12個月的要求。而且股份鎖定是收購完成後收購人持有的全部股份,極端情況類似大股東持股比例較高但少量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份,也會導致原有的老股因為觸發收購辦法而鎖定12個月。再次,收購股份鎖定不包括收購人內部的轉讓,主要是因為收購辦法規范的是控制權的頻繁變動,故此對於控制權不變的同一控制下的主體間轉讓開了綠燈。3、要約豁免引發的股份鎖定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62條規定,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可以申請要約豁免(要約豁免是指:免於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存在主體資格、股份種類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免於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基於挽救財務危機公司申請豁免的收購人須按照收購辦法承諾股份鎖定,根據證監會在其網站的問答,上市公司財務危機的情形是指:(1)最近兩年連續虧損;(2)因三年連續虧損,股票被暫停上市;(3)最近一年期末股東權益為負值;(4)最近一年虧損且其主營業務已停頓半年以上等。需要注意的是,基於挽救財務危機要約豁免的股份鎖定是針對於收購人主體的,即收購人在公司擁有的權益,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包括本次收購取得的新股也包括之前持有或者控制的存量股。4、重組非公開發行鎖定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若涉及到以資產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所取得股東都需要至少鎖定12個月,特殊情形需要鎖定36個月甚至更多。需要鎖定36個月的情形主要包括兩大類,即控股股東認購及火線入股情形。若涉及到控股股東及其關聯公司認購的,或者認購後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還有就是認購對象用以認購新股的資產持有時間不足12個月的需要鎖定36個月,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認購對象持有認購資產不足12個月的認定標准為登記到登記原則,即取得認購資產的登記過戶至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登記間隔。對於控股股東認購或認購後成為控股股東的情形,若出現重組後股價表現不好需要進一步延長鎖定期。重組辦法規定,交易完成後6個月內如上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或者交易完成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5、高管持股鎖定根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規則相關要求,上市公司董監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不得超過其持股總量的25%,辭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此種制度設計,主要是基於董監高內部人的特殊身份,防範其利用信息不對稱實施不公平交易。在並購重組中也會有基於董監高而進行股份鎖定的情形,一種是上市公司並購標的是股份公司,其自然人股東作為重組交易對象同時兼任標的公司的董監高,形成上市公司購買其持有的股份與公司法142條規定相沖突。此種情形在實踐中經常發生,通常需要將標的公司的組織形式由股份公司改為有限公司,實現對公司法關於董監高持股轉讓比例限制的有效規避。另外涉及股份鎖定的情形是發生在重組後的整合,即認股對象成為上市公司股東後,出於整合與後續經營需要成為上市公司董監高導致其持有的股份鎖定需要遵守董監高的鎖定要求。故此在標的公司股東兼任上市公司董監高時要綜合權衡利弊,實踐中有過標的股東非要進上市公司董事會,但是進了董事會卻發現後續股份轉讓很不方便,屬於事前功課沒做足臨時又反悔,唉聲嘆氣的既吃虧又丟臉。6、業績補償鎖定前述幾項鎖定均是基於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因業績補償是雙方基於協商博弈的結果,對於業績補償的鎖定期限沒有明確的限制規定,但是根據證監會的回答,一般補償周期為三年。故此在項目操作實踐中,涉及股份進行業績補償的均需要考慮非公開發行和補償履約保證綜合確定股份鎖定安排。如前所述,基於非公開發行的鎖定期有12個月和36個月的區別,同時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鎖定與股份補償的區間計算也略有差異,通常而言非公開發行的鎖定開始於新股登記,而股份補償期間為完整會計年度,兩者需要在鎖定承諾方面銜接妥當,避免遺漏或者烏龍情形出現。尤其在非公開發行鎖定期為12個月而股份補償周期為三年的情況下,市場多數案例多是簡單粗暴的進行了三年鎖定。其實投行在方案設計上完全可以更為靈活,採用根據盈利預測承諾的實現情況,在三年內安排分布解鎖方式,既保證了股份補償的履約保證,同時又最大程度的保證了認股對象的股份流動性。由於股份鎖定要求限制了股份的流動性,所以對於持股人而言,在並購過程中持有或者取得的股份是否鎖定,或者鎖定期長短等,都關繫到其切身的商業利益。當總體而言,現行法規對並購重組的股份鎖定維度較多,在設計交易方案時候需要綜合權衡與考慮,在合規性和客戶商業利益上進行專業的有效權衡。並購重組股份鎖定規則有哪些

Ⅵ 香港聯交所新股上市,原始股東(小股東)持股限售時間

一、主板股票的鎖定期

香港聯交所僅對控股股東在公司新上市後出售股份一事實施若干限制。基本上,在發行人申請上市時視作控股股東的任何人士不得:

(a)由依據上市文件披露控股股東的持股量當日直至發行人的證券在交易所買賣之日起計6個月的期間內,出售其持有的上市發行人的股份;或

(b)在上文所述的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出售其於發行人的權益,以致該名人士不再成為控股股東。

聯交所允許控股股東於限售期內予以質押,但應如實披露:如控股股東在上市文件披露其持股量當日起至上市日期後12個月的期間內,將其實益擁有的任何證券質押或抵押予認可機構,控股股東須向發行人及交易所如實披露。

二、創業板股票的鎖定期

香港聯交所對上市時管理層股東及高持股量股東在公司於創業板新上市後出售股份一事實施若干限制:

(a)由依據上市文件披露其持股量當日起直至上市日期起計12個月的期間內,上市時管理層股東應將其持有的有關證券交付第三方代為託管,並承諾不會出售該等證券。然而,如有關證券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中不多於1%,則上述期間可縮短至6個月。

(b)由依據上市文件披露其持股量當日起直至上市日期起計6個月的期間內,高持股量股東須把有關證券交付第三方代為託管,並承諾不會出售該等證券。

聯交所允許管理層股東及高持股量股東於限售期內予以質押,但應如實披露:如管理層股東及高持股量股東在上市文件披露其持股量當日起至上市日期後分別12個月及6個月的期間內,將其實益擁有的任何證券質押或抵押予認可機構,管理層股東及高持股量股東須向發行人及交易所如實披露。

Ⅶ 上市公司並購後,小股東該怎麼做

上市公司並落後,小股東應該看準時機,把自己的股份轉讓給大股東。當然自己應該跟大股東提出自己的看法,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的財產。

Ⅷ 借殼上市之後原來的股票鎖定怎麼辦

借殼上市後,公司原始股東的股票需要過了鎖定期之後才可以賣出,剛剛上市不能夠賣出。
1.公司上市之後,原始股都有一個鎖定期,基本上都要1年以上時間才可以賣出;
2.公司上市之後,當天肯定不能夠賣出,這是違法行為;
3.公司上市之後,持有原始股肯定是大賺,因為原始股成本很低,上市之後就會有幾倍的收益。
員工股都是有嚴格的規定,所以需要遵循股票交易規定。

Ⅸ 股票發行後有些股東的股份鎖定要36個月,而有些股東鎖定只有12個月,這是什麼原因。。。

一般原始股東,也就是創始人,公司的創立者都是要鎖定36個月,而公司上市發行參與IPO的機構和定增對象一般都是要鎖定12個月,這個12個月不是完全固定的,也有3個月、6個月等,具體要看當時的協議。一般12個月的多。